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
2020-12-17王利伟
王利伟
(吉林省通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137200)
猪肉及其相关制品是人们餐桌上最主要的肉类食品之一,我国每年对猪肉的消耗量巨大,保证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和安全性与百姓民生密切相关。为保证猪肉食品安全,我国规定在生猪屠宰前后必须要严格做好相应的检疫工作,只有检疫合格才可使猪肉产品进入市场,对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必须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市场,这样才能对百姓健康提供保障。
1 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中的主要制约因素
1.1 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的权责配置不清晰
清晰的权责配置是保证执法行动顺利有效开展的基础,在当前我国一些地区的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中,由于现行管理机制中并没有对县、乡级别检疫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权责进行明确清晰的划分,导致检疫工作开展中缺乏明晰的权责作为指导,对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开展造成制约。
1.2 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一些地区的基层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队伍成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检疫监督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强,不能满足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需求。加之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压力较大,很多地区本身工作力量就不足,限制了检疫监督执法工作落实的有效性。
1.3 生猪屠宰检疫操作的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本身是有一定专业性,要保证检疫结果的可靠性,还必须要保证在进行检疫过程中操作具有较高的规范性。但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在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实践中,由于检疫人员对相关规定把握不到位,检疫技术落后,且监督管理不严格,导致在实践操作上存在问题,影响检疫效果。
1.4 部分养殖户配合检疫监督的意识和意愿不强
在当前一些地区,由于养殖户本身文化水平不高,对我国动物疫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缺乏了解,片面关注眼前利益和个人便利,不愿配合检疫部门开展工作,瞒报逃检,或违规处理病死猪,不经限制检疫工作开展,还可能造成较严重的社会危害[1]。
2 做好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建议
2.1 完善生猪屠宰检疫监管责任制度体系
在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中,首先可以通过完善其监管责任制度体系,细致划分检疫监督执法责任,确保各级、各部门责任分配的科学性,并要保证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头上,为工作人员履职提供明确指导。同时,遵循权责对等原则,对应进行权利配置,确保执法人员在履行责任过程中有相应的权力作为保障,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队伍建设
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还需要以强大的工作队伍作为保障,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应加强对全体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人员的系统培训,强化其专业素质,提高其业务能力,满足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开展的需求。同时适度吸收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工作队伍中,提升工作队伍战斗力,为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2.3 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操作的规范化监督
在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开展过程中,还要全面加强规范化的监督,对执法人员操作规范性提出明确要求,并灵活运用现场检疫记录,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群众监督,上级监督考察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操作现象,更有效地发挥检疫监督执法的作用。
2.4 加强面向养殖户的动物防疫宣传教育
针对养殖户配合检疫监督执法意识和意愿低的问题,在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行动中还需要加强面向养殖户的动物防疫宣传教育,结合案例让养殖户明确检疫工作的意义和动物疫情可能导致的危害,加强对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度,自觉配合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并按规定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避免给食品安全造成隐患[2]。
综上所述,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是生猪养殖到百姓餐桌之间的重要把关环节,只有真正把好检疫关,才能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同时这也是生猪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当前时期,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要提高对本职工作的重视,落实好检疫监督执法的各项工作,保证检疫的全面性和可靠性,发挥好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