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元朝时期的农田土地制度
2020-12-18梁庆鹏
梁庆鹏
(中国农业博物馆,北京 100000)
我国古代的农田土地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演变,主要经历了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和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下面就主要以元朝时期的农田土地制度发展演变为例进行论述。
一、元朝农田土地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原因论述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少数民族作为统治者而建立的高度统一的王朝,统治者为蒙古族的孛儿只斤氏,定都大都,也就是今天的北京。元朝从蒙古统一时起,其部落在和中原的商业贸易往来中获得了大量的铁器制品,推动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在金泰和六年也就是1206 年,铁木真建立了蒙古帝国,在此之后,蒙古草原地区就进入了长期统一的局面。随后逐渐开始了扩张,直至建立大元王朝。之后又经历了统一海内、四向远征、帝统转系、汉化运动、内乱频发、起义风云、北元兴亡几个局面,元朝的农田土地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演变的,元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封建王朝统治,加强政治的稳固性,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对于我国历史上农田制度的形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二、元朝时期农田土地制度的简要阐述
(一)屯田
元朝统治者为了巩固自身的封建统治,加强了对农业生产的规范化管理,由此出现了屯田的土地类型。屯田本质上是指在元朝封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采取对于俘虏的金代工匠以及民众进行强制劳动的形式,或者是使士兵进行集体耕作的方式开展的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在元代屯田制的推广过程中,主要类型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形式,并且屯田土地的来源也非常丰富,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大量利用废弃的土地,比如江淮一带的屯田就属于此种类型。第二个方面是使用前代(如金代)的耕地,开展屯田生产。第三个方面是将官田进行有效的划拨处理,分配到民田领域进行扩充。第四个方面是屯户(如军屯和民屯)等自有的土地。同时,元代对于屯田的管理采取了有效的模式,建立了枢密院和中书省两大系统进行分级管理。枢密院主管军屯,中书省主管民屯,分别下设了万户府和宣徽院等地方机构进行细化管理。
例如,在元代屯田制的军屯方面,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使镇守边疆的军队实行自给自足式的屯种模式,和当地人民群众一起进行农业生产劳动,实现有效的“与民杂耕”。第二种是专门设置负责农业生产种植的军户进行耕种,这是元代屯田制的显著特点,军户包括汉军和新驸军,所生产的粮食主要用于军队使用,为元的战备粮储备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官田
在元代,官田是占有比重最大的土地类型,其土地的面积已经超过了前代,其土地所有权为元代政府,性质为国有土地。在元代中后期,封建统治政府通过经理、接受等方式,扩大了官田的来源和面积,形成了中央政府对于农业经济的主导地位。官田主要分为一般官田、赐田、职田以及学田四大类。同时,元代在对于官田的分配以及管理等方面建立了完善的规范机制,设置了层层分级的管理官员,形成了有效的权力压制体系。同时,有效地继承了前代的官田制度,发展了租佃制的生产形式,在法律层面上出台了详细的制度规定,促进了元代官田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
例如,一般官田指的是所有权归元朝政府的土地类型,为封建国家直接占有,在元代这类土地一般分布于江南地区,为了对此进行有效的管理,元朝政府在这设置了财赋都度总管府,全面管理江南地区的官田事务,负责将官田所产生的收入收缴上报,并纳入元代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为封建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后盾。赐田指的是元代朝廷将官田赏赐给有功的贵族和官僚的一种土地类型,在元代赐田的比重较大,赐田行为较为频繁,据史料记载,元代赐田面积总共达到19 余万公顷,造成了国家储备土地的大幅度下降,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职田指的是元代官员的俸禄田,主要分发给路、府、州、县的官员和按察司官员,学田指的是公办学校占有的土地,在元代主要包括国子学、蒙古国子学以及书院等占有的土地,并且学田的收入只能用于学校之用,如修理学舍和供给师生日常食用等。
(三)寺观田
寺观田作为元代重要的土地类型之一,对促进土地所有权的分散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元代,寺观土地在表面上仍然属于政府所有,但是除了元代封建王朝划拨赏赐的土地之外,其他所得的寺观土地均属于寺观所有,所以寺观土地的所有权一部分属于国家,一部分属于私有。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寺观土地的面积也得到了逐步的扩张,著名寺观的土地占有量已经非常可观,这既促进了租佃制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贫富悬殊的问题。
例如,寺观土地的面积扩张形式有许多种,第一种是购买,许多寺观凭借雄厚的经济基础大肆兼并土地,在汉代寺观购买土地需要经过政府的同意,因此寺观大量兼并土地的现象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而在元代政府放开了限制,就出现了“复增市丹阳吕城膏腴田二十顷”的现象。同时还存在抢夺和接受施舍两条途径,但占比较小。
(四)民田
民田是指除上述三种土地类型外的剩余土地,其所有权归属的人群种类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等,尤其是地主所占有的土地规模异常巨大,土地兼并活动开展频繁,同时通过侵占民田以及土地掠夺的方式获取土地所有权的现象也不在少数,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对于元代的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对此元代政府出台了相应的土地制度予以完善。
例如,元代政府对于民田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对于地主土地所有制进行了巩固和维持,认可了地主的政权地位。同时,严令禁止官僚以及军民凭借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势力强占民田的行为,在法律制度上不予认可,虽然并不能完全杜绝这一现象,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
三、元朝时期农田土地制度的影响分析
(一)不利于元朝经济的发展
元朝时期由于屯田制的出现,在封建政府的领导下直接组织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包括民屯和军屯两大部分,将荒地开垦的面积进行了很大程度上的拓展,但是由于这种土地制度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做出了极大的限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加之以官场腐败和监管不善的原因,造成了元朝前期经济发展的逐渐衰退。
(二)造成了贫富悬殊逐渐增大
在元朝时期民田制度的出现,使得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渐确立,借助土地买卖的政策扶持,使得大多数的蒙古贵族和官僚大肆兼并土地,形成了单个地主民田千顷的局面,地主占有当地土地的90% 以上,在收获稻谷的季节,地主家族的稻谷长达数百万斛,而普通民众的家里常常是入不敷出,甚至难以解决温饱问题,造成了贫富悬殊逐渐增大的问题。
(三)促进了租佃制的快速发展
由于元朝时期土地买卖十分盛行,尤其是在民田买卖的方面,大多数财力雄厚的地主以及官僚阶级,通常通过土地买卖的形式扩大自己的资产范围,而相对应的佃农则挣扎在生存的边缘线上,不得不租赁地主的土地进行耕种,并在收获季节进行地租的缴纳,促进了租佃制的快速发展。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地提升对于元朝农田土地制度的研究效果,加深对其土地制度改革的系统化探讨,本文首先对于元朝农田土地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从屯田、官田、寺官田以及民田四方面入手,针对各类土地的来源、特点以及所造成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元朝的相关土地政策进行了实践性的论述,以期能够为促进对于元朝农田土地制度的深入研究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