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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乡绅重视大学教育的社会影响

2020-12-20高慧芳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8期
关键词:乡绅绅士英国

高慧芳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117)

在英国近代史上,乡绅是独特且重要的中间阶层。中世纪晚期,英国农村社会发生巨大裂变的表象之一,就是社会身份仅次于贵族的乡绅的兴起。近代早期的英国出现社会重组、阶层流动的现象,乡绅的大学教育观念变迁是观察近代英国社会转型的一个独特视角。内涵与外延模糊的乡绅阶层如何看待英国近代大学教育的理念变化、如何做出反应、他们的行动又会为近代早期的英国社会带来何种影响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国内学术界对乡绅的社会属性和经济能力的研究颇多,对乡绅在文化与社会领域的影响研究略少。本文尝试以近代早期英国大学的博雅教育为切入点,考察乡绅对其之态度,结合时代变化及自身需求,探讨乡绅大学教育观念的转变对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具体影响。

一、近代早期英国大学的博雅教育

在中世纪,英国的教育是由教会控制的。教会作为教育慈善救济的主体,其创办学校的目的是培养神职人员。但这些学校数量很少,规模也不大。16―17世纪英国历史进入发展的重要转型期,按照当时教育的层次来划分,英国的教育体系主要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三个部分。英国的初等教育以宗教知识、基础读写能力和算术知识为内容,是在私立学校、教区学校和小规模学校中进行的。初等教育使得受教育者获得营生技能,也主要被国家视为统一宗教认知和巩固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文法学校是中世纪出现的最有特色的中等教育形式,主要开设传统古典课程和教授拉丁文。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教育和律师学院教育。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是最早出现在英格兰的两所大学,是英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最重要的分支。四法学协会①(The Inns of Court)通常被视为英国的“第三所大学”,专门提供培训熟悉法律的人才。中世纪英国大学由教师承担管理任务,学生大多是公费生,也有一部分是领取教会薪俸或受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宗教改革后,英国大学的管辖权从欧洲天主教教会转移到英国国王手中,从教会机构的附属逐步被驯化为英国社会的一部分。这时期的高等教育是相对于初中等教育而言的一种更高层次的教育,其重要的实现形式是大学教育。近代早期英国的大学主要包括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和为律师提供专职训练、授予律师资格的伦敦法律协会。法律协会早在中世纪就已存在,宗教改革后承担着类似大学的职能与作用。

现代英国的“土壤”是从都铎王朝时期开始积累的。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在高等教育发展水平、院校数量、发展历史等都不尽相同。在英格兰迎来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浪潮时,苏格兰却还在面对残酷的战争和穷困的生活,15―16世纪,苏格兰建立了4所大学,即圣安德鲁斯大学(St.Andrews,1411)、格拉斯哥大学(Glasgow,1451)、阿伯丁大学(Aberdeen,1495)和爱丁堡大学(Edinburgh,1582)。苏格兰大学由于财力和生源限制,无法形成牛津、剑桥大学那样完整的学院制度。由于经济和地域原因,威尔士高等教育发展程度和英格兰、苏格兰地区均无法相比,第一所高等院校建于1827年。北爱尔兰仅有两所大学,建校较晚。在英国历史演变进程中,英格兰地区一直作为主要疆域而存在,英格兰的高等教育发展又最具代表性,因此,本文主要以英格兰地区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和伦敦法律协会为考察对象。

在西方教育史中,“博雅教育”概念是理解整个西方教育思想的关键。这个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指的是面向拥有闲暇和财富的自由人阶层的全面教育,它并不是面向所有自由人的教育,而是面向“真正的自由人”,即非奴隶出身的、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拥有良好德性的自由人。博雅教育与城邦政治密不可分,其宗旨在于培养能够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真正自由人”。在中世纪,博雅教育的观念典律化为专指文法、修辞学、逻辑学、算术、几何学、天文学、音乐的“七艺”。中世纪的受教育权也是与自由身份联系在一起的,自由技艺②的承载者是修道士、医生和律师。近代以来,英国最完好地继承了古典的博雅教育传统。16―17世纪,这种观念在英国各地生根发芽,至18世纪最为盛行[1]14。在17―18世纪的英国,所谓liberal education,指的是绅士教育(gentleman's education,gentlemanly education),liberal一词是对绅士品格的描述,将liberal一词和知识、教育联系在一起时,liberal最基本的含义是“适合于绅士的”(becoming agentleman)。在liberal education的理论话语中,liberal education的含义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由人教育”转向了“绅士教育”[2]143。16―17世纪的英国公学和大学是承载绅士教育的最主要场所。礼仪、社交、交谈成为博雅教育最为重要的目标,语言和礼仪受到极力推崇,这一时期的博雅教育与中世纪强调逻辑学的传统不同,也与19世纪纽曼③强调英国博雅教育“心智训练”的传统迥然有别。17―18世纪的英国人常常恭维别人接受了“博雅教育”,意思不外乎是这个人接受的教育非常完整、充分。如果一个人不但上了公学,而且还上了牛津大学、剑桥大学,那他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接受了博雅教育。

二、乡绅对大学教育的观念变化及原因

中世纪晚期,英国农村社会结构出现深刻的变化,作为中产阶级的乡绅在古代贵族的废墟上崛起了,集中表现为崛起的乡绅掌握了农村的经济权力[3];不像贵族,乡绅不是由法律界定的等级身份,其概念没有十分明晰的界定。乡绅阶层产生于12世纪末,形成于14―15世纪,在16世纪迅速发展壮大。从12世纪末到16世纪的四百年里,乡绅的内涵不断发展变化。直到16世纪末,乡绅的构成才基本确定下来。乡绅包括自耕农以上、贵族以下的四个土地占有者阶级,即准男爵(baronets)、骑士(knights)、缙绅(esquires)和普通乡绅(gentlemen)[4]9。乡绅的收入一般以地产收入为主,依靠土地收入进行投资。乡绅通常是指农村中较大的自由土地持有者,不是贵族,贵族只限于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他们不像贵族那样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各种特权,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阶级属性是乡绅与贵族的本质区别[5]123。

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大多数村庄并没有乡绅,甚至没有任何绅士住在那里。在1522年的调查中,拉特兰郡中约1 400人里有35名男子为乡绅,这意味着乡绅约占人口的2%。事实上,真正的乡绅比例不到2%,每57名男子中大约只有一名[6]。宗教改革前,教会拥有的土地数量限制了乡绅积累土地资产的机会,毫无疑问,16世纪下半叶寺院的解体帮助他们扩大了队伍和财富,以致乡绅阶层的人数增长率超过了这一时期总人口的增长率,这是乡绅兴起的最主要原因。在财富方面,仅就地产而言,在15世纪乡绅占有英格兰土地的1/4左右,到17世纪中叶上升到近1/2[7]134。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是乡绅兴起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乡绅大多亲自监督、直接管理地产,关心投资和盈利,认为比起雇佣农业工人耕作土地,圈地比敞田经营获利更大。另一方面,乡绅可以借用治安法官的权力之便推进圈地运动,为自己谋取利益,同时巧妙地对付政府调查。这一手段,使得大量有效的地产收入乡绅们的囊中,在莱斯特郡所有被圈占的土地中,乡绅占去了67%,修道院占17%,贵族占12%,王室占2%[7]120。之后,他们利用圈占的土地开办资本主义租地农场,雇用工资劳动者,获得市场利润后迅速成为旧的封建阶级废墟上的新主人。

英国大学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的变化紧密相连,处于相互作用之中。由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孕育的人文主义文化,使欧洲从教会控制下的宗教文化中解放出来,进入了一个新的文化时代。要理解乡绅对高等教育的反应及观念变化,不仅要考查乡绅进入大学的人数比例,还需结合乡绅自身需求的变化。

近代早期的大学教育呈现世俗化倾向,入学人数、学生社会构成发生较大改变。1560―1590年以及1604―1630年是英国教育发展的两个高峰期。英裔美国历史学家劳伦·斯通在《1560―1640年英国教育革命》一书中将1560―1640年英国近代教育发生的重要转变称为“教育革命”[8]。这一时期,牛津和剑桥两所学校出现了入学人数大量增加的现象。从学校内部的社会差别看,贵族和绅士自费生数量在增长。尽管就乡绅而言,上大学的习惯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但在16世纪后期,接受这种教育的乡绅子弟比以前更多了。计算这一时期林肯学院的全部入学人数时,40.6%的人有贵族的背景,47.8%的人是绅士子弟[9]271。

考查乡绅子弟的入学人数比较困难:一是在于学院档案记录不全,二是乡绅阶层的界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斯图亚特时代,有钱有势的商人和城市上层进入绅士阶层是可能的。因此,结合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情况,考察乡绅的自身需求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通过接受绅士教育获取上流社会的身份,是乡绅摆脱愚昧形象成为知识精英的捷径。乡绅在英国小说中一直是土气的、没有学识的暴发户形象。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乡绅而言,在英格兰等级社会里,拥有贵族的社会地位是他们梦寐以求的。在英格兰,贵族至少包括上院的所有成员,以及无封号的贵族家庭成员和其他某些人,总的来说他们构成了一个无形而有力的、能够持久地延续下去的上层社会统治集团。贵族阶层具有“全英格兰”性质,而非地方性质,在整个社会阶层中,贵族阶层在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是英格兰民族的代言人,也是社会各阶层的表率。在英格兰,身份的基础是财富和土地,而非像法国那样,是血统和法律。住房、衣着、教育程度、口音、自信心、财产(绅士大都很富裕),尤其是职业——绅士无须从事体力劳动便能谋生,这些已经成为英格兰绅士的外部标记[10]101。17世纪下半叶,除了古希腊罗马道德哲学所设想的理想人格(宽宏、慷慨、闲暇的人,大度的人,强调的是品格)和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所设想的理想人格(多才多艺、文武双全、全面发展的人,侧重才艺)之外,基督教的因素开始渗入“绅士”的意象,虔诚、谦卑、仁慈、对邻人的爱等基督教美德同样被认为是一位完美绅士所必不可少的品格。至18世纪,“绅士”理念又为之一变,文化、教育的因素成为绅士定义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人可以凭借教育和职业获得绅士地位,这是18世纪绅士定义的“革命”,良好的教养和学识甚至变得比出身更加重要。因此,社会地位处于贵族之下的乡绅阶层渴望也最有机会通过接受贵族式的精英教育,跻身上流社会。他们在乡间购买土地修建豪宅,学习贵族的谈吐,追逐高雅的生活方式,以期提高社会声望。

第二,近代早期的大学教育依然是上层阶级的特权,可观的经济实力帮助乡绅获得绅士教育的机会。英格兰教育体系是比较开放的特权堡垒,金字塔上层的拥有特权和机会的绅士们以牺牲穷人为代价获得了教育优势。即使在17世纪初教育大发展时期,高额的学费也会将约曼以下的普通农民阶层排除在外。向“穷人”提供的任何教育,都属于体面就业的、熟练的工匠或农民,而不是“非常贫穷”的不够熟练和勉强糊口的穷人。当时教育费用主要是由家庭承担的,而且数额在不断攀升。十六七世纪之交,学生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为30~40镑,1720年上升为50镑,1750年为80~100镑[11]。一般来说,约曼农民最低的年平均收入为40~50英镑,而在17世纪初,11英镑够支付一对农村夫妇和4个孩子一年的生活开支[12]31。除了支付学费之外,家长还需要负担其他费用,如餐饮费、服装费、娱乐花销等,支付大学教育的费用将是一大笔钱。因此,贵族、乡绅和富裕的约曼家庭的子弟成为大学学生的主体。

第三,大学教育变革带来的课程世俗化满足了乡绅的现实需求。轻视学问成为中世纪贵族与乡绅的普遍共识。在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签名的能力成为文盲的衡量标准,乡绅不会读写甚至不会签署自己的姓名并非特例。中世纪大学的任务主要是向学生阐述经院哲学思想,15世纪末以后,逻辑学等课程仍被视为重点,但世俗文化的内容逐渐被引进大学,适应绅士子弟教育的相关课程被开设起来。另外,一些导师有意识地针对绅士教育的实用需要而对课程做出调整,更加强调历史、文学、地理、神学、现代哲学等课程的重要性。这一时期大学教育的目的和内容的转变,吸引了乡绅阶层。在乡绅看来,处理财产、借贷等与法律相关的事务,熟悉、精通法律知识会使他们更加得心应手。另一方面,具备普通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已经成为在政府部门谋取官职的一种优势。近代早期的大学不仅要受教会控制,更要为君主和国家服务,大学逐渐演变为世俗机构的一部分。从亨利七世开始,都铎王朝的历代统治者重视依靠中等阶层,他们在任命、提拔和奖赏政府官员时主要依据个人的能力和忠诚程度,而不看重其出身和政治背景。从1604年起,牛津和剑桥大学的每所学院都有权送人进议会,两所大学拥有派驻两名下院议员代表的权力,有权在议会上阐发大学对政治、王位继承、宗教等事务的见解和主张,并有权呼吁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

三、乡绅重视大学教育的社会影响

乡绅涌进大学接受教育的趋势,反映了文艺复兴下人文主义教育的兴盛,也体现了英国社会在转型时期的内部调整。这些乡绅为告别往日愚昧、暴发户的刻板形象,积极接受大学教育,成为知识分子,担任政府官员,热衷教育慈善,借助校友关系加强阶层联系。从这一角度来说,乡绅对近代早期英国高等教育的认知转变及影响,增加了近代英国社会内部的活力。

(一)政治影响:运用知识管理政府事务,促进社会法治思维

英格兰是个去中央化国家,实行的是一种权力既集中又下放的混合权力体系,“每一个郡县、每一个城镇、每一个教区各自照顾着自己的利益”[10]183。中世纪晚期地方上的行政、工商、司法等诸多实权,都归治安法官。现代历史学家,如都铎王朝的批评家一样,倾向于强调16世纪人们对混乱的恐惧和高违法率。在伊丽莎白执政的前五年和最后五年里,违法犯罪指数一直在上升,记录在案的暴力重罪从50起上升到99起[13]21。当时的社会对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治安法官需求很大,到17世纪末,英格兰地方行政已经掌握在5 000名乡绅的手中[14]56。他们都具有法律知识,并通过选举任职。英国的治安法官是义务的、无薪俸的,既是中央政策在地方上的执行者;又代表地方利益、反映地方意见,并有效解决现实纠纷。作为治安法官的乡绅对伦敦政府的命令究竟能执行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双方对于具体问题所能达到的共识程度。

乡绅在中央政府的政治影响力也不容忽视。都铎时期出现了引人注目的“乡绅入侵”现象,即外来乡绅参加竞选非该居住城市的议会下院议员,并代表该市选民出席国会下院。都铎时期,召开的10次议会大选中,平均66%的城市议席被乡绅“侵占”[15]。此外,他们广泛就职于重要的财政部、枢密院以及司法部门,参与都铎政府的各项决策,使得贵族不再独占政治权利。大学教育对伊丽莎白和早期的斯图亚特王朝下院议员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1563年的下院议员有420人,其中67人在牛津和剑桥学习过。1584年的议会中,该人数增加到145人,1593年增加到161人[16]144-145。除了下院议员,1607―1619年北安普顿郡的19名副郡长中至少15名上过大学,11名曾到律师学院学习。这些下院议员和副郡长教育背景的数据基本涵盖了乡绅的最上层[17]41。正是通过律师学院的训练,乡绅们萌生出通过习惯法限制王权的想法。也正是通过在大学所受的教育,乡绅们对公共事务有了责任感,对他们手中的权力有了信心,并通过在校期间的私人交往联合起来,将其意志强加于1640―1642年的英王。在受教育程度上,18世纪的治安法官与17世纪的治安法官是有差别的,他们大多接受了大学教育,或者在伦敦法律协会学习了一两年[12]111。

在政治影响上,受过高等教育的乡绅不仅可以担任地方管理者,也具备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管理人身份,这有利于促进王权统一下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逐渐形成,对维系民族国家发展和英帝国形成与扩展也很重要。

(二)经济影响:热衷教育慈善捐赠,贡献教育资源

亨利八世利用宗教改革解散了大部分寺院,切断了教会的教育慈善资金来源,教育不再由教会垄断,其创办主体是俗界人士,涉及人员广,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社会阶层——贵族、绅士、职业者、商人和约曼甚至是普通平民。受新教教义的影响,为了祈求上帝宽恕自己的某些罪恶,很多大商人和乡绅发家致富后,自愿将大量的遗产捐赠给文法学校和大学,以求净化灵魂和确保死后灵魂的安宁。

文法学校承担着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最得力的教育机关。文法学校长期为教会所垄断,从15世纪起,它们摆脱教会控制而兴盛起来。在16―17世纪,这种趋势更加明显。1558―1685年,伦敦市镇至少创立了358所比较简易的新文法学校[16]105。其中,在1526年,一所免费的文法学校由乡绅威廉·费蒂普莱斯在伯克郡奇尔德里建立起来。学校依赖教堂的慈善资金办学,但乡绅把捐赠的地产转让给了牛津大学皇后学院的教务长和学者。宗教改革后,学校由此摆脱了教堂解散带来的资金匮乏,并继续在本世纪蓬勃发展。到16世纪末期,教育捐赠已经成为当地的风尚。商人或行政人员在伦敦赚了大钱后,在他们出生的城镇或在乡下的财产所在地,用新资产捐赠免费的文法学校。文法学校因绅士的慈善事业而恢复活力。由此弗莱彻认为,从1500到1670年间,文法学校的扩张是一场从成功的乡绅和商人的热情中汲取力量的运动[18]。大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提升社会地位的捷径,这是乡绅在教会、法律和行政管理方面取得进步的重要基础。与文法学校相比,虽然大学从教育捐助中受利较少,但各界捐赠也提高了大学的办学条件,增加了英国的教育资源。

在经济影响上,乡绅成为仅次于商人的教育捐赠的第二大主体,教育慈善的风潮对近代英国民众的教育平等意识的孕育与社会的整体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三)文化影响:借助教育观念传播,加强上层阶级凝聚力

对于上层社会而言,16―17世纪发生了教育地点和教育性质的双重转变。16世纪,大部分贵族及绅士的子女主要在家中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贵族家庭有比文法学校和大学更利于教育的环境因素。但17世纪后,他们中一部分人选择到文法学校接受正式的中等教育。在宗教改革后短短半个世纪内,由王室、贵族、富商建立的“公学”就有6所。据1867年数据统计,这类“公学”多出了3所。等完成中等教育后,他们再到各所大学或伦敦法律协会继续接受高等教育。伴随封闭式的家庭教育转向开放式的大学教育,受教育者获得了同样的教育内容,原有私立教育的组成部分被剥夺,统治阶级的民族文化内容得到发展。在文法学校,特别是在“公立学校”,他们接受了教士和文化精英所要求的宗教知识教育和人文修辞教育。导师制作为牛津和剑桥大学的永恒特征,与大学的课堂讲授相伴而发展,成为满足上流社会学生特殊需求的途径。从导师那里,他们完成了在古典学科、历史学、语言学、逻辑学等方面的广泛教育。乡绅从同类学校毕业,拥有牛津、剑桥、四大法学院的关系网,离校后有很大机会管理地方或中央政府事务。

乡绅的高等教育观念的影响越过大学范围而向外传播开来。那些在地方郡县完成教育的小绅士,与牛津、剑桥和伦敦法律协会就学的大绅士接触,学习了共同的教育理念,形成了亲密的校友关系,有助于形成作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成员的共同意识。17世纪70年代后,当英国大学的发展因陈旧过时的课程以及内战后出现的复杂局面而停滞不前时,绅士阶层和正规高等教育之间的联系就衰落了。然而,统治阶级的文化内聚过程已基本完成了,民族的文化认同加强了。

四、结语

近代早期英国教育理念的改变体现了当时英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借助宗教改革和圈地运动,乡绅阶层迅速掌握大量地产,运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成为社会里富足的阶层。在近代早期英国社会中,除了土地和财富外,良好的教育、修养、社交技巧、文雅成为衡量绅士的外在标准。经济实力雄厚的乡绅观察到了这一社会变化,从轻视学问到认识大学教育对提升个人地位的重要性,以及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对管理人才需求,转而有意识地进入大学或安排子弟接受绅士教育。乡绅对大学教育观念上的转变,对近代早期英国社会产生了有利影响。政治上,担当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管理者的乡绅,成为建立法治政府的积极推动者和践行者;经济上,乡绅开始热衷于教育慈善捐赠,将部分教育慈善资源流入社会底层,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教育平等;文化上,通过教育的关系纽带使得上层阶级的文化内聚更强。在这三方面影响下,近代早期英国社会内部更加有创造力。

注释:

①一般认为,英国的四法学院起源于13世纪后期被称为“法律学徒”(Apprentices)的特殊团体,这些学习法律的学生为方便业务学习,自由结合寄宿在伦敦中央法庭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区附近的客栈或酒馆,聘请开业律师讲课或提供辅导,居住在一起的学徒逐渐自发组成一所具有自治团体性质的、行会式的简易法律学院(Inn)。后来其中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即林肯律师学院(Linconln's Inn, 1422)、中殿律师学院(The Middle Temple, 1501) ,内殿律师学院(The Inner Temple, 1505)、格雷律师学院(Gray's Inn, 1569)脱颖而出,称它们为伦敦四法学院,具有高等职业培训的功能,法律协会的学徒和律师有直接向王室法庭上述的权力。

②自由技艺专指七艺,在中世纪很长的时间,自由技艺成了一个专用术语,专指文法、修辞学、逻辑学、算术、几何学、天文学、音乐七门学科。

③Henry Newman,亨利·纽曼(1801―1890),英国著名教育思想家,《大学的理念》是其杰出之作。纽曼认为,19世纪大学的博雅教育,既不在道德,也不在宗教,在于“心智的培养”或“理智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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