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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20-12-15杨红梅

农业技术与装备 2020年7期
关键词:章程成员规范

杨红梅

(太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山西 太原 030027)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社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正逐步成为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在带领农民建设现代农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面临发展不平衡、基础仍然薄弱、运行不够规范、成员联结不够紧密、扶持政策精准性不强、指导服务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需要不断完善规范。太原市以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为目标,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经过摸底排查,对1 504家异常合作社进行了分类处理,其中注销138家,解除异常35家,指导规范264家,乡村整治拆除20家,联系不上150家,无实质性运营或停业的897家计划引导申请注销。笔者结合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深入基层,广泛调研,总结农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 存在问题

1.1 注册登记门槛低,退出机制不健全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不收费,准入门槛低。再加上前期合作社发展数量大,造成很多合作社内部运行不规范,注册登记的合作社退出市场的流程较为复杂,需登报公告,导致很多合作社宁愿名存实亡的挂着,也不愿意主动注销登记。

1.2 运行欠规范,章程形同虚设

合作社的行为都是由章程规定的,但是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连章程都没有,或者章程都是虚设。部分合作社虽然设立时有规范的《章程》、明确的分工和完善的机制,但合作社运行并不依照章程行事,大多流于形式,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停留在字面上。部分合作社只具法律形式,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部分农民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民主意识,管理水平落后,虽然依据章程设立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各项制度,但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不多。部分农民合作社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三无”现象,即无会计账簿、无专人核算、无合法的原始凭证,有些支出是白条,从而给扶持资金的后续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1.3 合作社规模偏小,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意识观念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在多、小、散的分布态势,合作社单打独斗,经济实力不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弱,不能很好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带领农民增收致富。

1.4 相关管理部门信息不通畅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一家注册登记、多家服务管理。注册登记部门仅负责登记,税务部门负责合作社的报税,农业部门负责服务指导。合作社由多部门管理,缺乏信息共享渠道,不利于合作社的有序、壮大发展。

2 改进建议

2.1 完善准入制度,健全退出机制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提高准入门槛,对合作社软硬件进行核实,包括章程、资产、硬件设施及办公场地等;要从源头控制有名无实的合作社进入市场,彻底杜绝合作社“松、散、乱”现象发生,把好“入口关”。建立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同配合,规范管理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对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自愿注销;对领取营业执照后连续2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合作社,建议出台政策,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办理注销,简化注销程序,即尽量减少如登报公告此类需要花费较多费用的环节。对“挂牌社”“空壳社”等,要限期整改规范,达不到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法强制注销;对以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甚至违法经营的合作社,要坚决依法取缔。

2.2 推进合作与联合发展,增强服务带动能力

支持社场联合,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由“单打独斗”向“抱团发展”转变。支持社社联合,鼓励同业或产业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依法组建联合社,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开展联合合作、形成一批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优、品牌叫得响、带动能力强的联合社。支持社企联合,引导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创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单一的生产销售向产、供、销、运等全链条发展,增强市场竟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为小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采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农民合作社+电商+农户”等模式,通过合同价收购、盈余返还、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入、劳务收入等方式,与其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与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让农户分享更多的产业增值收益,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2.3 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分配盈余

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完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等。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的情形下,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成员出资。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

2.4 开展专项清理,分类指导规范

按照筛选扶持、清理整顿、规范提升的工作思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净化合作社队伍,规范合作社整体运营行为,提升合作社运营质量。对依法办社、守法经营、实际运作、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但在组织建设、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督促其规范治理,规范化建设。对规范程度不高的合作社,以创建示范社为目标,进行改造完善和规范提升。对运行较好的合作社,引导拓展服务功能,进一步做大做强,不断提高服务带动能力,提升合作社规范化水平。按照示范合作社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开展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服务能力强、带动效果好的农民合作社,及时推荐申报省级示范社,积极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通过典型示范引路,发挥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引领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合作社质量提升。

2.5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

大力加强合作社负责人、技术员培训工作。通过加强负责人经济学和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管理能力,增强合作社盈利能力。利用农闲时间,采用因人而异、实地示范等方式,培训合作社技术人员,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培训宣传农业新型发展理念,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体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做大做强农民合作社,提高合作社服务质量,有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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