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庙先君之主”到“神之主”
——试论春秋时期“主”观念的发展
2020-12-20苏浩浩
苏浩浩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 北京 100875)
春秋时期的政治家们在论政时,经常会出现如“民之主”“神之主”这样带有“主”字的表述,且不同语境下,“主”的含义并不尽相同。关于春秋时的“民主”与“神主”之含义,前辈学者们已有关注。刘家和先生在《说先秦时期的“民主”》中,将先秦时期的“民主”一词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及古希腊时的民主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其中的差别:“在古代希腊史上,‘民主’指的是人民作主;在我国先秦史上,‘民主’是指替人民作主的人。”[1]41晁福林先生在《从“民本”到“君本”——试论先秦时期专制王权观念的形成》中,从历时的角度系统考察先秦时期专制王权观念的形成,认为其时民本观念背后是君权的一步步强大[2]。另有谭风雷先生《春秋时期天神思想中的民主因素》一文,则意在从先秦政治理念中找寻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因素[3]。尽管论题不一,但诸位专家学者在文中都对春秋时“民之主”“神之主”等概念有所论及。本文意在集中讨论春秋时“主”观念的发展,并由此窥探春秋至战国君权的变化。
一、 “宗庙先君之主”与“社稷之主”
“主”,《说文》:“灯中火主也。”段注曰:“《释器》:瓦豆谓之登。郭曰:即膏灯也。膏灯,《说文》金部之镫、锭二字也。其形如豆。今之灯盏是也。上为盌盛膏而燃火是为主。其形甚微而明照一室。引伸假借为臣主、宾主之主。”[4]李宗侗先生亦认为:“盖我国极古亦曾有‘祀火’的制度,用火以代表祖先,与希腊、罗马、印度等处相同,因为是火焰,故名为主。后不知在何时,有人制木主以代火……不论如何,从文字上观察,我国在木主以前,曾祀火则确切也。”[5]然此解释臆测颇多。一些学者据甲骨金文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中较有影响的说法即“示”“主”古为一字。此说最早由陈梦家先生提出。他在《神庙与神主之起源——释且宜俎宗祏祊示主字》中,列举了六条证据来证“示、主本为一字。”[6]唐兰先生也认为卜辞中“示与主为一字……示之与主、宗之与宔皆一声之转也”[7]。本文认同以上两位先生的观点。既然“示”“主”本为一字,那么“示”又为何意呢?徐中舒先生在其所编《甲骨文字典》一书中认为其本意为神主之形,“为天神、地祗、先公、先王之通称”[8]。可见,“主”字最初表示的只是祖先或神明的牌位,是一种带有神圣庄严色彩的具象存在。
春秋时期,“主”已具有多种含义。仅《左传》中,“主”就出现188次,可以说“主”被春秋时的政治家们较频繁地使用。其含义除表示祖先、神明外,还可表示代表国家合法政权的君主、人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主”还具有指代抽象道德的含义,尤其是“民之主”“神之主”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春秋时人对于君民、民神关系的新认识。
(一)宗庙先君之主
春秋之时,“主”字本身作为神主之形的含义仍然存在,既可指代祖先或先君神主之形,又可表示神明之主。“宗庙先君之主”通常体现故去的国君或某位神主对人间政治的影响力。如前文所说,由于这里的“主”是具象的存在,因此,其对象通常也是某位具体先君或神主。《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9]3867杜注:“宗庙所在,则虽邑曰都,尊之也。”[9]3867此宗庙先君之主,则指宗庙之中所供奉的祖先牌位。当时,都与邑的身份地位不同,但两者区分标准不是规模大小,而是有没有“宗庙先君之主”。《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葬僖公,缓作主,非礼也。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9]3981此“主”指僖公之主,由于“缓作”,故书“非礼”,说明此时礼制虽有崩坏,但关于先君神主的礼制不容有失。
《左传》昭公十八年:“火作,子产辞晋公子、公孙于东门,使司寇出新客,禁旧客勿出于宫。使子宽、子上巡群屏摄,至于大宫。使公孙登徙大龟,使祝史徙主祏于周庙,告于先君。”[9]4529郑国发生火灾,子产的重要举措就是“使祝史徙主祏于周庙,告于先君”。杜注:“祏,庙主石函。周庙,厉王庙也。有火灾,故合群主于祖庙,易救护。”[9]4529此即派人迁走宗庙里安放神主的石匣到祖庙。以上之“主”,皆指祖先或先君之牌位。可见“宗庙先君之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极大影响力,甚至可以说,这种影响力无时不在。
春秋时期,“主”也可指具体神明。如《左传》隐公十一年:“公之为公子也,与郑人战于狐壤,止焉。郑人囚诸尹氏。赂尹氏,而祷于其主钟巫。遂与尹氏归,而立其主。”此“主”,杜注:“主,尹氏所主祭。”[9]3771-3772杨伯峻先生解释:“钟巫,神名。尹氏之家立以为祭主。”[10]79此主指神明之主,是时人用来祭祀的对象,且是名字叫钟巫的特定对象。鲁隐公被囚禁时,贿赂尹氏,而不忘向尹氏之神主祷告,甚至在回国后,继续立钟巫之神主。以上诸例皆表明,春秋时“宗庙先君之主”所指代的已故先君或某位神主对人间的政治秩序仍有一定影响力。
(二)社稷之主
与“宗庙先君之主”相比,春秋时期,“社稷之主”“主社稷”的表述出现更为频繁。“社稷”尽管是国家政权之代称,却不完全等同于国家。从春秋时出现的情况看,“社稷”更多地强调抽象的政权合法性,而非一家一姓之国家政权。“社稷之主”不仅是指国家政权的主人,且此主人当是一种合理性与合法性之存在。当政者往往在必要的场合,用“社稷之主”“主社稷”这样的表述来强调政权的合法性,这在春秋时期诸国政治家中较为普遍出现,可看作一种话语体系。此话语体系下,“社稷”与国君具有某种相互独立的地位,而在春秋时期的君臣那里,这种表述具有双重效力。臣子可理直气壮地表明自己对国家的忠心,而国君则借以表明自己才是国家合理合法的统治者。如《左传》庄公十四年记:
厉公入,遂杀傅瑕。使谓原繁曰:“傅瑕贰,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纳我而无二心者,吾皆许之上大夫之事,吾愿与伯父图之。且寡人出,伯父无里言。入,又不念寡人,寡人憾焉。”对曰:“先君桓公命我先人典司宗祏。社稷有主,而外其心,其何贰如之?苟主社稷,国内之民,其谁不为臣……”乃缢而死。[9]3844-3845
当郑厉公入国,埋怨伯父原繁既“无里言”“又不念寡人”时,原繁义正辞严告诉他:“社稷有主,而外其心,其何贰如之?苟主社稷,国内之民,其谁不为臣?”如果身为社稷之主,国内之民都为其臣属。在原繁看来,虽然郑国主政者变了,但“社稷之主”并没有根本改变,之前有主的,现在也有主,其效忠的对象不是一人一姓,而是“主社稷”之人。面对厉公的埋怨,原繁以死来表明自己并非效忠于一人一姓之主,而是“社稷之主”。
又如《左传》成公十四年记卫定公卒,太子不哀,其夫人姜氏感叹道:“是夫也,将不唯卫国之败,其必始于未亡人。乌呼!天祸卫国也夫!吾不获鱄也使主社稷。”[9]4154襄公十三年记楚共王临终之托大夫曰:“不谷不德,少主社稷。生十年而丧先君,未及习师保之教训而应受多福,是以不德,而亡师于鄢;以辱社稷,为大夫忧,其弘多矣……”[9]4243襄公十八年记齐灵公败逃时,大子与郭荣拉住马说:“师速而疾,略也。将退矣,君何惧焉?且社稷之主不可以轻,轻则失众。君必待之!”[9]4266
以上均出现“主社稷”“社稷之主”的用语,仔细分析其出现的不同语境不难发现,不管是卫定公夫人姜氏所言“吾不获鱄也使主社稷”,还是楚共王临终遗言“少主社稷”,以及齐灵公逃难时,大子与郭荣所言:“社稷之主不可以轻”,均是在紧急或庄严场合下的用语。不管其事实如何,这里的“主社稷”或“社稷之主”均被赋予一种政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更多地用“社稷之主”来表明自身的正当性,这也许是春秋时统治者们面对社会变化的一种新话语体系。这与襄公三十年所谓的“善人,国之主也”的含义截然不同:“国之主”指国家政权的主人,而“社稷之主”更多具有了抽象的含义,强调当权者毋庸置疑的合法地位。
二、“民之主”与“神之主”
春秋时“民之主”“神之主”的用语较为频繁地出现于当时各国政治家之口,这显然代表着当时普遍存在的社会观念,反映着时人对民、神、君关系的新认识。通过分析“民之主”“神之主”所出现的不同语境可知,“主”的内涵并非完全一样。其中,“民之主”的“主”,有时指具体对象,有时指抽象道德品质。而“神之主”的对象则通常为民,这不能不说是观念新变化的表现。
(一)民之主
“民主”在《尚书·多方》中就已出现,其含义不仅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不同,在上古时期,其含义也有变化。晁福林先生认为商周时期的“民主”“最初是穿着君主的袍子,迈着君主的步伐登上政治殿堂的。或者可以说它只是‘君主’观念的折射,只是‘君主’的另一种表达”[11]。时至春秋,“民之主”的具体所指发生了一些变化。杨伯峻先生在《春秋左传注》中认为:“《传》凡五言‘民之主也’,皆指卿大夫。”[10]760但梳理其不同语境可知,《左传》中所见“民之主”,所强调的对象并不完全一致,有时指具体之人,有时又指代抽象之品质。诚如刘家和先生所言:“主,或是负责主管其事的人,或是使人能以负责主管其事的品德(如善,敬等)。”[1]42据《国语·晋语》所记:
及入,勃鞮求见,公辞焉,曰:“骊姬之谗,尔射余于屏内,困余于蒲城,斩余衣袪。又为惠公从余于渭滨,命曰三日,若宿而至。若干二命,以求杀余。余于伯楚屡困,何旧怨也?退而思之,异日见我。”对曰:“吾以君为已知之矣,故入;犹未知之也,又将出矣。事君不贰是谓臣,好恶不易是谓君。君君臣臣,是谓明训。明训能终,民之主也……君实不能明训,而弃民主。余,罪戾之人也,又何患焉?且不见我,君其无悔乎!”[12]
重耳出奔时,遭晋国寺人勃鞮竭力追杀,而当晋文公成功复国后,勃鞮求见,晋文公细述往事,拒绝接见。勃鞮遂论君臣之义:“事君不贰是谓臣,好恶不易是谓君。君君臣臣,是谓明训。明训能终,民之主也。”此处的“民之主”指国君而言,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能自始至终遵循“君君臣臣”的明训,才能是“民之主”。不难看出,此时的“民之主”已被放在君臣关系的准则下进行考量,虽仍指君主,但显然其指代并没有那么明确了。又如《左传》宣公二年:
宣子骤谏,公患之,使鉏麑贼之。晨往,寝门辟矣,盛服将朝。尚早,坐而假寐。麑退,叹而言曰:“不忘恭敬,民之主也。贼民之主,不忠;弃君之命,不信。有一于此,不如死也。”触槐而死。[9]4053
鉏麑看到赵宣子执意劝谏晋灵公,感叹曰“不忘恭敬,民之主也”。此处的“民之主”,惠栋《春秋左传补注》曾解释:“高诱曰:‘大夫称主,因曰民之主。’案昭五年《传》晏子谓子罕‘能用善人,民之主也’,亦谓大夫曰主。”[13]杨伯峻先生进一步解释:“此说虽不为无理,恐仍失之拘。大夫称主,只是狭义之主。非大夫亦可称主,哀二十六年《传》云:‘若得其人,四方以为主。’此主字则不可云大夫曰主也,此广义之主。此主字当同。”[10]658然而结合上下语境分析,这里“民之主”之前提,强调的更多应该是“不忘恭敬”,是民之主所应具备的一种道德品质。鉏麑意在说,不忘恭敬,才能称得上“民之主”,而不是强调赵宣子的个人身份。也就是说,“民之主”已经不再是一种固定的身份地位,而是有一定道德品质的前提,只有具备了某种道德品质才能称得上“民之主”。
又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记:“公过郑,郑伯不在,伯有迋劳于黄崖,不敬。穆叔曰:‘伯有无戾于郑,郑必有大咎。敬,民之主也,而弃之,何以承守?郑人不讨,必受其辜。济泽之阿,行潦之藻,置诸宗室,季兰尸之,敬也。敬可弃乎?’”[9]4344-4345
穆叔通过伯有的“不敬”,而断言“郑必有大咎”,并说“敬,民之主也。而弃之,何以承守”。此句,竹添光鸿《左氏会笺》解释:“宣公二年云:‘不忘恭敬,民之主也。’……言不能为民主也。”[14]1514这里,“不忘恭敬,民之主也”当与“敬,民之主也”意思相近,也是强调身为民之主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并且,这两处都是强调了“敬”字。
《左传》所记“民之主”有时又指具体对象。如襄公二十二年,子展言:“国卿,君之贰也,民之主也,不可以苟。”明确指出,国卿乃是“民之主”。宣公十五年记晋大夫解扬如宋而为郑所囚,被献给楚国,楚国让其劝降宋国,结果解扬借机传达晋君命令,当楚王要对他施以刑罚时,他说:“臣闻之,君能制命为义,臣能承命为信,信载义而行之为利。谋不失利,以卫社稷,民之主也。义无二信,信无二命……”[9]4096-4097最后楚王竟“舍之以归”。应当看到,解扬此处所言,虽指具体指从政者,但是有前提条件,那就是“能制命为义……谋不失利,以卫社稷”。
相似的例子还有不少。襄公二十七年,子展因赋《草虫》,而被赵孟誉为:“善哉,民之主也!抑武也,不足以当之。”杜注曰:“《草虫》,《诗·召南》曰:‘未见君子,忧心忡忡。亦既见止,亦既觏止,我心则降。’以赵孟为君子……在上不忘降,故可以主民。”[9]4335所谓“诗言志”,赵孟从子展所赋之诗看出其所具有“在上不忘降”的品质,因此如是说。昭公五年:“郑罕虎如齐,娶于子尾氏。晏子骤见之。陈桓子问其故。对曰:‘能用善人,民之主也。’”[9]4436这里晏子所谓“民之主”之前提亦并不指罕虎的身份,而是其“能用善人”,仍是强调从政者的品质。诚如晁福林先生所言:“(这一时期)能够成为‘民主’者,不再完全是由上天所决定,而可以是凭借个人的高尚品德而为‘民主’。”[11]
(二)神之主
春秋时“神之主”的表述也不止一次地出现。其中,两次出现“民,神之主”,一次出现“君,神之主”。《左传》桓公六年记楚国侵随国事,季梁谏随侯:“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其后“随侯惧而修政,楚不敢伐”[9]3799。季梁的言论体现出可贵的民本思想。首先,他提出了“上思利民,忠也”这样的观点,将忠的对象认作民,在上者想着为民谋利才能称为忠于民。其次,季梁提出民乃“神之主”的观念。杜注解释:“言鬼神之情,依民而行。”竹添光鸿笺:“祭祀必出于人,神非人不食,故曰:民,神之主也。”[14]174此言与《左传》僖公十九年司马子鱼言“古者六畜不相为用,小事不用大牲,而况敢用人乎?祭祀以为人也。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谁飨之”相合。诚如晁福林先生所言:“他们都把民放在主导的地位,神则处于从属地位,要‘依人而行’。和商以及西周时期相比,春秋时期的神的地位可以说是每况愈下了。”[16]
但同样应当看到,襄公十四年,晋国师旷事奉晋侯,当晋侯问:“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师旷答:
或者其君实甚。良君将赏善而刑淫,养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如地;民奉其君,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其可出乎?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将安用之?弗去何爲?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9]4250
其中,“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似乎与上文所言“民,神之主”相对。但细考师旷此段言论不难看出,师旷具有朴素的民本思想,尽管认为君乃神之主,但在具体语境中,其前提是“良君将赏善而刑淫,养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如地”。再看下文:“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将安用之?弗去何爲?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爲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一连串的反问,此君当为代表民众之君,而非专制独裁、“肆于民上”之君。因此,尽管“民,神之主”与“君,神之主”表述不一,但其背后的根本出发点一致。尤锐先生对此曾有论述:“国君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其统治合法性来自于人民和神明这两个主要对象,他对两者承担义务。人民要求生活有保障,神明(这里明显是指社稷之神和祖先神明)要求祭祀。如果国君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就失去了统治合法性也就会招致上天的干预……”。[17]尤锐先生此处所言的“其统治合法性来自于人民和神明这两个主要对象”深刻揭示了春秋时期君与民和神关系的一种新的变化。时人已经认识到,神之受享必依于民,而国君统治的合法性则要同时来自民与神。因此,“神之主”背后反映的是民与神以及君与民、神关系的双重变化。
三、结 语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主”在最初仅表示祖先神主,是一种具象的存在,是人们顶礼膜拜的对象。时至西周,尽管在《尚书·多方》中出现了“民主”的概念,但其实际是“君主”的另一种表达。而春秋时期,“主”从指代祖先神明的“宗庙先君之主”发展出表示抽象道德含义的“民之主”,再到其时开明政治家观念中的“民为神之主”,“主”的观念具有了多重不同的含义。尤其是当时政治家们对“民之主”与“神之主”的反复强调,其背后反映出春秋时期朴素的民本观念的盛行和人文精神的进步,正如徐复观先生所论:“周初已经将天命与民命并称,要通过民情去看天命。这种倾向,在春秋时代,因道德的人文精神的进步而得到了更大地发展。所以神的道德性与人民性,是一个性格的两面。”[18]可以说,春秋时期,商周以来至高无上的神的地位有一定下降的趋势,而原来的君权地位下降,卿大夫们地位上升,并不断借“民之主”“神之主”为其新的统治寻找合法性的依据,从而为其后战国时期新君权的最终形成开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