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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发的问题及对策

2020-12-14

乡村科技 2020年15期
关键词:林权林农公益林

曾 健

(鹿寨县黄冕镇林业站,广西 鹿寨 545618)

我国一向非常重视林业发展。在林业发展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属于重大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整体改革政策的落地对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为林地所需的资金、人力资源等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但随着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诸多现实问题逐渐凸显。为促进林业健康有序发展,应重视合理解决问题,有效提高制度改革质量。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发的问题

1.1 山林界限的纠纷问题

林地权属方面的问题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日益凸显,其中含有很多隐患因素,广大群众存在很多不同的意见和声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界限问题。一般均是以树木间撒石灰作为界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石灰难以永久保存,会导致出现界限争执,对今后出现权属问题埋下隐患。由于林地处于农村地区,林地的林权证件均在村干部手中,大部分农户并没有真正拥有林地的使用权利,这就造成了集体林权的意义消失,引发界限纠纷[1]。

1.2 缺少完善的产权流转机制

林地产权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只有良性的流转才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但目前林权流转情况不尽如人意。林权具有一定复杂性,基于科学合理的市场规则和标准,才有助于促进林权更加高效的流转。目前,林地产权流转机制仍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是对于林地的评估不够完善,第三方机构市场鱼龙混杂,很多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其次是评估费用未能让村民完全接受,村民们望而却步。最后是林业部门登记备案手续不完善,很多记录工作含糊不清,导致集体林权改革受到阻碍。以上现象均是由缺少完善的产权流转机制所致。

1.3 公益林管理经营不够成熟

公益林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生态建设及人们生存环境的改善均具有重要意义。公益林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管理与经营,而且需管理者具有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才能有效发挥公益林的实质性作用。目前,我国公益林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中不乏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公益林大部分无主体权利,林地建设均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为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林业部门将部分林地划分为公益林,但个人承包林地具有追求利益的性质,如此划分让个人承受经济损失,降低了林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其次,林农不愿将个人林地划分为公益林,政府补偿费用不足以抵消林地经济效益,这样的恶性循环是我国公益林发展的重大阻碍。要想促进公益林长远发展,则需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模式。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完善林政资源流转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正常运作使得我国经济得以腾飞。在林政资源管理中,需将科学的市场机制引入其中,只有健康有序地流转林地,才能保证林业发展前景广阔、更具活力。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要确保林权证书的正常发放,并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对于第三方机构,规范其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对机构的人员和资质做好审查工作,在林权市场价格制定上要以市场自由为主导、政府监督的策略,加强林权规范化流转,确保林权范围划分明确。

2.2 分类管理商业林和公益林

商业林和公益林均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功能不同,各有一定适用范围,必须将两者加以区分,并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公益林,要加强生态治理和维护,严禁乱砍滥伐,有效引入商业性质活动,帮助林业发展注入资金,避免林地荒废或资金不足引起治理不善。对于商业林,要有完善的砍伐政策,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林地的经济效能,结合《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标准和要求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保证两种林地效益最大化,同时促进我国林业健康发展。

2.3 简化林业采伐审批程序

林业采伐是林农实施经营性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充分激发林农的积极性,才有利于林地正常发展,在行政方面要尽量简化程序,以服务老百姓为己任。简化林木采伐程序,激发林农的种植积极性,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林木采伐程序。并通过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林地采伐的动态监控与管理,一旦发现违规现象,一定要及时严肃处理,在必要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并收回权属。减少行政化审批程序,将更多精力用到林地监管和治理方面,提升动态监督效能,更有利于林地健康发展。

3 结语

我国林业发展正处于上升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变革,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正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发的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对策,保证维护林农和国家的正常权益,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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