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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一带一路”环境下我国农业多功能性与贸易谈判立场

2020-12-16胡建华

广东蚕业 2020年1期
关键词:贸易谈判立场一带

胡建华

刍议“一带一路”环境下我国农业多功能性与贸易谈判立场

胡建华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国际关于农业多功能性的激烈讨论从未断绝,我国农业多功能性与贸易谈判立场也一直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落实,加强了我国农业多功能性,为我国贸易谈判也提供了更多资本。文章分析了我国农业多功能性,及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的贸易谈判立场,并提出了相关方案,以期明确我国农业多功能性立场,更多地确保我国农业稳定持续的发展。

“一带一路”;农业多功能性;贸易谈判;立场

关于农业多功能性理念的认可程度,不同国家的意见也各不相同,其已然是贸易自由主义以及农业保护主义讨论的重点。欧盟、韩国以及日本等依赖于农产品进口的国家普遍认可这一概念,而美国以及凯恩斯集团等依靠出口农产品的国家则普遍持反对意见。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规避农业多功能性为发达国家作为环境标准,所以针对农产品设计出口壁垒,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一带一路”倡议之下,我国同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更为频繁,而农产品进出口自然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农业多功能性以及贸易谈判立场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是否认可农业多功能性以及处于何种贸易谈判立场依旧是我国学者关注的重点。

1 农业多功能性

集合国内外研究成果而言,农业多功能性可以总结为农业具备供应农副产品、加快社会发展、维持政治稳定、继承与发展历史文化以及调节自然生态等多种功能,且不同功能展现为不同类型的分功能,多项功能之间彼此依存、制约促进,形成多功能有机系统的特点。我国多功能性总计分为4个方面:(1)确保国家粮食的安全性以及社会稳定性;(2)为众多农村富余劳动力供应就业岗位;(3)维护水土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4)优化农业生产条件以及居住环境。事实上,国际关于农业多功能性概念的争论可以视为欧盟、日本以及韩国等需要大量进口农产品的国家希望借助农业多功能概念实现对国内农业以及农产品市场的保护,以保持其高度农业保护政策,而美国与凯恩斯集团国家则希望通过反对农业多功能概念,以促进基于对比优势基础之上完全的农产品自由贸易。我国在“一带一路”贸易期间,应秉持着反对利用农业多功能理论开展贸易保护主义的同时,也需要合理运用这一理论加快我国农业多种功能的发挥。

2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情况与立场策略

关于农业多功能性方面的问题,我国政府当前尚未给出较为明确的立场以及观点,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方面较为复杂。一方面,我国本就是农产品出口规模较大的出口国,出口品种包括蔬菜、肉类以及水果等,出口目标以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等国家为主。就该方面而言,我国同其他部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相同的担忧,即担忧被欧盟、日本以及韩国等国家通过农业多功能性作为影响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条件,进而约束我国农产品出口情况,所以理应认可农业具有多功能性,但不可同贸易之间有关联。

另一方面,我国也是农产品进口规模较大的国家,其中以大豆、玉米以及小麦等农作物作为主要进口品种,在加入WTO之后,基本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而“一带一路”落实之后更是如此,如何应用WTO绿箱政策,借助技术壁垒约束其他国家农产品大量进口对我国市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属于我国政府关注的问题,就该方面而言,我国同欧盟、韩国以及日本之间存在相同关系。

如今,我国尚未针对策略利弊予以测算,但结合现有学者研究结果显示,认为我国应将重点放置在小麦、玉米以及大豆三个相对关键的进口农产品,以此判断我国农业的多功能性。具体原因在于就我国未来长期发展而言,因为对比优势的影响,小麦、大豆以及玉米进口量依旧将进一步增加。注重农业的多功能性,或许能够令我国在同农产品出口国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增加一定的筹码,从而避免国外进口产品对我国国内市场造成严重的冲击,实现对国内小麦、玉米以及大豆生产商利益的保障。

就绝对量方面而言,我国是当前世界规模较大的稻米出口国,然而国际形势却已经逐渐产生变化,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落实之后,我国已经呈现进口增加,而出口下降的趋势,其中以越南占比最高,普遍维持在60 %~65 %之间。而在出口方面,我国当前在“一带一路”中出口的主要国家包括蒙古、菲律宾以及巴基斯坦。据此可以认为,若不存在其余意外,我国大米前三个主要出口国家于短期之内并不会出现明显变动。而上述国家将农业或是稻田多功能性作为借口以实现对我国大米出口建立壁垒,从而保护本国大米或是稻田产业发展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同时,我国也无需担心他国运用农业多功能性约束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农业多功能性普遍是被欧盟、日本以及韩国等作为维护本国粮食安全的技术壁垒方案,而需要保护的粮食品种一般以水稻、小麦等需要大规模种植的品种或是主食品种,而并非辅食类品种。所以关于我国主要出口产品,即蔬菜、水果以及肉类等农产品来说,各个国家普遍是借助动植物卫生检疫等并不是贸易技术壁垒的方法来约束他国产品进口。因此,我国可以尝试借助更改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以实现对他国农产品进口的限制,而其他国家同样能够运用该方式以约束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由此可见,该点同农业多功能性问题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3 “一带一路”下我国未来农业的多功能性立场研究

3.1 设立相关研究经费

我国政府应从既有财政支出之中独立列出一项专业的研究经费,用以深入研究我国农业多功能性立场相关问题。其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包括各个国家与农业多功能性方面保持的立场、可能出现变化的概率以及我国工业利益不同类型影响;详细讨论日本与欧盟等在该方卖弄表现支持的国家其所持有的观点以及所采用的方式,时刻关注其研究动态以及在国际之中的具体措施;详细讨论美国等持反对意见的国家反对的根本原因以及所采用的方式,时刻关注其当前的研究动态;针对我国进出口关键的农产品,例如大米、水果以及蔬菜,近些年以及未来的进出口量变化情况,尤其针对未来进出口量的高低予以客观且动态化的预估;计算以及对比当前我国关于农业多功能性不同立场的利弊情况。

3.2 加大同主要国家农业合作研究项目投资力度

我国政府应从宏观战略资金之中,运用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同主要国家农业合作研究项目之中,以实现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以及研究单位联合进行的可持续农业及农产品贸易讨论,借助联合项目的进行,不仅有助于我国了解其他国家农业生产的情况以及有关数据,同时也为我国农产品贸易谈判夺得主动权。不仅如此,还可有效拓展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中的影响力,提高我国的战略意义。

4 小结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针对农业多功能性问题不可继续保持模棱两可的态度,而是应该在短时间内明确针对农业多功能性的立场,且明晰立场之后,借助支持或是反对农业多功能性理念,同他国开展农产品贸易谈判过程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以保证我国农业发展的安全。

[1]戚亚梅,钱永忠,郭林宇.“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和实现路径:从技术性贸易措施角度的思考[J].世界农业,2016(8):186-191.

[2]王纪元,肖海峰.“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中东欧农产品贸易特征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35-43.

[3]孟高飞.“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中国与中亚5国蔬菜类农产品贸易竞争性与互补性研究[J].世界农业,2018(03):106-113.

[4]刘春鹏,肖海峰.“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北欧国家农产品贸易——互补性、竞争性与发展潜力[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

[5]敬莉,强铮.“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巴基斯坦产业贸易合作路径研究——基于RTA和OBC系数分析[J].新疆财经,2019(3):72-80.

胡建华(1984- ),男,湖北武汉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英语教育。

F752

A

2095-1205(2020)01-41-02

10.3969/j.issn.2095-1205.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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