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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图书馆安全保障工作
——以防范高空坠物、高空抛物为例

2020-12-19赵明东方济南市图书馆

品牌研究 2020年29期
关键词:坠物抛物高空

文/赵明东方(济南市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阵地,运行与服务需要安全的馆舍环境,近些年,许多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为打造更高质量的服务环境,扩建、新建场馆,更美观、舒适的馆舍,更丰富的阵地活动吸引来更多的读者,随之而来的是来自建筑本身和个别入馆读者的安全隐患,公共图书馆需要对涉及安全运行的各种工作高度重视。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公共图书馆属于民法典中所指的“建筑物管理人、使用人”,应将预防高空坠物、高空抛物事故作为安全运行工作的重点,将保障安全作为开展文化服务的前提。

笔者谨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共图书馆的主体责任,当前公共图书馆在预防场馆发生高空坠物、高空抛物事故的工作改进方面,作简要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第1254条具体规定是公共图书馆防范场馆内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这一安全保障义务、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的直接法律依据。

公共图书馆是服务读者的涉众场所,当然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建筑物。作为场馆的管理人、使用人负有法定严格的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凡是发生在公共图书馆内的高空坠物、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图书馆管理人、使用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使能查清侵权行为人,图书馆也可能面临要先行赔偿、再行追偿的风险。众所周知,在行使追偿权时,耗时费力,结果却难以保证。

近年来,许多公共图书馆新建或改扩建馆舍,出于美观舒适的考虑,空间往往更加开阔,而与此对应的是图书馆现有安全防范措施较薄弱,在防范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方面还有改进提升空间:

(1)提高安全意识,强化重视程度。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许多公共图书馆对未发生的、偶发的高空坠物、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往往不够重视,没有形成预案。这类案事件一旦发生,应对不力容易扩大损害和损失。笔者认为,要把防范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案事件与防暴恐、消防、治安、灾害事故一样作为安全运行的一部分,高度重视,扎实作为,形成预案,会预防、会处置。

(2)建立安全运行责任落实机制。现有的安全运行职责中,缺少涉及防范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明确职责划分,一旦发生问题追究责任,只能追究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难于界定,不利于相关安全问题的监管与防范。因此,要压紧压实各级责任,与各岗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给各岗位安全责任人明确增加这项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使职责进一步明确、清晰,使监管、防范更加有力。

(3)落实落细安全防范措施。要本着“不留死角,源头管控”的原则,做实做细安全防范工作,以履行好公共图书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是关键位置要设明显警示牌、警示语。警示标语既要明确行为禁止,又要提示危险注意,以起到双重警示的作用。二是关键部位要安排安保人员不间断巡逻管控,排查并消除存在高空坠物的风险隐患,劝导、制止高空抛物不法行为。三是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比如重点位置装设24小时电子监控。监控视频是直接且客观的证据来源,为侦查、调查工作提供有效视频证据,有助于查清责任人,避免公共图书馆一方承担先行赔偿而又无从追偿的不利后果。四是与入馆读者签订安全承诺书,提示并规范读者在馆内的行为,提高入馆读者应对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安全防范意识,尽可能降低来不当行为的损害。

(4)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提供证据的质量。这类案件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如果公共图书馆一方能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共图书馆一方不能证明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无过错,那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本质上是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加重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注意义务,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过程中《民法典》相较于废止的《侵权责任法》新增了一个前置程序,即明确规定了公安等机关应先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主体,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查清责任承担主体的概率。公共图书馆方提供的证据越直接、越全面、越有价值,显然越有利于查清责任主体。公共图书馆应该强化证据意识,并以此完善相关安防措施,确保在配合调查中提供能够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有力证据。

公共图书馆在运行与服务中,要警惕并防范场馆内高空坠物、高空抛物事件。一方面,要排除自身过失、过错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此类案件,要及时、有力、正确处置,同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协助公安机关查清责任主体,避免承担本可规避的法律风险和不必要的赔偿负担。

注释

1《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当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采用高层建筑,但向公众开放的空间不宜超过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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