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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理性思考

2020-12-15

阴山学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遗产民众

刘 春 玲

(包头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3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20世纪以来人类文化发展史上的大事,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文化工程。如何推进这项伟大工程,各国各地区都在探索有效的政策、方法与措施,进行着不懈的努力。虽然由于文化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保护实践程度存在差异性以及各地区对保护工作有着不同的认识,但也体现了基于实践以及对文化遗产本质属性的理性思考。内蒙古跟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步伐,14年来,有针对性地实施了一系列抢救、保护政策,在保护机制、传承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相应成绩。但由于内蒙古生态环境复杂,实践时间较短,在群体保护意识、法律建设、区域性整体保护及创新发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不断总结经验、取长补短,继续探究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殊性和发展演变的必然规律。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辩证思考,提炼、凝聚保护工作智慧,促进保护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一、增强各民族群体主体意识,激发保护内生性力量

这里群体指包括传承人在内的广大社区主体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灵魂的承载者和存活的土壤。这一认识是源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生存特性以及民众主体作用的思考。从基本特征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民族集体创造的成果,或个人创造并由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民众群体共同享有,具有明显的群体生活性和民间色彩。首先,它是一个民族创造力、族群认同力的集中体现,是一个社会群体的内在心理、外在行为的集体习惯。不仅如此,它主要是通过民族集体力量,以多种渠道、多元形式和多层次的社会实践来传承、发展的。整个民族、社会群体的生活是其生存、传延的有效空间。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特性,决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以各民族群众为内生性力量。只有提高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调动整个主体群众的保护力量才能做到最好的保护。

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保护情况来看,各级政府部门起到了主导和引领作用。但社会大众的文化主体作用较欠缺,广大人民群众文化保护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据来自课题组对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共发放1300份问卷,获得1052份有效问卷。为尽可能保证样本的全面性,问卷调查没有使用问卷星,而采用纸质问卷形式,以便能够收集工人、牧民、农民等不常使用媒体的群体的意见。

图1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查问题一

图2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查问题二

通过问卷调查相关统计数据可见,内蒙古自治区民众对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程度、关注度、参与度都偏低,对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模糊。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内蒙古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内蒙古自治区民众自觉保护意识尚需进一步提高。

1.正视民众的主体地位,尊重民众的主体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综合性、系统性,涉及面较广、影响因素诸多,其中保护主体因素至关紧要。在发挥主体作用方面,正确认识各主体地位,把握重点主体是成功的关键。从构成看,文化保护主体是一个多层次构成,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学界、商界,以及传承人、社区民众等,各类保护主体文化功能各有不同。其一,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主要为建立和完善保护工作管理机制、保护政策、保护资金、保护法规。他们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者、发动者,在保护工作中构成一种主导力量,具有话语权利。其他媒体、教育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对文化遗产保护也起着不同的推动作用。其二,传承人是其文化价值和文化意义的构建者,是对文化遗产最具有阐释权和所有权的主体。而且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都离不开传承人的口传身授、承前启后的动态传延。毋庸置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以传承人开展的传承活动为显著特征,传承人在保护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三,社区民众的地位也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生存、传承特性决定的。就其生活属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个地区民族生产生活的组成部分,在群体自发或自觉地传袭和重复过程中得以世代承继,是一种周期性或经常性的群体活动。民众生产生活的延续是其生存的必要条件与传承的空间,它的保护重在保护所在区域民众的生产生活方式。这种基础地位使社区民众成为保护中的中坚力量,调动社区民众的广泛参与、自主传承成为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

从上述主体地位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传承人、社区民众是主要承担者和根本力量,政府是起着组织、管理作用的主导力量,都是发挥中心作用的保护主体。但实际中,政府部门由于具有权力话语,一直处于显性的保护主体地位;传承人尤其社区民众因其民间、基础的地位,则处于边缘的保护主体地位。所以,我们必须明确认知各民族群众的主体地位,文化是民众的文化,没有广大民众的参与,文化便失去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只有提高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尊重民众作为文化创造者、持有者、传承发展者的文化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能有效和持久。其实在问卷调查中,内蒙古自治区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有着较广泛的认同。第一,69.96%的人认为其很重要,具有文化底蕴;19.77%的人认为重要,接近生活;8.46%的人认为一般,属于过去,可有可无;只有1.81%的人认为不重要。第二,77.76%的民众认为保护非常有意义,象征着文化软实力;14.73%的人认为先发展经济,然后再保护这些文化;6.46%的人认为意义不大,应重视当代文化;1.05%的人认为没有意义。这两组数据有着相似性,说明广大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意义有着客观的认识,都是潜在的文化保护主体,他们主动的保护行动还需要有效的带动。

2.培育民众的主体意识,发挥民众的主体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生活文化,最为依赖的传承条件就是所属文化圈内广大民众的文化自觉,即从意识上对自己文化价值的肯定和自我珍视[1]289,自觉成为文化保护的主体。培育民众的文化主体意识,就是要让广大民众主动有效地参与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熟悉文化遗产形成的过程及所具有的特色,认识并肯定其内在的文化价值;在交流和共享中提高文化平等意识,尊重不同民族文化的特殊性,自觉地加入保护与传承队伍中来。这是保护工作中不能轻视的问题。只有充分调动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社会团体、专家的力量,唤起广大民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行动,才能更高效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从近些年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工作实效来看,也证实了民众主体作用的基础性。如乌珠穆沁长调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出类拔萃的文化品质。为加大对长调民歌的保护和宣传力度,东乌珠穆沁旗非常重视发挥传承人、民间协会和各族群众的主体作用。2006年东乌珠穆沁旗精心组织了由蒙古族牧民、在校学生、机关干部以及工人等5000人参加的长调合唱。这一长调盛会极大地调动了普通民众参与活动的热情,提升了长调民歌在当地的影响力。同时旗政府还支持、协调乌珠穆沁旗长调协会举行长调大奖赛;开展长调民歌的资料收集与研究,出版宣传、研究长调的相关著作等[2];并聘请了蒙古族长调民歌国家级传承人莫德格,自治区级传承人陶克陶夫、查干夫、斯琴格日乐、孟克为长调培训班亲自授课。这些群众性活动使蒙古族音乐瑰宝——长调深深扎根于乌珠穆沁草原,成为东乌珠穆沁旗广大牧民心灵之歌。无独有偶,近年来敖汉旗文化广电体育局也依托本土的民族文化资源,不断创新发展民间文化艺术,通过不同途径调动广大民众参与其中。2017年9月10日,由赤峰市敖汉旗文体局主办,敖汉旗民间文学联合会、民间剪纸协会承办的敖汉旗民间剪纸艺术创作展示交流会隆重举行。敖汉旗文体局相关领导,全旗30多名剪纸艺术人才和爱好者参加了展示交流活动。活动现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剪纸艺术传承人田慧莲老师介绍了传统剪纸艺术技艺,讲述中国剪纸文化的历史过程,并手把手地向参加活动的人们传授剪纸技艺。此次活动的开展,让广大群众受益匪浅,不仅增进了他们对剪纸艺术的认识理解,也使其对剪纸艺术产生了浓厚兴趣,为民间剪纸艺术进一步传承发展创造了更扎实的社会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仅仅是某个单位或某个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而是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相关部门承担,多方努力才能更好完成的一项系统工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多渠道的宣传工作,让社会民众了解文化遗产的价值,鼓励他们自觉主动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提高其文化主体意识。文化主体意识是一种主动投入、自觉践行的理性态度,有利于建立民众广泛参与保护、勇于承担保护责任的有益局面,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坚实基础。文化认同是文化主体意识形成的基础,从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保护成功经验可以看出,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的决定因素。只有充分理解和尊重社会公众的意愿,增进他们的文化认同感、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力,才能调动他们参与保护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丰实的土壤、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强化立法保护的成效,创新法律保护模式

立法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中必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只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才能使保护工作有章可循,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指以口头的、技艺方式传承于民间的无形文化遗产,是最需要保护的弱势优秀传统文化。同时,它的传承和发展也离不开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以及对其科学开发和利用,又需要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鉴于保护的复杂性和持久性,政府必须制定相关法律和制度,明确利益群体的权利义务,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以来[3],全国各省区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相关立法工作。截至2016年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与吉林省、海南省、四川省四省区虽已实施省级以下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但还未出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4]2017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开始实施[5]。相对而言,内蒙古法律建设步伐较慢,还需要借鉴先进经验具体实践。

1.加强法律建设的针对性,细化法规条例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建设而言,因保护条例出台时间较短,主要面临的工作:

一方面,需要进行具体贯彻与落实工作。各盟市应依照这一条例结合本地区工作实况建章立制,将本地区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职责。如自省级保护法出台后,2018年5月,昆明市实施《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6],将保护任务与职责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有利于保护工作切实推进。同时,法律建设还需要细化,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细则。如完善合理的舆论监督体系,既保证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能加强大众的监督责任、尊重大众的知情权;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建档、保护和利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和规范;政府、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普通大众的保护职责,同样需要相应的法规予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盗用、滥用现象更需要建立合理的法律保护制度。除了制定相关法律和条例,加强工作制度建设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必不可少的措施。

另一方面,还应根据内蒙古的特殊区情,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针对性。内蒙古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区,保护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也是民族区域自治作用的重要体现。对于自治区主体民族以及世居民族,可以单独设立相关的保护条例。如蒙古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归属、主体确认、保护期限、专门管理机构等进行特别规定。2010年7月,四川省实施《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标志着凉山州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已经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阶段。[7]该条例在立法历程中,充分考虑了与本法有关的民族、宗教等问题,鼓励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到文化保护中来。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专门设立项目单项保护条例《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为新疆主体民族优秀民间文化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使其高质量生态环境的创建有法可依。这些法律建设思路值得内蒙古自治区借鉴和学习。

2.推进法律保护的进程,探索法律保护新模式

在知识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最核心的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各民族集体创造,是不同民族文化认同、身份识别的特殊符号,各民族对其拥有无可置疑的话语权和使用权。保护民族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民族的根本利益,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人权,体现了公平、尊重的价值理念。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盗用和流失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护民族的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应借鉴其他民族文化大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先进经验,根据内蒙古民族文化的独特性,探索可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途径。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内蒙古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是不同民族以特有的语言符号、艺术形式活态展现民族历史、民族情感与审美理想的文化。这些项目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以及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等归属于原创民族或传承人,如祝赞词、鄂温克叙事民歌等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技艺蕴涵着各民族独特工艺、精湛技法,如鄂伦春狍皮制作技艺、科尔沁正骨术、阿拉善地毯制作技艺等可以采取专利权法进行保护。对于具有民族文化象征和品牌意义的项目及其作品,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予以法律确认和保护。如2009年乌拉特中旗将体现乌拉特文化精髓的原生态民歌《鸿雁》(又名《鸿嘎鲁》),在内蒙古新闻出版(版权)局成功注册,使之成为展示和宣传乌拉特文化的特色名片。赤峰市巴林右旗《格斯尔》史诗有数百年传统,并形成一个聚合史诗演述、传说故事、祭祀民俗、那达慕、群众文化、生态保护为一体的格斯尔文化体系。2012年,巴林右旗文化广电体育局成功注册“格斯尔”商标。借助这张精美的文化名片,有效提升了巴林右旗的知名度,也使《格斯尔》作为蒙古族民间文学桂冠的权益得到保证。另外,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属私权,主要针对具有典型的知识产权特征的文化遗产。对于一些不具有知识产权特征的传统民俗,如民族传统节日、传统礼仪等,则可以由国家通过颁布行政法从公权角度进行保护,以弥补知识产权法的空缺,构建多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环境。

从现实角度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不同民族专有的知识与技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较强的经济上、法律上的利益属性,应该以法律制度予以保护。只有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体系和规划编制、全面建立督查评估制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廉政建设等多措并举,才能使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真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发展权,达到民族文化传承、文化多样生存的根本目的。鉴往昭来,无论过去或是未来,法律保护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有之义,[8]是实现文化传承、发展的必要手段。

三、立足文化生态视野,促进区域性整体保护提质增效

人类的社会实践总是随着人类认识的提升而发展,整体性保护就是随着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内在规律与特殊本质的进一步认识而探索出的一种保护理念和方式。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借助人的创造性活动而得以展现的活态文化,不仅表现形式多样,其内容也涉猎广泛,本身就是多种要素的复合体。而且它还是特定生态环境的产物,在与各种环境的互动中发展、传承。因此,无论是文化遗产本身还是其生存环境,都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整体性保护就对文化遗产所有内容和生存环境进行综合保护。即对文化遗产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生产生活方式,以及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从而使珍稀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和谐的生境中得到延续和传承。自2009年12月至2014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已尝试建立了达斡尔、敖鲁古雅鄂温克使鹿、鄂伦春族等13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对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但总体上文化生态保护处于起步阶段,未完全超越传统保护模式,还没有建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要进一步开创新局面。

1.注重文化生态,提高整体保护意识

每一个民族在自身历史发展、生产实践和特殊的地理环境中,孕育了自己的民族文化,特别是造就了种类繁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鲜活、流动,不是封闭、孤立的存在,总是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经济环境中发展的,并与各种环境共同构成一个文化生态系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中繁衍、生长,并与其他文化因素同构共存,合力维护系统平衡发展。这样,从文化生态维度阐释,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存在的特定的“生态场”,即形成其特有的自然和人文的、经济的整体性场景。这种生存特点决定了保护文化生态就是有效保护文化遗产,体现了整体性的保护理念。

文化生态是文化与自然生态、人文生态、经济生态的融合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内蒙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比如,随着生态退化、自然环境异常,存在于农牧区的优秀传统文化根基受到威胁,其生存的空间遭到破坏。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保护一种民族工艺或一种艺术表演形式,同时也要保护它生存的历史环境与人文环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就要具有文化整体意识,从把握和保护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入手。即将其置于文化生态系统中,实现文化要素与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

2.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促进区域性整体保护

从文化生态视角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生态系统中的要素之一,与其系统中的自然、人文环境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种文化生态意识是文化保护理论的深化与进步,已成为促进文化遗产持续发展的核心和整体保护的理论指导。适应科学保护工作的需要,建立整体的文化生态视野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要求。否则,缺少文化整体理念,就会导致碎片化保护。其后果势必将一个整体性文化结构人为地撕裂,破坏文化固有的整体风貌和系统价值,造成文化遗产更大程度的破坏。文化生态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文化生态保护。它不同于博物馆方式下标本式、化石式的保护,也不同于单体项目模式下的独立保护。而是划定保护区域,将文化遗产保存在其所属的特殊局部环境中,使之成为活的文化,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可行性,为其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实情,非物质文化遗产多集中于草原牧区和大山森林地区以及半农半牧地区,其价值突出同时濒危度也较高。而且这些地区自然生态功能退化较严重、传承链脆弱,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势在必行。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建设中提出并不断完善的。它以“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文化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实现民族文化整体性保护的区域。内蒙古自治区有较多历史文化积淀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并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区域。依据整体性保护理念,对这些区域建立生态文化圈,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必然的方向。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共设立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从数量上比较,内蒙古自治区走在前列。在此基础上,坚定文化生态保护理念、加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力度,必将推动活态保护的实践进程,促进内蒙古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民族文化传统与创新性统一,拓展现代传承有效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动态性等特点。其中传承性是指它主要靠世代相传保留下来,是一代一代劳动人民或以口述、或以师徒传习的方式,通过不断积累和改进逐渐形成的,这种传承使其具有保存和延续的可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是指其注重以人的口头与行为的活态方式表现人的价值等精神因素,本身是一种动态的存在形式。另外,还表现为它不是历史遗留下来僵化的文化化石,会随着自然、社会、历史和人文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生流变和创新。即指它始终处在发展中,是继承与变异、一致与差异的辩证统一。正是这些特性增强了其现代适应能力,成为永续留存的文化臻品。也决定了对它的保护不单纯是标本化的圈存,还包括传承发展,这是文化保护的精义。当前,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相对滞后、模式单一,无论科技手段还是创意设计还与现代社会需求存在一定差距。所以,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发展仍是当代保护工作的目标追求和重要内容之一。但传承发展并不是放任开发利用,在传承发展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坚守本原性,保护独特民族文化传统

纯真、自然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也是人类赋予文化至高的精神境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原性就是“来自原处的可以流传的一切之整体,从物质形态上的持续、文化环境的‘本体真实’到它的历史见证性”[1]307。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创生、发展于各民族传统生活中的活态文化,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原始初性与文化渊源,即文化基因。它的本原性就是指民族文化基因,这是其文化价值所在,也是区别于其他民族文化的根本特质。保护其本原性实质上就是保护民族优良传统得以发展的文化根基。具体而言,就是最大限度地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产生和成长的原生环境下自然传承,以保持其可辨识和被承认的特质。但本原性保护原则绝不是使其原封不动,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发展空间,不去人为地破坏其赖以生存的大环境。同时这一原则也不提倡将文化遗产固定在某个空间、与世隔绝,而是在保持原有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对接时代的步伐。也就是指在保持其民族传统特性的同时,也要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推陈出新,寻找“活路”。如鄂伦春族艺术家把中国水墨画、版画技法与桦树皮镶嵌工艺结合起来,利用鄂伦春民族传说创造出桦树皮镶嵌画,赢得市场的青睐,成功地挽救并传承了桦树皮制作技艺。

2.科学开发,理性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内在规定性和本质特征的表现,是民族文化延续发展的根源,对其进行保护是人类应有之责。同时,在社会文明不断演进的过程中,每一个民族都在变迁中不断创造自己新的文化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孤立的固化,而是要以发展创新的思维去传承。只有这样才能克服保护工作中的困境,使文化遗产自身具有“造血功能”而长盛不衰。目前,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仍以自然传承模式为主。这种传承模式主要以师徒相继、口传身授为显著特点,以个体或群体接力式传承为主要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种传承模式暴露出了传承动力不足、传承范围和影响力有限等问题。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出现了传承断层的现象,一些甚至还面临濒临灭绝的危险。为克服传承中的困境,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也应运用开发性保护模式,通过建立科学的产业化传承机制最大化地发挥它们潜在的经济功能,使其服务于当代社会文化和经济建设,在变异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创新并不意味着随意开发和利用,而是在不损害其原有核心要素的基础上进行,提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产业化传承等生态保护方式。实现文化遗产与其生存环境的协调共生,自身良性发展、社会效益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共赢。[9]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一旦其本身具有的特质或属性被破坏,它将失去其卓殊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这就要求开发性保护必须尊重其特殊性,坚持以传承人的保护和活态传承为核心,避免商业力量的过度侵蚀,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式发展。

“鄂温克族希温·乌娜吉”是自治区级传统美术项目,在当代民族文化传承中利用新科技走出了一条脱茧而出的创新发展之路。自治区级传承人乌仁为了传承以“太阳花”为代表的鄂温克民族民间手工艺,创立了索伦希温坎传承发展中心。她集思广益,遍访国内鄂温克民间艺人,在掌握传统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创新。另一方面她突破传统思维,和女儿利用互联网做电商,并通过微信进行太阳花产品创意。现在,她们每年都会推出包含太阳花元素的文化产品,不断增强与当代生活审美的结合度。其创新开发的“太阳花”饰品相继荣获中国妇女手工制品博览会妇女儿童最喜爱产品奖、2017中国-东盟博览会文化展文化创新奖、2018中国旅游商品大赛参赛奖。如今,“鄂温克族希温·乌娜吉”已成为具有象征意义的鄂温克民族文化品牌的代表,被媒体形象地赞誉为:绽放在传承路上的鄂温克族“太阳花”。不难看出:经过创新发展,“鄂温克族希温·乌娜吉”已不再是单一的民族吉祥佩饰物,而是增加了商贸、旅游、文化交流等经济、社会等价值功能,提高了自我生存的能力。

归根结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理清思路、把握重点,还必须与时代发展相契合。既要吸纳符合时代发展的新内容、新思维,又要坚守民族文化遗产的核心元素;既要保留有益的传统手段和方法,又要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新模式、新手段。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长于各民族独特的生活、人文和自然境域中,具有精神性、发展性、整体性。保护工作应是系统的、活态的保护。反之,孤岛式、标本式的保护都会损害其自身价值和生命力。并且这项工作长期而又艰巨,充满智慧与创造力,还需要凝心聚力。我们对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问卷调查,数据显示:20.53%内蒙古自治区民众持肯定态度,认为保护效果很显著;70.34%的民众认为效果一般;9.13%的民众认为没有效果。当然,这只是一个参照值。从整体看,14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可观成果。可仍需要不断前行,只有将政府、学界、商界以及媒体,特别是广大各族群众的主动性调动起来,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够行之有效。还需要探索法律保护有效的方法与路径,大力开展具有整体视野的文化生态保护,不断促进文化遗产与时代的对接。尤其文化生态保护追求的是一种整体性、文化多元的价值取向。这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扩大,更是保护方法的革新,也是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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