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大数据背景下对音乐版权公共性的再认识

2020-12-14张志凯

艺术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公共性大数据技术

张志凯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信息技术水平产生了巨大的革新。大数据技术作为信息时代下的重要产物,全方位地推进了各行各业的建设,同时也为音乐版权公共性的发展方向带来了更多可能。本文主要从音乐版权公共性着手,深度分析了在大数据时代的引领之下,音乐版权公共性能够被迅速挖掘,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音乐创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同时还有效缩小了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以及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同时还有助于深化音乐创作产权的繁荣度。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 音乐版权 公共性

大数据技术出现至今,已然经历数年,其起始于2013年,是我国音乐发展最具关键性的一年。在这一年,我国的音乐产业渐渐转变了发展形态,由实体唱片形态转变成了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的网络音乐模式。根据《2018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的具体数据来看,中国音乐產业的网络化渗透极为迅猛,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推进者就是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在2017年,我国数字音乐的产业规模已经达到580.6亿元,这其中PC以及移动端的总产值则是达到了惊人的180亿元,同比增长25.6%。在2017年,数字音乐用户的具体规模数量已然达到5.23亿。由此可见,音乐作品的传播形态以及其传播环境产生了巨大的转变,著作权以及邻接权之间的联系越发加强,二者的连接更为紧密。本文主要从音乐版权公共性方面着手,对处于大数据背景之下的音乐版权的具体变化做出了再审视,寻求音乐版权公共性在大数据时代的引领之下存在的运作规律,以求为当前行业竞争发展带来更多可能。

一、大数据对于音乐版权公共性的发掘

对于音乐作品的接受程度完全是消费者的主观意识决定的,因此这就使得市场预测难以正常开展。为了有效缓解消费者需求方面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隐患,唱片公司通常会通过两种手段来避免隐患问题:首先就是大量生产,也就是说通过畅销作品的经济收益来缓解或者低效失败作品的低收益;其次则是通过粉丝经济、促销宣传等手法对当前作品做出大肆宣传,以此来提高当前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可是,即使传播权利人能够竭尽所能地扩大当前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唱片公司在进行音乐作品售卖的时候依然无法有效确定当前公众的音乐审美方向。除此以外,在版权人接近公众的时候,其作品还存在着严重的被抄袭风险。而且音乐作品的发表历程漫长,其中涉及到包含著作权、邻接权以及其他权益在内的多项内容,这就为音乐市场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在大数据技术被充分应用之前,上述隐患通常需要由唱片公司、演出公司以及出版社共同承担,其借助于选题策划、宣传营销以及金融运作等方式来提高创作人员以及消费者对其的依赖性,通过大量生产来获取少数成功作品的经济收益。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出现之后,音乐版权人能够将音乐放置于网络平台之中出售,这使得其再次遇到苦难:其一,数字载体直接取代了唱片、磁带等实体音乐载体,这就使得音乐的首次销售不复存在。而且由于采用数字平台,因此常常会对非付费人员做直接排除处理;其二,数字音乐作品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来进行合理防范,避免出现未被授权而使用获取经济收效,这是一种相对廉价的手段,虽然能够有效克制“市场失灵”问题,但是其也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音乐市场的具体走向,音乐作品的销售因此受到影响。

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则是为这些不确定性增添了巨大的扶持作用,官杰·弗兰克曾指出大数据技术能够将人的因素呈现到最大,也就是受众的反应。在当前时代之下,只要人们上网,那么其自身必然会成为庞大数据库的信息提供者,其试听音乐的情况、评论、浏览记录等等都会被智能终端予以记录。通过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挖掘:第一,音乐爱好人的消费趋势;第二,根据音乐消费者的历史购买数据,厂商可以推算其今后的音乐购买方向;第三,对消费者此前购买的数据做出合理分析,为其提供更为优质的音乐服务;第四,能够充分掌握未来音乐市场的发展走向。

二、大数据背景下音乐版权公共性的再认识

在大数据的引领之下,作品流通过程更具可能性,其切实有效地摆脱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版权人以及消费群体之间的连接更为密切,这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音乐版权公共性的价值。如果仔细分析话,就能够发现二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存在以下两种方向:首先就是版权人与非主动的音乐消费者之间产生互动,此类消费者仅仅是喜欢当前版权人的某一作品,其对于作者的其他新作品的创作参与度明显不高,但是此类消费者所能够起到的作用绝对不容小觑。此类消费者在聆听音乐的过程中,其听觉器官将会获得巨大的享受,此时消费者将会把这种快乐分享出去或者直接对版权人的作品予以转发,如此一来就能够充分调动人们对于版权的关注度,进而形成有助于提高版权人声望的口碑效应。也就是说,此类消费者为版权人积累了部分社会资本,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资本很有可能转变成为可视化的经济资本。其次则是版权人与主动的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例如在《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中,多名导师的歌曲都曾经有被翻唱,并且还有学院大胆地对导师的歌词或者曲目做出了改变,有些着实让版权人赞叹不已。这些作品随着《中国好声音》节目的播出,不仅仅有效扩大了原版音乐的影响范围,而且丰富了音乐环境,有助于版权作品的财产权的实现。

1.促使音乐创作更加繁荣

在音乐产业渗透到数字时代之后,正版音乐应该如何与盗版音乐做出抗衡,这不仅仅是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一大问题,更是当前音乐制作人必须要有效解决的一大结症。本文认为,正版和盗版做出博弈的前提条件是正版作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这些服务项目必须与盗版作品所提供的服务相同甚至要超越盗版服务,否则必然会有大批消费者想方设法地从多种途径获取盗版音乐作品,久而久之,音乐创作繁荣程度将会严重降低。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音乐创作以及其传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其能够在某一程度上解决上述难题,能够促使音乐创作活动更为繁荣。由多个私人云以及公共云做出整合的云环境将会成为所有音乐作品的储存层,其联结着源头的制作层以及后续的传输层。在制作层之中,作曲人员、作词人员以及表演人员共同构成了创作者这一要素,三者共同劳动创作出了相应的音乐作品。其中作曲人员以及作词人员的最终劳动成果就是当前立法规定范围之内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而表演者以及其他人员做出的劳动则使得当前音乐更为完整,成为了实际意义上的数字音乐作品,其所获得的是当前作品的邻接权,此后,数字化音乐作品进入到储存层之中。此处需要有相应的云服务商提供包含上传、下载、搜索、交易等一系列的服务内容。在储存层连接到传输层的过程中,网络运营商要为当前的传输工作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支撑,把参与到音乐作品创作过程中的所有人员全部集合到一起。在传输层之中,无论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相应的PC、手机、电脑或者MP3、MP4来享受音乐所带来的快乐。其中的消费者囊括娱乐行业以及公众媒体。在大数据技术的引导之下,云计算可以在最短时间之内掌握当前音乐市场的形态,同时将市场信息传递给相应的著作权以及邻接权人员,使得其能够更为深刻地渗透到群众之中,实现音乐创作活动的市场繁荣。

2.有益于音乐接近听众

国外曾出现过大量通过数据信息来充分发掘音乐市场的实证,例如,英国广播公司(BBC)就曾经根据音乐雷达软件Shazam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寻找到了世界范围内4900个城市,这些城市具有相同的音乐品味;Shazam能够收集到外部歌曲的指纹他,同时将其与服务器数据库中的指纹项目做出合理比对,最终实现了歌曲识别这项工作;除此以外,来自于美国的House of Blues则是通过一种颇具特色的算法来开办“明星拼盘巡演”,音乐人能够结合数据库所收集的粉丝为之信息来设定出更为合理的巡演路线,以此来更为有效地与歌迷达成交互沟通,同时还能够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安排自己演唱会的内容,选用不同的曲目。就喜欢音乐的人而言,这种距离上的所见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提供了接近音乐作品的将会,其可以使用知名艺人的作品,并在其中添加相应的新元素,如此一来就能够呈现出全新的作品。

3.有益于财产权的实现

在大数据时代来临之前,音乐作品以及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几乎没有,二者是完全隔绝的,在音乐生产创作的过程中,参与其中的人员仅仅只有作词人员、作曲人员、演唱者、制作人等等。这种音乐制作形式与公众呈现出完全隔离的状态,这正式音乐版权费用收益不够稳定的因素。而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之下,音乐作品的生产人员能够更为紧密地连接大众,音乐作品能够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被成功制作。由于制作流程有公众参与,甚至还有部分音乐制作者在作品尚未开始制作之前便对当前作品实行众筹,因此音乐作品尚未上市就能够明确当前的市场需求方向。在网络消费平台之上,供应商所为平台上传的音乐作品的点击量、评论量以及其基本流量走向都能有清晰的数字展示,如此一来就能够帮助音乐制作人更为深入地判断当前的音乐市场走向,从而明确自己后续的作品风格以及其基本内容。

结语

著作权以及邻接权之间的高度依存需要由受众群体做出展现。换言之,无论是作词人员、作曲人员亦或是其他人员都必须通过消费者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如果想要在消费者群体中获得充足的经济收益,那么就有必要重视音乐版权的公共性。在大数据时代的引领之下,音乐作品版权共同共性的获得途径更为简单,并且能够为音乐创作者提供更多的数据,从而为其今后工作方向提供良好的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1]谷鑫娜.数字环境下对音乐版权保护的思考——引入延伸集體管理制度之构想[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8(4):29-34.

[2]钱晓强.网络时代下数字音乐市场独家版权模式探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8(8):22-29.

[3]杨美萍.我国数字网络音乐版权管理战略研究[J].中国出版,2017(18):60-62.

[4]吴园园.大数据背景下音乐版权跨界运营研究[J].黑河学院学报,2017,8(8):58-59.

注: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主办“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区块链技术条件下数字版权法律保护规制研究(项目编号:SJCX19_0876)”的最终研究成果。

猜你喜欢

公共性大数据技术
虚拟公共空间中的乡土公共性重建
间隙、公共性与能主之人:楠园小记
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政教育公共性中的角色探究
“禁止摄影”:由观众拍照观察中国博物馆的公共性
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研究述评
大数据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大数据技术对新闻业务的影响研究
论大数据技术在智能电网中的应用
大数据技术在电气工程中的应用探讨
大数据技术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