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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20-12-14盛芳

理论与创新 2020年20期
关键词:迪克发行人核查

盛芳

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创建于2002年是一家集研发、设计、制造为一体的综合性汽车轴承制造企业,在汽车配件领域有多年的市场销售经验,所研发的铲平涉及的汽车零部件多达六大类两千余个品种。2002年被萧山区政府授予“优势成长型工业企业”称号。2005年,公司搬迁至新厂房,占地面积40000平方米,公司销售额突破一亿元人民币。2008年被授予“萧山区百强企业”的称号。2014年公司更名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300652”。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公司法》规定,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是开创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持续盈利;四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股份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是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一是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是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伪记载;三是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是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即可被终止。一是具备了第一项的暂停情况,又出现了第二和第三项的情况,经查实后果严重;二是上述暂停情况的第一项和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三是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下面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简要分析杭州 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是否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根据上海市锦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该上市公司出具的律师意见书, 总结雷迪克公司是否已经具备上市的条件。

第一,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上市的条件。雷迪克经本律所核查,成立于2002年11月20日,于2014年12月 3日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雷迪克,所以符合依法成立且合法连续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汽车的轴承的研发、生产和

第二,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符合。雷迪克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6600万元,本次公开完成后的股本总额为880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的规定。雷迪克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200万股,占雷迪克本次发行后股本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证券法的规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所以,本律所认为雷迪克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第三,雷迪克上市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雷迪克已经向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并已经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已经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雷迪克本次上市的保荐工作,并且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等待深交所审核同意。

以上是本所经审核后为雷迪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那么雷迪克是否真如该所核查的结果,具备在深交所上市的条件呢?下面来具体分析,一般上市公司上市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证券交易所一般两审核考察两个大的方面。

1.规范性问题

(一)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发行人设立时存在代持的原因、是否合法合规。

经本所核查,雷迪克是2002年设立,由昌辉发展和沈仁荣以750万美元出资,沈仁荣的出资由沈仁龙、沈仁法代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沈仁荣,沈仁龙、沈仁法为名义出资人 ,该代持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认命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所以,该代持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沈仁荣作为雷迪克的实际出资人及解除代持后的股东不存在法律风险和潜在纠纷。代持的原因是出资人沈仁荣担心因计划生育的问题对其企业投资及持股形成可能存在障碍,因而由其兄长代持,该代持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运行以及转为内资企业是否合法合規,在外汇、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经本所核查,雷迪克在做在最初设立的时候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2002年正式成立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并且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自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至变更为内资有限公司阶段,历次变更均经过外资主管机关的批准,合法合规。根据萧山区国家税务局、杭州市萧山区地方税务局等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不存在欠税情况,无重大涉税违法违章记录。

(三)昌辉的发展情况。昌辉最初于2001年成立时由两个有限公司各持一股,后来通过几次股权转让,在2008年8月28日,昌辉发展全部股权转让给於彩君及沈仁荣,2015年12月24日,昌辉发展刊登撤销解散公告,之后发行人变更为内资有限公司。最初昌辉的出资为450万美元现汇出资,目前沈仁荣、於彩君不存在因投资而形成的借款及负债。

(四)发行人是否有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发行人最初在2002年11月22日正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有沈仁荣独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后在2012年11月16日,沈仁荣向於彩君转让所持雷迪克40%的股权,即出资800万元,后在2015年12月28日,沈仁荣取得杭州思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持股比例达40%之多,出资高达604万元之多;而另一名股东於彩君通过几次股权转让,到2015年12月8日,取得杭州福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之多的持股比例,出资额高达101万元之多。根据雷迪克控股及杭州思泉、杭州福韵股东出具的确认意见,核查其出资的资金流水,雷迪克控股、杭州思泉和杭州福韵投资发行人的出资均来自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代持行为或其他利益安排。又经本所核查,雷迪克控股及杭州思泉和杭州福韵均未从事汽车轴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与发行人之间除缴付出资外没有任何纠纷。

(五)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任职情况。经本所核查,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确认及填写的尽职调查表,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任职的一共有5位,包括沈仁荣和於彩君在内;不在发行人任职的自然人股东有7位,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六)发行人历史上控股股东多次变更,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雷迪克控股及曾经的股东昌辉发展的登记资料和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仁荣、於彩君及其曾经的股权代持人沈仁龙、沈仁法,赵伟平等的访谈确认,发行人至设立至今控股股东情况发生了几次变化,在2002年11月2日至2008年7月8日间,昌辉发展出资额450万美元,占出资比例60%,沈仁龙、沈仁法(代沈仁荣)出资300万美元,出资比例40%,没有其他的股东,后来历经几次股权变更,到2014年12月3日至今,雷迪克控股45%,沈仁荣控股10%,於彩君控股8%,这三方控股权共占63%。从昌辉发展系沈仁荣,於彩君合计持有100%权益的公司发展到雷迪克控股系沈仁荣、於彩君合计持有100%权益的公司,再到雷迪克有限设立,沈仁荣即担任雷迪克有限的总经理,并负责雷迪克有限的经营业务,可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仁荣、於彩君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核心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一是来源于原始创新,而是来源于自主研发。核心人员中的沈仁荣和於彩君等任职于其自身投资的公司外,其他核心人物均不存在禁业禁止的限制;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于非同行企业;公司不存在其他核心人员。因此,发行人与相关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形。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是来自相关公司,发行人与相关公司也不存在交易、资金往来。

(八)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发行人,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财产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仁荣的说明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资料,前述两项专利系在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由发行人以沈仁荣为主的管理层和技术人员共同开发,应当属于登记于沈仁榮名下的职务发明,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仁荣根据中介机构建议将专利无偿转让方式转让至发行人名下。因此本次转让作价公允,发行人的独立性不存在不利影响。

2.信息披露问题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也称为证券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开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一项法律制度。以便投资者及时掌握信息从而理性决策;加强对证券发行人的监督和管理;证券发行人从而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要求公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且持续,下面,具体分析雷迪克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以上的要求。从2016年3月25日到2017年4月1日,雷迪克前后相继向深交所提供了6份律师意见书,对需要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符合信息持续公开的要求。公开的内容经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资金往来。

据本所核查,发行人主营的业务始终是汽车轴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实际控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主要有杭州思泉、杭州福韵、浙江精封房地产、昆山豪威房地产、昌辉、沃德、浙江捷尼克几家公司,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声明,提供的其他企业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投资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汽车轴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因而不存在同业竞争关。另外,经核查发行人之资金往来记录和凭证,报告期内,各关联企业也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较多,其中是否包括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如果是,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向钱潮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曾经存在竞争关系)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重庆兴瑞汽车底盘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潜在竞争关系,认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均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除此以外,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均不存在竞争关系,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具有独立性。

(三)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分红转增以及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涉及的相关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相关的所得税,如果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上市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核查,根据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无欠款证明,雷迪克不存在欠税情况,报告期内无重大涉税违法违章记录;根据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仁荣、於彩君报告期内主动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时交纳,未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不存在发行人上市的法律障碍。

(四)关于发行人是否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渐完善社保和公积金制度,并且针对报告期内存在的可能补缴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函》 ,表明自己承担未缴付的 相应责任。报告期内发行人测算需补缴的社保和公积金总额占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只有百分之几,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的。

(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交易 、技术等标准。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为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非重污染行业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期内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阶段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件。

(六)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并已经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七)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也不存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雷迪克本次上市目前阶段已获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

雷迪克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雷迪克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质性条件。雷迪克本次上市事宜须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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