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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创新合规性研究

2020-12-14程青怡

时代金融 2020年29期
关键词:创新

程青怡

摘要: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与日益激烈的竞争,保险业的创新也愈发重要,基于产品创新而研发的“奇葩险种”也越来越多。 其中,部分看似新颖、博人眼球的创新产品,实质上并不符合保险法的基本规范,违背了监管要求,呈现了娱乐化的特征,营销的目的大于其实际的意义。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保险产品的创新应当回归保险的本质。本文从市场上曾经出现的各种“奇葩保险”为出发点,通过对保险创新产品不同层面的分析,引发对于保险产品成长历程所经历问题的思考,基于保险市场创新类产品合规性的要求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奇葩保险  创新  合规性

一、市场现状

所谓“奇葩保险”,是用来形容近些年随着保险行业与市场与时俱进的发展,保险市场中出现的常以社会热点话题和娱乐事件为噱头,或以特殊新奇的形式命名,或形式新颖使消费者感到新奇的保险产品,我们统称其为“奇葩保险”。

从赏月险、看球险、失恋险、熊孩子保险,到银行卡盗刷险、房屋访跌险、图书险、天气保险等等 “只有你不敢想,没有保险公司不敢保”,近几年保险行业对于保险产品的创新,随着时代发展,借着各种新奇的名义与话题推出了各种有“创意性”的产品,并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而快速发展。其中,既有符合“保险姓保”、能满足大众保险需求的产品,也不乏违反保险法规、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违背公序良俗的“伪创新”。

二、基于不同视角对各类“奇葩保险”的分析

(一)基于可保利益原则的分析

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内在要求。按照保险法规定,所谓可保利益,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合法利益,当投保人认为这些利益存在潜在风险,自己可能因为保险标的的损毁而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时,那么投保人的这些利益就是可保利益。

以“图书破损险”为代表的一类“创新”,是可以满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合法经济利益的保护的。当珍贵的书籍受到浸渍或破损时,投保人投保的财产标的,即书籍的损坏对投保人造成了实际经济的损失,属于可保利益的范畴。

而以“雾霾险”为代表的另外一类“奇葩”险,其承担的是“雾霾”责任,即连续 5 日空气污染指数监控大于 300 时即予以赔付。显然,短期内雾霾对于被保险人产生的健康影响微乎其微,且即使被保险人生病,其致病原因是否因雾霾引起也很难界定且难以量化。这种以雾霾的出现为保险责任而不是以其引发的医疗费用损失等为给付条件、不会直接造成被保险人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保险,并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基于大数法则的分析

大数法则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根据这一保险原理,保险人便能够较为精准地预估风险,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以使得在保险期内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以及其他的费用达到合理的平衡。保险公司运用在个别情况下发生的不确定性会在大数中消失的规律,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

以“雾霾险”为例,连续5天出现污染指数超过一定数值的情况概率极低,其次,这种极为的不确定性使保险具有了赌博博弈的色彩,不满足大数法则。

(三)基于法律合规性分析

《保險法》对保险产品的开发有原则性要求,并随着保险市场上不断推陈出新的创新险种的出现,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颁布新的规定来制约和规范。因此,原有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新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相对滞后的监管规定也将相关的保险产品带入了法律的灰色地带,为众多相关的保险机构带来了最直接的法律风险。

如原保监会制定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开发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无实质内容意义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在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不仅主观上缺少主动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且缺乏相关经验且开发过程忽略这一重要问题,甚至将其作为营销手段来博人眼球而有意为之。倘若不主动防范降低法律风险,对于开发过程中已经面临且发生的法律风险性问题视而不见或迟钝反应,会大大降低改正错误正常运营的速率,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面临更大的经验风险和更高的运营成本,最后公司可能会陷入入不敷出的被动局面。

三、现存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回归保险的本质,无法真正满足客户需求 。以“雾霾险”为例,空气污染会影响健康的保险听上去似乎堂而皇之且言之有理,事实上,即便北京出现过连续三天雾霾天气的情况,却从未出现过连续5 天以上雾霾天气的情况,使被保险人的投保更像是在买彩票,不仅不满足大数法则,且无法保证客户的基本权益。

2.不满足可保利益,具有赌博性质。2014年巴西世界杯,来自全世界的球迷在尽情参与享受这场运动盛宴,为自己喜爱的球队呐喊助威的同时,预测比赛胜负和出线结果也成为广大球迷朋友茶余饭后津津乐道讨论的热点话题。这时,便有眼光独到的商家发现商机,借着这一全民关注的话题,为球迷朋友开发出“世界杯遗憾险”这一“奇葩险种”,随着比赛进行的不同阶段,“世界杯遗憾险”细分为几种不同的小类,从小组赛到淘汰赛直至最后的总决赛,保险公司都为其设计了不同阶段的遗憾险。在投保人喜爱的球队遭到淘汰时,便可获得保险人的赔付。而这种遗憾险,实质上无法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进行有效保障,事实上更像是一种“赌球”的行为,将保险分散风险的本质反而转化成了利用投机风险的赌博,当保费变成赌注,投保变成赌博的保险行为,毫无意义可言。

3.保险产品名称形式上看,不满足合规性要求 。根据保监会制定的产品开发基本要求的命名规则,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且主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名称+(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的基本格式。

而以“雾霾险”“鹿晗恋爱险”这一类名称含糊不清,同时又借用热点娱乐新闻作为推广销售噱头的命名方式,不仅没有客观全面的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其新奇又博人眼球的字眼更无法满足严肃正规的基本格式化命名,违背了合规性的命名要求。诸如此类的“奇葩保险”,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且倘若保险公司在产品介绍和合同条款中,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不仅无法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而且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产生原因

1.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保险产品缺乏真正的创新。由于顺应我国互联网时代的潮流,基于人们的需求,也对保险行业的创新提出了要求。然而,目前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新型产品,除了名称不同以外,实际存在高度的相似之处,如中国平安和中国人保分别推出的旅游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的选择,很大程度上由保险之外的增值服务所决定,而非保险产品本身,与保险公司的本质服务背道而驰,且有产品所谓的创新更是哗众取宠,不仅无法满足大数法则和可保利益,更不能满足客户真正的需要。因此,在互联网保险的大环境之下,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创新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上升空间。

2.保险公司为吸引客户资源,以热点问题为营销噱头。对于正处于发展中的保险机构来说,依照以往的保险行业发展的规律,客户资源是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要素。因此,相关的保险公司为达到此目的,会根据不同的社会娱乐话题和人们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亦或是运用新奇有趣的名称以对人们的生活需求进行满足和保障,所以,保险公司制定了为满足特定客户个性化保险产品(如鹿晗恋爱险)、以天气变化和空气质量为出险条件(如赏月险和雾霾险)、以及使用新奇名称为满足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如图书破损险)的方式提高公司的产品流量,吸引更多的客户。

3.保险行业监管滞后。近几年,保险行业迅速发展,保险公司的数量增长飞速,各公司推出的创新性保险产品更是层次不穷,以至于线下的市场难以做到监管全覆盖,线上的产品难以确保从投保到理赔每一个环节的保险链均百分百避免漏洞的产生,因此,这些似乎合理的“奇葩保险”正在保险市场的灰色地带滋生发展。原保监会曾在2014年6月,发布了紧急的规范通知,禁止相关保险企业开发具有赌博或者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但市场上仍陆续出现打着保障的幌子,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牟利的行为,似乎相关规定并未起到实质性的效果,以至于一系列违背保险原理与消费者利益的产品的出现对保险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此,保险行业的监管不到位,是“奇葩保险”市场乱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规范保险创新的相关建议

(一)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依法监管,强化监管引导

1.完善法律体系 。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凡是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他险种实行备案管理。从实践上来看,市场上现存的“奇葩保险”险种大多属于财产险的范畴之内,据此原中国保监会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要求新险种开发必须符合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原理,对奇葩保险净化起到很大作用。然而,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制定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存在法律效力不足的问题,该文件无法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仅作为一种对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指导、劝告、建议,急需提升法律效力,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

2.严格监管。五花八门“奇葩保险”的出现,不仅反映了现行保险产品监管法律体系的不足,更体现了法律执行层面的短板。随着保险市场迅猛发展,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取得不小的成效,市场秩序得到规范。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中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等。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对风险的管控经验不足,出现保险监管的真空地带,很多领域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随着互联网市场的迅速发展,所有微小的问题都会随之放大。

虽然保险法对产品的开发有明确规定,然而,就市场的现状来看,这一相关规定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未对保险公司产品研发起到真实有效的约束作用,以至于前期违规甚至违法的创新类保险产品接二连三的出现在市场,危害着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监管部门应当从现存问题以及社会市场的现象当中,反思问题分析原因,查明即便是有明确法律规范却无法起到限制作用的具体原因,同时总结经验,增强监管力度,并通过与时俱进的管理模式,不断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以达到提升监管效力的目的。

针对近日发生的新冠病毒肺炎事件,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说,应当禁止保险公司开发此类还缺乏定价数据基础的单一责任保险产品。在执行中,各级监管部门在实践当中应当严格落实,才能确保其有效性,保证执行不走样。

3.平衡好严格监管与鼓励创新关系。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基础上,还需要为市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严格执法是避免和解决市场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秩序问题的有效手段。我们首先应当看到的是,法治是保险市场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保证市场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在发展中不断产生的新问题。然而,在监管的过程中,管理部门同样应当本着“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理念,平衡好监管与创新的关系,对于如今日新月异的保险行业进行的合法合规创新活动不应过多干涉,應当给予更多的鼓励与肯定。

(二)提升保险公司产品创新能力

1.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只有从客户利益出发,以消费者为中心,真正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要,才能真正赢得市场。保险机构开发的保险产品不仅需要符合保险原理,更需要突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借助热点流量话题的炒作力量扩大影响力,甚至仅仅作为广告的宣传手段。这有可能导致人们对于所谓不靠谱的“奇葩保险”的厌恶转化成对保险行业的不信任,搅浑了广大消费者对于保险真正职能与功效的理解和认识。倘若不在市场中树立诚信的口碑,不仅对新型的产品,对整个保险行业市场的前景都会带来消极的影响。

2.严守合规底线。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一定要满足产品开发的法律法规规定,真正做到把客户的需求作为产品研发的目的。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创新,不论是外在形式还是本质的创新,在如今时代飞速发展的机遇条件下,必须保持初心始终如一,为被保险人转嫁分担风险的保险本质是不应当改变的。在如今被娱乐充斥的生活,热点话题沸沸扬扬的当今社会,保险公司如何避免使用利用作为产品开发的噱头就显得尤为关键。

3.培养人才练好内功。随着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体现在资金收入,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更体现了保险机构的实力与潜能。保险公司应当吸引引进复合型人才,在具有强大的专业知识及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更要有活跃的创新思维。保险公司要珍惜人才,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工作,不断激发员工的潜能与创造力。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人员应在严格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从生活中的细节出发,用心体会仔细观察人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的风险,由为提升客户生活质量出发,开发出真正能为人们转移分摊潜在风险,为人们财产生活保驾护航的新型险种。

(三)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合力做到外部监督

关于对于新型保险产品开发的监督与管理,还需要消费者的积极配合。在消费者提升自身的维权意识的同时,还应理性消费,拒绝盲从,若跟风购买如“雾霾险”一类即便价格很低,实则得不到真实保障的奇葩险种,一方面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另一方面在无形中助长了保险公司开发产品只图新鲜,华而不实这一不良风气的滋生与蔓延。消费者在选购与投保保险产品时,如发现类似违规的新型保险产品,应履行自身的权利义务,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开展维权,在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遏制违规产品的出现,以维护更多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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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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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脉时代盯热点 做足内涵多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