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开放后我国保险业法治监管体系研究
2020-12-14王嘉
王嘉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保险业对外开放最为突出也最具成效。随着逐步取消外资准入方面的限制,外国险企大规模冲击国内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的繁荣与稳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加强保险业监管,建立健全保险业法治监管体系显得尤为必要。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国在保险业监管上积累了诸多的宝贵经验,本轮扩大开放,尤其要以新时代背景下所面临的新形势为基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入推进保险业法治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 金融开放;外资保险业;金融监管;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 F27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9-0181-03
一、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
(一)多措并举力推金融业持续扩大开放
近年来,我国高水平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进入全面部署阶段,金融业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有序推进,众多金融开放举措的密集颁布,为中国金融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不断添加新动力。2019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基本涵盖了2018年与2019年密集出台的政策举措,均表明了中国坚持金融业开放的决心,亦表明我国已经具备纵深、全面、高水平开放金融市场的条件和信心。
(二)保险业开放最具代表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率先试点并不断践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诸多的对外开放举措不断扩大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影响力,亦为我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打下坚实的基础。此次新一轮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战略决策部署中,保险业独占多条,无疑是开放新政的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更是从法律层面上为贯彻和落实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尤其是本轮取消多项对外资保险机构在企业形式、营业许可、业务范围上的限制,对标CPTPP1和ICS2等协定中先进的金融服务贸易理念,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开放了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的途径。开放力度之大,必将进一步坚定外资险企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亦有利于我国险企吸收借鉴境外优秀保险机构的经验做法,促进国内保险企业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稳步提升,更好推动中资险企稳定健康发展。
二、扩大开放对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本次新一轮扩大开放,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迈向新征程,有助于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提升中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鼓励更多优秀外资保险企业投身中国保险市场,保持我国保险市场长期活力;同时也有利于引入更多竞争压力,促进我国保险企业吸收借鉴境外优秀保险机构的经验,对保险资金进行长期穩健的资产配置,强化风险控制,改善和优化公司治理模式和方式,增强我国保险企业活力与竞争力,显著提高中国保险市场的包容性,同时推动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优化保险市场结构、推动保险创新。
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也有利于拓展中资保险企业的海外业务空间。中资保险企业应当抓住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尤其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平台开发建设,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等发展契机,在“引进来”的同时,坚定的大踏步“走出去”,努力开拓保险业对外双向开放的发展局面,为中国保险业乃至中国金融行业在争夺全球金融市场中更多话语权提供保障和推动力。
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还会给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带来更大的挑战,引发加强保险业、金融业监管乃至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紧迫问题。按照中央的系列部署,保险业在防控风险方面采取了诸多有力措施,成功将一些大型的金融风险消弭于萌芽状态,也有力地守住了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底线。但保险领域乃至整个金融领域,防控风险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
此外中资险企与国际一流保险集团相比,在精细化经营、风险管理、人才储备、信息系统建设、产品研发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而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意味着外国保险公司将突破以往政策保护的限制,从而能够运用其管理优势、技术优势、创新能力等要素,争夺中国市场。科技革命与保险市场开放的双重冲击下,国内保险企业必将面临愈加严峻的竞争压力。
三、构建法治监管体系是保险业开放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障
本轮扩大开放,以法律规范直接明确了放宽外资险企进入中国市场的资金、年限等要求,贯彻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确保内外资平等竞争。但依法有序放宽市场准入规则,并不意味着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和监管失位。国务院保险业监管机构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扩大开放决策部署的同时,应该将主要监管任务确定在牢守金融风险防范底线,加强保险业法制监管体系建设上,在金融业严监管的背景下,加快推进保险业法治监管体系构建与现代化发展,以防控系统性风险,深化体制改革,推动保险业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一)通过国内立法,加强对开放节奏的监管和把控
对于保险领域乃至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我国始终保持着审慎态度,不仅是因为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独立自主发展原则,也是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关系到整个现代国民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和效率。考虑到国内金融产业不成熟、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因素,国外资本市场又跌宕起伏、不断波动,再加上周边一些国家在抵御金融风险能力较弱的条件下开放金融市场而导致国民经济崩溃的惨痛教训,前期我国一直对金融业开放采取了相当严苛的保护措施,合理有效的保障了金融市场的安定与发展。面对国内经济发展亟待转型,世界资本市场起伏不定的当下,我国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确保中外保险企业在我国金融市场中依法合规持牌持证经营、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切实保障外资保险企业在持股比例、设立形式、股东资质、业务范围、牌照和数量等方面与国内保险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和同一监管标准,开放市场的诚意可谓十足,也是对于自身发展道路充满自信的表现。但应时刻牢记,金融业是现代经济体系的基石,金融业对外开放最重要的工作是防控金融风险,严格管控任务,坚守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底线,切不可一放了之,将潜在的金融风险扩大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市场动荡,影响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在面临外资保险企业可预见的冲击时,我国保险业开放切记循序渐进,开放过程中必须做到张弛有度,管控有力。要随时做好应对国外敌对势力在保险业领域对我国施压的准备,坚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运行体制,在维护我国独立主权、尊严、利益不受侵犯的大前提下,坚决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坚定扩大开放的信心,增强监督管理的政策执行力,依据我国实际水平和实践经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化实施细则、条例,依法稳步、有序推进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提升。对于外界势力对我国保险业提出的进一步开放要求,接受与否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服务实体与保障民生作用为目标,以我国当前发展进程可承受限度为基础,以我国国内法律许可的范围和要求为前提和依据,严格把控对外开放节奏和路径整体把控对外开放节奏的次序,确保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发展进程与我国当前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水平相适应,与我国立法实践相配套、协调。
(二)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和实施体系
在我国经济持续向好并仍将并长期处于重要战略发展机遇期的时代背景下,保险业长期稳定向好发展的行业趋势未变,但形势仍然严峻。究其原因,其一是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依旧错综复杂;二是我国保险行业本身仍全方位落后;三是国内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艰巨,保险行业整体水平提升之路任重道远;四是保险业正处于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期、多年积累深层次矛盾释放期和保险发展模式转型阵痛期的“三期叠加”阶段,保险市场营运仍存在诸多风险点。
此次《外资保险管理条例》的修改正式从立法层面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总目标,对于市场准入、股权限制等事前监管已经接近于完全放开。因此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更当以本轮扩大开放为契机,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把法治精神融入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中,严格依据上位法的框架要求和相关政策的决策部署,尽快制定相关条例实施细则,加速保险业监管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建立防范保险风险的长效机制,以弥补保险业监督制度与体系短板。相关立法与执法应当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出发点,全面梳理和分析现行保险业法治监管体系,树立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的方法论观点,强化法治监管体系建构,提高保险业开放后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水平,将主要监管工作集中在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金监管相关的事项上,大力推动补齐中资险企公司治理模式与股权监管、偿付能力、资金运用、保险产品和业务、保险中介准入与管控、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制度短板,以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的,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服务实体与保障民生作用。
(三)创新法治监管体制,着力推进社会共治
当前阶段,我国的金融工作重心主要是以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为主。保险业扩大开放新形势下,保险业监管也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主要任务,紧抓重点、突破难点、补齐弱点,不断提升保险业法治监管质效,推动保险业改革与开放行稳致远。
因此保险业的法治监管体系建构要以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与着力点。要进一步加大监管部门对中外资保险企业营运行为与内部治理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资金流动与股权管理以及股东权力运用的监管。监管部门还应注重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有机结合。要重视保险企业市场行为监管,对国内保险市场当前乱象以及预期出现的问题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整治严重干扰保险业市场秩序的各类不法行为。监管部门还应当推动加快制定保险业具体的信息披露标准,尤其是针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风险状况等信息的披露,同时加强对精算师的培养以及监管和规范,使其发挥“第一风险报告员”的角色,以便积极应对保险市场的潜在风险。
保险业法治监管体系要进一步强化“放管服”改革,从管理人员、产品设计、精准定价、准备金的提取、万能险的调控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国内保险企业公司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自我革新;还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保险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能力,着力优化保险业监管有关各方的沟通协作模式,进一步加强监管与司法的协作联动,促进司法判例对保险法制建设的良性反馈;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立法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交流,尤其注重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协作联动,大力推动保险业基本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配套规章细则的制定、修改与完善;最后,要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其他各类主体的沟通协作,在保险业法治监管体系构建中集思广益,广泛听取保险企业和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组织、保险消费者、保险业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与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将社会各界协同共治理念融入到保险业法制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当中,充分发挥互联网时代下的主体多元化优势,将更多的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分配并融入到保险业法治监管当中去,以求建设更加健全和完备的法治监管体系。
四、结语
本次新一轮扩大开放对我国保险行业而言,即是机遇,也是挑战。面对可预见的外资险企冲击,加快推进保险业的法治监管体系化建设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国务院保险业监管机构推进保险业法治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从顶层设计上把控开放节奏,维持保险业相对稳定;二是以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和切实有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外部环境和内部治理的优化;第三,通过构建保险业法治监管体系,发展和完善保险业法治监管体系的社会共治模式。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险业法治监管体系,才能在扩大开放的背景下维持保险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使保险业为我国金融发展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注释]
1.2015年10月,美国与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11个国家达成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2017年1月美国宣布退出。2017年11月剩余各国协商一致签订新的自由贸易协定,新名称为CPTPP。2020年5月28日,李克强总理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中国对加入CPTPP持积极开放态度。
2.ICS是IAIS(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自2013年着手建设的,以防控金融风险为基础的全球保险资本标准(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s,简称ICS)。作为IAIS最为关键的项目之一,《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ICS同时也是对国际主要保险集团及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进行定量监管的重要依据。未来ICS的实行必将对中国保险业造成极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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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