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及创新监管探究
2020-12-14侯德
侯德
摘要: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交易覆盖的范围更广,吸引了更多长尾市场的客户。随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风险不断集聚,风险事件频发,暴露出了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以大数据为背景,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创新监管的途径,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未来的创新监管提供有效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大数据 创新监管 协同监管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要形式之一,近几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理财途径和更高的收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网络化;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其风险增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如果风险得不到有效化解,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有可能引发更大的危机。而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出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提供了崭新的土壤,同时也为我国的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利的监管工具,有助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创新其监管途径,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活力。
一、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结合而出现的新模式。在大数据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互联网金融可以充分利用其优势,利用互联网技术与大数据实现业务模式的创新,成本低、速度快等优势得到了充分体现,为消费者进行资金融通、理财等业务提供了更多选择空间。在传统的金融业服务过程中,由于涉及的资金量大、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出错的可能性较大,加大了金融业核算的成本,消费者对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理财业务的信心也有所动摇。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充分解决了传统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难题,可以准确、快速地为消费者办理业务,开展的业务得到消费者的信赖。对金融行业来说,这是一次质的飞跃。
从广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其实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即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網技术开展业务活动,或是互联网企业开展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从狭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对其业务更加细化,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可以充分了解各种产品,透明度提高,即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结算、付款、理财等;利用网上银行处理相关的业务等。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数据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互联网金融平台处理数据的效率和数据挖掘的能力,但是这些数据都属于消费者的隐私,涉及的范围较广。在大数据监管不够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客户的隐私和信息泄露,为客户的资金以及人身安全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注册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消费者会收到营销电话以及垃圾短信,甚至账户被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进行管理体制建设和制度改革时,从保护客户利益角度出发的措施不够,使得客户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加。并且,少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员工为了个人利益,出现售卖客户信息的行为,说明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的管理体系存在漏洞。
(二)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是造成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平台乱象产生的重要原因。我国的征信系统尚未完全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仅仅依靠央行为主体的传统征信体系已经无法满足其对信用的需求。互联网金融平台缺少一个权威的征信机构为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价。整个行业缺乏有效的约束、对违法行为惩罚的力度较低、“庞氏骗局”等陷阱泛滥,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增加了其社会成本。其中,P2P行业的违法乱象行为较为突出,通过宣传高收益等虚假信息骗取消费者进行理财,在平台上添加虚假介绍等行为,违背了互联网金融平台诚信的原则,并且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
(三)平台风控能力有待提高
互联网金融通过长尾市场获取了大量长尾客户,大量的小额投资者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平台进行交易,这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处理数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对大数据平台进行维护以及风险管控。而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大多以中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主,公司的规模以及技术人员的储备还无法达到大数据平台风险管控要求,大数据处理的标准也无法得到满足,无法通过自身的条件建立大数据风控体系,一旦出现大规模的资金交易,可能会造成互联网平台的瘫痪,部分平台对金融产品的设计以及销售等经验不足,大数据控制能力偏弱,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发生倒闭的现象。
(四)公众参与度高,影响大
互联网金融多样的发展模式以及理财产品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影响范围大。互联网金融通过规范化的流程节约了成本,提供给消费者的收益相对传统金融机构较高,消费者也乐意参与其中。以支付宝为例,通过余额宝不仅可以获得利息收入,还能够随时提取,较为方便。通过支付宝也可以购买理财产品、基金产品、黄金等,为不同的风险承受者提供不同的产品,让更多的金融消费者不断参与其中,影响力逐步扩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立法滞后
2013年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虽然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带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变革,但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立法还不健全,监管部门即使不断完善也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步伐。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涉及众多方面,既需要对互联网进行监管,也需要兼顾金融业,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容易造成监管真空或者监管重叠的现象。并且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各个地区的发展不均衡,需要因地制宜进行监管,这就需要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当地的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整个行业进行监管。因此,监管部门在统筹各个地区时,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大,也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的监管立法一直存在缺陷,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可以划分为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形式,而对于每一种业务形式都应该有专门的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但是,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仅仅依靠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这三大主体,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注册和成立存在漏洞,部分小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违法经营。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监管部门存在无法进行相应的管控局面,并且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国际、跨省市等交易,涉及的监管主体众多,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监管机构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的局面。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过程难
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丰富我国金融市场的工具,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存在取证难的特点,互联网金融大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线上交易,交易过程和交易结算都是虚拟的,且交易地点也较容易发生改变。由于是线上交易,所提供的凭证和相关信息也可能是虚假的,这为投机分子提供了可行的空间,使违法犯罪的成本降低。一旦发生金融交易的资金问题,监管机构根据线上交易的信息较难进行查询,难得到真实的信息,使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下降。因此,互联网金融在监管取证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发展,会带来极大的金融风险。
四、大数据助力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途径分析
(一)推进数据要素领域立法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使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创新发展,虽然我国政府及监管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大数据技术的瞬息万变使大数据立法仍然相对滞后,这样的局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从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情况来看,发展速度依然迅猛,我国政府及监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件。从目前的法律文件来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条文的制定还不够详细,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之间的监管条例缺乏关联度,未形成统一体系。因此,我国应该结合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路径,参考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构建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二)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创新监管
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较,我国互联网金融与其有较大区别,对于监管的范围、内容都有不同,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与原有的监管模式相结合进行统筹监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范围、理财产品等复杂多样,参与的主体也越来越多,提升了对其监管的难度。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可以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障碍。但是由于监管部门对于大数据的应用不规范、数据挖掘的能力不足,造成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以及各级监管部门沟通不畅等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合理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与各级监管部门的沟通,构建一套成熟完整的监管体系。
(三)通过大数据技术进一步完善现有征信体系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使交易成本降低,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大数据技术融合之后可以保障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止平台遭受攻击,保证资金以及信息安全。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大数据技术应用的专业人员,熟练程度还有待提高,监管部门之间应该加强大数据的共享与开发,统筹监管政策的实施。互联网金融大多是分散的客户,数据众多且分散,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缺乏顺畅的沟通渠道,如果能够与政府及监管部门相互合作,通过大数据建立征信体系,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利用大数据进行人工智能监管
人工智能的出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进行场景化模拟,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和业务水平,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资金安全。人工智能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可以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创新的途径,人工智能的应用一方面可以提高其监管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其监管效率。我国监管部门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的重要性,尽可能地将其利用到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保证监管的有效性,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五、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
不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首要任务就是降低风险,规避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是重中之重,从政府层面制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可能性,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互联网金融线上广阔的交易渠道以及快速的交易,使得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之中,理财产品的开发也越来越多。因此,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体系应逐渐完善,对于重点内容要加强明确,例如交易的主体、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的经营范围以及准入资格等。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方平台也要维护交易双方的安全和利益,明确责任的划分以及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对象等要素,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职责范围,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要有不用的监管主体相对应,防止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问题后导致有多个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或者没有相应的监管主体进行负责,从而使监管部门处理问题的效率下降。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众多,监管起来不容易,监管部门可以先确定主要的监管部门,然后再下设相应的二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应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其各司其职,在负责相应的监管职责的同时进行相互联系,保障信息共享,提高監管效率。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的保障体系
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的消费者群体来自于长尾市场,因此有可能发生“长尾”风险的可能性,这部分消费者的投资能力不强,投资的金额不大,但是这样众多的金融消费者所积聚的能量是不可估量的,因此要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大数据背景之下,发生信息泄漏的可能性逐渐加大,建立金融消费者的保障体系也是必然的选择。通过完善金融消费者的保障体系,可以加强对其信息的保护,防止私人信息的泄漏,从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有漏洞,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应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障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合作
我国金融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对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业新兴的金融业态,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与国际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合作,提高其监管的水平,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应主动求变,具备超前的意识,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预警机制,积极与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交流,学习其优点,完善自身监管体系,从而规避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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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