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参与有序化的现实考察
2020-12-19陈付龙
陈付龙
(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 330099)
“一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和任何在内容上是正当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有着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1]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参与多层次多领域的制度化发展,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诉求,也是新时代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命题。考察当前理论界关于公共参与的理解,大致呈现三种不同解读:一是公共参与基本上等同于政治参与,研究焦点更多是集中在政治参与是否可能与何以可能的问题域之中。二是认为社会参与是公共参与的重要内容,研究焦点更多是集中公民个体的社会参与行为动机及相关效能的问题域之中。三是公共参与是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所构成的一个更广泛的复合性概念,以具体的参与术语替代公共参与的概念内涵,研究焦点也具有更多的笼统性与广泛性。这些基于不同视角的理解,虽为进一步界定公共参与的内涵提供了理论启示与视野拓展,但存在着公共参与的概念狭隘或延伸的混用、错用现象,公共参与不能简单等同于政治参与、社会参与或道德参与。运用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公共参与可理解为是现代公民在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内所展开的一种以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的公共行动。合法性参与、制度性参与、适度性参与、组织化参与是公共参与有序化的构成要素与外部呈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参与的根本保障,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公共参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参与实践,审视公共参与有序化的现实困境及其缘由,探察公共参与有序化的现实进路,是推进公共参与有序化的时代要求,也是对公共参与进行深化与拓展研究的一个重要命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参与有序化的困境审视
马克思曾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来说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现实性来说,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2]281。民主制是人民主体实现的一种“自我规定”,公共参与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互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参与的容量与厚度均有所生长与增长。在公共参与不断拓展的新时代,公共参与有序化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质量的重要考察点。公共参与有序化主要有“容量”“理性”“适度”等观测点,从公共参与有序化视角审视,公共参与容量的有限性与局限性、公共参与行为的随意性与情绪性、公共参与限度的过度性与低度性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参与有序化的现实困境。
1.公共参与容量的有限性与局限性
公共参与容量的有限性主要指公共参与容量总体的不足。公共参与是民主的重要要素,马克思曾指出:“国民代表的选举将不再是总揽一切大权的政府玩弄手腕的事情,而是组织起来的各公社的意志的自觉表现”[3]。公共参与是指向“公共善”的参与,市场化席卷下利己主义、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倾向的滋长,一定程度使公共参与容量呈现一定的有限性。公共参与容量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是自我的过度关注阻碍公共参与容量的提升。利己主义、物质主义、消费主义迷漫于个体精神世界,容易导致自我陷入对自身的过度关注之中。自我的过度关注会矮化“自我”与“他者”的交融,消解自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意义世界的建构、公共生活的参与,使人们再次从“公”的关注转向“私”的追逐。个体在“私密性自我”的狭隘逻辑体系中,在“我消费故我在”的高扬中拒绝“公共善”的寻求,陷入物质的享受与自我的欢愉,阻碍公共参与容量的提升。二是私益的过度要求阻碍公共参与容量的提升。在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下,现实利益的考量代替“善”的追寻、现世幸福的考量代替“乌托邦”式精神的想象,公共参与亦呈现一定的肤浅化与功利化现象,进而阻碍了公共参与容量的提升。诚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公共参与渠道不足、公共参与方式较为单一、公共参与供给较为缺乏等也在客观上阻碍着公共参与容量的提升。
公共参与容量的局限性主要指公共参与容量总体的受限。哈贝马斯曾提出在市场化进程中需要警惕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风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参与虽然并未出现“再封建化”情形,但少数领域出现的僭越的公共权力与过度的资本介入是公共参与容量局限性的表征。公共参与容量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僭越的公共权力宰制公共参与。公民进行选举、投票或参与其他公共事务时,若存在一定的公共权力干预,公民极可能被“权力”所折服而违背初心,而当公共权力被特殊利益集团所绑架时,其所操控的公共参与则必然违背“公共善”的旨归。这还不仅仅在于公共参与的行为中,还可能将设定的价值图式规范着公共参与者的意识与行为,重新编码其思想价值观念,使其能够在公共参与中自动地表达统治者的意志,进而影响公共参与应有的“公共性”。如近年来曝光的部分地区干部贿选现象即是佐证。二是过度的资本逻辑侵蚀公共参与。市场体系最鲜明的表征是“资本”逻辑的运行,当“资本逻辑”成为社会主导逻辑时,人的价值尊严置换为“物”的交换,马克思所批判的“商品拜物教”现象一定程度出现。“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4]。价值的式微与物化的张扬,冲击着现代生活世界的意义与价值观念,追求的“善”面临挑战,公共参与易被利益追逐所绑架,公共参与可能异化为特定利益集团的群体行为,普通民众则可能在公共参与中受“被操控”的资本导向,进而背离公共参与的“公共性”本质。
2.公共参与行为的随意性与情绪性
公共参与行为的随意性主要指公共参与行动的价值无涉或任意性。公共参与行为的随意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参与行为的任意性与参与指向的模糊性。“公共领域是指介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进行调解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有关一般利益问题和批判性公共讨论能够得到体制化的保障,形成所谓的公共意见”[5]。按照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网络公共空间具有的自主性、开放性、自由性等特点,使其似乎接近于公共领域的理想范型,网络公共空间也一度被诸多学者认为是公共领域发展的重大突破或“一盏明灯”,然而网络公共空间参与者的虚拟者、身份的模糊性、公私界线的不确定等也极大挑战着网络公共空间作为公共领域理想范型的建构。考察当前网民参与和事件本身的关联度,绝大部分参与者本身与事件无多大关联,与事件本身关联度高且利益相关的参与者实际只占了较小的比例,在利益并无多大关联的情况下,参与者在目的诉求上呈现指向的模糊性,在参与的行为上表征为较大的随意性。如“范冰冰事件”中网络公共参与呈现一定的随意性。二是参与言论的随意性与参与指向的无关性。与网络公共领域言论发布方式多样化相伴随,自媒体时代下参与行为随意性更为增强,每个个体只要有网络和基本的信息设备就可通过微博、微信、个人网页等方式发布消息,发布对事件的言论。即使不发表任何具体的言论,简单式的“点赞”符号也往往足以使舆论形成一种导向,并隐喻表达自身的价值立场,使其公共参与行为表征出较大的随意性。
公共参与行为的情绪性主要指在公共参与行为中体现的一种非客观的情绪状态。公共参与行为的情绪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遮蔽事件本真的情绪化参与。在公共参与中,尤其是网络这一真实身份“遮蔽”平台的公共参与中,部分个体在公共参与时并不关心事件本身,也未真实探究,而仅仅将其作为自身现实情绪的“投射”,将自身现实的“情绪”强加于事件本身,进而遮蔽事件本真,不利于公共参与行为的理性化与客观化。2007年厦门PX项目争议事件即是一个典型脚注。二是无端缘由的情绪化宣泄。公共参与的旨归是指向“公共善”,然而在网络这一看似理想的“公共领域”中,它时而成为无端缘由的“情绪化”宣泄场,当前部分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的发生,追其溯源,不难发现,部分鼓噪者可能是与事件毫不相关的“陌生人”,而其极端言论或不当言论的传播则是“情绪化”的宣泄而已。如网络水军情绪化宣泄即是事例。
3.公共参与限度的过度性与低度性
公共参与限度的过度性主要指如同“政治狂热症”式的过度参与。公共参与限度的过度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参与的情绪狂热型。情绪狂热型的参与者往往具有非常明确的参与动机,其动机有可能是为了个体利益,也可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甚至国家民族利益。在强烈动机促动下,参与者在公共事务参与中可能采取过激或者非法方式以达致最终目的,致使正常的公共参与有可能演化为非理性群体性事件,对个人安全及社会均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公共参与的无序化。如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冲突事件中的公众参与则带有一定的情绪狂热性。二是参与的散布谣言型。该类参与往往是参与者依据特定动机或目的捏造虚假信息再进行传播,通过各种平台与方式散布谣言,指向某一特定事件或特定人物,通过对信息的有意裁剪或虚假捏造,并对其加以放大化、夸张化,在散布信息过程中达到参与者的泄愤情绪。近些年网络造谣中伤事件、网络人肉搜索事件等即是散布谣言型过度参与的典型案例。
公共参与限度的低度性主要指如同“政治冷漠症”式的低度参与。公共参与限度的低度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政治冷漠型。政治冷漠型即民众对公共事务、政治事件、公共政策等表现出“不闻不问”的冷漠状态,个体蜷缩在自我的生活理解中,政治敏感度低,除非直接关系自身利益,其他事务一概“冷对待”“冷处理”。在此情形下,民众往往“心理卷入”程度也较低,即在心理上对公共事务、政治事件、公共政策表现出与自身关系不大的冷漠状态,对公共参与尽可能疏远与逃离,对价值的追求、理想的召唤则表现无关紧要甚或不屑一顾。二是盲从跟随型。盲从跟随型往往表征为参与者在公共参与中并无明确的动机、利益需求和参与诉求,仅仅是一时冲动的触发、牢骚的发泄或是对一己私利的维护,公共参与仅仅是出于盲目的本能,是“随大流”式的跟随,对公共事务也仅仅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参与,既不积极表达观点,也不积极采取行动,对结果也未有任何预期。可见,公共参与既有“政治狂热症”下的过度参与,也有“政治冷漠症”下的低度参与,无论是过度参与抑或低度参与,两者显然都是公共参与的非正常方式,需要加以正确对待。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参与有序化的困境缘由
传统文化的预制、现实社会的机制、理论思维的范式、实践运行的操作等均影响着公共参与的有序化推进。但从公共性视角来看,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张力失衡、私人偏好与公共偏好的内在循环、社会转型与民主诉求的现实挑战等是公共参与有序化困境的现实缘由。
1.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张力失衡
“权力运行逻辑的改变直接影响到政治的实现方式和社会的运行模式”[6]。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也会有一种张力拉锯的失衡状态,即公共权力越位、公民权利消蚀的失衡生态或公共权力缺位、公民权利张扬的失衡生态,两种状况均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失衡表征,两种失衡生态均可能消解公共参与有序化的有效推进。
公共权力越位与公民权利消蚀的失衡生态对公共参与有序化的消解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参与的“公共性”弱化。公共参与的最终指向是“公共善”,当公共权力越位、公民权利消蚀,公共参与可能异化为公共权力控制下的自上而下权威参与,而非公民权利伸张下的自下而上民主参与,它所表达的诉求可能附着更多的权力行使者诉求,权利表达者诉求反映可能受阻,进而呈现“公共性”弱化。二是公共参与的“方向性”偏差。公共参与的主要参与形态应是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当公共权力越位、公民权利消蚀,公共参与的参与形态可能是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甚或自下而上参与的形式化,其方向可能呈现“颠倒”状态,进而呈现“方向性”偏差。三是公共参与的“能动性”式微。公共参与并非被动地接收或等待指令,恰恰相反,它往往是主动的组织性行为,是主体能动的作为,是人们发挥主体能动意识参与公共生活的形式表达,当公共权力越位、公民权利消蚀,公共参与有可能被“权力”所操控,进而呈现“能动式”式微。
公共权力缺位与公民权利张扬的失衡生态对公共参与有序化的消解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参与的“制动性”阙如。公共参与是民主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元素,然而公共参与并非无限度的参与,理性与适度的公共参与是应然且适当的参与,由权力与权利良性互动所达成的“制动性”是公共参与有序化的重要基础。公共权力缺位与公民权利张扬的失衡生态无疑会导致公共参与的“制动性”阙如而呈现过度性公共参与的风险。二是公共参与的“随意性”增强。公民权利张扬虽然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但也可能会在以自我为中心的法则中增强公共参与的“随意性”,即强化“我的地盘我做主”“我说了算”的霸道法则,进而不利于公共参与的有序化。三是公共参与的“非理性”表达。理性参与公共事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诉求,但有关舆情事件和网络舆论却折射出公共事务参与中的抽象愤怒或集体狂欢的言论和行为。特别是在公共权力缺位与公民权利张扬的境遇下,人们极可能以道德名义或爱国之名来绑架权力或资本,在以“公共善”为标榜的参与中引发“乌合之众”诞生,导致公众的合理诉求极易转化成为言论和行为的非理性化表达。
2.私人偏好与公共偏好的内在循环
公共参与中也存在打着“公益”之名来谋取“私益”之实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实则是谋求私益的被动参与,必然呈现言说表面化、参与功利化、取向世俗化,私人偏好与公共偏好在此境遇中亦有走向界分模糊的内在循环。
私人偏好与公共偏好的内在循环,主要体现在:一是私人偏好的伪公共化。私人偏好的伪公共化主要表征为以“公共”“集体”“合群”的名义谋求私利。市场化浪潮席卷下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思潮的滋生,部分实则取向为私人偏好的参与或行动也常常以“公共”的形式以包装,以谋求私益的最大化,私人偏好的伪公共化是私人偏好与公共偏好的内在循环的重要表征之一。二是公共偏好的私人化。公共偏好的私人化则主要倾向指公益的谋求可能在不当程序或制度下变相为私益的产品。部分公众在进行公共参与或公共行动时是抱着“为民谋福利”的请命与初衷,然而在具体的操作与具体的实现中有可能呈现私人化的走向,进而导致公共偏好的私人化。三是私人偏好与公共偏好的模糊化。私人偏好往往指向个体性、公共偏好往往指向公共性,现实生活中的私人偏好与公共偏好往往是模糊不清的,两者往往处于错综交织的地带,在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并未有清晰的界分,两者呈现一定的模糊领域与模糊地带,进而使其内在循环的可能性增强。
私人偏好与公共偏好的内在循环对公共参与导向的问题,主要表征为:一是公共参与的“公共性”弱化。私人偏好与公共偏好的内在循环使私人偏好则极可能以“公共”的名义取代公共偏好的“公共性”生产,在以“己”为中心的拓展下谋求私益的最大化,当它与“公共”的包装结合后,可能产生更大的伪公共性。在公共参与的“公共性”弱化境遇中,公共参与有序化所要求的公正、平等、自由等取向则难以保证,公共参与有序化的问题则极可能呈现。二是公共参与的“指向性”模糊。公共参与是有目的、有指向的积极参与,私人偏好与公共偏好的内在循环使“指向性”在这一境遇中模糊、分解、稀释,当公共参与的“指向性”模糊,公共参与的表达与行动中则极可能呈现随意性或情感性,则可能成为牢骚的发泄口、不满的替代口,进而不利于公共参与的有序化。三是公共参与的“延展性”受限。公共参与需要一定的容量支撑,即参与广度与深度的清晰延展,缺失一定的参与广度与深度,公共参与则可能是形式化的“过眼烟云”,表面式的“矫揉造作”,当公共偏好与私人偏好出现内在循环,公共参与的“延展性”则极可能受制于个体私利的狭隘取向,进而无以合理性的体现,公共参与的有序化亦无法保证。
3.社会转型与民主诉求的现实挑战
在利益格局大调整、意识观念多元化、市场浪潮大席卷的现时代,社会的各种矛盾、冲突甚至暴戾情绪都有可能出现,民众在公共事务参与中也极可能出现一定的情绪或附带不同的利益取向,短时间内民主诉求与现实供给的反差也可能为公共参与有序化带来挑战。
社会转型对推进公共参与有序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不同阶层利益切割可能导致公共参与的碎片化。“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7]。在不同利益群体构成的“晶状体”社会中,既得利益群体试图极力维护原有格局,新生利益群体试图“撬动”原有格局,利益受损群体试图重拾已失去的利益,“相对剥夺感”或“相对挫折感”群体也试图在利益调整中重新获得更多的主动权与话语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撕扯往往弱化公共参与的“公共性”本质。二是不同群体价值观念差别可能导致公共参与的离散化。当今时代既是一个“祛魅”的世俗化时代,也是一个“诸神纷争”的价值多元化时代,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与多元性,公共参与主体的思想价值观念呈现诸多差异与分歧,价值共识达致难度增加,阻滞公共行动的实现。三是市场化过度唯利取向可能导致公共参与冷漠化。市场化浪潮在带来财富增长的同时,也使人们可能对利益优先导向的事件表现出极大热情,对其他事件包括公共事务则报以极大冷漠,正如托克维尔所言:“个人主义则首先会让社会公德消失;继而会损害其他一切美德;最终发展成为利己主义”[8]。在此境遇中,以自我为中心的法则也会由此大行其道,必然导致公共参与的冷漠化。
民主诉求对推进公共参与有序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基于民主认知的肤浅化,在公共参与的诉求上可能呈现过度化或片面化。民主本身富含多重面相,在不同国家的理解中往往被加以“代议民主”“宪政民主”“选举民主”等不同解读。在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的错误宣称下,有人产生“民主=直接选举”的肤浅化认识,由此在公共参与的诉求上可能呈现过度化或片面化。事实证明,西方民主实质上是金钱政治和民粹政治的游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则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具有西方民主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二是基于民主实践的狭隘化,在公共参与的实践上可能呈现情绪化或非理性。民主的实践形态基于不同国情应有不同的实践形式,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民主方程式。然而,当前部分民众对民主实践理解的狭隘化,即将民主简单地理解为“全民选举”“全民公决”,必然会导致在公共参与的具体实践中产生情绪化或非理性化危机。事实证明,以“投票”为标志的西方“一次性民主”并不是真实的民主,有时甚或是反民主的“合法”独裁,我国人民民主则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极大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显著优势。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参与有序化的路径前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我国对国家治理的认识与行动部署达到一个新阶段,这为公共参与有序化推进奠定了根本遵循。国家治理现代化是要确保“治理主体(共有:人民民主)、治理过程(共治:依法协同治理)和治理结果(共享:公平分配国家发展成果)三者的确定有效”[9]。公共参与有序化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要围绕共有、共治、共享的目标推进与规划。针对当前公共参与有序化的现实困境,需要从利益共享、制度公正、社会组织、主体自觉等层面加强与提升。
1.促进利益共享,厚实民生基础以提升公共参与的人民伟力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82。利益是公共参与有序抑或无序的戈尔迪之结,引导人们正确地理解与对待利益便是推进公共参与有序化的一个重要命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促进利益共享,厚实公共参与的民生基础,则需要从利益机制保障利益共享、阶层流动促进利益共享的两个层面着力。
利益机制保障利益共享,即从机制运行视角为利益共享提供制度保障与运行条件。利益机制的各要素则包括利益主体、利益客体与利益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与有机互动共同推进利益机制的有机运行。一是利益主体的共在机制。在利益格局的大调整时期,个人、利益集团、社会多重主体由此交织的利益纠葛、利益博弈挑战利益主体的共在。以利益机制保障利益共享之首要则在于建立利益主体的共在机制,即个人、利益集团与社会之间任何一方均不以“私”之名谋取“公”之利,也不以“公”之义取“私”之正当存在,以共在理念寻求利益的共享。二是利益客体的共担机制。利益客体即利益的承载物,当前利益客体主要有分配、保障等形式传达。利益客体的共担机制是谋求利益共享的重要机制,在利益分配层面中的利益客体共担,则要尽量规避不良因素对劳动分配的腐蚀,使劳动获得的合理分配得到尊重且实现。利益保障层面的利益客体共担,则要在效率与优先兼顾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切实使社会人人能够共享改革的成果。三是利益实现的共谋机制。利益实现主要指实现的手段方式,具体在运行中则主要表现为各种方针、政策、制度等。利益实现的共谋机制主要指在公共政策层面推进利益的共存、发展的共谋。“公共政策是政府对整个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10]。公共政策运行在公平、公正、透明、有效的网状分布中实现有效的制度性安排与操作性落实,是促进公共政策功能配置达致合规、合序、合理、合法状态的现实诉求,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利益实现朝着利益共享的方向实现与运行。
阶层流动促进利益共享,即从阶层流动视角为利益共享提供实现可能与实现方式。“阶层流动是指社会成员从某一种社会地位转移到另一种社会地位的现象”[11]。良性的阶层流动有利于社会成员积极性的提升和“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形成,是实现利益共享的重要社会因素。它应具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流动机制的公正性。它主要指促进流动的体制机制向一切人敞开,且服从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向特殊的利益群体所倾斜,在流动资源的选择性上以获致性因素为主,而非先赋性因素,该机制使不同阶层的个体均通过教育、才能等后天努力有机会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二是流动机会的公平性。它主要指依据机会平等原则,个体在获致性因素大体相当前提下具有相对公平的流动机会,并不因某些特定利益集团的操控而利于某一类群体,向上流动的通道亦是向每一个个体公平开放。三是流动过程的平和性。它主要指在社会阶层的流动过程中该流动是以平和、理性的方式进行的,而非剧烈的、暴力的甚或动乱的方式进行,它是在社会正常运转过程中的有序与通畅化流动。当前,促进良性的阶层流动则主要可从政府的制度保障、市场的资源竞争、教育的公平公正等方面着眼。政府的制度保障主要指打破当前阻滞社会有序流动的户籍管理制度、城乡二元体制等,在制度机制上保障社会各阶层的有序流动。市场的资源竞争主要指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上的优化配置作用,以市场的公平竞争打破垄断式占有,在平等、自由、竞争、博弈的生态上实现资源的有序流动。教育的公平公正主要指在教育层面尽可能使每个个体获得均等的教育机会,以教育起点的平等消除阶层固化的风险,使不同个体享受较为均等的教育机会与教育资源,进而保障阶层的有序流动。
利益机制保障、阶层有序流动指向利益共享,有利于提升公共参与的人民伟力,具体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避公共参与容量的不足。公共参与容量是公共参与质量的重要向度,当公共参与主体利益处于分化甚或“撕裂”境地,其难以充分展开公共参与,公共参与亦可能出现中途“夭折”或“分道扬镳”。利益机制保障、阶层有序流动指向的利益共享,为公共参与容量的“充沛”提供了利益根基。另一方面是规避公共参与限度的低度。公共参与的低度可能导致公共参与无效,然而,人们的奋斗总是与利益相关,当利益不合甚或冲突时,公共参与极可能呈现参与低度的困境。利益机制保障、阶层有序流动指向的利益共享,亦为公共参与限度的“适度”提供了利益保障。总之,利益机制保障、阶层有序流动指向的利益共享,拓展了公共参与主体的共生共在空间,能够规避公共参与容量的不足与公共参与限度的低度,提升公共参与的人民伟力。
2.推进制度公正,依据制度供给以提升公共参与的规范程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12]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总和,制度能为行为的有效展开提供相应的规约保证。制度是公共参与有序化的必备要素,而制度公正是公共参与有序化的重要保障。当前推进制度公正,完善公共参与的制度保障则需要从权力与权利的和谐构建层面保障公共参与推进制度公正,从输入与输出的对等构建层面保障公共参与的制度化运行。
公共参与是一种权利的表达,但不是权利的放纵。权力与权利是制度建构何以趋于公正的根本维度,权力与权利的和谐构建是公共参与推进制度公正的重要路径。权力与权利的和谐构建需要构建有制约的权力与有边界的权利。权力对权利的僭越抑或权利对权力的消解是权力与权利的张力失衡的两种样态。当前,有制约的权力可以从有权力制约的权力、有法律制约的权力、有权利制约的权力等层面拓展。有权力制约的权力既可通过上级对下级的要求或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形成制约之力,也可通过不同领域所属类别的权力之间的网状分布形成制约之势。有法律制约的权力主要指透过具体的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法条等能够对公权力的行使形成一定监督,有法律制约的权力是对权力制约最为明晰且直接的方式。有权利制约的权力主要是权利所有者发挥其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从权力行使人如何被选出、权力具体如何行使、权力的边界如何规定等对权力以具体制约。有边界的权利,也就是权利既要获得一定的彰显,又要有其适度的边界,既不在个体的萎缩状态中使权利缺位,也不在个体的过度张扬中使权利越位。有边界的权利主要从现代公民意识的确立、公共利益的着眼、政治参与的通畅等方面实现。现代公民意识是具有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竞争与合作等对等统一的现代意识,是个体明晰自身权利与义务的首要意识,也是有边界的权利实现的前提。公共利益的着眼是有边界的权利实现的核心点,权利的一味张扬必然走向狭隘的私利狂欢,权利的释放与张扬并非是个体私利的无度绽放,而是以公益为着眼的权利伸张。政治参与的通畅是有边界的权利实现的现实路径,权利不是一纸空文,也不是停留于规范、法律层面的静态表达,而是切切实实的权益保障,当前权利的切实保障则有赖于实现政治参与的通畅,它是有边界的权利实现的现实路径。
借鉴伊斯顿的政治输入与输出系统理论,公共参与作为一种政治输入,其自身亦需要在制度化框架中运行。从输入与输出系统理论视角审视,政治输入与政治输出的对等构建是公共参与自身制度化运行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输入与输出的对等构建,需要输入与输出在能量上守恒,在作用力上相当,在能量与作用力等层面对等运行。输入主要包括个体对政治提出的各种希望、要求与理念及行动层面的支持。输出则主要包括政府运行过程中出台的各类政策、规范与举措。在输入与输出的对等构建层面则主要试图实现以输出回应输入的需求,而输出的回应又再次得到输入方的支持,由此政治系统则能够良性运行。良性的政治输入有赖于输入主体的多元化、输入渠道的多样化、输入方式的多面化。输入主体的多元化即在多元主体的多方合力下真实的反映其要求与支持,避免精英替代民众或群体覆盖个体的个体失语风险。输入渠道的多样化即依据输入主体、输入对象、输入内容的差异拓展其相应的渠道与方式,尽可能使输入得以实现。输入方式的多面化主要指输入的方式既可以是面对面的座谈形式,也可以是虚拟的媒介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现场的对话方式,也可以是远程的会话方式,以弥补输入的不足。政治输出主要是政府主动的政策输出或行动输出。合理的政治输出有赖于输出内容的公平性、输出回应的及时性、输出回应的有力性。输出内容的公平性主要指输出的内容尽可能考虑各阶层的利益,不为某一利益集团代言。输出回应的及时性即政治输出在社会各领域的政策与行动层面如何及时回应促进效率与公平、收入与分配、提取与支出等层面的统一,促进各项关系的互动统一。输出回应的有力性即政治输出使输出的意识与观念能被民众所理解,能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促成行动共识与价值共识。
3.健全社会支持,依托社会组织以提升公共参与的组织支撑
公共领域是公共参与实现的重要场域,社会支持则是实现公共参与的组织依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3]。当前,社会组织正发展成为推动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重要力量,既有力克服原子式个体公民表达的无力,也有力克服群体公民参与过程中的无序。
社会支持打破了国家一维主导的全能型模式,作为实现公共参与的组织依托,其正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的活力释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开启,城市“单位”制及农村“公社”制消解,公共权力将一些社会管理的领域向社会敞开,丰富了“自由流动资源”,提供了“自由活动空间”,释放了社会的活力。二是社会组织的发展。当前,社会自主性增强,社会自主空间有了极大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在其触及的各领域促进“善治”实现,社会组织呈现的层级式增长极大提升了公共参与的社会支持力度。三是社会自组织程度增强。社会自组织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承载,伴随国家与社会之间有机化程度的提升,社会从传统的阙如甚或一定程度的空缺状态逐步发育成熟,自组织程度有所增强。然而,公共参与的社会支持力量在当今亦面临着一定的挑战与瓶颈,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自组织走向的不确定性。社会自组织自身的自发性与不成熟性可能面临被资本或权力绑架的风险,其走向仍存在一定的不确性,其发展的过度可能会增加不确定性风险甚或不稳定系数。二是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完善。当前社会组织的建构亦有诸多不足之处,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完善直接消解社会组织的社会价值与现实推动意义,部分“草根”组织的迷失性走向还可能直接影响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三是社会活力的部分不适当释放。社会活力获得释放的同时,也存在部分不适当现象,如某些社会组织的激活仅仅为了某一领域的小团体私利抑或某些社会因素的活跃仅仅为了自身的利益表达,而脱离公共利益的旨归。
推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规避社会负能量的无序、过度释放,实现公共参与有序化,主要可以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重新定位、社会组织的理性成长、政党的统一领导与相关制度推进等方面着力。一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重新定位。政府要打破“一手管”模式,改变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的非政府组织”局面,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广度、深度与效度,社会组织自身也要从行政化活动到事业化项目运作转变。二是社会组织的理性成长。社会组织的理性成长既要增强或开辟资金来源的自身“造血功能”,也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府支持力度。同时,也要始终保持其“独立”身份,在与国家的互动中彰显其自主性与存在的合理性。三是政党的统一领导与相关制度推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当前中国发展的三个主体部门分别由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所构成,但彼此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又使其紧密地相连,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则要探索对这三个部门如何有机配合、如何有效推进,在政党、政府、市场、社会等关系中寻求良性的合作模式,并基于一种理想的合作模式来达致社会发展的良性运行。此外,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督制度,为社会组织良性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立法上明确定位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并建立健全科学化、合理化的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与问责机制,以免社会组织的“非法化”或“逐利化”倾向。
4.培育主体素养,依靠实践自觉以提升公共参与的文明水平
公共参与归根结底是作为主体的人在公共领域中的行动表达,提升公共参与的实践自觉是推进公共参与有序化的重要命题,培育合作理性、形塑公共精神、塑造政治人格等主体素养,是提升公共参与实践自觉的具体面向。
理性是公共参与有序化的内在品质,而公共参与作为一种公共行动,它若只有以个体为中心的自导自演,则必然导致“众声喧哗”式的混乱,合作理性是公共参与主体自觉的面相之一。合作理性在霍布斯、罗尔斯等哲人笔下已有过鲜活的论述,其中霍布斯认为“我们不能每一个人都运用自己的理性或良知去判断,而要运用公众的理性,也就是要运用上帝的最高代理人的理性去判断”[14]。在现代民主制度框架中,合作理性并不是个体公民理性的简单叠加,而是不同的个体公民之间以公共利益为基轴建构起来的一种理性。为此,合作理性是已跳出私密性的“狭隘自我”的一种现实写照,它是在平等公民身份基础上的理性探讨,表征为异质性商谈对话下的理性共识和互动下真实话语的理性提升,建构的是主体间自由、交往、平等基础上的一种“重叠共识”和真实话语互动。
“公共精神,是一种对待他人的基本观点或态度。这里的‘他人’。不仅是指家人或朋友,而且还指邻居、同事,乃至陌生人。”[15]交往主体积极主动投入公共事务、高度认可主流价值观念和自觉遵守社会公共规范等是公共精神的操作性表达的具体体现。公共参与作为一种公共行动,它在主体自觉的要求上需要从“大我”出发,真正跳出狭隘私益的“小我”,并在公民的社会实践交往中,通过“认识你自己”而达致“包容他者”,习得理性、友爱、尊重、包容等品质。但“我消费故我在”“我网游故我在”等不良思想也冲击着传统的“热心”公民,“政治冷漠症”与“政治唯私症”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来。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公共精神首先表征为跳出私密的狭隘狂欢,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对“公”事以真诚的关注并以“公共善”为旨归,也表征为对主流价值观念的认可赞同。同时,作为一种公益精神,公共精神建基于公共规范的遵守维护,公共规范是社会秩序维护的基本规约与纪律制度,培育公共精神则内含公共规范的遵守维护。
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16],这一命题揭示了政治性是人的重要属性。作为公共参与有序化的主体要求,政治人格亦是公共理性、公共意识、公共精神培育的人格基础,是“民众政治意志”和“统治者统治理念”之间达成理解共通的人格要求。健全的政治人格是独立自主的人格、是具有公共意识的人格、是具有社会关怀的人格。政治人格健全的参与者能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担当中诠释自身的角色,能清晰回答“我是谁”“我们是谁”,能够分清“公”与“私”的不同地带。参与者不再是在外在或“物化”的逻辑体系中以阐释或诠释,不再是只关注自我的“小我”的封闭感情,也不再听从外界的影响或外界的操控,参与者是有“他者”“共同体”视域的行动者,参与者能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明晰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勇于担当且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健全的政治人格获得则可通过政治社会化、价值认同、共同体归属等维度以培育。其中,政治社会化是获得健全政治人格的前提,是政治人格习得的首要面相。价值认同是健全政治人格的文化支撑,价值认同能使个体从自我世界迈向他者世界,从关注自我走向包容他者。共同体归属是健全政治人格的落脚点,健全的政治人格是对所属的政治共同体的强烈归属感与依附感的人格特征,共同体归属亦是健全政治人格的栖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