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保障农民权益的措施建议
2020-12-14肖诚平
肖诚平
摘 要:现阶段国家出台了许多有关乡村治理的法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强调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即便如此,在具体落实乡村治理政策时还存在一些问题。结合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问题,详细探讨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措施。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化;农民;权益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20-0021-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422.6 文献标志码:A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强调了村民的主体性,坚持民主原则,以此来保障农民的权利,避免了许多土地纠纷及社会发展引发的问题。尽管如此,还是会出现基层干部以权谋私、随意批签公款、选举拉票贿赂等情况。
1 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问题
1.1 民主选举
现阶段,村镇民主选举太过于形式主义,在选举过程中的主要声音依然是由村委会发出,最后的结果也由村委会决定,村民参与实际就是在“走过场”。这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剥夺了村民的政治权利。在正式选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内党组织内定候选人的情况,完全没有考虑到村民的意愿。
1.2 民众决策
法律在村庄重大事件、问题抉择上有明文规定,必须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是村民代表会议后才能确定事件的具体落实方案,但是很明显,现在大部分村组织都做不到这一点。遇到重要事务时习惯性地由村两委作决定,不征集民众的意见,因此在土地承包和征地补偿等威胁到村民切身利益的事件上经常会发生纠纷。
此外,还有部分村干部只看到眼前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独断专行,例如要求所有村民都种植同一种作物,用暴力干涉的方式直接剥夺农民生产经营自由的权利等。这种暴力干涉的方式严重损害了村民决策自由,容易导致村庄内部发生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1.3 民主管理
相比于其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被“虚化”。近年来,国家推行惠农政策,最大程度上为农民争取利益。但是当政策具体下达到各个村时,有的村无视了农民的长远发展需求,对惠农补贴与支农资金虚假冒领、贪污挪用,甚至掺杂了大量的个人私利,不按照法律规定为低保人群下发补贴,而是根据自身的人情关系随意填报,损害了真正需要补贴人群的利益。
1.4 民主监督
在民主监督规范方面同样存在一些问题。民主监督就是要对外公开所有村务,严格执行村委监督委员会制度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但是现实中却经常会出现村务不公开、不及时公开以及公开假消息的情况。而且在村民对某件事情产生疑問和意见时也不会及时进行沟通,村民的大部分反馈得不到回应,长此以往就失去了民主监督的意义。
2 乡村治理法治化依法保障农民权益的方法
2.1 提升民主选举法治化水平
面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违纪或违法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从根本上提升村民民主选举的质量。避免形式主义,选出真正符合村民意愿、能够为村庄发展起到实际作用的领导。想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必须建立与村委会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在明确的法律制度下才能有效规范选举程序。按照各项实际操作条款来确认选举流程,使最后的选举结果具有民主性。
其次,要在村庄内加强法律宣传。现阶段很大一部分文化水平不高的村民没有民主与法律意识,甚至不知道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方法,所以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村民都能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2.2 推进民主决策法治化
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之间的区别,以此来判断日常事件究竟需要开展哪一种会议。与此同时,还要尊重村民的权利,要明确他们有参与村内会议的权利和义务,让他们能够亲身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除此之外,还要求村民代表积极参与到民主决策之中,从普通民众的利益出发,做好维护工作,将村内的民众都团结起来,让村民都能积极参与并配合好村委会落实各项工作。还要及时收集大家的问题及反馈意见,并如实反映给村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人人参与村务,为民主决策法治化奠定基础。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实现民主决策法治化效果,有利于整体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还能够实现村庄内部凝聚力的提升,创设良好和谐的氛围。
2.3 推进民主管理法治化
对于村庄来说,农民是治理的主体。在民主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在解决委员会成员罢免和补选等问题时,必须透明公开,让村民都能及时参与并管理村务,真正做到民主管理。想要完全达到民主管理的效果,需要健全农村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让农村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完善土地承包和经营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城乡统一建设用地规划、农村集体资产现代产权制度等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个人权责,让民主管理更加规范化、法治化。
此外,还要依法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核心概念,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并将家庭承包作为主要承包对象,以承包合同作为中间纽带组成有机整体。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将承包户应该上交到国家的订购粮与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各项法律义务和承包土地之间建立联系,并且要明确发包方必须为承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保障以农户家庭为主的土地承包方的基本权益。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农民的意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活动,降低出现问题的概率,实现民主管理法治化目标。
2.4 推进民主监督法治化
2.4.1 加强民主监督法治建设
在民主监督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以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为依据,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科学的村规,从村民代表会议中所提条件、代表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内部会议几个要素中提取有效信息,对会议的授权范围、议事内容、议事职责进行规范,以保证会议能正常应用法律制度,让民主监督有法可依。通过落实相关规定,提升民主监督的法治建设效果,进一步增强整体民主健全性,提高村民的法律认知度,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
2.4.2 依法规范民主监督主体
要想依法规范民主监督主体,就必须完善民主监督的结构,从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主要职业以及政治面貌等多个因素出发,制订村民代表结构的基本规划,科学安排人员。现阶段,我国村民代表结构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老龄化和性别比例不平衡。应提出一定要求,对年轻代表和女性代表人数要制定硬性指标,定期对代表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与文化素养。如此一来,他们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时就能够提出合理且规范的建议,也能为下一步参政议政作好铺垫,还可以从农民的角度出发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4.3 依法健全民主监督程序
健全民主监督程序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健全民主监督的运作程序,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和监督委员会的民主监督程序。
在正式会议前需要先组织预备会。各村村委会对会议具体议事内容、会议流程、会议预计时长、时间与地点等进行确认,做好会前准备。在准备充足后,需要在会议前3天下发通知,将会议的议事主题、具体内容提前告知全体村民,并提出相应的会议要求,留出提出意见的时间。村务监督委员与村民代表能夠通过调查的方式来征集大家对本次会议的意见,可以酌情更改。正式召开会议时,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保证主持、议事与最后表决都能公开透明,确保农民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2.4.4 处理民主监督机构和外界的关系
监督机构的外部关系具体是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及党支部在内的村级组织。在处理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时需要注意,对于一切与农民实际利益相关的村庄重大事件,如村规改订及村委、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的成员选拔等,必须要通过村民会议确认。村民会议掌握着最终的选举权与决策权,而村民代表会议要想行使相应的职责也必须得到村民会议的授权。
在处理与党支部的关系过程中,民主监督机构要维护自身的决议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不能轻易更改。如果必须要变动,要提前请村民代表会议重新议定,会议通过更改意见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相应的变动。同时,要注意在落实各项会议决策时,党员必须为民众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保证决策都能按照原定计划实施。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村民代表会议相关管理制度的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时刻保持正确的政治思想理念,平衡好各方的工作。
3 结束语
现阶段,农村建设过程中有很多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需要在农村基层加强法治化建设,从基本选举制度开始,每一个步骤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且农民必须实际参与其中,以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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