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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农民工务工劳动保护对策研究
——以吉林省为例

2020-12-17王玉辉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12期
关键词:劳动保护福利农民工

王玉辉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3)

一、疫情下加强农民工劳动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爆发并蔓延。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小的冲击和影响,尤其给餐饮、旅游为代表的服务行业带来较大冲击,致使不少服务性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原因在于:一是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方式和途径决定了服务行业成为重灾区。就以餐饮业、旅游业为代表的服务行业而言,其行业运行往往需要人与人的直接接触或是形成人群聚集,因而这些行业的运行往往为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提供了条件;二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我国消费市场带来影响,使得我国各个行业受到冲击。参与各个行业的劳动者的收入在疫情冲击的影响下亦随之降低,个人消费能力亦随之下降,进而导致消费者市场整体上处于疲软状态,人们消费处于紧缩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以餐饮、旅游为代表的服务性行业恰恰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要行业。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在全国范围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得以确立。这一经营模式的确立使得以人民公社、生产队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营模式被彻底取消。这为农村劳动力的解放提供了必要条件。由于城市聚集了更多的生产资料,更多的资本具有更为先进的社会化生产理念,农村剩余的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务工人员数量逐渐增加。这一群体往往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从人口年龄结构来看,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为青壮年,老年人在这一群体所占比例较小;二是从人口的文化程度来看,多数进城务工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程度不高;三是从进城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来看,受到文化程度的限制,进城务工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往往具有短期性、临时性;四是进城务工人员往往在家里具有承包地,在农忙时节,这些务工人员回家从事农业生产,到农闲时节再次进城务工,因而亦被称为候鸟式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的增加,使其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

从农民工进城务工和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工群体属于社会底层群体。农民工群体的这一社会地位的定位是由其自身以及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其一,就农民工群体的自身状况而言,大多数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以及文化程度较低,由此决定其进城务工只能从事一些对受教育程度以及文化程度没有较高要求的职业。这些职业多数属于低收入职业,因而从事这些职业的农民工的收入亦较低。其二,就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状况而言,我国自建国初期即确立了“一化三改”的社会建设战略。一化即实现工业化,三改即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工业化作为我国社会建设时期的重要战略目标,着力推进重工业的发展成为这一目标的重点内容。发展重工业的必要条件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政策关照。在资金投入方面,依靠农业发展获得资金支持重工业发展成为唯一可行的选择。压低农产品价格,通过“剪刀差”的方式使大量的农业积累资金流向工业,确保了重工业的优先发展。此外,大部分重工业集中在城市地区,为了保证从事重工业生产的产业工人的生活稳定,国家建立了城乡二元体制,即城市居民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而农村居民则不能享受这一福利待遇,由此导致城乡差别的加剧。我国长期对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采用不同的政策,导致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使其劳动力市场也存在二元特性。虽然近年来取消和废除了针对农民工的种种限制政策,但短期内难以根除。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作为社会底层群体的农民工所从事的服务行业受到较大的冲击,对农民工群体的劳动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其现实意义在于以下方面:一是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三是有利于实现农民工群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和谐。

二、疫情下农民工劳动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

事实上在我国,农民工的劳动保护面临着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而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得这些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其一,用人单位往往忽略农民工的劳动保护,使其与其他工作人员在劳动保护方面形成差别待遇。由于农民工往往从事技术含量低的职业,用人单位对于其劳动保护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多数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配备专项的劳动保护工具和设备,对于农民工劳动保护的资金投入亦极为有限,进而导致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难以获得有效的劳动保护。以吉林省为例,本文作者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朝阳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二道区走访四家个体性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发现在四家汽车维修企业从事电焊、发动机维修的技工多数是来自长春市郊区的农民。从事电焊的农民工告诉作者,用人单位除了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以及基本的耐用性的劳动保护工具(例如,电焊护目镜)外,没有其他相应的劳动保护工具或必要的福利产品。电焊工王先生告诉作者,其自2018年来到其现在工作的这家汽车维修企业,除基本的劳动保护工具外,几乎没有得到其他劳动保护福利,一副电焊手套要用很长时间,直到实在不能使用时,企业会依据申请发放新手套。事实上,按照国家工业生产标准,电焊手套使用寿命是有严格标准的。王先生向作者反映,其使用的电焊手套已经远远超过了使用期限。戴着这种电焊手套从事电焊作业无法起到相应的保护作用,极易对电焊操作者造成身体伤害。2019年,一位新进厂实习的电焊工就因为佩戴了过度使用的电焊手套导致手部严重烧伤。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汽车维修行业虽然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冲击,但是业务量总体上还是维持在中等水平。在车辆维修的过程中,修理人员往往需要与车辆驾驶员或车主对车辆出现的问题进行面谈,进而增加了感染病毒的几率。此时,汽车维修企业虽然为维修人员提供一定数量的口罩、洗手液等劳动保护设备,但是其数量不能满足基本的需求。此时,农民工往往需要自掏腰包购买相应的疫情期间的劳动保护设备。相反,在上述四家企业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却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工厂所提供的劳动保护工具以及其发放的劳动保护福利,在疫情期间工厂还增加了劳动保护工具以及其发放劳动保护福利的力度。当问及四家汽车维修企业的负责人是否及时、有效地向工厂的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工具并发放劳动保护福利时,四家汽车维修企业的负责人均承认并没有,可见农民工与其他工作人员在劳动保护方面形成差别待遇。

其二,农民工劳动保护工具以及劳动福利的发放没有相应的国家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定,多数企业以不知执行什么样的标准为由拒绝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工具以及劳动福利。目前,虽然我国社会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国家对于社会成员的劳动保护愈加重视,但是在农民工劳动保护方面仍然没有出台专门的、具有权威性的、统一的法律规范,致使农民主张获得劳动保护工具以及劳动福利的发放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之下。很多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拒绝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工具以及劳动福利,农民工正当的劳动权益因此受到严重损害。作者走访了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设备锻造厂,李先生是这家设备锻造厂的一名工人,来自吉林省榆树市。李先生告诉作者,其于2019年在这家工厂打工。由于其从事锻造工种,每天面对高温锻造炉工作,属于高温环境作业工种。2012年6月29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印发。从那时起,全国各地区根据各自情况,制定了按月、按天和按小时发放三类不同的高温津贴标准,每月约为200到300元不等。李先生认为,其所从事职业应当常年享受这一补贴待遇,于是向企业提出这一请求。企业的答复是,这一规范性文件仅仅适用夏季时期参与劳动的劳动者,不包括高温作业的情形。李先生提出,其在夏季高温时亦未获得这一补贴待遇。企业答复,对于农民工劳动保护工具以及劳动福利的发放没有相应的国家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定,李先生提出的这一请求没有相应的依据。新冠疫情爆发,为了防止疫情的传播扩散,工厂响应上级号召加强疫情防控,工厂各个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进行作业。一方面,佩戴防护口罩增加中暑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劳动者耐不住高温,不能规范佩戴口罩作业,又可能带来感染风险。由于李先生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其佩戴口罩呼吸困难,因此请求工厂为其配备相应的降温和通风设备。但是李先生向工厂提出后,工厂的答复却是李先生佩戴口罩作业不会受到过多影响,对于农民工劳动保护工具以及劳动福利的发放没有相应的国家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定,李先生提出的这一请求没有相应的依据。

其三,农民工劳动保护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关注。事实上,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在没有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亦没有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规制的情况下,相应的政策亦没有予以支持和关注。作者在吉林省吉林市一家化工企业走访调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刘先生告诉作者,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更是把安全生产摆在了突出位置,多次强调本质安全、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劳动者是社会价值的创造者,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是生产企业应当尽到的责任。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也明确了在安全生产中企业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义务。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该企业建立了相应的劳保用品管理规定和发放标准。劳保用品划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就一般性的劳动防护品而言,无论工厂的正式职工还是临时招聘的农民工都能按时定量地发放,但是对于特殊性质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临时雇用的农民工往往难以做到百分之百的发放到位。刘先生告诉作者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对于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工具以及劳动福利的发放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企业负担过重,可能无法承受这一笔开支,农民工群体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用人单位对此并非没有给予重视,主要是成本过高,企业在采购特殊的劳动保护工具设备时,无法获得政府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补贴,因而无法给提出相应要求的农民工予以满意的答复,进而保持沉默。刘先生给作者简单计算了一下特殊性劳动保护设备的成本投入。在化工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劳动保护设备主要包括五大类型:手足部防护、眼面及听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工装衣帽及身体防护。其中,手足部防护主要以手套、特殊制品胶靴、胶鞋为主,这一类型的劳动保护设备属于一般性的劳动保护设备,其相应的成本亦较低,全场全员均可以定时定量配发。工装衣帽亦属于一般性的劳动保护设备,其相应的成本亦较低,全场全员均可以定时定量配发。但是对于眼面及听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身体防护设备均属于特殊性质的劳动保护设备,其造价成本较高。一套完整的眼面及听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身体防护设备的批量采购价格一般在1500元~2000元,而且这些设备受到化学制剂的污染,往往仅仅具有一次使用的功效,无法重复利用。大量使用上述特殊性质的劳动保护设备必然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增加。这种情况下,企业对上述特殊劳动保护设备的发放就必须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除非在特定的工作场合,预防人身受到严重损害,必须配备身体防护、呼吸系统防护外,对于农民工往往就不配发眼面及听力防护的特殊性劳动防护设备,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目的。此外,在化工行业,不给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工具、不发放劳动保护福利是一种惯例,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关予以指正和批评。在民不举官不究的状况下,本企业遵从这一惯例未觉得有什么不妥之处。因此,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设备的发放从来都是出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使得企业的经营效益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企业更加难以负担高昂的特殊劳动保护设备的成本,缺乏政府相应政策的支持和关注,为农民工配备完整的特殊劳动保护的难度再次加剧。

三、疫情下增强农民工劳动保护的策略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得沉积多年的农民工劳动保护问题一一浮出水面,针对各项现实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策略。具体而言,提高农民工劳动保障水准,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应当采取以下积极策略:

一是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实现农民工劳动保护的标准化、制度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确定党的基本政策以及党的基本治国方略。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以及各项改革必须做到于法有据,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超越法律。因此,完善国家各项法律规范,使法律的规制深入国家各项事业是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民工劳动保护水平的提升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事关经济社会的总体稳定。以法律作为调整农民劳动保护关系的重要手段,使农民工劳动保护实现制度化、正规化是明智之举、必要之举,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由之路。这一法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农民工人员身份的确认,农民工劳动保护设备的发放标准,农民工劳动保护福利的发放标准,农民工向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保护设备发放,劳动保护福利的权利以及救济,政府对于农民工劳动保护设备,劳动保护福利的补贴以及政策支持,用人单位执行农民工劳动保护设备发放以及农民工劳动保护福利发放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二是政府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积极鼓励、扶持企业增强农民工劳动保护水平的提升。政府部门应当通过调研,及时了解农民工劳动保护的现实状况,针对企业生产中面临资金短缺的现实问题,积极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建立政府、企业联合互通的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此外,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监督,防止企业借助降低劳动保护水平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作者就农民工劳动保护工具以及劳动福利的发放没有相应的国家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定,走访了长春市劳动监察大队,该机构的执法人员告诉作者,在劳动监察层面,多数企业以不知执行什么样的标准为由拒绝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工具以及劳动福利应当属于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与其他用工享有同样的劳动保护待遇。不能以针对农民工群体劳动保护待遇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向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工具以及劳动福利。劳动监察部门一经发现这一行为会对用人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由此可见,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在保障农民工劳动保护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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