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耦合
——基于中国六省六村的实证研究
2020-12-14徐晓鹏
徐晓鹏
(河南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随着生产、生活和交往方式的日益社会化,中国小农已经被卷入一个开放、流动和分工的社会化体系,成为“社会化小农”[1]。农业生产比较收益的下降严重挤压着小农的生存空间,他们普遍面临较大的货币支出压力,为了谋求自救,大多小农的生计模式从一维的“农民”变成了二维的“工人—农民”[2-3]。此外,随着农村精英劳动力的流失,农村“空心化”问题凸显,小农的阶层分化也日益加深,具体表现为职业分化,本质则是经济分化和社会分化[4-5]。现如今,中国的农村人口结构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而农业也变成了很多小农眼中的“副业”,弃耕和季节性抛荒等问题严重,带来了“将来由谁来种田”的现实困扰。面对如此困境,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被认为是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问题的关键。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各地经过探索和实践,涌现出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践证明,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有助于中国农业的发展,而且有助于推动农业经营模式的转型。然而,当前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却普遍面临着严峻的现实生存困境。其中,很多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陷入“缺地、缺钱、缺人、缺服务、缺保障”等生存困境,而很多合作社则变成“空壳子”,甚至出现严重的“异化”现象[6]。另外,农业公司和商业公司也给他们带来了较大的竞争压力和生存压力。因此,深入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和生存困境,并为其探索合适的发展路径,已成为推动中国农业经营模式转型的关键。与此同时,相关学者认为,小农户依然是中国农业发展的主体,其也将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久共存。贺雪峰[7]认为,小农经济有无生命力取决于其能否带来农业生产增长。事实证明,中国小农经济仍然具有较强的增产能力,中国完全有能力依靠小农经营来养活自己。黄宗智[8]也认为,小农在新农业中展示着强劲的生命力,即便是大农业企业,仍然多依赖与小农签订合同或订单的方式来经营。基于小农户存在的重要意义,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中,提出不仅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且要促进小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由此可见,中央试图通过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并逐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9]。因此,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不仅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推动其发展,而且应重新审视小农户的主体性特征及其存在的社会价值[10],从而不断构建和协调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
本研究依据地理位置和种植结构两个主要因素,选取位于中国东北部的黑龙江省A村、吉林省B村、辽宁省C村,东部的山东省D村,中部的河南省E村,西南部的四川省F村等六个农村社区进行实地调研。由于这些农村社区在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种植结构、人均土地占有量、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小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和农村土地流转状况也必将存在明显差别,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也必然存在显著差异。通过此研究,希望能够勾勒出一幅完整的图像,以便对中国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理解和认知。实地调研过程中,采用深入访谈法对小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农技推广人员和销售人员等群体进行访谈,并采用参与式观察法实地参与他们的农业生产活动,进而深入理解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行为及影响因素。同时,对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耦合机制进行深入的社会学考察,希望通过研究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最终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进而深入探索中国乡村全面振兴的路径。
一、种植大户:自发型“职业农民”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小农的社会分化日益明显,不仅出现了利益分化,而且对土地价值的认知也开始出现分化。因此,当农业生产比较收益较低,而机会成本较高时,部分小农就会部分或完全放弃土地,并转向收益较高的其他职业类型,进而导致农村人口的外流及职业分殊加速。与此同时,中国农村土地也开始在村社内部自发地进行流转,并相对集中在某些小农户手中[11]。由于这些农户耕种着中等规模土地,拥有中等水平收入,因此,他们成了农村的“中间阶层”[7]。这些农村“中间阶层”不仅经营着土地,为农民工建立了稳固的“大后方”,而且使村社保持着伦理与生活共同体的功能,对农村社会起到“稳定剂”的作用[12]。然而,近年来激进的、大规模的农村土地流转不仅为资本下乡创造了便利条件,而且导致农村“中间阶层”存在的基础趋于瓦解,从而影响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为了保障小农户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国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还陆续实施了种粮直补,良种、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支农惠农政策。在此背景下,中国农村涌现出许多种植大户,使土地得到了相对集中,对农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作用。然而,据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种植大户68.2万户,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28%;种植大户共经营耕地面积900万公顷,仅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7.3%;粮食产量共746亿千克,仅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2.7%[13]。
由此可见,虽然种植大户的产出效益高、综合生产能力强,但与中国广袤的耕地相比,他们的规模依然很弱,难以真正承担起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任。虽然有些种植大户的土地经营面积比家庭农场还要大,但由于没有进行注册登记,在法律和政策方面还难以得到有效支持。同时,种植大户普遍面临种植规模较小、土地流转期限较短、土地细碎化程度高、农村基础设施不健全、农业生产成本持续增加等问题。在F村调查发现,村民于某从2012年开始流转土地种植水稻,到2015年,共流转土地31公顷。他说:“如果有条件的话,将来希望流转到100公顷,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仅要在土地流转、平整地块、建设农田、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投入大量成本,而且人工费也越来越高,仅插秧一项每亩就需要200元的人工费。”实地调查还发现,该村现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群一般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及妇女。在农忙时节,即使是留守老人和妇女,也很难随时找到,往往需要提前联系。与此同时,“人工费”不仅是种植大户的主要生产支出之一,而且其上涨速度也最快,已经对种植大户造成了极大的压力。面对这些现实压力,他们随时都有可能遭遇风险而破产,并重返“小农”行列。究其原因发现,中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农业政策支持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难以为种植大户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虽然种植大户只是在一般小农户的基础上扩大了生产规模,但是他们在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稳定农业生产、开发农村劳动力、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带头作用[13]。首先,种植大户能够为小农户提供适当的技术和信息服务,而小农户则通过效仿种植大户并选择合适的农业技术,或租用先进设备来满足生产需要,进而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在E村调查发现,2005年,村民王某相继流转土地19.8公顷,成为远近闻名的种植大户。2007年,他加入由镇科协组织成立的种植专业技术协会,并和30多个种植大户共同研究如何综合应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走种粮结合、农机农艺相结合的道路。他说:“种地的成功经验就是依靠科学化管理和机械化种植。”这些种植大户在当地农业部门的帮助下不仅掌握了许多新技术,而且还为小农户提供了许多物资和技术服务,进而推动了先进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其次,种植大户主要来自农村社区内部,他们能够借此与小农户形成有效互动,并建立良好的关系,增强小农户对他们的信任和支持。这种关系使种植大户能够顺利转入土地并不断扩大经营规模,从而提升种植大户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增加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再次,种植大户在促进农村留守人口就地就业和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种植大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雇工现象,这些雇工主要来自周边小农户,尤其是农村留守老人和妇女。可见,种植大户能够对农村留守人口进行“二次开发”,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农村留守人口问题,帮助他们实现就地就业,进而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身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此外,先进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解放出更多劳动力外出打工,进而增加了小农户的非农收入。最后,由于种植大户的生产和生活价值取向嵌入传统村落熟人社会,并与其保持着高度关联,他们通常有着维护传统村落熟人社会基本秩序的强烈愿望[7]。由于种植大户在小农户中能够树立起“榜样”身份,并赢得他们的信任,因此部分种植大户还进入了村庄政治层面,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之一,进而对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二、家庭农场:经营型“职业农民”
家庭农场被认为是种植大户的“升级版”,而种植大户也最有希望成长为家庭农场[14]。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承包或流转的土地开展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经营,以此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且通过注册登记而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农业经营主体[15]。当前,中国家庭农场主要包括种植型、养殖型、种养型等三种类型。截至2013年末,经农业部认定的家庭农场数量已达7.2万个,经营的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3.4%,而截至2015年末,家庭农场数量则达34.3万个,是2014年的2.5倍,2013年的4.8倍[16]。因此,家庭农场被认为是中国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支撑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础力量[16]。然而,中国的家庭农场和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存在本质区别,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农场缺乏认定标准、农村人力资源匮乏、社会化服务不健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融资能力差、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弱等困境。
虽然家庭农场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生存困境,但与种植大户相比,家庭农场的经营和管理能力都比较强,在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开发农村劳动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多元化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更为明显的示范带头作用。首先,家庭农场需要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他们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家庭农场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得到政府政策支持,提升自身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从而稳定农产品市场供应并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在C村调查发现,2013年,种植大户朱某经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水稻种植家庭农场”。目前,他承包的稻田已由原先的20公顷扩大到67公顷,土地租赁期限均为20年。他说:“家庭农场可以解决农业经营规模小、效益低等问题,有助于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但由于刚刚起步,因此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当地工商部门表示,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扶持措施,逐步建立一批稳定性较强的家庭农场,并将在融资、借贷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便利。其次,家庭农场能够提升农村家庭可支配收入,调动整个家庭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增加农业规模化经营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投资回报率。家庭农场能够优化所在区域的农产品结构和产业形态,为社会提供丰富的农产品,促进特色农产品的品牌化建设,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价值。家庭农场的发展为小农户起示范作用,为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提供方向和动力,促进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升了小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并使农业由保障性功能向盈利性功能转变,防范土地规模经营后可能产生的“非粮化”和“非农化”倾向。在D村调查发现,村民刘某从1995年开始流转土地,截至2015年末,他共转入土地133公顷,并注册登记成立家庭农场。他说:“和小农户相比,我在品种选择、科技应用和成本控制等方面都具有优势。我流转的土地一半用来种粮食,一半用来种蔬菜和水果,实现了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有机结合。另外,我也会根据市场需求对农产品结构及时做出调整,以减少损失。”据他介绍,他还在规划着发展绿色种植业和杂粮深加工业,希望在进行专业化生产的同时,使农产品结构和产业形态逐步得到优化和升级。再次,家庭农场比较重视经营和管理制度建设,其雇工数量一般比种植大户多,且基本上都签订了劳动合同。通常,种植大户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够明晰,因此,家庭农场在对农村留守人口进行“二次开发”中将会贡献更大力量。另外,家庭农场还能够为小农户提供更全面的技术和信息服务,促进自身创收,提升投入和经营能力,也可以解放出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小农户非农收入。由此,家庭农场能够赢得小农户更为广泛的信任,与之形成良性互动,建立良好关系。在D村调查发现,村民李某的家庭农场有107公顷,他说:“家庭农场要想实现规模化生产,必定要雇用工人。”他雇用的工人分为固定雇工和临时雇工,以50岁以上的留守老人或妇女为主,因为村里的年轻人非常少。其中,固定雇工有16人,主要是管理人员与农机手,管理人员每年工作8个月,月工资7000元,农机手每天工资230元。此外,农忙时节还需要临时雇工80多人,男女劳力每天的报酬分别为120元和100元。最后,家庭农场能够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提供良好的发展对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标志着中国农民开始由身份型向职业型转变。新型职业农民包含四个必要条件:生活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通过农业活动获取报酬,年龄在劳动力范围内[17]。“经营”是家庭农场区别于小农户和种植大户的最重要特征。小农户仅仅停留在从事农业生产层面,为的是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种植大户的“经营”则缺乏制度保障,时刻面临着破产风险。在C村调查发现,村民李某从2012年开始流转土地,截至2015年末,他共流转土地77公顷,并注册登记成立家庭农场。他说:“经营家庭农场不仅要懂生产,还要会经营、会管理。为了获得高产,我经常参加各种培训会,时刻关注最新农业信息。为了管理好家庭农场,我还参加了会计培训班,现在我已经能够运用企业管理知识来管理农田了。”在周围人眼里,李某不仅是职业农民的代表,而且还是农业专家,他家也成了“咨询站”,周围人对他都非常信任。另外,家庭农场的示范效应能够促使部分小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化,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农业活动,丰富新型职业农民类型,构建合理的职业农民结构,为中国农业生产构建稳固的主体结构。此外,新农人中的部分群体在小农户的信任和支持下也会进入村庄政治层面,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之一,推动乡村治理走向良性发展。
三、合作社:“职业农民”联合体
2007年,中国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目的是将分散的小农户重新组织起来,使他们通过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来谋求自我发展[18]。之后,虽然中国涌现出很多合作社,但大多数合作社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注册资金少、规模小、经营能力弱、组织管理涣散等问题,很多合作社的抵押资产也不多,甚至没有固定资产和办公场所,根本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抵押,在购买农资、收购农产品、建设标准化农业等方面普遍存在资金困难[19]。当前,中国很多合作社都出现资本集中化、领导干部化和治理结构形式化等“异化”现象[20],小农户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重新陷入“集体行动困境”。究其原因发现,首先,中国很多合作社都是在政府政策催生下产生的,并非基于小农户的内生性选择。很多小农户对合作社存在的意义停留在比较浅显的认知层面,他们对合作社的期望不高,当利益难以得到满足时,就会主动选择退社。总之,中国农村社会环境难以为合作社提供良好的生存土壤,合作社也难以真正嵌入农村社区。在F村调查发现,2000年,该村村民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成立“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并采取“专家+协会+农户”模式推广农业生态环保技术。该合作社在成立初期曾经发挥了良好作用,社员达232户,占全村总户数的68%。但2006年后,该合作社陷入发展困境,农业生态环保技术也没有得到可持续推广,社员也快速下降到61户。该合作社陷入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把小农户合作能力的培养作为重点,合作社的实际运行情况差,最后变成由协会领导把持,向社员销售农资的组织,进而导致小农户对其的不信任,严重挫伤了小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其次,合作社是起源于西方社会的外生性制度安排,其生存环境与中国农村社会环境存在明显区别。任何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都需要适宜的外部环境条件[20]。要使合作社真正嵌入中国农村社区,必须使组织的内外部环境形成统一。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农村公共空间严重萎缩,使小农户的合作意识和能力极其薄弱[18],难以为合作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虽然很多合作社面临诸多生存困境,很难直接将小农户真正整合在一起,但调查发现,充分发挥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在合作社与小农户之间的桥梁作用,不仅能够提升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和自治能力建设,而且也为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很多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纷纷加入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他们通过优势互补和经常性交流,实现共同发展,同时也为小农户提供购买生产资料、技术和信息服务、农产品销售等全方位服务,提升小农户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带动小农户实现增收致富。很多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已经成为合作社的真正代理人,在合作社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成为带动农产品生产专业化合作和联动企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角色。这种发展模式增强了小农户对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的信任,提升了小农户对合作社的认知和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为合作社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提升了合作社的内生性。在B村调查发现,2007年,村民王某等人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成立“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转入土地2700余公顷,与小农户签订近万份土地流转合同。虽然该合作社有社员1400余户,但王某等68名社员(均为种植大户或家庭农场)才是合作社的实际代表。在他们的带领下,该合作社推行的整地、耕种、资金使用、生产资料购买、结算、销售“六统一”的经营模式,保障了合作社的稳定发展,促进了当地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科学化经营,实现了带动全村人共同致富的目的。其次,很多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为了谋求自我发展,或为了发挥集团优势,或独立或联合成立了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其中,种植专业合作社促进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提升农产品的品牌化建设和市场竞争力,为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提供方向和动力,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机专业合作社为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提供便利,推动所在地区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而合作社通过农机化服务不仅增加了创收,而且扩大了经营规模和提升了经营能力。再次,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分化。部分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主要关注农业生产,成为生产型或经营型职业农民,而部分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则关注生产性服务,成为服务型职业农民。分化的结果是推进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使职业农民结构逐渐趋于合理,为中国农业的发展构建稳固的主体结构。最后,由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作为主导力量成立的合作社可以作为中介力量,推动“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发展,使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作为小农户的代表与企业进行谈判,建立利益联结,提升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和自治能力建设,消除“企业+农户”模式存在的弊端,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另外,合作社能更好地为小农户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进一步提升小农户对合作社的认知和信任,为合作社的内生性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基础。在A村调查发现,村民郭某经历了农村土地流转的不同阶段,实现了“三级跳”。2003年,他从外出打工的小农户手中获得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成为远近闻名的种植大户。2010年,他响应政府号召,注册登记成立家庭农场,转入土地270多公顷。2013年,他联合当地几个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转入土地400多公顷。现在,该合作社每年除了支付转租费用,还将收入以内部分红方式发放给社员。该合作社不但赢得了小农户的广泛信任和支持,还为自身发展奠定了稳固的社会基础。这种良好的示范效应能够吸引一批小农户及多元化的主体加入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行列,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推动中国农业经营模式转型。
四、结论与讨论
受政府惠农政策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共同推动,中国各地区经过探索和实践,已经涌现出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在推动农业发展的同时,还推动农业经营模式转型。虽然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组织特征、生产经营、市场地位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但其基本组成单位都是新型职业农民,他们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却意外地实现了对小农户的改造。小农户的农业生产能力、组织化程度以及社会适应能力均得到加强。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与小农户建立了利益联结,形成了有效的耦合。实践证明,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自发地形成了互促共生的关系,这种内生性关系不仅有助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及合理的职业农民结构的形成,而且在推动农业经营模式转型的同时,使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久共存,并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种发展途径促进了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为乡村治理注入了新的活力,增强了社区自治能力建设,为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保障。要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带动小农户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同时,应重视小农户存在的社会价值及主体性特征,构建和协调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并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尚未真正成熟,小农生产模式也在遭遇外部资本的猛烈冲击,因此如何确保中国农业经营模式顺利转型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在土地流转中,应充分尊重小农户的生计情况和流转意愿,政府应积极鼓励、引导、规范村社内部自发的土地流转,调解自发流转中出现的矛盾。其次,要重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构建新的农村“中间阶层”,还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增强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再次,需要在成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机制和市场培育等方面形成配套,加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为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全方位保障。只有如此,才能为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基础和主体结构,并深入探索中国乡村全面振兴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