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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概述

2020-12-15鞠万仿胡勤志

西部论丛 2020年14期
关键词:调解

鞠万仿 胡勤志

摘 要:作为ADR的一种重要形式,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减轻诉讼压力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传统的调解制度在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下,孕育出了在线调解这一新兴纠纷化解方式。结合法院系统正在开展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探讨我国诉讼在线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调解;在线调解;调解机制

一、调解

调解是指纠纷发生后,发生纠纷的主体各方通过寻找中立的且各方均认可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在调解人的主导下引导纠纷各方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从而化解纠纷的一种活动(这里所讲的调解主要在物理空间的范围内进行)。近年来,调解制度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更多的学者对于调解制度的讨论主要关注点在调解制度的优势,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如何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已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普通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维权意识显著提高,从而促使国家建立满足普通大众的纠纷化解公共产品,调解以其高效、灵活、保密、廉价等优势在这些公共产品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按照不同的类型划分,我国调解制度经历了从国家调解到社会调解,从精英调解到职业调解的转变。科技进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工作、思维方式,也推动了调解制度的现代化,催生了新类型调解。

二、在线调解与ODR的关系

在线调解是指纠纷各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调解人的主导下通过音、视频等网络信息途径进行沟通并达成较为一致意见,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形态。在线调解与传统调解最大的区别在于物理空间的变化,在线调解利用的是互联网空间,传统调解则是真实存在的物理空间。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重新认识在线调解:1.在线调解与传统调解实质上是一致的,均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作为调解员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解决协议的一种活动。2.在线调解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的调解。从整个流程的开始到达成解决协议均在网络空间完成。3.在线调解的基本流程为:发生纠纷后,由纠纷各方在线上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线调解机构运用现代网络技术给各方提供一个虚拟空间,让当事各方在自己选择或调解机构指派的调解员的主持下,通过网络通讯技术各方在线上充分沟通以解决纠纷。与传统调解模式相比,在线调解的“科技含量”更高。在硬件方面,在线调解平台的建立离不开网络通讯设备。在软件方面,在线调解平台想要长远的发展更是离不开大数据、人工智能及相关技术支持。

在线调解(Online Mediation)是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的一种实现形式。ODR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简称,她的另外两种主要实现形式是在线交涉(Online Conciliation)和在线仲裁(Online  Arbitration)。ODR又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发展。

三、在线调解的特点及优势

1.特点

从类型上看,在线调解的案件大多是事实较明确,分歧不大的纷。其中,尤以民间借贷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最多。

从金额上看,涉案标的普遍较小,一般不会超过数万元。

从年龄上看,由于年龄较大的人群网络知识普遍的匮乏,参加在线调解的人群以80、90后为主,有部分70后参与。

2.优势

在线调解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既有传统调解机制的优点,又有“线上”的特殊优势。

低成本。首先,在线调解相较于传统调解确实为争议各方节省了不少的费用。在线调解过程中所有的送达工作可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数据流量”来实现。其次,在线调解强调在线上“见面”,纠纷当事人也不要消耗金钱购买车票,节省交通费用。在传统调解模式下,如果纠纷各方处于不同地区,差旅费支出必不可少。再次,在线调解可以节省代理费。据统计,在线调解的纠纷绝大部分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小额案件,再加上调解程序又很灵活,只要纠纷当事人认可调解方案就可以签字确认,大部分案件基本不用花钱聘请代理人。最后,很多在线调解机构都是福利性质的不收取纠纷各方任何费用,即使收费与诉讼程序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费用已经很低了。

高效率。首先,纠纷各方之间和纠纷各方与在线调解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几秒钟就可以完成,大大提高了时间利用率。法院调解案件,法官根据纠纷的复杂程度先期进行繁简分流或者指派法官助理等预先进行纠纷的处理,节省纠纷调解时间。其次,在线调解在虚拟空间进行,不会受到传统调解中时间、地域的限制。只要有网络覆盖,即使手机端都可以随时随地进入系统,完成调解工作。同时,利用在线分析工具也有利于不同纠纷案件数据的整理分析,便于调解机构对整个调解环节的监管和对调解员工作进行可量化的考核。再次,所有的在线调解机构都为自己的在线调解程序制定了非常短的“审限”。比如,“贸易广场”在线解决纠纷一般需要10-14天。最后,在线调解并不要求纠纷各方同时在线。纠纷各方可以在调解员限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调解意见上传到系统中,对方可以合理安排日程并且选择自己方便的时间点查看。

弱对抗。以往不论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还是通过传统的ADR方式止争,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一般都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场,解纷现场常常针锋相对。在这种情况下,纠纷解决完毕,当事各方以前的良好关系也将宣告结束。而在线调解中,各方“远在天边却又近在眼前”避免了直接对抗,各方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后发表自己的调解意见。

四、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机制

隨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当前我国的纠纷化解体系已比较完备,其中较为常见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和解、仲裁、调解、诉讼等等,仅仅调解这种纠纷解决形式在我国又可以细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根据调解和诉讼程序的关系,司法调解还可分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机制就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将上述传统的诉前调、诉中调程序进行“改造升级”,使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机制更好地发挥定纷止争的效能。诉中调解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采用“调审合一”模式根据诉讼双方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在法官的主持下根据合法、自愿原则双方就争议达成妥善的处理意见。诉前调解有的学者也称其为法院附设调解,比较典型的如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和日本的调停制度。笔者所指的诉前调解案件范围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纠纷案件提交到法院系统已经登记备案,但未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的争议案件。由于诉讼中的在线调解机制,单单只是将信息技术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在传统诉讼调解程序过程中引入,提升其信息化水平,此方式作出的调解协议和线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参考文献

[1] 王福华:《中国调解体制转型的若干维度》,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

[2] 何其生:《互联网环境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变革与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4页

[3] 吕宗澄等:《人工智能背景下在线调解的现状与未来》,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4] 商鹏俊:《浅议构建在线调解机制》,载《人民调解》2017年第2期

作者简介:鞠万仿,山东新泰人,中共党员,本科,新泰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胡勤志,山东滕州人,中共党员,硕士,新泰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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