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困境与突破
2020-12-14余坤周伟
余坤 周伟
摘 要: 公共危机管理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但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不足。以新冠疫情防控为例,地方政府网络舆情引导与现实危机的偏离、地方政府作为单一管理主体对社会力量的割裂、地方政府官员专业能力与现实危机的脱节、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边界模糊与法治的冲突,使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陷入困境。可通过树立客观的公关危机舆情回应理念、构建危机管理的“合作”治理体系、健全地方政府官员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培养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法律制度突破这一困境。
关键词: 公共危机管理; 地方政府; 疫情防控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20.03.003
The Dilemma and Breakthrough in the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Take the Fight Against COVID-19 as an Example
YU Kun , ZHOU We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 Law, Xian 710122, China)
Abstract: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is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local government, but the ability of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of local government is insufficient. Taking the fight against COVID-19 as an example, some probes appear in the following: the devi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s network public opinion guidance; the separ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as a single management subject from social forces; the disconnection between the professional ability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the real crisis,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fuzzy boundary of local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rule of law ,which get local governments into a dilemma in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In order to break through this dilemma,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public opinion response system of an objective public crisis, construct a crisis management of “cooperative” governance system, improve training mechanism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ability, and perfect management legal system of local government public crisis.
Key words: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local government; fight against the COVID-19
一、引言
公共危機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构架产生严重威胁,并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1]。公共危机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即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紧迫性、状态的复杂性。鉴于公共危机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也一直是实务界与理论界重点关注的领域。所谓公共危机管理“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过程,政府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危机,在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行动,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弭危机”[2]。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本文将其定义为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的需要,某一国家范围内某一地区政府针对本区域内所暗含或已显形的公共危机,所采取的机制建设、人员配置、资源整合等一系列管理行为,其目的是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对危机的消除以及对危害性的限制。
此次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波及范围之广、传播速度之快、破坏力度之大无疑远超“非典”,是一次典型的“黑天鹅”事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危害程度最严重的一次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事件。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地方政府作为疫情防控“战役”的一线阵地,担负着消除公共危机,稳定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职责,其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笔者试图结合地方政府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探寻当前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所面临的困境,分析困境产生的深层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对于提升地方公共危机管理能力,促进地方治理模式转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理论逻辑
(一)地方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中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條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的法定主体地位。公共危机往往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公共危机的应对固然需要地方政府和社会的合力才能实现高效的管理,但是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危机管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于公共危机管理有着独特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自身特有的权威及影响力进行社会动员,迅速整合危机所需社会资源以及凝聚应对危机的社会力量;二是依据宪法法律,可以制定出台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法规、制度和政策,有助于公共危机统筹规范管理。三是依靠地方政府权力机关,依法对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二)地方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构建者
在步入“风险社会”的今天,各类风险频发突发交织并存,公共危机已由最初的非常态演变为常态,公共危机对社会造成的巨大破坏力使得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成为衡量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在特定区域的公共权力机构,为了应对公共危机对社会带来的冲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建设也成为一项特殊的公共产品,成为地方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多样,不同地区所发生的危机也具有区域性特征,如南方地区由于气候条件以及饮食习惯的影响,传染病疫情危机暴发的可能性较高,而西北内陆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地震沙尘暴等地质灾害危机频发,因此各地方政府根据自己所辖区域的危机特征,来构建符合自己区域特色的危机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危机暴发前的预警机制,通过对潜在危机信息的收集、研判、处理,及时控制,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危机暴发后的应对机制,针对危机特点,统筹各方力量对危机进行紧急处置减小危机破坏力;危机解决后的恢复机制,启动恢复计划和措施促使社会秩序趋于稳定。
(三)地方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中责任的承担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虽然公共危机的管理有赖于政府、市场、社会团体等主体各自作用的发挥,但地方政府是我国法定的所在辖区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治责任,公共危机的发生是对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巨大挑战,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成败将直接影响民众对于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认同,也就是说,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二是经济责任,从公共危机暴发前的预警成本到公共危机暴发后的治理成本以及公共危机解决后的恢复成本大部分都是由公共危机所辖区域政府来承担;三是法律责任,依法是地方政府行使公共危机管理公共权力的底线,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如果地方政府未履行其应尽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行事,政府要对此负责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困境
(一)地方政府网络舆情引导与现实危机的偏离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消解了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中心地位和弱化了传统媒体掌控社会舆论导向的功能[3],社交媒体的普及使个体也能成为信息传播的源点,而公共危机下的舆情具有频度高强化、内容碎片化、速度瞬时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一旦政府没有对危机进行及时清晰的回应,没有对舆情进行规范引导,自媒体源点就会根据自己得到的片面信息来对危机进行揣测臆想,从而在网络平台发布后迅速蔓延,酿成不可估量的后果。2020年1月1-11日湖北省已经发现有多个病例,并有7名医务人员感染,12-22日期间又有8名医务人员感染,但有关部门依然在1月10日向公众报告“未发现明确的人传人证据”,14日报告“不排除有限人传人”,直到1月20日钟南山院士才明确新冠肺炎“肯定有人传人的现象”。虽然国家确实规定了只能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地方政府部门)来发布疫情,但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规定,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可以发布预警。但显然湖北省地方政府没有行使这项权力,而此时正处于春运返程高峰期,由于政府对于实情的隐瞒回应,与“人传人”的现实危机存在较大偏离,并且对于网络上关于疫情传染的舆情没有进行规范引导,致使公众对疫情的严重程度存在错误认知,导致湖北省当地大量已经被感染的确诊病例流入各个省份,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而且对国家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此外地方政府舆情引导与现实危机的偏离还体现在对正确反映现实危机舆情的零容忍。在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后,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应急物资储备不足以及应对措施不到位,疫情防控初期工作出现了一些纰漏,当地民众对此也在网络平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但是正确反映现实危机的舆情却被政府以“删帖”“删文”的方式抹除,在抹除的同时对事实也不给予正面回应,试图通过信息封锁来消除负面影响,而民众由于缺乏有效信息从而根据网络上的有限信息进行猜测臆断,经过发酵导致谣言四起,使公众对于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产生了质疑,从而引发了舆情危机,使政府公信力陷入“塔西佗陷阱”。
(二)地方政府作为单一管理主体对社会力量的割裂
在实际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所辖区域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管理方式往往是将非危机环境下的“垄断”式管理完全移植到危机环境下的公共危机管理,导致地方政府成为公共危机的单一管理主体,致使其他主体很难参与,即使参与也是完全依附于行政体系,导致其原生活力的丢失,难以发挥原有作用,最终会导致社会力量里有活力的发挥不了,而能发挥的没有活力的割裂现状。“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行动者,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没有解决复杂多样、不断变动的问题的知识和信息;没有一个行动者有足够的能力有效地利用所需要的工具;没有一个行为者有充分的行动潜力去单独地主导(一种特定的管理活动)”[5],此次,武汉红十字会长达半个月都没有调拨完的物资,在广受质疑后,由九州通医药集团管理后,医疗物资到货至分配只花了两个小时,侧面反映了原生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性。地方政府作为危机管理的单一主体,也意味着地方政府是危机管理的完全责任主体,“垄断”式的危机管理导致地方政府要承担整个风险,为危机兜底买单,公共危机的应对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撑,而地方政府并没有掌握整个社会的公共资源,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已经限制了地方政府危机管理的效能,即使有充足的公共资源,而危机里各种突发性因素的存在,也会导致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疲于应付,致使公共资源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现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低效的问题。
(三)地方政府官员专业能力与现实危机的脱节
当社会出现公共危机时,中央政府负责统筹规划进行顶层设计,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则在于具体实施与执行,贯彻落实中央政令。地方政府官员的专业能力不仅决定政策的实施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共危机管理的效能。例如在此次新冠肺炎防控过程中,湖北省地方主要官員中途被问责和调整职位,就是由于其专业能力与现实危机的脱节,造成这种现象其自身主观原因必然存在,但是客观原因我们也不能忽视。首先地方政府官员在常态环境下所形成的管理思维以及管理方式很难应对突发性公共危机,很多党政干部甚至没有危机管理实战的经历,在疫情的高压下和汹涌的舆情下地方政府领导往往疲于应对,此次新冠肺炎危机暴露了地方政府官员危机管理素质的缺失。其次在现有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官员往往注重“显绩”能力,忽视“潜绩”能力,“官员晋升锦标赛”激励模式下的地方官员日常工作中以促进经济生产为目的,把所在区域的经济增长作为自己晋升的阶梯,而将危机管理意识抛之脑后,与此同时将危机消弭于无形之中的官员在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制度下则难以晋升,导致地方官员缺乏有效激励来注重危机管理能力培养。最后政府管理体系中行政队伍专业构成单一是造成地方政府危机管理能力不足的又一原因,此次新冠肺炎公共卫生危机管理所需专业技术性极强,而负责疫情防控管理部门的官员显然需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背景才能进行科学防控,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很难做到勤能补拙,例如此次危机中在有医学背景的官员下所领导的疫情防控效率颇高,而风险是未知的,每一次的危机类别无法预测,行政队伍的建设固然不能吸纳每个危机专业领域的人才,但是危机对应的专业部门领导应当具备一定专业背景,来为公共危机管理提供专业知识的补充。
(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边界模糊与法治的冲突
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边界的厘定关乎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紧急状态下的公共危机管理,通常会使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公共危机管理的特殊时期法治可以被忽略,可以作出让步。法治,不是什么可以一捅就破的窗户纸,也不是什么“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工具箱,它绝不可被牺牲、被搁置;法治的底线,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被打破的,因为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是所有社会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是所有社会成员的福祉所在[6]。在此次新冠肺炎的防控中,“孝感一家三口打麻将被破门执法”,无论是工作人员的非法侵宅还是暴力执法,地方政府的管理手段显然都已经超越了行政权力的执法范围,与法治出现了严重的冲突,“合理不合法”的防疫措施,无限扩张的权力边界已经衍生出病毒以外的次生危机。公共危机发生后的地方政府作为解决危机的重要主体,上级政府层层发包的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压力的责任下沉,众多合力下难免会导致地方政府执法力度的层层加码,与此同时危机管理中地方政府权力边界却未作出明确界定,在高压影响下极易导致危机管理主体混乱,危机管理措施越界,造成行政权滥用,将会对社会带来附带性损害,这种损害是长远的,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恢复,公共危机的发生不能成为损坏民众合法利益的正当理由,地方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也不能成为法治的例外状态,依法应当成为公共危机管理的底线。
四、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困境的突破
(一)树立客观的公关危机舆情回应理念
新冠肺炎疫情的危机管理,无论是前期隐瞒“人传人”的危机实情还是中后期对于负面舆情“一刀切”的删除,其实都反映出地方政府舆情回应不尊重客观事实隐瞒实情的现象。此外“吉庆文化”一直是中国的传统,我们的行政文化一直是厌恶风险的[6],其在舆情回应的具体表现则是政府在进行危机信息披露时“报喜不报忧”,与现实危机存在较大偏离,一旦实情曝光舆情危机也会随之发生,为政府危机管理带来阻力。因此地方政府在危机管理过程中应当树立正确的舆情回应理念,在舆情回应过程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坦诚面对风险危机,实事求是公开危机信息,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同时舆情回应的时效性对于舆情的引导也至关重要,一旦危机信息没有被主流媒体及时公布,在自媒体时代的今天,信息的空白会被自媒体迅速填满,而由于自媒体掌握信息的不充分,信息的洼地必然会变成谣言的高地,因此地方政府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消息,赢得舆情引导的主动权。此外对于负面舆情的回应应当弹性保留,精准研判其主观性质和客观后果,对于促进危机管理工作的应当予以保留,地方政府应当给予网民讨论留出适当空间,对非正式的信息传播渠道应该更加宽容,危机所产生的压力和埋怨需要通过有意识的释放来缓解,而且在网络舆情的回应过程中,持续的互动才有可能消除猜疑、增进认同、达成共识。
(二)构建危机管理的“合作”治理体系
“合作”治理体系的引入意味着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由传统的单一管理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单向管控到双向合作的转变。现代中国社会发展正呈现出传统灾害风险、现代公共安全风险交织的态势,我们正处在一个具有高度复杂性以及不确定性的危机社会,与此同时在公共管理中面临着资源日益短缺和“无法管控”的境地,而社会力量具有多元、灵活、及时、直接、细化的特点[7],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是危机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向,基于常态环境下“垄断”的政府管理模式难以满足危机管理实际需要已经造成了合法性危机,成为改变传统政府危机管理模式的逻辑起点。通过引入“合作”治理体系,建立起社会力量参与危机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颁布相应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打破原生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壁垒,通过制度来明确地方政府危机管理的权力边界,避免出现掺杂“权力意志”的公共危机管理导致社会力量失去原有的活力而丧失作用。合作行动的有机性决定了组织成员必然会积极主动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却不以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自己与其他组织成员之间划定界限,而是根据承担任务和合作行动的要求随时调整自己的角色[8]。“合作”治理体系的引入实质是善治价值的回归,最终形成以地方政府有限主导,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公共危机管理新模式,为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注入活力。
(三)健全地方政府官员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培养机制
地方官员公共危机管理能力不仅强调危机来临时解决危机的方法和技术,更注重常态环境下危机意识的塑造。官员只有具备危机意识,才能真正重视危机管理,及时发现现象背后暗含的风险,将危机化解在源头。风险社会的来临,使得公共危机管理成为地方官员的必修课,而公共危机管理素质的形成关键在于形成制度化的能力培养机制。一是建立常态化危机管理培训机制,针对地方官员对公共危机管理认知存在偏差,缺乏危机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的现状,地方政府应将危机管理培训制度化,定期组织官员学习公共危机管理专业课程,学习先进公共危机管理经验,提高危机意识掌握危机管理技术方法。二是完善现有政绩考核制度,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导致地方官员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对“潜绩”的危机管理缺乏热情,今后在官员政绩考核中应适当提高危机管理指标权重,将应急物资储备、危机预警机制建设等一系列细化指标作为考察内容,以此倒逼地方官员注重自身公共危机管理素质提升。三是优化地方官员队伍选拔机制,地方官员队伍在组建过程中应侧重于专业背景的多樣性,注重对地方官员综合素质的考察,尤其是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领导人的选拔应强调专业的匹配,使地方官员队伍结构合理化,依托专业背景来提升公共危机管理效能。
(四)完善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规章制度是确保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公共危机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的既定规则来明确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权力边界,规范行政主体行为选择,将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公共危机管理合法有序地开展。一是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但是其内容多数为概括性条款,对于紧急状态下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具体规定措施,以及权力边界没有作出明确划分,因此应针对现有法规漏洞,尽快完善不同类别危机下的法律法规,主动回应危机管理中的法治需求。二是在基本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地方政府应该在系统考虑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后,针对危机制定配套政策及工作制度,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确保危机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完善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行政问责机制,针对地方政府官员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为、过程、后果进行评价考核,对于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严格问责,追究行政行为相关主体渎职滥权责任,增强公共危机管理行政主体法治意识,遏制违法行为发生,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总之,完善公共危机管理法规制度,廓清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行政权力边界,确保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是保障公共危机管理向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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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