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的若干思考
2020-12-18李志德
李志德
(甘肃水投天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水741000)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是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将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检验项目及施工质量评定内容统一起来,促使行业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由水利行业主管部门主持制定的一整套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要求,并构成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主要内容,目前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行业标准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由于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工期较长,施工标段众多,工程施工条件复杂,建筑物形式多样,在客观上造成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较多,导致工程施工质量与评定工作中出现了较多问题。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麦积两区原有的供水水源为藉河地表水及周边浅层地下水,近年来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供水水源严重不足。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是为缓解天水城区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城区居民生产生活供水保证率,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并逐渐成为陇东南地区区域政治、经济中心,为构建关中—天水经济带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工程自甘肃省引洮二期工程四干渠末端取水,为Ⅲ等中型工程。批复概算总投资14.82 亿元,年供水量5 548 万m3,工期36 个月。主要建设内容:隧洞16.2 km,压力管道72.3 km,暗渠4.2 km,倒虹吸 2.9 km,调蓄水池1 座550 万m3。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在项目法人建立之初就成立了质量安全部作为工程专职的质量管理机构,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验收等单项管理办法,办理了政府质量监督手续,确定了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完善了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做好了主体工程开工之前的准备工作。
1 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项目划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项目划分是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的基础,也是监理质量控制、业主质量管理、政府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将项目划分单独设为一章,规定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工程的项目划分表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在工程实施中如需调整,项目法人应将调整内容及说明重新报送至原质量监督机构确认。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程项目划分主要的依据文件是标段施工图纸,然而在实际供图过程中,由于设计单位不能一次性将标段图纸全部出具,导致项目划分无法准确、及时上报,致使项目划分上报及确认工作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质量的检验与评定工作。二是由于线性工程的特点,局部线路优化、设计方案调整等比较频繁,设计方案一旦调整,则项目划分也要随之调整,调整后的上报及确认程序较繁琐,影响了施工质量的检验与评定工作。三是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划定比例不易掌握。若将比例确定过高,则有利于参建各方对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控制,但是四方联合验收程序繁琐,且单元工程数量庞大,人员不易召集。同时,需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结果进行核备,质量监督机构不可能参加工程现场的每一个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验收,因此核备工作存在难度。
建议:一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应将相应项目划分及调整的规定进行修改,适当放宽项目划分调整的程序要求,在总的划分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可以由业主单位掌握适当的调整,这样便于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二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应对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划定原则进行调整,适当减小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划定比例,防止由于工作量过大而降低四方联合验收质量“走过场”问题的发生。三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应适当优化、简化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核备、核定工作程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机构限制,往往不能定期到场对四方联合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因此规范规定的核备无实际意义,建议适当简化程序。
2 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质量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提高和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对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重视,水利水电工程检测检验行业也随之兴起,检测内容更加全面,检测费用更加透明,检测质量逐步提高,自检、平检、抽检等检测形式也全面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中规定,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根据工作内容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但在工程质量检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截至2017 年底,甘肃省水利行业取得省级及以上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仅有22 家,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甘肃省水利行业的检测需求,且已经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良莠不齐,大多数不能在工程现场建立试验室,试验检测的时效性、真实性不能保证。二是鉴于目前投标过程中施工自检费用在中标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投标单位往往把施工自检费用作为一项“可压缩”费用,在投标竞价过程中难免“丢车保帅”。中标以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就不能保证该笔费用的正常列支。三是截至目前没有相关规范对业主抽检行为及频率进行明确规定,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平行检测与业主抽检部分工作重复,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建议: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应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不只是检查监督试验室基地的检测能力,还应对建立在大中型工程现场的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进行复核,加强监管力度。二是增加业主抽检检测频率的规定,明确相关费用在概算时的取费标准,作为业主抽检检测工作开展的依据,并且明确费用标准,增加项目整体投资的控制力度。
3 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质量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合格等级是通过验收的最低等级。在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政府验收时,只应确定“合格”质量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验检测,并如实填写施工质量评定表。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再由监理工程师复核,并签字确认。但在工程质量评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目前的工程质量评定机制与工程结算不挂钩,导致部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不够重视,在进行单元工程评定质量时,没有如实进行现场量测,而出现“编写”质量评定资料的现象,从而质量评定资料的真实性不能保证。二是现行的个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格与工程实际相差较大,规定过细、过繁,按照表格填写无法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三是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与要求必须填写的施工自检表内容重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工作量,从而也催生了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外包”的怪象。一方面加重了施工单位资金负担,另一方面却无法达到加强施工质量控制的目的。
建议:在制度与规范方面适当加强对于施工质量评定工作的监督监管,同时适当简化质量评定表格的填写内容,探索将施工自检表与质量评定表合并或只留其一,达到以质量评定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控制的最终目的。
4 结语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好此项工作对于供水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推向更高层次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