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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监管办法的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

2020-12-15

中国食用菌 2020年2期
关键词:菌种食用菌企业

贾 维

(唐山学院文法系,河北 唐山 063000)

近年来,食用菌菌种的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由于食用菌产业销售的混乱,导致食用菌品质无法保证以及菌种生产设备规模小、简陋、分散不集中,从业人员技术水平高低不一,无法保证菌种质量等问题[1]。原因不仅有企业道德上的缺失,也有监管部门的纰漏,因此提升食用菌菌种的安全问题十分重要[2]。重构食用菌菌种监管办法的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具有重要的应用意义。

我国关于食用菌菌种行业先后制定的相关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该法制定后,食用菌产业的生产和管理的每个环节水平相对提高。但是有很多管理工作上的问题,在实施时仍然存在,因此不能单独采用管理方式,要制定出一套法律法规[3]。

1 食用菌菌种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问题

1.1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乏,一是育种者的知识产权没有保障;二是种质资源流失。有些品种如香菇已被其他国家注册,我国食用菌的种质资源流失主要通过民间流传方式,而且其他国家屡次指责我国“侵权”。白灵菇已存在于日本食用菌物种的保护名单中且做了基因图谱,并有3个类型的菌种被成功育出,白灵菇在我国仅有6年商业性栽培历史,就被传到日本。因此资源流失给我国带来了不小的损失,要引以为戒。对于食用菌新品种、新菌株的成功育成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包括有些食用菌菌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没有被完整细致描述、基因图谱研究的缺乏以及品种审定的不通过。一些菌种育种者的劳动不被销售繁育者尊重,购买后自己编号起名并出售,此种现象反复出现,给食用菌产业造成了无法预估的损失。

构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不仅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认知,还要确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信念,预防任意途径的种质资源流失。依照有关法律条款规定,新育成的食用菌品种审定、扩繁以及经销者都要遵照相关法规条例且不能任意改变审定后的品种名称以及编号。对于有资源的食用菌企业,不仅对栽培技术改进以及食用菌菌种的选育工作要加以重视,还要让育种者的权利受到尊重。在推销引入新品种繁育时,不起新名、不重排编号,使我国菌种行业在食用菌菌种栽培时发挥最好的作用[4],预防菌种流失,选育出我国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食用菌新品种。

1.2 存在品种权侵害问题,难以维权

当前国民的法律保护意识较弱,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欠缺[5]。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产权品种应当包括排他占有权,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培育出新品种食用菌菌种,都享有此权利,销售生产的食用菌不用省级或者国家级相关部门审核,因为食用菌是农作物中不重要的一类农作物。在《种子法》中规定,可以不强制审核一些不重要的新选育农作物。在新颁布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规定,已开始提供生产营业许可证的证明给食用菌菌种,且提供授权书作为食用菌菌种出示相关证明的保证。当下,参与者一旦得到一种食用菌菌种的子实体时,便利用其进行大量繁殖,并进入市场营销,由于只有小范围食用菌菌种被我国认定,因此,食用菌并没有真正被授予品种权概念的菌种,导致市场上流动的食用菌菌种仅用于赚钱,对于此种类型的行业行为,我国并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去限制约束。

1.3 产业销售混乱,食用菌品质无法保证

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食用菌被分为三级种:母种是一级种,原种是二级种,栽培种是三级种。《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指出,很多企业实际生产中,食用菌的栽培繁殖都采用原种或母种子实体以此精减成本,但是在企业食用菌菌种生产时采用栽培种,商业活动中用此种方式得到的栽培种再生产,由此引发了市场的鱼龙混杂,不仅在市场上任意采购食用菌菌种,且销售三级菌种的现象很频繁。因此,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食用菌生产者享有生产发展所有权且将生产过程中能产生的一切后果担当起来。

1.4 菌种生产设备简陋、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在发达国家,一个公司培育的菌种供应全国或其它国家,由于他们的菌种生产多数由专业公司承担,不仅规模大、设备先进且技术精良。依据我国国情[6],一方面,经济不发达的农村,食用菌的菌种到处都是,不仅起到了降低成本的作用且促进了食用菌的生产发展,但是也无法预测由于菌种质量劣质形成的减产风险[7]。另一方面,由于低劣菌种坑农的现象以及大量的菌种纠纷,给菇农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全县栽培失败。

1.5 食用菌菌种标准体系落后

食用菌菌种制定的标准工作已被农业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纳入计划,尽管发布了部分菌种标准和技术规范,但是好多菌种没有菌种标准可循,执行实施的力度仍然不够[8]。

为了促进食用菌菌种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尽早制定发布,落实实施,建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食用菌菌种标准的制定上加快脚步。按照国家的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检验出厂菌种的规则让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禁止没有标准生产菌种,企业在生产食用菌菌种时,如果没有其他标准参照,应自己制订出食用菌菌种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要在生产食用菌菌种时有依据可循。此外,不要让制定的标准仅限于文字上面,更要在宣传标准上加强力度[9]。

2 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

2.1 增强食用菌企业的菌种安全责任观念

首先,食用菌菌种生产企业需重视企业的基本职责、菇农的健康以及食用菌菌种的质量。其次,对食用菌菌种的监管工作加以重视,建议采用2组成员专职、兼职互相监督检查。最后,采用立体式管控方式监督食用菌菌种的质量安全。包括5点:培训企业员工,加强员工对食用菌菌种质量安全知识掌握,并建立科学标准;定期抽查和常态管理;“五常法”和“HACCP”结合实施现场常规化管理;结合食用菌安全预警进行专项整治;结合重要单位、重要时段、重要环节进行日常管理。

构建食用菌菌种企业行业自律体系。对以食用菌菌种行业协会为首的工商者团体,完善管理体系,包括行业标准和规范等。另外,为提升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领域的重要性,可以成立食用菌菌种安全专业协会。

开展食用菌菌种安全研究以及安全文化宣传,以食用菌菌种行业协会为主。食用菌菌种企业在研究的过程中,可以让包含高等院校在内的科研机构参与其中,让他们负责研究食用菌菌种安全。为了推动食用菌菌种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可以举行食用菌菌种安全知识比赛,不仅能达到食用菌菌种安全文化的普及,还能提升菇农和企业员工的食用菌菌种安全观念以及增强企业的市场感染力。

2.2 政治责任法律化

2.2.1 完善责任分配,明确问责对象

尽管新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经实行,但当下我国仍然是“分段多头管理”。依据我国实际国情分析,为了胜任食用菌菌种监管的重任,保护菇农的权益,需调整现有的执法资源,成立一个专职的食用菌菌种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和完善其执法能力并可对余下部门的相关执法资源任意调配。全方位监管管理制度的成立使责任分配清晰分明。

2.2.2 完善公开制度,实现问责监督

在食用菌菌种安全信息、监管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即“有效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实行对外部问责监督,群众和舆论的监督,禁止问责“走过场”。

为了成立信息公开制度,且实现制度公开化、全面化,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提到监管机关通报制度,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这些部门对食用菌菌种安全信息的获知要尽量互相通报。

2.3 强化全程监管机制

应建立完整的“追溯制度”,这样在发生问题时,可以找到问题的源头以及有效的解决办法,不至于影响其他,追溯体系构造就是“从基地到餐桌”。因此,应制定食用菌菌种全方位的追溯标准,确定追溯性原则,环环相扣,做到有理可依。

在技术层面与法律层面相连接,采用引进和更新技术的方法,记录、查询和标识每种食用菌菌种信息,不仅要追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者,还要追溯食用菌菌种的原料来源及单位名称、负责人等,以便发生突发事件时,菇农和监管部门能在第一时间找到食用菌问题的源头,快速解决问题,防止恶性循环现象发生。

对于不遵守食用菌溯源规定,做出违法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用法律手段和信息技术方法保证食用菌信息的真实性以及追溯体系的正常运作。根据我国国情,食用菌安全执法部门应基于循序渐进的原则引导各个食用菌企业成立追溯体系质量标准职能体系。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成立追溯体系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追溯体系建设行动。

3 结论

通过分析我国食用菌菌种监管办法存在的漏洞问题,采用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度,将这些问题逐个突破。使地方食用菌菌种安全管理局与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互相合作,在出现问题时及时沟通,争取在第一时间找到解决方法。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工作力度,使食用菌行业每个人都拥有安全法律责任知识,让食用菌菌种行业持久稳固发展,为将来食用菌菌种管理使用打下牢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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