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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档

2020-12-21继卫

档案天地 2020年12期
关键词:档案法法律信息化

继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的法律。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档案法》的修订,是档案界的大事,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是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档案法》自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后,曾做过两次修正。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此次《档案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档案工作的法律保障。

修订后的《档案法》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从原来的六章二十七条扩展到八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强调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写入法律,从根本上回答了档案“为谁而管、为谁所用”的问题;强调档案工作的人民立场,秉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承红色基因,增强文化自信;强调档案工作的安全底线,新修订的《档案法》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从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和应急管理、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等角度进行了规范,为确保档案安全,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了更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新修订的《档案法》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提出要求。这些都是我们今后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电子文件管理、数字档案馆建设等应该遵循的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档案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专章,对监督检查的内容事项、手段方法和违法行为线索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档案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着力建立起运行高效、权责明确、程序規范、执行有力的执法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档案法律制度转化为档案治理效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档案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事业自觉,抓好贯彻新《档案法》的实施工作,确保新修订的《档案法》在全社会得到有效实施。通过学习宣讲、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强化档案意识,掌握档案法律知识,使人民群众了解档案和档案工作,在全社会形成知悉《档案法》、遵守《档案法》、运用《档案法》的良好氛围。

本期“问题探讨”栏目,从学术角度对新修订的《档案法》进行了理性思考与学术研讨,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档案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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