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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品牌影响
——从“惩罚性赔偿”功能认知展开

2020-12-19王景胡晓燕李冰倩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人民武装学院

品牌研究 2020年29期
关键词:填平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

文/王景 胡晓燕 李冰倩(.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人民武装学院))

2020年5月28日,我国首部民法典颁布。纵观民法典全文,虽然知识产权部分没有独立成编,却也有很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规定,而其中最大亮点莫过于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中必将引入“惩罚性赔偿”。这对于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培育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意识、促进创新创意品牌的发展无疑都大有裨益。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是相对补偿性赔偿、填平性赔偿或者掏空性赔偿而言的,是指侵权人给权利人赔偿数额大于其因实施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数额,或者其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的数额,或者按照其他计算损失的方法所计算之数额的侵权责任。

《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是:当被告自身的行为具有肆意性、恶意性或者是欺骗性时,会由法院对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做出判决,希望对不法行为者进行经济惩罚,或者是对他人起到警示作用,最终目的就是对存在的可谴责的不法行为进行惩罚或阻遏。

简而言之,惩罚性赔偿一般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定位

传统民法理论中,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填平”原则为主要目标。这虽然看似符合私法上追求的“平等”与“公平”的价值目标,然而实践中以“损害填平”为目标的救济方式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对于精神痛苦等金钱难以计算的非具体损害行为无法救济;在出现已经造成潜在危险、然而实际损害可能要若干年后才会显现的情况时,“填平”式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可能面临损害评估滞后性困扰。而“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出现超越了“填平”职能的设定,其功能定位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一般损害赔偿责任的缺陷。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

王利民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多重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我国台湾学者陈聪富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功能:(1)损害填补功能:填补无法请求之损害。(2)吓阻功能:经济效率与侵害。(3)报复、惩罚功能:道德非难与赔偿。(4)私人执行法律功能。

(三)知识产权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1.赔偿功能

无论是基于传统民法理论的“填平”原则,还是补偿性赔偿等理念的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赔偿功能是其应当承担的基本功能。其不仅能保障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利益受到侵犯时,得到最基本的损失赔偿,还能促使侵权人为其侵权行为进一步作出赔偿。

2.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一般赔偿制度最大的不同点正在于其惩罚性。它不仅要求侵权人为自己的行为作出弥补,恢复权利人权利的圆满状态,还需要侵权人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远远超出其实际损害的赔偿。当侵权行为付出的代价与得到的利益严重不相匹配时,侵权人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仍有必要。虽然惩罚并不是主要目的,但是惩罚功能的存在能有效提升侵权人的畏惧心理,从而更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权利意识的提高,从而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3.预防功能

惩罚性赔偿又可称为示范性赔偿,从其名字不难发现,作为一种赔偿机制,它的存在还承担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一方面它能避免侵权人继续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它也能对社会公众起到威慑作用,迫使普通公民都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预防侵犯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发生。

4.激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确立,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赔偿金额的大幅度提升也能提高权利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上诉率的降低可以减少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当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的成本大幅增加,将会激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意识,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良性发展。

二、关于“惩罚性赔偿机制”设立目的思考

从上文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功能分析可以看到,这一制度的功能定位中既有基于“填平”原则的赔偿功能,也有惩罚侵权行为、预防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和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能。然而,这并不代表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也包括惩罚目的。我国学者蒋舸提出:加重赔偿与惩罚目的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惩罚必然要求补偿之外的加重,但加重未必追求超出预防的惩罚。加重赔偿是否追求惩罚目的,应当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分析。创新活动的独特格局,恰恰让“加重”与“非惩罚”缺一不可。一方面,某些智力成果侵权存在行为隐蔽、追究困难的特点,迥异于填平原则的原生环境,不加重无法预防。另一方面,若损害赔偿追求区别于预防的惩罚目的,由此导致的过度预防将直接冲击推动创新的制度目标。

回归到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初衷,法律需要通过赋予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特定权益,来激发其对创作智力成果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保障权利人享受财产权利的同时,也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回归到“惩罚性赔偿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设立目的上,其根本目的一定是为了更好地以知识产权保护来促进经济发展。惩罚只是手段,却不是目的。可以利用这一机制的惩罚功能达到预防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一定要在“谦抑性”的基础上实施惩罚,不能矫枉过正。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这一私法领域设置偏向于公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当前知识产权整体发展水平与经济增长速度尚未匹配的社会背景下,基于通过提升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来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方法。在明确这一制度的设立目的其初衷在于激励与预防、而不在于惩罚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

三、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我国品牌发展的影响

(一)为品牌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目前,民法典已经明确了对于情节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这是良好的开端,它为企业更好地捍卫品牌的知识产权,提供了立法依据。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它宣告了被侵权人在知识产权被严重侵犯时,享有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权利。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中的具体赔偿标准与范围,知识产权具体领域的相关立法会继续加以完善。这也将为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持续保驾护航。

(二)促进企业打造优质品牌

市场的趋利性决定了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必然有铤而走险、罔顾法治的行为出现。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通过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引导企业的行为,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同时,促进企业打造优质品牌,保证品牌健康平稳发展。

(三)为品牌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通过全民普法,可以从源头上提升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增强其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意识。这一方面能够为品牌知识产权发展提供良好的外在生存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品牌知识产权创新,为品牌发展提供更强的内在动力。

四、结语

民法典的修订,再次将人们的眼光聚集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适用上。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知识产权领域中,从立法、执法到司法层面,这一制度的贯彻力度必将加大。然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我们应该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品牌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品牌良性发展与经济良性增长。无论是知识产权领域从业者,还是司法人员,都应当正确面对这一制度的发展,使其在实务工作中不断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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