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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现状、特征及启示

2020-12-17刘源璞褚敏明董志周常卓时维金

体育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民事裁判

刘源璞 褚敏明 董志周 常卓 时维金

摘      要: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来源,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判决文书构成要素,对所收录的54份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民事判决文书的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等展开分析。研究发现诉讼过程中,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多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老年人体育活动场地需对老年人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管理、预见告诫、通知救助等具体职责;自冒風险可成为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的有效抗辩;老年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划分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这些发现对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民事判决行动者具有重要启示作用,体现为老年体育参与者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促进代理律师对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的参与,场地管理者与活动组织者应在“人”和“物”两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

关  键  词:体育法;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司法诉讼;民事判决文书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0)06-0039-07

The situ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enlightenment of judicial litigation in

sports injury accidents for the elderly

——An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54 civil judgment documents

LIU Yuan-pu1,CHU Min-ming1,DONG Zhi-zhou2,CHANG Zhuo1,SHI Wei-jin1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34,China;

2.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Xingtai Polytechnic College,Xingta 054000,China)

Abstract: With China judgments online as the data source, based on Specification of the Making of Civil Judicial Documents endorsed by the Peoples Courts, the paper aims to conduct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54 civil judgment documents of the injury accidents in physical activities for the elderly, study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body content, including the header, facts, arguments, referee bases, and main judgement body. The results show that in the course of litigation, the elderly sports injury accidents are mostly tort liability disputes; physical activity venues need to perform specific duties such as maintaining public safety, improving management, and offering preventive warnings and notifications for assistance. In addition, their assumption of risk may be the reason for venues to shun th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liability division mostly follows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non-fault liability and fair liability for the elderly with injury accidents. These results have significant implications for civil adjudicators in addressing relevant cases. The implications are as follows: the elderly should work out exercises with attention; more lawyers should be encouraged to participate in relevant cases; venue managers and event organizers should fulfill their due obligations for both the elderly and sports facilities on the safety front.

Key words: sports law;elderly physical activity;injury accidents;judicial litigation;civil judgment documents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1],老年人健康水平的降低会加重家庭与社会在经济和心理上的负担,对国家的整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更关系到全民健身目标的实现与健康中国的全面建设。鉴于此,本研究拟通过实证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收录的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判决文书进行研究,以探究我国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现状与特征,并提出相应的启示与建议,为进一步提高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司法审判质量,维护和促进我国老年体育事业的开展提供参考。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运用高级检索功能,于2019年7月15日以下列条件进行检索:(1)全文检索=“老年”“体育”,(2)案件类型=“民事案件”,(3)文书类型=“判决书”。经过筛选后,共得到1 477份裁判文书。按照以下步骤对1 477份裁判文书进行处理:首先,筛选出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剔除在旅游、非体育项目教育培训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案例;其次,剔除撤诉处理以及关键信息不明的判决文书;再次,整合同一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文书,有二审的案件则以二审判决文书为最后裁判结果。据此,得到54份有效民事判决文书,且对应54起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例。

1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现状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规范与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的文件,其在文书撰写方面更注重格式统一、结构完整、要素齐全的外在形式要求,在裁判说理方面则更符合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的内在要求[2]。借鉴《规范》的基本要素来阐述我国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诉讼现状。由于判决文书文本标题中所包含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以及正文中所包含的尾部、落款等仅是对判决文书的标注,对分析诉讼现状意义不大,故将其剔除。由此对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判决文书的分析主要聚焦于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等5个维度。

1)首部部分。

(1)诉訟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分布。

在54例样本案件中,原告多为伤害事故中的伤者或亡者的家属,案发时受害人年龄多集中于60~70岁之间。被告对象较为多元,相对集中于行为人以及事故发生时所处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案件发生地点主要集中于我国东部地区(64.81%),远高于中部地区(18.52%)和西部地区(16.67%)。这与东部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老年人对体育锻炼的需求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存在密切的关系[3]。

(2)审理经过。

我国审理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54例样本案件经一审审结案件28起,占51.85%,其中23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占82.14%,上诉至二审后审结案件26起,占48.15%,上诉率较高。这表明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情较为清晰,法院取证与责任认定流程较为简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之规定,法院可在一审过程中采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虽然提高案件审结速率,但由于诉讼程序过于粗略,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忽视而损害其权利,导致当事人不满意判决结果情况较多,二审上诉率较高[4]。

2)事实部分。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指出,原告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方可起诉。54例样本案件中,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主要以赔偿损失为主,分为治疗过程费用、精神赔偿以及伤残赔偿3个部分。其中医疗费(35例)是原告诉讼请求中提及次数最多的赔偿项目,且与法院实际判处赔偿医疗费的案件次数相差不大。原因在于医疗费用开支较大,且相应的票据便于收集,起诉过程中证据力相对较强。相比之下,在精神赔偿金的问题上,法院实际支持案例数(16例)与原告诉讼请求案例数(34例)差别较大。这主要归结于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失过于笼统,致使各地法院在实际判处中对此标准不一[5]。同时,精神损失又不同于物质损失,一旦产生相应的精神损害,难以像物质损失一样能及时给予弥补与恢复[6]。

(2)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证据。

客观事实在任何诉讼过程中都是核心组成部分。但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有时很难实现案件认定事实和客观案件事实完全吻合。原因在于一旦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其本身的客观事实已成为过去,法官无法对客观发生事实全面掌握,因此需依靠证据来实现对这种案件客观事实的再现,所映射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终有偏差[7]。由此,本部分以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证据为准。

中国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包含鉴定结论在内的7种材料均可归入证据分类中[8]。其中,鉴定结论已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证据认定过程中的核心证据,被法官赋予“超证据效力”,法官既“以鉴代审”,又以之衡量其他证据,当事人也将鉴定意见视为诉讼成败的关键[9]。在54例样本案件中,有31例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占总案件数的57.41%。其中,鉴定标准主要参考《人体损伤伤残程度分级》来评定伤残等级。受害人损伤情况评定为十级伤残、九级伤残的案件比例分别为29.03%、32.26%,所占比重较高。

3)理由部分。

判决文书中的理由部分是判决文书针对性和说理性的集中体现。《规范》指出,理由部分是由法官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通过分析54例样本案件中的理由部分后发现,大部分判决文书对理由部分的阐述均是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原因在于以争议焦点为说理轴心,层次清晰、简明扼要,并且可以有效避免重复[10]。而在现代过错侵权责任法中,过错侵权责任中的绝大部分争议均可归结为“义务”问题,多数学者认为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没有它,过错侵权责任不可能产生[11]。因此,对于事故发生时民事主体是否尽到相应义务是法官在判决过程中说理的焦点。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民事义务,而作为利益的输出方,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和原告民事权利与请求权项对应。当被告违反民事义务后,其未履行的民事义务将转化为民事责任。在54例样本案件中,32例案例提及安全保障义务,即老年人作为此类体育活动的参与者,面临因运动能力下降而产生自我保护能力弱的问题,若场所管理者以及活动组织者未能对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服务,极易导致老年人出现伤害事故;16例案例提到注意义务,即老年人在参与体育锻炼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注意以履行防止因自身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义务;6例案例提到救助义务,即在事故发生后,因场所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未能及时采取救助行为或救助行为不当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在老年体育活动的不同阶段,参与主体应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义务。

4)裁判依据部分。

裁判依据作为法院用以表述审定最终裁判结果的权威依据,与案件的正当性及合法性密切相关[12]。《规范》对此做出详尽解释,即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法院在审理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中,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民法通则》等法律进行判决。其中,《民事诉讼法》(90.74%)、《侵权责任法》(70.37%)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61.11%)三部法律已成为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判决的重要参照。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正式出台,将于2021年正式实施。该法典将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作为第一编的基础上,将既有的民事单行法(如《侵权责任法》等)进行修改、补充与整合纳入后续各编。其中,由于《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1987年实施)在《民法总则》颁布后依旧适用,虽在一般性规则上,按照新的《民法总则》,但对于某些特殊规定,《民法通则》依旧适用。本研究主要针对2019年7月之前的案例分析,因此文中对《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讨论对日后《民法典》的实施仍具法理意义。

5)裁判主文部分。

判决主文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判定结果,一般是指书写在“判决如下”的内容,是法院对当事人所诉讼的各个事项得出的具体结论[13]。《規范》指出,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明确、完整的处理决定,具体包括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范围。

(1)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

《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方式,其中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都是民事责任主要的承担形式[14]。在54例样本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多以要求责任人进行损失赔偿为主,具体赔偿内容与原告所提赔偿内容基本相符。究其原因在于裁判主文作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事项所得结论,应与当事人对本案的诉求相对应[13]。

(2)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等条款则对具体赔偿范围的计算方式进行规定。在54例样本案件中,法院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范围的判决比例与原告诉讼请求比例基本相同,但在精神损失赔偿、误工、死亡赔偿金等3项赔偿项目中,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比例与法院判决中实际支持此项赔偿比例相差较大。

在具体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方面,被告是由单一主体构成的案件有38例;被告由多主体构成的案件有16例。在38例单主体构成的案件中,被告需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案件多达24例,且其中3例案件是在判定被告不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因造成伤害事实而对原告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在16例多主体构成的案件中,由被告共同承担经济损失的案件高达15例。总体来看,被告承担事故损失比例高于原告,承担的主要责任范围大于原告。

2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的司法诉讼特征

1)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绝大多数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根据2010年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而导致的责任纠纷案件。个人所享有的主要民事权利,本部分所指民事权益包括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因此,《侵权责任法》虽未对老年体育侵权责任做出单独规定,但对于此类案件毫无疑问适用《侵权责任法》。在54例样本案件中,除2起当事人未直接起诉行为人之外,其余52例均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其中7起因法院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侵权者行为无关而判定无责任。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主要形成以下诉讼焦点。

(1)原被告在共同参与体育运动过程中出现运动损伤事故,被告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体育运动过程,只要在运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行为人并不会因体育伤害事实而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但如果行为人因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体育道德或规则而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54例案例中,有5起案例是原被告在共同参与体育运动过程中出现运动损伤事故。例如,在(2016)豫10民终1783号、(2016)京02民终4523号等案件中,受害人以在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对其造成伤害为由,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人对所参加的活动类型、潜在风险等各方面因素的认识,对其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因此,在体育运动过程,只要在运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行为人并不会因体育伤害事实而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但如果行为人因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体育道德或规则而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管理的区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告是否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并非是由于责任人对受害人的加害行为,而是由于责任人未能积极履行法定责任义务,间接导致体育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因此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在(2015)沪民初字第8888号、(2017)苏0791民初360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管理经营者与群众活动组织者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不能免除管理者与组织者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2)体育活动场地对老年人需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管理、预见告诫、通知救助等具体义务。

体育运动因其自身特有的活动属性特征,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社会活动。而体育活动场地作为公共场所,相应的管理者与运营者有权利和义务为活动参与者提供安全有保障的环境。在54例样本案件中,原告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的案例有32例,其中法院判定被告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案件有25例,占78.13%。由此可见,管理与经营活动场地应遵守行业规范的同时,还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1)维护场地公共安全的义务。

场馆经营者或管理者不仅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及设施,定期进行保养修护,确保设备功能的正常运行,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一些特殊岗位人员(消防员、急救人员、安保人员等)足额配备,保证其资质。与此同时,对突发情况也应配备专项的预防及应急预案。例如(2017)湘0723民初102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作为场地管理者对其辖区的器材配置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于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管理的义务。

体育场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有效的管理在风险预防与处理过程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15]。场地管理者应根据场馆人员分布区域以及活动特点规范场地管理、维护场地秩序,尤其是加强对老年体育活动场所的巡视与监管,实时掌控场馆情况,及时发现突发事件并处理。例如(2016)湘0407民初91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场地管理者,在学生进行训练时并未劝阻外来人员进入,导致事故的发生,校方对风险的预估不足,未尽相应的管理职责,故被告应对原告伤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3)预见、告诫的义务。

活动组织者或场馆管理者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运动项目特点预见相应隐患,并做出一定的提醒和防范。如游泳池边地面防湿滑、器材使用规范、场馆使用注意事项等,均需对老年参与者重点注意与关照。例如(2014)成民终字第431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活动规则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有所预见,但在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未采取一定措施降低风险以及未对活动进展的相关情况进行提示和指导,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通知、救助的义务。

对于突发情况,场馆有义务和责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做好留档。对于突发疾病、发生损害的,需由所配备的专业人员进行急救并及时通知医院,以免加重损害,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例如(2018)陕0112民初81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场馆经营者不仅未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还在事故发生后,未配备一定的急救人员导致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致使受害人身体和心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法院判决其承担90%的责任。

3)自冒风险可成为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的有效抗辩。

自冒风险,亦称为风险自负,通常是指原告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形下,主动同意自行承担由被告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从而达到免除被告过失侵权责任的效果[16]。体育活动中通常会将自冒风险分为明示自冒风险与默示自冒风险。在54例样本案中,直接或间接采用自冒风险原则的案例有18例,可见自冒风险在侵权责任认定时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法院在判定此类案件是否适用自冒风险时,通常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参与者是否充分、全面了解所参与运动中蕴含的固有风险及可能发生的运动损害。

固有风险通常与活动密不可分,其作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加者希望面对的,也是吸引参加者参与活动的重要因素,一旦消除这种风险,活动将会失去其原有的属性[17]。参与者在进行体育运动时,本身意味着对固有风险的默示。而且老年人本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身所参加的运动有充分的了解。例如(2016)京02民终452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作为一项竞技体育运动,确有一定风险存在,当事人作为该项运动的参加者对此应有足够认识,参与该项运动的同时亦应承担合理风险。

(2)存在超越规则范围、故意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是适用自冒风险的阻却事由。

体育项目中人与人之间的冲撞是在所难免的,这不仅是比赛的一部分,更是体育运动的魅力所在。但参与者之间的冲撞须是规则范围内的冲撞,如超出规则所限定的范围,或者超越运动本身的性质和目的则将会转变为民事侵权行为。例如(2018)黑0405民初10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山地自行车比赛是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活动,运动本身带有一定的风险,但行为人在离终点50米左右时进行变道,严重违反体育比赛规范,并且将原告撞倒,显然超出了合理竞争的范围,故成为适用甘冒风险的阻却理由。

4)老年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责任划分法律原则适用。

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二元论”原则确立始于《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该法律以归责原则为“主线”,按照“总则+分则”的结构构建。其中,总则内容多围绕过错责任展开,分则内容则多围绕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而展开[18]。在54例样本案件中,除25起是直接提到具体适用的归责原则外,其余案例均未明确指出。基于此,结合25例直接提及适用归责原则案件的实际判决依据,将老年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划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在25例直接提及适用归责原则的案件中,有16个案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未将体育伤害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故在我国应属一般侵权行为[19]。针对一般侵权行为,我国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追责。因此,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主要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对过错责任的阐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便适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该原则是侵权责任归责问题中最主要的适用原则,也是在判定体育运动侵权行为中基本的归责原则之一。

在具体的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判决中,对过错责任的适用不单是指主观行为上的过错,同时亦适用于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预见自身行为而带来不良结果的情况。例如(2013)青民五终字第2372号案例中,死者在参加村委会举办的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而死亡。但法院认为原告对村委会的诉求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死者的死因与参与体育活动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动行为为要件,而是以损害事实作為判定依据,即行为人只要无法证明自身在此事件中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那么其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实际的案件判决过程中,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民事侵权责任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在25例直接提及适用归责原则的案件中,仅有2例用到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2017)辽07民终208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受害者在散步活动过程中,因宠物饲养者将其饲养和管理的宠物置于公共场所时,未系约束带与受害者对狗具有心理恐惧的事实直接结合,造成受害者在惊慌中摔倒受伤,根据无过错原则,宠物饲养者无法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实际上也将公平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之一。不可否认,将公平责任原则纳入归责原则,可有效避免法官过度自由裁决的风险,使公平责任滥用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20]。但值得注意的是,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往往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案件,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措施,并应将其视为侵权案件中的特殊情况之一[21]。例如(2016)豫10民终1783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自愿共同打门球,被告在打球后导致一个球弹起,造成在场界外的原告受伤。发生损害后,被告送原告至医院并垫付医药费。诉讼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击球时违反运动规则,该事件也并非适当的注意义务可以避免。法院认为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25例直接提及适用归责原则的案件中,7例案件法院认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判定在伤害事故中无过错方承担受损害者的部分经济支出。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所承担的比例高达70%,甚至超出部分案件中过错方所承担的责任比例。由此反映出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时,出现不同地区不同标准的情况,甚至存在滥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况。

3  启示

1)强化与完善体育法建设。

人民法院对每起老年体育伤害事故都做详细理由阐述。由于案发背景是在体育运动过程之中,其风险性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与不可控性,故难以将普通侵权案件作为参考。目前我国对此类体育侵权案件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手段相对单一,缺乏具体法律予以参考。建议最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指导性案例,为该类案件的处理与判决提供相应指导。同时在案件事实、理由叙述等方面,应将老年体育运动的特点与日常生活经验相结合,在行为人行为是否符合运动规则、是否履行各自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等方面做出更加明确的阐述。

我国现行《体育法》体现的多是其管理性,对相关体育参与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尚无明确规定。而我国老年体育事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体育法》更是难以加以援引。鉴于此,应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科学系统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制定针对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特定专项法律、法规。

2)建立老年权益救助机制。

老年人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势必使其在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遇到困难。我国法院处理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时,过分注重“伤害”发生,而忽视“过错”是否存在,难以体现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这不仅没有考虑到老年人身份的特殊性,也违背体育运动的特性。对此,可通过建立老年权益救助机制,在权益维护、法律救助等方面予以老年人更多权益保护。

3)加强老年体育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诸多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在于老年人锻炼方式的错误,以及专业性指导和帮助的缺失。因此,应着力加强老年体育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尤其要提升从业人员相关老年体育健身知识的普及能力、运动风险的防控能力以及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等,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从业队伍。

4)有效整合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四方力量,构建“四维一体”的老年体育安全工作网络。

老年体育安全的维护不能仅凭老年人自身,还应通过政府、社会、市场、家庭等主体,共同构建老年体育安全工作网络。其中,家庭要提升体育认知水平,鼓励老年人多参加体育锻炼,同时要强化侵权法律规范以及体育锻炼知识的学习;市场应积极提供丰富的老年体育产品,诸如体育保险、专用器械等,根据不同人群条件及需求,在产品设计上予以区分;社会需理性对待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避免因噎废食;政府在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体育健身环境的同时,还应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凝聚各方力量推动老年体育事业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促进老年体育事业的开展是我国健康老龄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诉讼不仅是维护老年体育参与者权益的有效方式,更是确保老年体育事业顺利开展的保障。总体而言,追究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并非是解决此类争议的最有效方式,更为重要的是要做好日常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老年体育各参与主体应明确各方责任,尽到各自义务,以此来降低事故的发生率,确保老年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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