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0-12-20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等重要决策部署,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发改委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省级政府承担煤炭矿业总体规划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同时,规划总规模1000 万t/a 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规划总规模1000 万t/a 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征求意见稿强调,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称,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发生矿区主要边界调整导致规划面积扩大、新增井(矿)田等情形的,应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并按程序报批。
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严肃查处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问题突出的可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并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同时,拟对弄虚作假相关责任人给予禁止从业等处罚。
列出4种环评弄虚作假情形
2020 年7 月,生态环境部通报了2020 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情况,在涉及24 个省(区、市)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10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发现,8 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遗漏评价因子、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或结果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
生态环境部指出,环评是约束项目与园区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在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中也发现环评弄虚作假问题仍屡禁不绝,社会反响强烈,暴露出一些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下,以及一些地方把关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为此,征求意见稿中列出了4 种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造假、工作程序错误等。
环评问题突出小心被约谈
自2019 年11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来,生态环境部累计对50家环评单位和61名环评从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失信记分,全国累计对227家单位和224人实行失信记分;已有10家单位和5人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失信“黑名单”,受到禁止从业的惩戒。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完善问题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问题突出的可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并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一律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性质的建设单位,还应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计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评弄虚作假获得批复的,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存在明显过失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规依纪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四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日前,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四川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根据《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标准分别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80分、70分,且不存在规定的相关情形。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
“在国家煤监局制定的评分办法基础上,我们新增了10 项否决条件。”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一级、二级、三级矿井,除规定条件外,同时不得存在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等10类情形。
如何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考核定级?《细则》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省、市、县级煤矿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分级对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将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
“若煤矿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还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上述负责人表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若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承诺,且同时满足煤矿一级等级3 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采煤机械化程度达100%等条件,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应急管理厅将每年组织对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
据了解,为防止煤矿企业管理滑坡,推动煤矿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状态,《细则》还规定对取得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加强动态监管。县应急管理局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市应急管理局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应急管理厅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同时,对检(抽)查中发现管理严重滑坡,已不具备原有等级达标水平的煤矿,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煤矿,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撤销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针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销等级的煤矿,要求在恢复生产前重新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且其事故类别对应标准部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分考核分值应达到80 分以上。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由原等级认定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