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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防控研究

2020-12-16杨薇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0年20期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控互联网金融

[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越来越深入,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缓解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金压力,但另一方面,互聯网金融基础资产构成复杂,在证券化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新的风险。在介绍我国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对此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能够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和较高信用等级的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其发展之初就缓解了美国银行业的流动性困境,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部分企业尝试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2004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两个文件的出台让我国资产证券化走上了规范运营的道路,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步人规模发展阶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股东投资或机构投资,资金来源有限且融资渠道狭窄,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迫切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消费信贷和小额贷款等业务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了持续不断的未来现金流人,而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盘活存量资产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与扩张具有重要意义。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极大的满足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需求,这促成了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生。

2013年7月,阿里小贷破冰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身陷资金困境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开辟出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自此以后,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融合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落地,由于ABS产品的高收益性,一经推出便吸引了众多投资者。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盘活了企业的存量资金,拓宽了融资渠道,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进一步壮大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时间较短,实践经验尚浅,且业务具有隐蔽性,因此其潜在风险也较大。

2 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杠杆,但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基础资产本身存在违约风险,而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机制尚未成熟,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暴露出了许多新的风险。

2.1 互联网金融基础资产存在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互联网金融通过消费信贷和小额贷款等业务获得了持续的未来现金流,这些源源不断的现金流成为了资产证券化的偿付基础。消费信贷和互联网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多为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该类贷款通常具有金额小、数量多、质量参差不齐的特点,且贷款审批流程简单,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互联网贷款违约率较高。对于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这类背靠大型电商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由于其掌握较为详细的客户信息,所以贷款资金状况能够进行有效监控,违约率相对较低。而对于其他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依托大型电商平台获取客户数据,对贷款对象的评估有限,所以贷款违约率较高,一旦基础资产现金流断裂,资产证券化产品便可能出现无法偿付的情形。此外,借款人的提前偿付行为也会对未来现金流造成影响,因为本金的提前清偿将导致利息收益的减少,给资产池造成压力,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顺利偿付带来阻碍。

2.2 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流动性风险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二级市场上交易量较低,根据Wind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企业ABS产品发行规模总计10860.57亿元,二级市场成交额合计2989.12亿元,二级市场缺乏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较低的原因主要为:一方面,企业ABS产品的基础资产差异较大且产品设计非标准化,导致产品估值定价的难度较高,给二级市场的流动增加难度;另一方面,交易所的准入门槛较高,限制了普通投资者的进入,所以投资者只能将产品持有至到期。对于企业,由于流动性不足,投资者往往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导致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对于投资者,ABS产品无法迅速变现,增加了投资者的资金压力,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下降。

2.3 信用评级机构存在道德风险

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产品优劣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级机构给出的证券评级,当基础资产质量恶化时,评级机构可能会相应下调产品评级,导致投资者对产品进行抛售。而证券发行人与评级机构天然存在利益关系,评级机构为了争揽客户,进而获得更多收益,可能存在盲目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的现象,例如,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次级贷款产品的信用评级普遍较高,而高评级产品引来投资者的热烈追捧,为日后危机的爆发埋下隐患。评级机构除了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外,通常还提供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使得评级机构与被评级企业之间存在难以分割的利益往来,使评级机构难以保持独立性,存在道德风险。

2.4 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法规相对缺乏,导致互联网企业风险性事件频繁发生,给投资者带来极大损失。同时,对于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监管层对于相关业务的审批持审慎态度,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ABS业务主要集中于阿里巴巴、京东、宜人贷等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集中度非常高。但是即便对于实力雄厚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申请手续依旧繁琐,且审批周期较长,而对于实力薄弱的中小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获得融资则是困难重重。此外,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有时并不是“真实出售”关系,这使得风险隔离机制的作用难以发挥。

3 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控对策

资产证券化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开辟了新出路,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着诸多风险,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此,规范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其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将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一步融合与发展。

3.1 防范基础资产的违约风险与提前偿付风险

基础资产所带来的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为整个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资金来源,所以,防范基础资产的信用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是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对于违约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充分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评估,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渠道,多方面考察借款人的征信状况,并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体系,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对逾期借款及时催收,并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对于提前偿付风险,计划管理人需要利用大数据对提前还款比例进行预测,通过对产品的多样化设计,丰富资产池的资金流结构,将个别产品的提前还款风险稀释。此外,发起人在制定原始贷款合同时,规定提前还款需支付的补偿费,尽可能降低提前还款比率。

3.2 提高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低,这不仅增加了发起人的融资成本,也给投资者带来了资金压力。提高产品流动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继续推进资产证券化产品回购。2018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其中担保品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因为三方回购使产品标准化程度更高,有助于改善ABS产品的流动性;第二,鼓励更多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者主要集中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度低,所以,有必要降低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的准入门槛,让更多投资者参与进来;第三,完善做市商机制,促进ABS市场价格发现。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整体的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报价区间能够提高投资者参与交易的积极性。

3.3 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首先应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改善评级机构内部治理体系,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机构行业整体公信力。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应定期对评级机构开展现场、非现场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建立评级机构优胜劣汰和退出机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第二,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原则,证券发行人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对于中途更换评级机构的行为,发行人必须给予充分的解释。评级机构同样需要遵循信息披露原则,包括及时披露评级方法、评级模型、评级程序、跟踪评级制度等相关内容。第三,推广投资人付费机制,切断评级机构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利益链条,并逐步降低投资者对于外部評级的依赖。

3.4 完善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法规正在相继出台,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分业监管,相关法律层次较多,市场间缺乏互通,因此,统一各类法律法规,明晰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尤为重要。只有从法律层面对各类主体进行清晰界定,才能真正实现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才能切实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另外,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法律、税收、评估、担保等多个领域。因此,加强相关领域的行业规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将为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扫清障碍。

[参考文献]

[1]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2014 (10).

[2]杜忠鹤.从京东白条看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应用[J].商业经济,2018 (01).

[3]赵子如.互联网十非标金融资产证券化[J]中国金融,2016(03).

[4]刘丽娜.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实践及政策思考[J].金融监管研究,2014 (03).

[作者简介]杨薇(1985-),女,辽宁沈阳人,中级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区域经济、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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