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保护研究
2020-12-15吕云娜
摘 要:作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弱势群体的问题一直以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要求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保障的关注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由于在当今社会中,妇女儿童老人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与权益较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对于这点从近几期发生的校长性侵儿童案、吸毒母亲亲手将自己的儿子杀死几起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因此对于此三类人法律给予他们特别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立法中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案列分析我国目前对着三类人的保护。借鉴国外对妇女儿童老人的保护对我国关于妇女儿童老人的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借鉴意义。
关键词:弱势群体;现状分析;法律保障;权益
1我国现行法律对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保护
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出发,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法》、《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教育法》、《选举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在内的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劳动部门规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为主干的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法律体系。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款对于妇女儿童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概括。《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二百四十七条第六款,《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体现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加重处罚,对于子女的抚养应该以保障子女的权益为前提的原则,表明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体现了在分割财产方面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和第三十条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做了相关规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群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体现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老人,冷落老人。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2我国现行法律实施上的问题
2.1 从立法层面看法律的实施问题
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1)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观念较落后,立法不够健全,缺乏整体的规划,立法较滞后,保障程度较差;例如,我国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主要局限于妇女生理性别进行保护,轻视社会性别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的保护(2)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覆盖范围较狭窄,保障水平低;(3)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立法层次低,法律规范强制力较弱,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例如,目前“家暴”现象严重,“家暴”现象的增多对于妇女的威胁是很大,《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全面。根据《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主要侧重于身体上的暴力。而《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只限于身体上的暴力,但家庭暴力规定显然不利于妇女的保护,有可能使遭受到精神的暴力和性暴力摧残的妇女,在离婚时得到精神上的损害要比肉体上的伤害大得多,影响更久远。(4)可操作性不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适用性较差。
2.2 从执法层面看法律的实施问题
(1) 执法方面主要体现在部门多交叉情况严重导致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依据,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同地区对弱势群体的缺乏统一的处理方案,使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最新的调查显示,纺织、服装、玩具、三产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加点更加的严重,部分女职工甚至长期无休息日。对性骚扰处理方面,我国司法界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受理投诉后举证困难,没有专门的受理投诉机构等。
(2)我国弱势群体的救助措施不完善。例如、我国的救助措施属于事后救济,不能在暴力未发生时将受害者与加害人隔离,,使许多受害者受到侵害。
3、完善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障法的建议意见
(1)树立社会性别意识,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来创制和完善有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完善村规民约减小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损害,。
(2)加强妇女平等就业的救济保障,进一步健全法律救济途径。
(3)完善法律救济程序;建立我国的的妇女权益保障的程序机制,强化程序观念,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
(4)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家暴的处置并不“给力”,无形中纵容了施暴者,我认为我国现阶段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特别是家暴问题上应当从法律体系上予以完善,可以参照国外的立法,例如:“夫妻关系强制终止制度、保护令制度,以及专门设立的“受暴妇女临时庇护机构”,这些都是我国在立法中值得考虑的。
(5)完善《妇女保障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增强体系性和合理性。
(6)设立保护令制度,我国《婚姻法》应当在救济措施增设保护令制度,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禁止施暴者靠近处于危险中的妇女及子女,强令施暴者迁出申请人的住所,不得接近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场所及经常活动的区域。
(7)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认可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将现有的婚姻家庭中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予以完善。
3.2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1)近年来发生校长侵权案我认为这种情况并不是立法的层面的问题,而在与对未成年人保护监督体系不够。因此教育部应当设立流动督查小组,对学校校长以及老师的行为进行不定时的抽样监督。
(2)我国对于虐待儿童是由明文规定的,但是却没有对忽视儿童做具体的规定,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法律中对于忽视儿童的相关立法,来完善我对与儿童的保护。
3.3对老人权益的保护
(1)通过上文提到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是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的条文中,将探望老人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但是我认为自实施以来虽然引起一阵舆论的评论,但是并没有实际解决问题,其中最重要的而一个原因是此项义务没有强制措施来保障实施,因此应当逐渐的完善探望老人的惩罚性措施。
(2)所以明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和探望的时间和次数,增强行为后果的课预测性,完善法律制度。
(3)完善探亲休假制度,探亲休假规定的不合理目前我国立法中规定职工享有探亲假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应该加大法律的强制实施力度。
结 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可以看出我国妇女儿童老年人的权益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现状以及近期发生的种种案件情况来看,这种保仍然存在缺陷,应当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108.
[2]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8—59.
[3] 肖磊.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保障[J]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03
作者简介:吕云娜,1992年2月,女,普米,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研究生,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