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趋势、困境与路径选择
2020-12-20韩笑
韩 笑
(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3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1]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新提法,指的是集中社会治理主体的各项资源力量,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原则,以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形成社会治理合力为目标,以此打造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共同体框架。公报首次增加了“科技支撑”的新表述,这在一定意义上凸显出科学技术对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支撑作用。人工智能作为科技创新的前沿领域,其技术的变革必将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逐步实现。聚焦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我们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理念,紧跟世界一流水平的社会治理模式,着力丰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深刻内涵,应用尖端人工智能技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一、人工智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未来趋势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在《共产党宣言》中这样说:“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2](P405)正是由于先进机器的采用、科学技术的演进,助推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当前以智能机器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推动社会治理产生“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一)人工智能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提供技术支撑
在人工智能时代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高度融合社会治理内需与人工智能技术,将极大地提高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水平。向善的人工智能会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善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绩效的重要技术依托,这从世界诸多发达国家的治理实践过程中便可知一二。[3](P87)运用人工智能领域蕴藏的高新技术优势,是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自我改革、自我超越的关键,社会各界的合作治理、共同治理机制,使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焕然一新。大力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一方面需要发挥党政领导的主导与整合能力,优化跨部门、跨领域协调沟通机制,确保党的治理大局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公众参与的现代化治理格局,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工作的能动作用,善于运用法治、德治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手段,灵活应对社会治理面临的困境和各主体利益矛盾,在总结社会治理运作规律的前提下,始终坚持治理规则的顶层设计思维,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己任。同时,实行自上而下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也需要总结全国各地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并纳入国家社会治理体系中,结合推进社会治理的典型示范效应,促进成功经验的全国普及推广与个性化改造。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人工智能辅助决策机制,加大社会治理机制的精准化、公共化、高效化服务力度,奠定科技强国和现代化强国的制度根基。以现代化信息技术设施建设为契机,不断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网络化与智能化水平,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超大城市先行试点符合城市发展规律的社会治理范式,不断强化智能化管理能力,从而为城市社会治理实践提供辅助依据。
(二)人工智能可以极大地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新一轮科技革命时代,社会治理各主体之间联系越来越紧密,治理范式逐步由碎片化转变为网格化。人工智能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公共管理层面,共治、法治、标准、规则成为社会治理新模式的标签。[4](P113)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内生的多元治理工具以及成熟的深度学习算法,有助于开拓公共服务的逻辑进路。
其一,人工智能为提升公共服务效率提供了可能。利用人工智能的决策能力,对传统公共服务流程进行梳理,找到制约服务效率的瓶颈,有助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5](P84)政府规模过小易导致监管职能缺位、市场调控失灵,规模过大则不利于公共服务效率的提升。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并建构新型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配备规模适中的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等,这是现代化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升级的价值取向。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虽历经多次机构精简调整与职能改革,但依然未摆脱权力机构设置相对臃肿、服务效率难以显著提升的困境。设定政府规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治理范围的大小、治理能力的高低以及治理事务的复杂程度,这些都需要第一时间调研和分析海量繁杂的信息数据来完成。人工智能为公共服务主体高效处理海量数据提供了现实进路,通过机器智能化学习和决策能力,有效排除了人为因素对数据分析的固有干扰,可以更为科学、准确地梳理各项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进而提出前瞻性的统筹并进方案。
其二,人工智能为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供了可能。多主体参与的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将因人工智能终端的嵌入而变得游刃有余,这不仅使治理主体从简单劳动中彻底解放出来,而且也有助于推进治理对话平台的互动沟通,打破行政监管与社会治理的非协同壁垒,更好地理顺政府部门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系。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的运行效率虽得到了显著提升,但受制于传统行政体制下治理理念、治理方法带来的思维定势。因此,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需要在社会治理模式转型上取得技术要素的整合与开发,从而为人工智能技术的灵活介入提供可见的便利。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嵌入有效节省了公共服务的财政费用支出。人工智能不仅具备优于人脑智慧的精确性、便捷性,在节约政府办公时间和精力的同时,提升了政府对外界热点事件的敏锐度,将需处理的一系列事务处理得井井有条。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有效强化了公共服务系统的实效。深度学习、遗传算法的介入赋予了公共服务系统以活的灵魂,当机器本身掌握一定程度的自主研判与决策能力后,传统行政模式则演变为智慧政府的辅助力量,政府机关工作者的浮躁懒散心理、素质低下桎梏的现状得以改观,由此在提升人工智能技术支撑实力的过程中便为推进政府治理效能带来最大化推动力。
(三)人工智能能够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需要不断调整社会治理结构、内容与方式,进一步拓展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推动社会治理更加科学、更加智能、更加具体。
一是人工智能为社会系统治理提供了可行性方案,顺应了现代科技发展进步的趋势,推动社会治理由繁到简、由杂到精。我国社会治理结构日益多元化,利益群体日益两级分化,破解这种困境需要结合现代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手段。此外,随着社会治理环节的不可控因素以及复杂棘手问题增多,社会治理对象从局限化社会治理走向全面化社会治理,这种治理结构客观上需要通过卓越的科技手段保障社会治理主体战略的步调一致。全面系统化的社会治理应当实时关注治理过程的关联性、精准性与动态性。
二是人工智能为社会治理从共性治理走向共性为主、个性为辅的治理范式提供了先决条件。人工智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技术,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核心驱动技术和集中代表,汇聚了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一系列新兴科技,在智能决策、深度学习、模型构建等领域展示出独特优势。[6](P7)现阶段由于社会治理对象的差异化、治理区域的宽泛化,导致参与社会治理的各阶层、各群体之间对待治理难题看法不一致,主张的采取的对策也大相径庭,甚至是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治理既要体现治理主体的共性需求又要凸显个性需求。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汇集并分析不同主体的社会治理需求,建构主体间双向交流治理信息、沟通治理举措的对话平台,最终形成各方都相对满意的社会治理方案。
三是人工职能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服务水平。在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提高其数字化服务水平是有效整合数据资源,突破部门和层级权限制约机制,建立一体化社会治理信息共享平台,使社会治理共同体成为一个与民众互动信息资源的社交媒介,可保障社会治理具备先进的数字化服务能力。打通阻碍信息沟通的制度壁垒,有助于更好地运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治理渠道、辅助落地执行的治理对策。
二、人工智能给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带来的困境
人工智能对于社会治理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作为一种影响面甚广的颠覆性技术,人工智能正在重构智能化社会治理的应然样态,重新设定了各行各业的技术指标、应用场景和理论概念,这使得社会治理面临着伦理、法律与安全困境。
(一)伦理困境
社会治理模式无论衍生为何种形态,都必须遵守人类社会的伦理准则,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嵌入,传统伦理开始面临主体责任缺失的风险。人类要认真考量人工智能的某些功能是否合乎伦理,特别是将其打造为逐渐接近于人分析能力的过程中,理应把握好研发中的伦理道德尺度。人工智能的广泛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人思想和行为的替代,一旦真实人的方案、决策转化为机器意志的存在,必将削弱其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与伦理性根基,导致社会治理不得不面临着伦理观念模糊化、伦理界限宽泛化危机。人工智能产品归根结底表达的还是以人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意志,可能会将设计者的个人偏见掺杂其中,消解人工智能产品的客观真实与公正性。极端情况下,倘若是思想偏激、有敌对社会情绪的设计者,必然也会通过先验程序无序扩大这些偏见性思想,进而对使用者乃至社会带来更大的伦理侵害。具备高度人工智能的机器人,其衍生的伦理问题是人类持续关注和讨论的议题,单纯依靠科学家、工程师的浅泛研究显然走不通,需要发动社会治理主体力量来界定伦理界限。从人工智能进化速度来看,未来实现人脑全仿真并不是遥不可及的目标,由此带来一项伦理道德警示:如果人工智能本身具有高水平的机器智能和人脑意识,甚至是神经系统与设计者身体机能互通,具备了相当于现实人的思维意识、心理感情等,应当如何赋予人工智能以伦理感官。因此,理应为人工智能建立伦理规范体系,并嵌入人类道德公义加以伦理限制,从而支配其行动意志。
(二)法律困境
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既能够充分调动社会治理主体的工作热情、促进技术渐进式发展,又能够在技术创新中对经济社会产生极强的助推力。法律的制定相比新事物产生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问题,这始终困扰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变革。
一是由于机器人已经具备自然人的思辨能力、行动能力和判别能力等,是否将机器人放在与现实人同等法律地位上,是人工智能面临的法律困境之一。实际上,这不是第一次质疑人的排他性主体法律地位,虽然机器人已具备人思想和行动的核心要素,但没有上升到生命体状态,更不具备生命繁衍的能力,无法通过有效路径赋予其本身乃至衍生物的法律权利。作为采用人工智能设计元素的产品,只具有使用寿命而不具有人类自带的生命权,其法律权利和地位应当低于人类并由人类支配。一些妄图挑战人类法律底线的产品,不得受法律体系保护,有必要严密监管这些产品内在的隐患因素,防止核心机密信息的泄露。
二是人工智能产品是按照具备不同意识形态的人类设计思路展开的,就其产生的初衷而言是为了服务人类生活实际,沿着功能实现的轨迹来运作,具有可复制性、难掌控性特征,难以用传统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矫正。同时,形态各异的智能化产品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未必能够适应当地法律规范,客观上划定了人工智能适用的法律界限。尤其是缺乏关于机器人对人类社会负面影响的实验数据,加之人类还没有对机器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界定,且没有与机器人和谐相处的心理准备,需要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来建构针对机器人行为的约束机制。
三是人工智能产品没有自然人通过学习教育得来的道德、良知、伦理、规矩和习惯等人的本性要素,从而也就没有民事主体基于内心良知产生的是非善恶标准,所以,法律也无法通过对其行为施加约束力来达到矫正思想和行为的本质目的。责任将在使用者、销售者与制造者之间划定,因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并非早期机械化机器,现代人工智能拥有学习能力,能自主运算、自主运行,那么事故发生时难以判断出错阶段,则安全事故责任将难以厘清。[7](P25)以机器人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并不具有与周围环境互动影响的感知力,其改造自然的活动是在人为主导命令下完成的,其不过是自然人的化身而已,并无独立的责权利履行能力,唯有通过法律惩戒措施来达到引导和规范目的。
(三)安全困境
我国正处于基层社会治理的转型时期,需要实时应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趋势,以国家治理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社会治理生态的追求。当然,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在精准对接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同时,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误导性数据将动摇原有的信息安全体制并带来严峻的考验。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所依赖的学习算法易受人为因素干扰,运行程序有可能出现错乱困局,这使得一些黑客能够利用程序漏洞绕过安全防控网,让智能应用程序偏离运行轨道,如通过修改图像和语音识别系统的数据源,使其丧失科学甄别功能,从而为其信息诈骗、意识形态攻击行为搭桥。算法并不是一种完全价值中立的工具,一些算法会将特定对象、项目、风险给予不当的权重,控制算法的大集团正在通过算法改变意识形态话语权,进而控制舆论边界。[8](P29)任何新的人工智能创新都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用于不当目的,单一算法的依赖性以及机器学习、计算能力、无边界数据可复制性,使人工智能领域的安全风险呈指数级增加。以AI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架构是不可见的,因此对产品预知和把控能力偏弱的现状无法确保真实安全性,甚至会带来难阻止的潜在破坏。另一方面,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机结合,使得开发者拥有垄断性的技术研发优势,倘若其在设计环节加入自己的偏见意识,无良获取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资料,这无疑将智能产品的使用者拖入被监视和侦察的不利局面。政府治理主体和公民个体将面临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此举极大地削弱了人类对于智能产品本身的应有约束力。失去人类严密监管和指导的产品,也使敏感数据和关键个人信息脱离监管,造成信息和数据资源的无序外泄。
三、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路径选择
如何使用个人智能设备,不只是一个用户说明书的问题,更是达成社会同步、分享数字红利、提高知识生产率的社会问题,把握智能设备的逻辑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9](P3)运用人工智能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政府将更多资源集中于基层治理层面,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为共同体建设贡献新思路和新举措。
(一)树立顶层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理念
人人有责,需要在全社会培育更强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治理环节出现的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个体对不现实权利的盲目追求导致的公共责任意识弱化有关。增强群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就是要合理界定群众事务与社会治理的明确边界,政府职能是为群众办好大事,社会则是为群众切身小事负责,群众自身则要坚定高涨的社会责任意识,自己的事务尽力处理得当,对于无法有效解决的事务则由群众团体组织协作来完成。应当完善多方参与社会治理的协同机制,通过搭建社会治理责权利互促平台,拓宽各主体协作内容和渠道。基于我国社会治理大趋势,人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治理主体,有必要培育群众治理思想与实践的意识,使其充分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以首创意识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实效。
人人尽责,需要增强群众履行法定责任的义务。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利益交织的多元治理体系,每个治理主体虽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但必须保障协同治理机制的正常运作。应着力动员基层群众成为自我治理的可信赖群体,以积极分子带动更多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具体部署,不断增强其对社会治理生态的获得感和归属感。设置更加适应现代社会治理趋势、治理结构的奖惩机制,加强和完善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体制。建构有关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对网格化社会治理加大探索力度,持续培养群众的尽责思维和法治认同,自觉成为社会治理规则的遵守者和捍卫者。还要逐步建立公众嵌入社区治理的智能化平台,使社区保持自主、平等的沟通与对话,引导公民严格依照法律正确表达治理诉求,营造一个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氛围。
人人享有,则是人人有责和人人尽责实现的最终目标。人人享有和人人尽责是一种互利共生的因果递进关系,只有人人尽责了,才能顺利建构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10](P3)共享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优越性,作为一项事关民生福祉的系统工程,与人民群众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归属感紧密相连。始终以人民的生活需求为出发点,牢牢遵循社会治理层面的法规制度规定,以社会运行秩序和治理范式狠抓治理难点,着力解决治理资源与治理需求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本着公平正义原则,将社会治理措施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确保每个人都能完全享有成长机会和发展成果。
(二)借鉴国外智慧型社会治理模式构建的经验
借鉴国外智慧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实践成果,旨在探索党建引领下社会治理创新的良性机制,促使全民成为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变量,及时回应和化解社会治理进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从而为确保社会治理机制的有序健全与推进,彰显人工智能技术上的合作与共创。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变革,不断探索以人工智能为基石的智慧型社会治理结构,有序推动社会治理转向更具安全性、高效性、优质性的共同体,是社会治理智能化目标实施的必由之路。借鉴国外智能化治理社会难题的实践经验,有助于系统总结其成功的治理范式和经验,为相关部门探索运用人工智能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启示。在大力借鉴国外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必须弥补人工智能技术在法规制度建设上的薄弱环节,借势出台有关人工智能产品伦理、安全风险的评估措施。立法环节要提倡人工智能研发领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人工智能产品的推陈出新必然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并通过业内专业的科学论证,不得以损害自然人各项生活利益为代价,不得以损害国家与社会共同利益为代价。法律法规制度设计要充分保护研发者的知识产权,督促其学习和践行人工智能法规细则,鼓励其创造更多高质量、性价比高的人工智能产品,推动技术研发创新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惠及到广大普通群众。
(三)厘清人工智能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边界
对于人工智能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边界问题,不仅要从科技伦理视角来分析,还要从法律建设维度论证其规范性、可行性,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息息相关的机器人,其人格权赋予和保障是否可行已成为法律实务者绕不开的困扰。基于此情形,要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11]关于法律人格,指的是由法律认可的一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对于法律拟定的人工智能主体,可通过独特的电子人格权来落实,在保障人工智能独立掌控自主决断能力的同时,赋予其法律权利并督促其承担责任。现实情况是,这个边界问题难以完全解决,因为人工智能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存在较大局限性,有限的法律人格甚至会质疑人类本身的存在价值。彻底厘清这类边界问题,根本上需要对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伦理因素展开深入探讨,为智能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划出法律、伦理、道德的边界,让人工智能完全服务人类社会,促进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这也是世界范围内关于人工智能研究达成的一项共识,国外相继成立了AI伦理研究计划、AI伦理委员会,在人工智能系统上安装追踪记录装置以监督机器的自主决策行为。中国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巨大福利与风险侵袭,更要通过法律规范、制度政策予以界定,用中华文明的道德伦理观念赋予人工智能更大的施展空间,打造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典范。
四、结语
在国际舞台上,中国正在为人工智能规则的制定、社会治理困境的破局贡献智慧与力量,这是我们持之以恒推动科技强国战略的应有之意。在人工智能时代,获取最优质的信息数据资源,促进社会向智能化治理转型,有助于全员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布局,真正享受到社会治理成果带来的诸多福利。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过程就是不同治理主体博弈并趋向协同的过程,因此,未来的社会治理应践行协同互促与包容合作的理念,结合人工智能特有的价值分配功能,以此保障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平稳推进。实践中的人工智能治理总是伴随着伦理、法律、安全问题的长期存在,对于巩固社会治理主体地位而言,理清这类问题内生的演变逻辑,彰显人工智能领域专门法律法规的约束功能,是显著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必由之路。透过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路径,将个人、社会与政府三者纳入社会治理共同体视野,建立符合新时代需求的新型国际对话平台,无疑能够彰显出我国秉持的开放与共享、合作与共赢态度,这将为我们掌握国际社会治理话语权、获取人工智能研发优势提供最根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