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贯彻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2020-12-17刘东晓牛海林孙新锁赵国存
刘东晓,王 停,牛海林,孙新锁,赵国存,谢 欢
(河北省农药检定监测总站,河北 石家庄 050031)
农药经营环节是整个农药管理链条当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是连接农药生产与使用的桥梁和纽带。为了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环节的监管,为更好地落实农药经营许可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河北省制定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有效推进了全省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落实。
1 农药经营许可地方配套政策情况
1.1 《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为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农药经营许可的审查,指导河北省各市、县农业部门因地制宜地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共七章三十三条。明确了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的总体要求、申请材料基本要求、审查人员及组成形式、审查内容、流程及结论等内容,一是细化农药的经营许可审查内容。二是对审查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明确了实地核查情形和审查流程。四是规范了审查结论。
1.2 《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规定,发布了《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河北省在限制使农药定点经布局规划编制过程中,采取由省农业厅提出布局原则和标准,各设区市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标准,设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使用农药布局并上报省厅;省农业厅对各市上报情况进行汇总、研究和平衡,再次反馈各市进行修订,形成同意意见后上报汇总,发布规划。2018年1月7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河北省下发了《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布局规划〉的通知》。全省设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1 300个,点的位置具体到乡(镇)和村,同时对限制使用农药第店经营的审批提出了指导原则。
2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审批情况
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为了保质保量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审查工作,河北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2.1 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批程序 农药经营许可属于新增许可项目,我厅按照工作程序,向省编办提交了《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报告》,理顺了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渠道。为了规范许可程序,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药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详细说明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办理的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机构、决定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等,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制定了《农药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对农药经营许可办理的环节、每个审批环节的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方便群众监督。
2.2 指导全省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与其他省份相比,有着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河北省行政审批改革,80%以上的市、县(区)成立了行政审批局,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由审批局负责;还有部分市、县(区)没有成立行政审批局,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再有一种情况,虽然成立了行政审批局,但由于种种原因,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仍有农业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局与农业农村局是两个平级的相对独立机构,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开展也因此在个别地区产生了不协调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为了确保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河北省印发了《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农药经营许可审批职能在农业主管部门的,要依法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赋予的农药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等全链条管理职责;农药经营许可审批职能划转到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履行农药经营许可审批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农业主管部门在做好协调、配合和业务支持的同时,承担农药经营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2.3 组织开展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根据《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全省共设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1 300个,大多设置在乡镇,量大面广,情况复杂,统一集中到省办理,限时办结难度大,且增加跑办时间和办理成本。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意见》,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创新便民利企审批服务方式,河北省印发了《关于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审批步骤进行了优化:1.省农业厅委托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人的营业场所及库房等,对照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实地核查报告;2.各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对所属各县(市、区)上报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审查,上报省农业厅;3.省农业厅对各市上报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步骤的优化,极大地方便了农药经营单位申报农药经营许可证,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作用,为今后强化监管奠定了基础。
3 工作中特殊情形与处理情况
在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落实过程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遇到了很多特殊问题。我们结合本省工作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了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实施。
3.1 关于农药出口贸易企业办理限制使用经营许可 进出口企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但是,由于进出口贸易公司办公地地点一般都设立在城市市区,在制定《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时,主要考虑的是大田用药,对于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未予以考虑。从农药经营实际出发,针对出口贸易公司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可以不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备注“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仅限出口”,为出口贸易公司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开辟通道,促进了我省农药出口贸易。
3.2 关于县以上城区鼠药经营许可和布点问题 按照农业部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年版)》,其中有8种杀鼠剂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在制定《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时,对城市灭鼠经营杀鼠剂的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位。鉴于此,我们从实际出发,印发有关规定,县以上城区专门从事鼠药经营的,办理农药经营许可可以不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限制。县(市、区)级城区、设区市辖区每个城区专门从事鼠药经营的,原则上不超过2家。对符合条件的,先到先办,择优办理。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且备注“仅限杀鼠剂”字样,解决了城市灭鼠用药经营的特殊需求。
3.3 受限制使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委托,加工该农药后,受托加工的农药生产企业如何经营该农药问题 如果受委托加工企业销售该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取得相应经营范围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3.4 对央企在我省设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如何办理其农药经营许可证问题 2018年12月,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北京企业)河北分公司拟在石家庄办理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农药经营许可证。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属于中化化肥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单位,且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属于不同省份。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建议石家庄市农药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为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是,鉴于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要求分公司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时,提交总公司同意其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的有关说明或证明,为将来该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做好前期准备。2019年1月29日,石家庄市为其办理了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4 农药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
4.1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但是,这项规定在实际操作当中却存在很多困难。首先,农药经营门店大多设置在乡镇,量大面广,情况复杂,统一集中到省办理,限时办结难度大,且增加跑办时间和办理成本;其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面对上千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其实地核查只能是委托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来完成,但由于工作程序等问题,书面审查结束,再委托市县实地核查,再返回省农业农村部门,2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非常紧张;第三,农药经营者的监管,主要是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来完成的。建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下放到设区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4.2 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规定有待改进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该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不强。首先,某个地市级区域甚至是县(区、市)级区域内,农药经营者所使用的电子台账系统种类繁多,版本各异,如何讲这些不同版本的电子台账系统的数据,传送到农业部规定的平台,难度较大;其次,缺乏对上传数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哪些经营数据是必须上传的、如何确保上传数据的真实性、不按照规定上传数据如何处罚等,目前都没有具体规定,不利于此项工作的开展。
4.3 农药经营相关技术规范有待健全 目前,农药经营环节相关技术规范,在我国基本属于空白。建议尽快建立相关标准和规范,为提升农药经营整体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一是建立农药经营行为规范,对农药经营各项行为提供可遵循的规范标准;二是制定农药经营场所(营业、仓储)技术规范,明确农药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生活区有效隔离、远离饮用水水源等标准;三是制定农药经营台账技术规范,明确农药经营台账的基本内容、管理方式、档案建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