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科技产品中的应用范式识别及监管路径
——基于相互宝个案
2020-12-20刘军
刘 军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随着普惠金融需求的增长,金融科技与互联网技术的关系越来越紧密。金融产品如何通过金融科技覆盖更广阔的需求人群,是金融界必须重视的课题。区块链技术作为数字货币支付领域衍生出的一项变革性技术,其结合金融科技所形成的整体效应不可小觑①。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产生了区块链金融,即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信任化、去中心化、信息不可更改等属性确保信息、信用交换的安全可靠,从而在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机构之间衔接构成的现代金融服务模式[1]。
近年来,国外学者较多基于虚拟数字货币视角对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科技产品的结合进行研究,相关探讨注重区块链技术与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支付清算及证券监管等领域的结合,部分研究涉及对金融市场、普惠金融及供应链金融等领域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行性论证和运行机制架构,国际比较借鉴的个案(如借鉴德国)研究也开始出现,但如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科技产品的范式识别,如何监管,则少有人问津。随着国内区块链技术的成熟,金融科技领域出现了诸如相互宝之类的区块链科技产品。本文试图以相互宝为例,探讨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科技产品中的应用范式识别及监管路径。
2018年10月,信美人寿与蚂蚁金服在支付宝平台联合推出大病互助计划相互保。相互保以极低的保费分摊、最高可达30万元的重疾险理赔额度等优势,借助支付宝平台得以迅速推广。在市场参与者眼中,信美人寿作为国内首家相互人寿保险组织,其与蚂蚁金服联合推出的相互保与相互保险极为相似,但相互保实际上是一种网络互助计划。出于强化监管的考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2018年11月责令信美人寿立刻停止销售以相互保为名的团体重疾险,之后相互保被更名为相互宝,被蚂蚁金服重新定位为网络互助计划。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科技产品中的应用范式必须基于其属性定位进行精准识别,区块链技术去信任化的发展路径必须坚守监管底线。
一、区块链技术简介
(一)何谓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技术以区块链技术在比特币中的适用作为概念起源[2],金融业也将比特币视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初始尝试。区块链技术由点对点传输、分布式存储技术、算法加密技术等多种互联网技术结合而成,其本质可视为一项去中心化、去中介化的数据存储库。区块链技术灵活运用链式数据结构对数据块依产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识别与存储,采用分布式共识算法对数据进行维护与更新,在数据识别过程中运用密码学技术保障信息不可伪造,进而形成以自动化脚本为基础的智能合约,由此构成运用数据或进行编程操作的新型分布式数据架构及运用方式。
(二)区块链技术的属性与定位
一直以来,数据计算及操作系统必须依靠某中心存储网络方可运行,而在区块链技术中并不存在中心系统或中介。依据无中心的设计理念,区块链技术将迅速改变各领域的数据存储及计算方式,从而深刻影响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3]。
1.去中心化逻辑
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逻辑看,金融系统借助该技术并不会形成传统系统中的中心存储、传输或媒介系统,也不会产生系统之间统一的支付、结算中介结构。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系统中的运用实现了各种信息、数据块之间的高效、有效交互。当区块链技术适用的某一单独系统数据节点出现故障难以识别时,能确保整个系统不会因该节点识别错误而瘫痪或难以运行。因此,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金融系统呈现出低成本、高容错、高效率等有别于传统金融系统的特征[4]。
2.去信任化路径
区别于传统的金融系统依托政府公权力及法律强制力所构建的强制性信用系统,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公开算法应用下的运作机制,主体之间可以进行实名或匿名操作。同时,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每一笔交易或操作都会被系统记录,并以加密形式存储于每一参与主体的数据块之中,从而达到任一主体都不可篡改或伪造数据的目的②。因此,这一方式可以实现不依托某一中心信用系统的规制,而通过数据算法的方式规避中心信用系统可能存在的缺位或违规现象。由此,区块链技术为金融系统提供了去信任化的实现路径,具有广阔的适用范围。
3.集体维护导向
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金融系统可以解决分布式点对点结构下单个计算机数据信息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从而不再要求各项数据处理及信息交互通过单一的结算系统,也不再要求中心系统必须具备强大的信息计算和处理能力。同时,可以促进金融科技产品的迸发,极大地促进如互联网众筹、数据分包以及分享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从相互宝的法律属性看金融科技的监管现状
随着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金融科技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金融科技可以细分为证券科技、保险科技、债券科技等分支,其产品为金融行业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从相互宝的演变可以看出,应用金融科技必须坚守监管底线。
(一)从相互宝的法律属性看金融科技的监管难题
若仅从“相互保”三个字来分析该概念所代表的金融产品模式,可以发现其本质与互联网互助计划并无二致。然而,其名称容易将不明所以的大众思维引入相互保险的定义范畴。在互联网互助平台不断喷涌的大环境下,互联网互助计划引发的监管难题也在考验着监管部门的能力。银保监会曾多次重申应厘清互联网互助计划与保险金融产品之间的关系。金融产品不得擅自使用代表保险含义的概念,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将金融产品扩张至保险行业③。
从保险行业必须遵循的监管规则看,相互保在当前监管环境下必然存在一定的监管难题。互联网互助计划并不能获取保险牌照,这就意味着其公益属性占主导,该互助计划显然不可行网络保险之实。不过也应看到,相互保上线仅一个月便借助支付宝平台迅速将用户数提升至2000多万,这一现象级金融产品若能得以推广,必将成为现有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体系之外一项效用可观的辅助性保险措施。
对于相互保所面临的监管难题,不应以取缔或罚款作为唯一处置手段。监管部门更应借助该产品进一步厘清互联网互助计划与网络保险之间的界限,保持审慎引导的态度,帮助相互保在更名为相互宝之后更好地发展。而从企业的角度分析,该产品的更名更多体现为法律属性的变化,代表着企业积极顺应监管要求,主动明确其互联网互助计划的定位。此产品所带来的流量效益是此前的网络保险根本不能比拟的,影响着传统保险行业的发展方向。而监管部门也深知,随着区块链技术等新技术融入金融行业,金融领域必将面临更多的监管难题。如何在规制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又不损害其为金融系统带来的活力,值得监管者深思。
(二)从相互宝看金融科技的风险衍生与合规管理
金融业对区块链技术、AI人工智能技术、生物识别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借助移动支付平台等方式将目标主要定位于支付、信用征信等范畴,通常借助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进行精准营销及金融风险识别。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金融行业如局限于以传统中心系统的方式进行高投入、低产出的发展已难以为继,而依托新的金融科技则有可能形成高效率、高安全、高产出的金融行业新生态,成为金融行业转型升级的一大助力。
1.金融科技应严防风险衍生
相互保更名之前被监管机构认定了三项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适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及相关条款;宣传及销售过程中明显存在信息误导或虚假宣传;信息披露不充分。由此可见,金融科技在创新业务形态的同时,必须时刻紧盯其背后可能存在的规制难题及风险衍生。2018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整个金融行业均应关注和强化金融风险防控。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支撑,近年来始终伴随着合规管理不健全的困境。因此,如何通过合规管理来防控金融科技在创新业界模式及形态过程中的风险衍生,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进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这是实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必须正视的课题。随着区块链等新技术与金融科技的交融,金融风险多维度衍生,局势将更加复杂多变,并与我国当前金融混业经营和“泛金融化”趋势重叠,使得金融风险在多行业之间进行传递及外溢,不同区域的金融风险将呈现交织与联动的局面[5],甚至可能导致风险向整个金融系统乃至不同经济领域传递和扩散。
2.金融科技宜适用合规管理
随着新技术与金融科技的深入交融,部分金融科技产品上线后与其设计初衷相背离,在宣传手段、架构逻辑及产品内核等方面试图摆脱法律规制与监管。金融科技应当始终坚持金融的本质,充分发挥活跃市场经济的金融职能,应当在创新金融产品的同时将维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首要位置,而不应突破法律框架,损害金融参与者的正当利益。
从相互保变更为相互宝,体现了蚂蚁金服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主动接受金融科技合规管理的积极性。在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科技产品相结合的领域,业态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衍生必须在行业监督、部门监管的合规管理下得到有效防控。金融科技的核心始终在于风险治理,任何金融科技产品的出现必须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④。
三、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科技产品中的应用范式识别
目前,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科技的交融已成为业界亮点。各大金融机构普遍与区块链技术公司达成合作,谋求在金融领域内实现更多的产品架构与模式创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无形中为金融界打了一剂强心剂,世界经济组织曾大胆预言,全球GDP将有10%被存储于区块链中。在此背景下,区块链技术融合金融科技产生了多种应用范式。
(一)虚拟数字货币
虚拟数字货币通常被视为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并运用加密算法计算的虚拟货币。由于虚拟数字货币运用加密算法,其算法解的数量确定,因此虚拟数字货币本身的总量已经确定,使得虚拟数字货币的超发不会产生通货膨胀。而区块链技术则是虚拟数字货币发行、流通的底层支持技术。在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流通过程中,数字货币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具体来说,管理人操作虚拟货币钱包,记录交易的具体信息,然后信息被存储于特定的数据块中,之后该数据块将被传递给所有的区块链参加者,收到该数据块的所有参与者均对此交易无异议,最后该数据块被添加至整个区块链数据系统,由此完成本次交易[6]。通过这种形式不仅可以轻松实现区块链在不同交易方的流转,还可以基于较高的公信力完成交易流程,并且只需要支付较低的手续费,从而使得区块链技术支持的虚拟数字货币得以迅速推广。
(二)供应链金融业务
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供应链金融业务之前,传统的供应链金融多存在于与银行、交易所等强信任机构对接来实现对应交易的情形。但这种对接模式存在交易过程高延迟、交易更新时间缓慢等诸多短板,限制了相应业务的开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供应链金融业务,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优势,用分布式的公共记账数据链代替传统的强信任中心机构,进而实现全自动的交易流程,利用网络数据交易代替传统的线下交易方式[7]。
(三)证券交易发行
区块链技术在证券交易发行市场也有非常广阔的应用空间,可使证券市场交易发行业务变得更高效、更公开,极大地提高证券市场交易发行信息分享、传播的公平性与有效性。在区块链技术的逻辑结构中,证券业务部门可采取分布式的互联网证券交易形式,以此代替传统的基于中介主体的证券交易形式。区块链技术具有极强的运算能力,能支撑高效率、低成本、大规模的系统运行,可实现股权交易状态的实时更新与记录。使用这一技术,证券交易系统内部的证券支付和结算效率能够得到极大提高。
(四)虚拟数字票据
区块链技术与票据业务的结合催生了虚拟数字票据业务,虚拟数字票据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区块链衔接下的分布式数据库会将个人的信息等级、征信记录等信息公开透明地展示给所有处于链式数据结构中的参与者,并按照去信任化的路径建构不同于传统的基于政府或法律信用系统的衡量标准。此外,在事后风险防范方面,若某一虚拟数字票据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了纠纷,相应调解机构可以迅速通过查看相应数据块信息,进而判断该流转过程是否存在违法或违规操作。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当虚拟数字票据的安全性得到验证,便可省去要求数字票据开具者提供账户保证金或质押物的流通环节,因而促进资金的高效利用[8]。
(五)智能合约机制
智能合约机制作为预先存储于区块链中的数据模块,极大地减少了原有金融业务进行信用验证所需花费的时间,从而保持业务开展的高效率。在相互宝的运行模式中,智能合约机制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相互宝运用区块链技术创建预先存储的智能合约,可以及时对每一项互助计划的赔款进行实时在线追索,让区块链中的每个参与主体能够知晓每项支出,交易过程也变得更为透明便捷。通过区块链可以及时追踪相互宝互助计划的服务对象,从而最大可能地实现对标的物的监查,有效防止欺诈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智能合约机制是相互宝能够迅速成为金融科技网红产品的重要因素。除类似相互宝的互联网互助平台之外,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应用区块链技术构建一个全面的商业保险保障体系,通过设计各种智能数据合约,实现投保数据的不可篡改,使各项资金赔付流程更透明,同时也保证了投保参与者支付保费的公开透明。
目前,由区块链技术支持的金融科技产品与应用正在喷涌而出。除上述范式之外,还衍生出了诸如跨境支付结算业务、企业合规审计业务、金融征信评估业务等新应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新的金融业务将不断涌现,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科技的结合在未来将不断迸发出新的活力。
四、区块链技术与相互宝的去信任化逻辑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科技产品中的应用具有相同的去信任化逻辑,而明晰该逻辑亦有利于区分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场景。相互宝的推出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落地提供了现实场景,但现阶段学术界对于相互宝如何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信任化的逻辑理路仍不明确。在识别金融科技产品中区块链技术应用范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金融科技产品所具有的去信任化逻辑,有助于促进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科技产品中的推广应用。
(一)去中心化的结构保障系统运行
无论是更名之前作为相互保险存在的相互保,还是如今作为一种互联网互助计划的相互宝,二者与传统的保险产品在运行框架上均存在极大的区别。在传统商业保险中,每个保险产品的参与者均为单独的个体,个体以保险公司为核心聚集在一起。然而,相互宝这一金融科技产品并不含有某一明确的中心主体。如前所述,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征之一。相互宝互助计划中的任何成员都可以进行点对点交易,即每个个体既可以成为帮助者,也可以作为受益者。相互宝的系统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仅作为保障系统平稳顺畅运行的管理者与监督者存在,不直接参与每一项互助计划的实施或交易。这种去中心化的机制使得相互宝的任何一个参与主体都可以作为单独、平等的主体存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存在超权利或超义务的主体,互助主体不再需要强信用机构作为中心主体保障每一笔资金交易的有效性与真实性,用户通过系统即可查看每笔资金的真实流向。
(二)加密算法维护链式结构的可追踪机制
为保证区块链每一个数据块的信息不可修改、不可伪造,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相互宝时使用了加密算法,如采用哈希加密算法的非对称加密方式,保证链式结构中的每个主体能共享公开便捷的信息,同时也能保护每个主体的隐私[9]。
在区块链的链式结构中,数据块按其产生的时间顺序依次衔接,数据块均携带区块链所用的专属时间戳印记,以此建立数据块产生、更新信息的可追踪机制。在追踪机制中,当某一互助计划参与者需要帮助时,可以通过区块链信息的更新时间顺序追踪其诊疗、用药的相应信息,且此类互助信息一旦被上传至区块链便不可修改,保证了此类互助信息的真实可靠。依靠加密算法、时间戳印记形成的链式结构,可实现公共信任机制下的去信任化逻辑架构,从而防止强信用主体违规造成相互宝互助计划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三)智能合约机制塑造平稳运行的系统环境
区块链技术支持的相互宝互助平台与传统保险平台的最大区别在于数据通过何种方式存储及更新。在区块链技术未进入金融领域之前,传统互助计划或保险产品通过人工审核、录入相关客户信息进行互助或理赔。当应用区块链底层技术之后,每笔互助金的运转、流通都将通过数据块被记录于链式结构之中。每项互助计划的运转过程都由计算机完成数据上传、审核及执行。在排除人工审核可能导致的违规或不当操作之后,只要用户输入的互助申请符合程序预先设定的智能合约运行条件,总互助金将从参与主体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相应额度。由于智能合约机制预先设定了互助条件,系统不再需要通过设定征信等级来保证每一参与主体的互助能力,从而实现了金融科技产品的去信用化。
(四)去信任化机制铸就共信力信任
在应用区块链技术之前,已有的互联网互助计划或传统保险平台的操作机制存在保费流向不透明、交易机制不明确、理赔系统不公开等诸多问题。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相互宝参与者可随时了解自己所捐经费的去向及用途。此外,当某项互助计划需要启动时,用户还可以亲身经历该互助计划的审核流程。在这种去信任化机制的推动下,相互宝的参与主体在没有强信用中心参加的前提下反而产生了让每个主体都感受到充分信任的氛围。而在这种共信力信任的环境中,每项互助计划都得以有效推进,并形成良性循环。
共信力信任作为相互宝在去信任化路径中对传统公信力信任的补充,将随着区块链技术进一步融入金融科技产品。新的信任路径的形成必将带动金融业的新发展,今后金融科技产品若能对相互宝所形成的去信任化逻辑予以更新或完善,共信力信任或许能发展成为金融领域信用机制的主流。
五、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科技产品的法律监管路径
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科技产品的交融将成为改变金融领域混业经营状态的新动力[10],必须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科技产品所形成的去信任化逻辑虽然不断影响着已有的互联网金融,基于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科技产品的共性及各自的特性,在探寻相应的法律监管路径时,需要充分考虑“科技助力金融”逻辑,在技术与法律结合的框架内建立健全其法律监管路径[11]。
(一)创新法律监管思路
区块链技术作为高度去中介化机制的产物,其去中心化理路虽然铸就了去信任化路径下的共信力机制,可以实现高效且自由的交易,但如果存在其他形式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若仅仅依靠区块链技术提供者或金融科技产品服务者之救济,则极有可能导致个体权益受损[12]。有鉴于此,政府或法律所代表的强中心权威主体必须纳入监管体系。
1.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之平衡
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潮流里,任何个体或组织在进行创新时,均应被允许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不应简单地将技术创新的活力扼杀于萌芽阶段,法律监管也不应过早介入。这也是现在市场监管部门由事前监管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重要考虑。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科技产品的过程中,监管主体应重视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发展与更新规律,以包容的态度对待其技术革新,在原则性监管与底线型监管原则之中寻找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点[13]。
2.技术手段与法律监管手段之融合
以技术手段促进法律监管措施的完善,是应对新形势下金融业务领域新问题的有效途径[14]。区块链技术的作用原理及风险产生机制与传统的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区别。此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注重以资产监管为切入点进行风险防范,这一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新型金融业态环境对监管的特异性要求。新技术理应成为监管主体可资利用的新手段,推动传统监管方式的变革。如依靠大数据、AI人工智能以及云计算等新技术,监管主体可以迅速识别新的违法违规形态;运用计算机与人工双主体实时监控,利用资产管理与主体身份识别技术协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进而在技术与法律监管手段之间寻求融合之道。
(二)协同行政执法与立法规制
监管部门仅依靠行政性约谈、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等方式进行监管,短时期内还能发挥一定的行政指导作用,但从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来看,行政执法手段的短效性及现时性将使得监管部门始终处于被动局面,无法做到主动、实时、动态监管[15]。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对“区块链+金融科技”模式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管,需要尽快通过释法或立法活动中的增、删、废、改、立,对现有法律框架予以完善,及时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科技活动中的应用正名,如明确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科技交融的基础性与关键性概念、法律属性与地位等[16],这将极大提升行政执法与立法规制的协同监管水平[17]。
(三)以数据监管核心打造科技治理
科技治理要求利用数据监管核心实现及时、有效、动态的智能化监管,符合新技术与法律监管融合的发展趋势[18]。数据监管核心通过收集、归纳、分析数据,可以实现对最新金融风险的把控,从而迅速化解可能存在的金融危机,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改变既有监管模式,让监管主体与金融服务参与者始终处于信息获取的同一地位。依靠数据监管核心打造科技治理模式,将有助于推进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科技实现创新、安全、平稳地交融[19]。
当前,金融领域的监管模式逐渐演变出“淡中心化”的特征。因此,监管主体必须对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权力予以合理分配,防止出现缺位、错位等不利于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格局[20]。此外,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区块链技术的基础概念、技术特征,通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界定区块链技术的相关技术标准,消除不确定因素,从而使得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金融科技风险可防可控[21]。
(四)以监管沙盒维护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权益
英国政府率先推出监管沙盒机制。监管沙盒机制指金融科技服务提供者测试其运用区块链技术所形成的应用范式、创新产品、商业模式的安全监管空间。监管主体应在保护投资者与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合理地放开部分监管限制,从而使得运用区块链技术的金融科技产品得以迅速由设计图纸迈入金融实践[22],在严防金融科技风险外溢的前提下实现金融创新与合规监管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监管沙盒之内,金融科技服务者与监管主体之间通过合作,建立允许金融科技产品试错的安全避风港,使潜在危机无法外溢[23]。
监管沙盒机制自面世以来已在发达国家金融领域进行了广泛尝试,我国目前已具备实施监管沙盒的条件。2017年5月,贵州启动了由政府主导的区块链金融沙盒计划。现有的监管机制并不排斥监管沙盒的适用,同时监管沙盒可以化解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创新与监管机制的冲突。此外,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建设正在深入推进,我国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将逐步出台。然而,金融监管沙盒在我国金融领域的应用仍面临诸多挑战,在人才培养、技术配套及风险评估等方面仍需加强建设[23—24]。随着多项配套试点工作的启动,监管沙盒机制将在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于我国金融科技产品时发挥创新引领、风险防控等重要作用。
注释:
①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国在区块链领域拥有良好基础,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主要国家均在加快布局区块链技术发展,区块链技术已应用至数字金融、物联网、人工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
②当数据被存储于该金融系统的区块链之后,该数据便不可修改、不可伪造,除非具有特殊权限要求的区块链系统设计,或者可以控制该系统51%以上的数据块节点。
③根据2016年颁行的《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会明令各金融行业参与者应明确自身产品性质及产品名称,且应在产品或网页的首要位置明确标明“互助计划不是保险”。此外,产品经营者亦不能采取任何使互联网互助计划参与者或消费者产生赔付预期的宣传方式。然而,相互保却试图通过披上保险产品的外衣,行并无审批牌照的互联网互助计划之实,存在较为明显的虚假宣传行为。
④银保监会在2018年10月颁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中,就相互保事件明确对保险机构从产品业态创新、增强自身及产品的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能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促使各金融机构在未来更加重视自身经营范围之辨识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