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研究
2020-12-20姚建伟梁立新
姚建伟,梁立新
(1.丽水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丽水 323000;2.浙江万里学院 基础学院,宁波 315100)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差异的产生,大量既具浓厚乡土性又有多元民族性的少数民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根据 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全国2.6 亿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为 2000万人,占7.7%,目前已经超过3000万。[1]少数民族人口大量流入城市,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市人口的民族结构,加强了各民族人口交往交流,增进了民族交融与团结进步。但是,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语言文字、生活方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与流入地的城市居民之间表现出较显著的异质性,结果在现实社会治理情境中容易出现相互关联的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汉族流动人口更难适应与融入城市社会,甚或与城市居民存在文化和心理上的相互排斥;另一方面,城市在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供给上难以适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真实需求。这些问题处理与解决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存状况,而且影响到平等、团结、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
正是出于对现实问题的关切,关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适应和公共服务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议题。梳理学者已有的研究文献,大体可以归纳了三种不同的研究进路:第一种是社会关系进路。这类学者认为在城市空间内流动,唯有嵌入到城市的社会关系脉络中,才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第二种是文化进路。研究者认为少数民族在城市的异质空间中,无法用母语交流,是制约其适应城市的主因,因此加强文化教育是促进城市适应的必然选择;第三种是制度体系进路。这一进路主要是城市民族工作者从服务管理的角度提出的建议,主张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帮助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适应城市。[2]其实,无论采取何种研究进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适应与融入研究必须要观照一种客观存在,即流出地的民族地区和流入地城市地区之间文化上的差异性。比尔斯(Beals Ralph)曾指出,流动人口的城市性是一种文化适应过程。[3]因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城不仅仅是在空间上移动,更是社会化意义上的“文化移民”,涉及价值观念、社会心理和生活方式等文化性因素的深刻变化。就此看来,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则正当其时,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功能就是文化需求与城市适应的回应。基于这样认识和思考,本文采用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为研究主题,主要聚焦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能的提升。
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的重大意义
公共文化服务是公共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由公共部门或准公共部门共同生产或提供的,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文化需要为目的,着眼于提高全体公众的文化素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既给公众提供基本的精神文化享受,也维持社会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文化环境与条件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总称。[4](P16)在我国已进入各民族跨区域、跨城乡大流动的活跃期,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多重意义。
(一)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文化权利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人权体系中,文化权利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一样同属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它包括享有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以及创造的文化成果获得保护的权利。因此,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也就成为政府最基本的职责,无疑也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条件下政府理所当然地较之其他形态的政府更具文化承诺和文化责任担当,更应该在全体国民中创造更多的文化福利条件。”[5](P17)与此同时,文化权利的人权属性还决定着公正平等是文化权利的基本价值维度。它要求政府应为全体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地提供质量基本相近、数量大致相当、可及性程度大致相同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也即公民可以不受性别、民族、身份等因素的限制均等化地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不仅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迫切的需求,更是国家应尽的义务。一方面,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流动人口,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一样拥有基本文化生活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其少数民族身份及其在语言文字、传统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特殊性,因而应享有差异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换言之,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语境下,实现和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权益,是当前政府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二)构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国家认同的有效载体
国家认同是指“生活在某一个国家之内的公民基于对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价值观、理想信念、国家主权等的热爱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认同。”[6]对于当今的多民族国家来说,国家认同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其一是国内各个民族群体对国家认同的状况决定着该民族国家合法性的存续,如果各民族群体高度认同自我的民族国家公民身份,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尊严,那么多民族国家也就具备了存在的合法性,相反,如果某个民族群体对国家的认同较低,或者将本民族的认同置于国家认同之上,国家合法性就会面临危机,甚或会演变为分离国家共同体的行动,危及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其二是在软实力成为现代化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重要因素的今天,民族国家各民族群体的国家认同不仅维系着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而且是影响国家软实力的一个常变量,使国家的宪法、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实力得到强有力的支持,为规则和秩序的形成以及水平提升提供文化支持。[7]新中国成立70年来,作为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群体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实现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有机统一。然而,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下,我国少数民族的族群意识与国家共同体之间的内在张力时有凸显,潜伏着认同危机。因此,我们必须对影响国家认同的各种因素进行必要调控,促使少数民族成员对本民族认同的同时形成超越民族的国家认同。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国家认同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但在我国,当前国家认同建设的主要任务乃是在尊重民族认同基础上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国家认同的文化纽带。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领域的思想阵地,同其他思想阵地一样,如果我们不用正确思想去占领,错误思想就会去占领。”质言之,从国家治理的意义上看,公共文化服务在保障全体人民的文化权利同时,它也是一种引导国家精神方向、塑造共同体意识、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实践表达。诚如有学者所指出:“构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必须深刻意识到国家概念所给定的内在制度要求,那就是根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价值观。”[8]因此,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是培育这一群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国家认同的有效手段。
(三)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的现实需要
“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否适应和融入城市社会,事关其生存发展以及城市民族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面对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融入问题。然而,事实上城市“接纳”方和少数民族“融入”方还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特殊的困难。[9]因此,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融入城市已然是我国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践经验表明,社会融入是一个多维度范畴,至少包含经济物质、社会关系网络和文化心理三个层面的适应。其中,文化适应是最深层次的适应,流动至城市社会的少数民族人口只有在少数民族文化与城市文化的碰撞与交融中实现文化心理上的适应,形成现代性和民族性并存的城乡双重文化经验,才意味着他们真正融入了城市。这是因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部分在进城以前长期生活在偏远落后的民族地区,市场经济观念、语言文字、宗教信仰、饮食习惯、文化风俗等与城市社会差异明显。因此,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城市,在生活和工作中必然面临着文化适应的考验。一般而言,如果少数民族人口能够自觉学习和适应城市文化、尊重原住市民的生活习俗、遵守城市规则,他们就会顺利融入城市;相反,就会产生文化不适应问题,呈现“孤岛化”或“边缘化”。除了“融入”方的自觉与努力之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必须要使边缘地位的弱势社群得到主流社会的接纳与包容,从而建立人人共享的城市。”[10]这意味着,作为“接纳”方的政府部门要提高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支持力度,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更好更快适应城市文化。其中,“接纳”方政府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不仅可以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同时也能够有助于其更好更快地适应城市文化,增强对城市文化的认同感,真正融入城市社会。
三、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在全面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以及民族工作“进城”的新形势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日益成为各地政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加客观真实地呈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现状与问题,课题组成员于2017年6月至2019年1期间以浙江省丽水市、温州市、宁波市、广东省深圳市为样本区域开展多次问卷调查,获取了分析数据。问卷调查采用以户为单位随机抽样的方式,在抽中的每户家庭中有多位成员则抽取其中的一位作为调查对象,采用入户调查方法,共回收有效问卷266 份。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的享有情况
基于公共文化服务属性与功能的考虑,本文主要从城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面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公益性文化活动以及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适应的文化活动三个方面来度量和分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的享有情况。
1.城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享有的均等化程度不高
实现城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全面覆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及其随迁家属,是保障其基本公共文化权利、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的主要渠道。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情况,调查显示,受访对象中19.2%的人“知道有且去过”图书馆或社区图书室,32.3%的人“知道有但没去过”,其余48.5%的人“不知道有”;16.9%的人“知道有且去过”博物馆,33.8%的人“知道有但没去过”,49.3%的人“不知道有”。可以看出,近半数受访对象不知道有图书馆或社区图书室、博物馆,说明总体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基本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不高,知晓度不强,这也意味着城市基本公共文化设施没有充分惠及这一群体。关于“流动书刊借阅和免费报刊服务”的享有情况,调查问卷显示,9.4%的人享有过流动书刊借阅或社区免费报刊服务,69.9%的人明确表示没有享有过,其余20.7%的人“不清楚或印象不深”。另外,调查问卷还显示,在所有调查对象中,仅2.3%的人观看过免费电影,1.9%的人观看过免费戏曲。这表明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动文化服务和最基本的文化权益保障不够重视。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城市文体活动的程度来看,有3%的人表示经常参与,27.1%的人表示偶尔参与,69.9%的人表示从未参与。可以看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城市文体活动的人数和次数都不多,参与文体活动的热情不高。总之,从上述调查结果可以见得,虽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但服务效能仍不高,离均等化目标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2.面向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公共文化活动偏少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一个兼具流动性和民族性的独特群体,对公共文化服务有着特殊偏好。因此,要让城市公共文化能更多更好地服务全体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需要加大生产与供给符合其真实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从面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活动来看,在被问及“是否参加过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文化活动”,调查显示,有1.1%的受访对象表示参加过多次,有11.7%的人参加过1-2次,有87.2%的人表示从未参与过。从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题材的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来看,有12%的受访对象表示在城市观赏过“贴近少数民族生活或反映少数民族习俗的文艺作品”,有49.6%的人表示不清楚,有38.4%的人表示从未观赏过。从上述调查结果可以发现,面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总体偏少,这也表明作为流入地的城市政府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上没有考虑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群体本身的分化,缺少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应有的社会文化支持。
3.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适应的文化活动缺乏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了更好更快地适应城市社会,既需要掌握和了解城市的管理服务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共事务,熟悉城市社会的经济、文化生活,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就此而言,在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需要加强供给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适应的公益性文化活动。调查发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解读、科学普及、法治宣传等服务活动,有9.4% 的人表示参加过多次,有10.5%的人表示参加过1-2次,有80.1%的人表示从未参与过。这表明,当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接受政府组织的知识普及性文化宣传活动不多。已有研究表明,较高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教育水平对移民群体的社会融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1],因此,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行文化知识技能培训无疑有利于促进城市社会适应。调查显示,有12% 的人表示接受过多次免费的文化知识技能培训,有13.5%的人表示参加过1-2次,有74.5%的人表示从未参与过。由此可见,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有文化知识技能培训类的公共文化服务的频次还不高,文化知识技能培训类公共资源的配置也比较薄弱。
(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主要障碍
检视城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相关要素,影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供给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流动性少数民族身份与城市社会之间的区隔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是跨区域外出进城务工的少数民族成员,除了具有流动人口的一般特点之外,与汉族流动人口相比还具有与少数民族身份相联系的显著特色,也即兼具流动性和民族性双重特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这种独特性反映在农村与城市、少数民族与汉族所代表的两种身份的差异上,表现为制度层面上的两种社会之间的结构性区隔,并成为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共享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因素。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动性身份而言,一个直接关系公共文化服务享有的最基本问题就是户籍问题,即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的区隔。因为,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体制下,户籍制度除了发挥人口管理的功能,还形成、固定乃至强化了城市公共服务“内外有别”的供给制度。在假定城市公共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外来人口的流入必然会对城市居民公共资源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造成城市公共资源的短缺和紧张。在这种情况下,财政分权体制中的城市政府必然要维护本地居民的利益,解决好本地市民的公共文化需求问题,因而最终作出了偏向本地居民的公共政策。[12]其结果必然是,作为流动人口的少数民族一定程度上被“屏蔽”在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外,隔离于城市文化生活的边缘。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独特的民族身份也是形成制约其参与城市公共文化服务的又一重要因素。文森特·帕里罗等人就曾指出:“种族、宗教和其他文化差异会造成群体之间的社会距离、猜疑和紧张。”[13](P199)迁入城市社会的少数民族成员由于其固有的生活方式、语言交流、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性,加之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文化缺少充分的了解和认知,往往会导致后者将前者视为落后甚至素质低下的代表予以排斥,甚至存在刻板的偏见与歧视。城市居民的这种社会排斥必然会消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参与的热情,并最终在主流社会排斥与参与意愿丧失的“双重夹击”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处于一种城市文化的“边缘化”状态。
2.供给主体的单一性与文化需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从文化需求的本质属性和基础条件来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需求会受到流出地的经济状况、生产方式,以及不同民族的宗教信仰、文化风俗与传统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于来源于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必然会表现出迥异的需求层次和结构差异,也存在着不同于城市居民文化需求的独特性。这种极其复杂的文化需求就对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缪勒曾指出,“假如国家作为一种类似于市场的制度而存在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和减少外部性的话,它就必须完成显示公民对公共物品之偏好的工作,就如同市场显示出消费者对私人物品之偏好一样。”[14](P407)然而,政府的理性和能力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意味着不论应用什么方法推测社会需求结构以及作为其制约因素的需求偏好的变化都是不可靠的。[15]既然如此,政府部门在承担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责任的同时,还需要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形成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的供给模式。但是,调查发现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参与主体普遍缺位。在209位雇员身份的受访对象中,仅有9.5%的人表示经常参加用工单位开展的文化活动,26.2%的人表示偶尔参加,仍有64.3%的人表示从未参加过;仅有16.7%的人表示用工单位有供雇员使用的文化设施,83.3%的人表示没有。另外,只有13.5%的人表示经常参加所在社区的文化活动,15%的人表示偶尔参加,71.5%的人表示从未参加过。
3.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参与能力不足
事实证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工作强度和空闲时间)、经济状况等的个人条件与参与能力是影响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的重要变量。调查发现,在受访对象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共占比67.6%,高中( 含职高、中专) 占16.2%,大专以上学历16.2%。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也显示,在全国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汉族受教育程度,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初中及以下学历者达 75.87%。[16]这充分说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研究表明,较低的文化程度必然会导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维护自身文化权利表现出集体无意识,对公共生活、公共事务也缺乏兴趣和热情,由此必然制约着公共文化活动的参与。同时,调查发现,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专业技术能力总体偏低,加之语言交流上的障碍,其总体就业质量不高,从业范围单一,主要集中在低端行业,劳动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大。而且,他们中很大一部分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或者在正规部门里做“临时工”,或者没有正式单位,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服务活动。[17]这种长时间的低端就业状况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没有时间享受城市公共文化服务,高强度工作岗位也严重地抑制了他们的文化需求和文化参与意愿。最后,就经济状况而言,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质量不高、工作技术含量较低等原因,他们的工资待遇和收入水平总体较低。据学者调查,从全部流动人口的统计口径来看,少数民族全体流动人口的月平均收入为509.8元,汉族为724元;少数民族男性月平均收入为597元,汉族男性为1047.1元。[18]。因此,对于经济状况普遍较差、维持生计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说,受经济条件的束缚,大部分只能停留在满足生理需求的层次上,而精神文化的消费还缺乏应有的经济条件。
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提升路径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是一个由供需主体、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生产与供给、管理监督体制机制等要素协同配合、有序衔接组成的有机整体。由此,我们认为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能,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社区与社会组织协同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积极参与的多元共治的运行格局。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作用
现代国家的建构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而合法性获得来自其对民众的庇护——提供公民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来自国家为民众提供安全秩序、公共规范等基本的公共服务和产品。[19]这就需要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有效回应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精神文化需求。其一,政府应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保障和制度建设,消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共享城市公共文化服务的身份歧视,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之内,实现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市民之间文化享有的均等化。其二,流入地、流出地政府之间应构建公共文化服务跨地域联动机制。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普遍呈现出流出地集中、流入地定向性强、从事的职业与行业较为趋同等特征。这些聚集性特征以及这一群体具有的相同区域文化和乡土意识就为流入地政府、流出地政府合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便利和可能。2014 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指出,“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关键要抓住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两头对接”[20]。对此,流入地政府应承担属地服务的责任主体,同时流出地政府要强化对流出人口文化服务责任,通过文化联姻、经典传统文化节目输送、社区共建等途径积极参与跨地域协作服务。其三,还应强化城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文化职能建设,提高其协调、指导和参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能力,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建设适量的可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用的文化体育场所与设施。
(二)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社会化
在现代社会,正如市场会“失灵”一样,政府也会“失灵”。希望政府能够包医百病,正如希望有效率的市场能够包医百病一样,也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15]这意味着,在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还需要激活和利用多种社会力量。其一,应充分发挥社区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职能优势。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单元的社区既是城市居民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末梢机构,也是直接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社会力量。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将部分公共文化服务的权限下放,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加大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的投入;另一方面在社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诉求,高度重视他们的生活水平、职业特征、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因素,以满足他们的特殊文化需求。其二,应强化企业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企业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的主要场所,也是他们在城市生存发展的重要平台,因此企业不仅要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还应切实关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需求,加大企业文化服务的资金投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将企业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相结合,改善他们的文化生活。其三,应加强民间志愿组织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补充作用。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外包、税收优惠等形式与民间志愿组织之间平等、互信的合作机制,扶持民间志愿组织投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另一方面,构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需求与民间志愿组织的有效对接平台,设立民间志愿组织基金,鼓励企业和社会赞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从实践逻辑层面而言,公共文化服务是一项在互动情境中由政府推动、民众自主参与的社会行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行动效能既取决于政府文化资源调动与配置的力度,也依赖于服务对象文化参与的意识与能力。其一,应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民意识教育和政治技能教育,增强他们的基本文化权益意识,提高他们公共文化需求表达的意识、信心和能力,激发他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热情。其二,应不断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公民社会责任感,鼓励他们挖掘自身文化创造潜能,支持他们自办文化,扶持和指导他们组织自娱自乐的文化活动。其三,用工单位需从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高企业效率角度出发,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闲暇时间,也可以采取物质激励的方式引导他们进行适当的文化消费,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参加各种业余学习,在提高他们劳动技能的同时,多渠道提升他们的综合文化素养。此外,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职业教育,扩展择业宽度,增加他们在高层岗位的就业能力,提高他们的就业质量,进而改善他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