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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文化景观保护的现实境遇及路径
——基于“人地关系”的环境教育路径

2020-12-14孙彦斐唐晓岚刘思源

关键词:文化景观环境文化

孙彦斐,唐晓岚,2,刘思源

(1.南京林业大学 风景园林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2.南京林业大学 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与林业发展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37)

一、引言

中华文明来源于乡村,植根于土地,乡村文化是中国文化的发源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乡村人地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与变革,城市化进程加快,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但同时也带来城乡二元结构对立,乡村内部的文化凝聚力下降,传统乡村文化面临传承与发展的危机。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迎来了乡村文化复兴重要的历史机遇。作为乡村文化的重要载体,文化景观的保护研究被日益重视,各级部门、学界也积极探索传统村落的保护、乡村文化遗迹、乡土人情、地域风俗等的保护与传承方法。无论中国乡村发展处于何种时期、乡村人地关系如何变化,对于乡村文化景观的保护研究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大不平衡不充分的区域,就是乡村。从文化发展的维度来看,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在空间层面上导致“空心村”的大量涌现,乡村文化传统无人继承,在文化层面上导致乡村传统优秀价值观丧失,传承与发展问题至今仍未得到充分解决。乡村文化景观的保护有赖于人才的培养,进而文化的传承需要教育支撑。基于人地关系基础理论的环境教育实践,能从价值、态度和正面行动等方面,规范人们对待文化景观的态度,培养关于环境系统的各种情感、态度、价值,并从中获得各种环境知识、信息和技能,形成保护和改善文化景观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明确人类在乡村文化大环境系统中必须承担的伦理道德责任。因此,本研究试图通过全面剖析乡村文化景观保护的现状困境,借助环境教育相关理论要义,探索文化景观保护的人地关系视角下的实践路径,为促进乡村文化全面振兴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乡村文化景观保护的内在逻辑:人地关系的演进及现实境遇

乡村文化景观保护是中国乡村文化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其文化的多样性、景观结构的丰富性,是探究乡村社会、文化结构的宝贵资料库,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突破口。在乡村中,依托于土地所有形式,人地关系体现在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含了人在处理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所采取的行动,集中体现人对乡村各类环境的价值观、态度以及处理方法。重新认知乡村文化景观存在的内在原因及其演进逻辑,从根本上识别文化景观的现实境遇,是解决乡村文化景观保护问题的前提。

(一)乡村文化景观存续的内在逻辑认知

“文化景观”一词出现伊始,其理论内核就从未偏离“人地关系”。乡村是传统农业社会的产物,这是其与城市最本质的区别所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乡村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农民所耕耘的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生产资料,土地所有形式的变化决定了乡村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没有根植于土地之上的农业生产活动,就不可能有乡村的发展,也不可能产生乡村聚落、街巷等文化景观。乡村土地与文化结合而产生的乡村文化景观,既带有空间地理的区域分布特征,对该乡村地区的历史文化和地理风貌的综合呈现,随着历史脉络的递进,乡村文化景观的形成综合了人类社会活动、聚落空间变换,以及时间和空间的演替,又能够反映出在该区域生活的居民的活动历程,即揭示出生产生活实践等人在系统内部的相互作用与联结,因此成为乡村地区的一种社会类环境的呈现和代表[1]。无论是在早期对文化景观的研究中,还是在当下的著述中,“乡村文化景观”的地理属性一直存在,作为最小的聚居单元,乡村文化景观是有形的物质景观形态与无形的社会权力博弈相融合的地理环境呈现,在这种综合作用机制下,促使人文和自然、社会之间形成共存,因此可以将乡村文化景观界定为在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力量影响下的文化体现[2]。

从对乡村文化景观研究的学科视角来看,关注人地关系的文化地理学一直是乡村文化景观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文化景观研究的学科视角从文化地理学、城市规划学、遗产保护学逐渐扩展到景观生态学、社会学以及风景园林学。研究视角与深度不断演进变更,使文化景观在多元复杂的知识维度上被反复深入探讨:文化地理学着重研究不同地域在乡村文化景观形成中的差异性,着重探讨区域地理环境的差异性造就了包罗万象的乡村文化景观类型,研究多倡导从人地关系的角度探寻乡村文化景观的成因以及差异性,并通过新文化地理学的视角提出文化景观的符号化研究思路;城市规划学、建筑学则扎根于传统建筑、村庄结构之中,通过对乡村文化景观的合理规划,探索乡村文化景观地域格局的保持与乡村传统建筑肌理的维护,注重将有形的物质景观形态放在保护和继承的首位;文物保护学着重于将乡村文化景观作为不可移动的文物看待,通过生态博物馆的方式强调个别文化遗产构筑物的个体保护。基于多学科理论特点,文化景观的物质性、社会性、生态自然性乃至政治性,都成为不同层面上乡村文化性的语义表达,并被深深打上“人地关系”的烙印。

(二)乡村文化景观演进发展的路径探究

正如文化景观的多元化和研究维度的复杂化一样,乡村文化景观的演进同样是一个复杂的发展进程,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转变演进是文化景观产生、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乡村在过往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文化景观的演进是缓慢而稳步发展的。乡村的土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社会结构的自组织能力较强,在本体上,土地的集中带来相当程度的乡村结构的稳定性与聚集性,乡村成为相对封闭但具有一定的功能性文化实体,素有“皇权不下县”之称的乡村聚落自我管理能力较为强大。有名望的乡绅往往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一定的文化素养,经常担负起乡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如兴建庙宇、修桥铺路,从某个侧面也保护了物态的实体文化景观。在文化的社会性层面,稳定的地域聚居地形成内在的文化凝聚力,这种内部结构的稳定性与聚集性,成就了传统乡村社区的文化治理机能、世代相传的乡民习俗、农业社会的生产智慧等。

新中国成立至今70年,中国乡村经历了多次变革,有力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农业、工业和乡村社会的发展,并且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以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为主线,以产权保护、用途管制和市场配置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但在城市化的影响下,改变了原先较为封闭的乡村社会结构,其稳定性与聚集性开始松动,乡村的自我治理能力逐步下降,开始出现依赖城市依赖政府政策发展的情况。第一,乡村的公益性设施、公共空间、传统建筑都是极为重要的文化符号意义呈现,这些符号在文化上无一不在表征乡村文化的传统价值构造与文明形态,但政府的文化和政治支持很难真正落实,加之村民缺乏文化景观保护的动力和财力,甚至连修缮自己的住房建筑都难以为继。原先传统乡村的公共文化建筑、设施以及私家建筑都年久失修且无人问津。第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乡村社会的开放性与流动性开始显现,村民一旦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务工,人才和资源就会不断被带入城市,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在城市工作和居住的农村人口让农地撂荒,让住房空置,传统村落甚至面临荒芜的危机,文化景观的保护后继无力。第三,城乡二元结构,转变了村民的生活经验以及感知外部世界的方式,传统乡村文化价值观结构被打破,外来的文化、习俗已经深入村民生活,乡村的文化生态受到冲击,乡土建筑的特色正在丧失、优良文化传统的存续也岌岌可危。乡村文化景观,正在人地关系的剧烈变动下,经历一个缓慢发展到逐渐失去活力、面临严峻危机的过程。

(三)乡村文化景观保护的现实境遇

正如上文谈到,人地关系的演进似乎对文化景观的存续产生了决定性影响,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乡村文化被动地被看成是与现代性相抗争的产物,乡村自治能力的下降,使文化景观失去了发展张力,其保护行动的现实境遇并不乐观。

在乡村文化景观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层面的研究中,乡村文化景观被识别为基于人地关系为基础的表征物质与非物质的一系列景观形态与符号,并通过基因图谱的形式对其景观要素进一步强化其类别形态[3]。作为文化的“活的”景观形态表现,文化景观的识别与评价体系的建立多是通过一定的量化研究方式,从景观的原真性、活态性、完整性、传承性等方面作为评价体系建立标准,构建合理评价函数对文化景观资源进行科学的评价[4]。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判断乡村文化景观价值提供了可以参考的相对客观的评价标准。

1. 可持续管理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二元结构对立的局面之下,人地关系的紧张感日益加剧,探寻乡村文化景观的可持续管理方法成为解决人地冲突、保护文化景观的有效途径之一,许多村庄采用生态博物馆的方式对场所文化景观进行整体保护[5-6],并承担一定的宣传、教育功能,这种保护方式的关注点在物态的表层文化景观之上,对于更深层次文化发生机制如村民的生产活动、行为方式、传统乡村的社区机能、乡规民约、生存智慧等关注不够。而社区参与机制被认为是有效的乡村文化景观可持续管理的手段[7],通过探索尊重社区文化自决权的村落文化景观保护模式,明确并落实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责,落实到村民,建立有效的第三方监督机制[8]。立法的保障也促进可持续管理的实现,如英国在文化景观立法上层级清晰、保护的规定详细且执行力度强,提出将保护对象与保护原则进一步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并科学划分保护级别与类型;国际法层面,主要是做好由国际过渡到国内时的立法衔接,如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威尼斯宪章》等软性法规的相关条款变为硬性法规,解决目前文化景观立法的弊端,如可执行性差、可操作性弱等,明确相关机构在乡村文化景观保护与利用中的权责[9]。

2. 价值评估与规划

当乡村文化景观承担区域社会、经济以及乡村文化振兴的任务时,对于文化景观的合理开发与其价值的研究也成为文化景观保护的研究热点。相比于管理机制的研究,规划与价值再生的研究更广泛,案例更多,主要原因是在乡村振兴的政策背景下,国家各项政策开始向乡村倾斜,对于文化景观的价值利用热度上升,其规划的手法多样化,多在尊重乡村地域特征的前提下,挖掘文化景观的价值。如以乡村文化记忆作为主线,形成文化景观保护与传承的规划手法[10],或在保护技术层面上,对文化景观进行分类,进而根据不同类别的景观资源构建乡村文化景观设计体系,实现乡村文化的延续与再生[11]。抑或是主张通过最少的规划与干预来实现文化景观的保护与传承[12],建立乡村文化景观的预警机制,通过确定其安全体系,来对其进行保护和合理的规划[13]。

乡村文化景观的保护与相关实践,忽略了在更广阔的领域中人地关系在乡村经济、社会、政治、环境关系中的嵌入性,片面理解乡村文化景观中人与环境的关系,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一是重视技术层面研究、忽视后续管理立法机制的作用,如立法体系漏洞较多、保护层级较低。比如涉及文化景观保护的立法内容,古村落保护的相关立法目前仅有《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简单粗略。二是对于文化景观的识别、评价、规划、管理的研究缺乏深入的乡村环境教育与宣传,从人地关系的角度深入审视文化景观的保护,保护主体没有充分意识到古村古镇所具有的历史遗存、民俗风情、科学文化、生态环境、游憩欣赏价值,缺乏保护意识,从而出现了保护乏力、破坏严重等问题,乡村文化景观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三是偏重于物质性的规划与开发带来的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原因在于文化景观并不同于相关产业形式能直接提高村民收益,文化景观对村民的影响不如经济、产业收益直接,在保护方式上较为市场化、行政化,侧重于旅游开发,而当地政府在进行传统村落的旅游开发以及保护工作时,由于缺少科学理论的分析和指导,缺乏合理的规划设计,文化景观资源开发无序,建设性破坏十分严重。

在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上,多学科的融合致使研究方向走向多元化,虽能从多个角度探究乡村文化景观保护传承,但研究疏于对人地关系的探索,因此无法对文化景观的构建过程、演进特质以及现实境遇给予理论层面的解释与实践层面的方法论。文化景观不同于自然资源,其所呈现的保护困境较为隐蔽,多是长期发展才得以显现,因此,即便文化景观有多种方式被识别出来,但保护主体依然缺乏对保护的迫切性认知,人地关系的变化导致了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乡村文化景观缺乏完整的保护体系。文化景观置于传统乡村中,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和社会因素的总体代表,是村民保护乡土文化、寄托乡愁的“人地关系空间”。这种人地关系不囿于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也关注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在治理机制上,既依赖政策性的保障,又依赖社会各阶层、各个群体的广泛参与。文化景观保护的宗旨是什么?应围绕何种理论核心开展工作?具体保护机制是什么?这是乡村文化景观保护工作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我们既要对以往的文化景观保护进行批判性的检视与继承,也需要思考新的视角转向。

三、乡村文化景观保护的视角转向:基于“人地关系”的环境教育实践

文化地理学研究中的人地关系理论是环境教育实践的重要理论基础,环境教育的萌生源于人类对于大自然的深刻认识,文化景观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类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环境属性,例如农业景观的历史演进,乡村和城市化、土地变迁与发展等[14],环境教育发展到今天,从单纯强调绿色发展到关注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再到兼顾环境、文化、经济等方面可持续性,其研究覆盖面更广,视野更开阔,发达国家环境教育体系注重加强对文化景观的教育工作,这种基于人地关系的环境教育实践在乡村文化景观的保护实践中扮演重要角色,它对传统的孤立看待文化景观的保护产生质疑,即文化景观不应当是孤立和一成不变的实体,而是随环境不断进化的有机整体,对文化景观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地关系的解读,是进一步正确认知、找寻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从而维持人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而这一研究重点的转向,重新开启了乡村文化景观保护新的实践思维导向。

(一)人地关系理论与环境教育实践的耦合机制

人地关系理论是环境教育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正确处理人地关系,是环境教育实践的重要内容,也是目的。《21世纪议程》中指明:教育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们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环境教育在面对人与环境越来越紧张的关系时,能够促使提高人们对各种促进或阻碍可持续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环境等因素的认识,培养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态度和价值观。如教育学家卢卡斯界定的那样,环境教育是面向处理人地关系的教育,既是“为了环境的教育”,又是“处于环境之中的教育”,人地关系与环境教育之间的耦合机制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

1. 环境教育回答了人地关系的存续、发展的意义

人地关系关注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或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广义的)的关系。这里所指明的地理环境被认为是由自然和人文要素按照一定规律相互交织、紧密结合而成的地理环境整体。而地理环境子系统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大组成部分,可视为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总环境或人类活动的总环境。乡村正是这种总环境的集中单元,乡村中的自然环境既包含各类自然要素,如自然资源、自然灾害等,又包括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生态关系和功能耦合。作为另一子系统,人类社会及其活动是以乡村的主体形式存在的,是由各种社会经济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综合体,它既是乡村社会发展的产物和人类再活动的基础,也是整个乡村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人口、社会、经济和文化。我们所讨论的人地关系的存续,是人与地在特定的地域条件中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而形成的一种动态结构,人地关系的发展是一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以激励经济增长为条件,以改变人类生活质量和满足人类全面发展需求为目的的发展。通过环境问题的解决,人类充分意识到在工业化进程中面临各种区域性和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并达成治理环境的共识,在这一认识环境和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国际组织、民间团体、环境保护人士通过各种途径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环境的对策和方法,目的是使人地关系得以可持续存续、发展。

2. 提供解决人地关系矛盾的理论体系、具体实践方法

环境教育随着人们对环境的理解加深而逐步发展起来,当生态可持续思想出现之时,环境教育也慢慢转变为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被运用到培养人类环境伦理方面的意识教育中,并形成正确的环境伦理价值观,培养相关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15],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包括确立了环境教育的目标、方式方法以及对象、内容、教学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环境教育发展到今天,对于人地关系的关注更加全面,表现在研究覆盖面更广,视野更开阔,从单纯强调绿色发展到关注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再到兼顾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可持续发展。环境教育区别于传统的课堂教育、理论教育,关注人地之间的可持续发展,在文化景观的保护中具有普适性,其立足于场所或空间即“地”,“地”包含了空间、地域、自然以及社会环境。感受环境风貌的同时可以发现其中的生态科学知识和规律。通过遵循客观规律来美化自然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实践,使公众积极参与人地关系的互动,提升保护主体对于所处地域环境的认识、理解,并掌握相关的技能,解决当前发展所遗留的文化问题,抑或是为后代的文化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乡村文化景观保护的人地关系转向:环境教育实践

通过解读人地关系来思考乡村文化景观在现如今的文化振兴中变得愈发重要,同时,人地关系转向也应成为文化景观保护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环境教育经历了40多年的发展历程,从萌芽逐渐走向成熟,从关注实体空间、地域逐渐发展到关注环境的社会性。藉由发达国家实践层面的积累,学界对于乡村文化景观的环境教育的理论进行了一定研究,对相关实践经验进行总结,通过环境教育的相关要义,重新规范乡村文化景观保护的宗旨,重构对文化景观价值的认知,与环境教育所要求的“培养、认识和评价人与其文化环境、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关系所必需的技能与态度”不谋而合[5]。现如今,理论及实践的研究缺乏对保护主体的教育、启发,对人与环境的关系缺乏正确的教导、认知。环境教育恰恰通过重塑人地关系,明确文化景观保护传承的目的,使乡村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的目标不再局限于单纯的保护,而是利用环境知识与人的识别能力进行环境认知维度上的拓展,充分挖掘人地之间的和谐发展关系。环境教育为后续乡村文化景观资源保护、景观资源开发过程中确立整体科学的主导方案,弥补未被纳入规划保护范畴的自然村落管理不当、消极发展的空缺提供思想基础,继而指导保护方法的研究与发展、管理、立法政策的制定,在这种综合机制作用下,促使人文和自然、社会之间形成共存[2]。通过这种重塑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实现乡村文化景观保护与传承。这种基于人地关系的研究转向在环境教育实践方面的体现有以下两个主要方面。

1. 文化景观可持续发展观的建立

上文提到,文化景观的存续受到土地所有权形式、城市化发展、乡村价值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使得文化景观保护的实践收效甚微,而通过环境教育,能够提高保护主体对于生态环境和自然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充分利用乡村文化景观向公众普及环境教育知识,转变不良价值观,让受教育者充分认识大自然的规律,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意识到乡村文化景观是脆弱的,人类不当的生产生活活动会对其产生危害甚至是毁灭性的破坏。环境教育有助于保护主体厘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认识到文化景观的存续也是有赖于社会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从而达到人与社会生态平衡。探索灵活性强的土地使用方式,唤醒政府部门对当地文化类景观的生态保护意识,培养村民树立一种伦理上的环境责任感,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从而促进乡村社会文化可持续性。环境教育实践能够使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提升公众保护文化景观的意识和能力。为了解决当前发展所遗留的文化问题,或是为后代的文化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教育和保护二者相辅相成,并促成相关的科研机构和民间组织发挥教育职能,参与乡村文化景观的保护和推广工作。

2. 文化景观相关管理机制的优化

乡村文化景观保护机制涉及多方面内容,其参与部门也较多,如文物保护部门、建筑与城市规划部,这些部门均从不同层面采取具体保护措施,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等保护行动,但整个文化景观的保护机制并不完善,乡村文化景观的保护仅从表面政策上进行调整,却无法真正落实到村民。因此,如何激发文化景观保护的活力,优化相关机制,成为乡村文化景观乃至文化振兴的关键点与落脚点。环境教育目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包括对教育对象的界定,教育资源的剖析,教育内容及评价体系的确立,以及相关的立法体系、管理评价体系。通过完整的环境教育体系,可以规范乡村文化景观的管理机制,避免强制性的法规、管理条例强制村民参与保护活动。环境教育能将保护工作融入村民日常生产生活,通过互动性强的环境教育形式,加强村民的社会联结互动,从而将文化景观这类“社会性”较为明显的村落遗迹的保护变成乡村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在乡村整体环境中,乡村文化景观的社会属性是机制优化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人们在感受乡村自然风貌的同时可以发现其中的生态科学知识和规律。环境教育不同于专业的校园教育,其教学内容比较贴近日常生活,而乡村环境教育应属于四大类环境教育中的社会环境教育,社会环境教育在乡村中具有普遍的适应性。乡村环境教育立足于乡村场所和环境认知乡村文化景观,利用乡村文化景观资源向公众普及各类乡村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基础知识,并能建立相对人性化的、面向实际的教育评价机制。做好文化景观的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与宣传,能够使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活动,提升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优化乡村文化景观的保护机制。

四、基于“人地关系”的环境教育:乡村文化景观保护实践路径与行动准则

乡村振兴的本质是要实现乡村现代化,其中重要一环即是乡村文化现代化,在传承乡村文化传统的基础之上,与现代文化碰撞、融合。乡村文化景观是以珍贵的历史物质遗存或文化性为特征,是扎根乡村地域的,有“根”的文化体现,是乡村文化全面复兴的重要抓手。以“人地关系”为核心的环境教育实践,重点关注文化景观中人与各类环境的相互关系,包含从表层物态实体空间关系、中层互动类空间关系再到深层次的社会机制类空间关系三个层次。

(一)重塑人与表层物态实体类的空间关系

物态实体空间是乡村文化景观最直观的文化呈现,是最能直接影响乡村人地关系的元素,基于此类人地关系的乡村物态实体空间可分为主要五类:农业文化景观,最具中国乡村特色的一类文化景观,它集中体现数千年的农耕文化,对乡村环境及社会结构影响最为深远;骨架文化景观,涵盖各类级别乡村道路,被认为是构成乡村肌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聚落文化景观,主要体现在乡村建筑群体特征及建筑风貌特征,是表达与承载乡村文化景观的重要载体;文脉景观,在乡村生产及历史发展当中沉淀下来的独具特色的人文环境景观;原生景观,乡村未被开发的、原生态的自然山水景观,这类景观格局能够对文化的产生、演变、发展带来影响,并渗透乡村生产生活,构成乡村文化结构与社会关系。重塑人与上述表层物态实体空间的关系,核心落在通过相关的环境科学知识,充分辨识以及发掘其价值。从人与表层空间的关系与互动出发,去杂选优,筛选出那些既能够承载乡村文化变迁的,又能持续主动地表达文化发展的景观。正确引导受教育主体,使其对现有的乡村文化景观资源树立正确的认知,明确其价值,培养受教育主体对乡村文化景观的保护意识,激发保护热情,并通过梳理教学课程,使人与此类空间关系从被动式的保护变为主动式的互动性保护,将科学理论渗入受教育主体的生活实践。通过开展环境道德教育,养成爱护文化景观的行为模式,在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尊重物态文化景观的自主发展权利,避免盲目开发、过度开发、无序开发,提升文化景观的生态环境承载力,促进物态文化景观的可持续发展。

(二)重塑人与中层互动类的空间关系

中层互动类空间是产生表层物态实体空间的一类行为活动,也是重要的一类乡村文化景观,如村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村民的习惯、行为方式,包括珍贵的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这类“空间”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地域,其更多体现出一种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关系型空间,是活态的乡村文化景观,是要依靠与之相关的人和社会群体的良性互动来继承的。对于互动性的关注恰好体现环境教育活动中人地关系的可持续性发展,传统的环境教育模式多为学校教育,教育形式集中于课堂传授的方式[16],实践性的教学活动较少,尤其是乡村环境教育,虽开始从室内走向室外,但大多宣传的是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对于互动类空间的关注度低。这一方面是由于乡村社会性环境较之自然环境更加复杂,可识别度、可预警度不高,另一方面是这类空间不如实体类空间更能激发保护主体的保护热情,因此仅仅依靠学校教育不能满足此类文化景观保护的需要。通过加入掌握相关生态学、文化景观、文物保护、规划学、风景园林学等相关知识的专业团队,运用诸如实地考察、测绘、规划等形式,将村民对文化景观的保护意识、保护手段通过环境教育融入生态保护、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人地关系的互动性更加明显。相应的社区活动、课程培训,使保护主体通过体验基层乡村生活、感知乡村文化景观,参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激发乡村的自组织能力,使互动类空间恢复生态发展的自主性。教育形式应更注重宣传、引导,将晦涩难懂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社会生活,村民通过接触学校教育更能提升对文化景观保护的认知层级,而政府及相关人员通过组织教育活动、引导民间机构力量参与,有助于拉近与村民的距离,便于通过教育活动提升自我的行政水平。

(三)重塑人与社会机制类的空间关系

可将文化景观存续发展所具备的机制内容看作一种深层次的空间关系,深层社会机制类空间是指乡村的文化景观的运转机能。与互动类空间关系类似,此类空间具有非物态化特征,各个机制的建立、运转模式可看作为一种空间,人与这类空间的关系,决定了文化景观在更高层面上的整体协调与合作规划的成效。这种基于地域的社会机制空间关系的重塑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建立,这是规范环境教育的保障,包含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职能、教育立法制度、教学评估体系及相应的监督制度等。一是乡村中环境教育的组织管理机构应由相关文物保护部门承担,在现有的基础之上增加教育职能,并建立多层次的财政支持体系,在国家层面上增加中央财政和各级政府直接拨款,对乡村中相关文物保护部门以及环保社团、民间组织给予必要的资金资助,从政策层面鼓励支持乡村文化景观的环境教育工作。同时,民间环境教育基金可以有效地参与环境教育教材的出版工作、培养专业的环境教育人才、建立环境教育场所等。二是乡村环境教育的立法有待完善,在层次上,需要尽快出台文化景观类的环境教育单行法。应在《环境保护法》和《教育法》之下,尽快落实制定《环境教育法》;在专项法律层面,于《文物保护法》中增加关于文化景观环境教育的内容;在相关农村法律中,增加文化景观保护教育的内容,从立法内容上明确经费的支出,保证乡村文化景观环境教育有来自政府层面以及民间基金的支持。在《环境教育法》及其他相关专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下,建立健全一个科学、完整的环境教育组织的法律网络。三是完善环境教学评估体系,应在管理与立法相对完备的前提之下,更加注重评估体系设计的科学化、规范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教育,乡村中的环境教育评估体系应更注重参与性和互动性,通过各类受教育群体的广泛参与讨论,使评估体系具有易接受、易调整的特性,并通过政府、民间机构等多方力量的参与,充分发挥各方的监督作用。

五、总结与讨论

新中国成立之后,乡村人地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转变,从传统封闭性的聚落空间发展为城镇化深刻影响下的开放性空间,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催生出大量的环境问题,乡村在转型过程中也面临诸多人地关系问题,突出表现在文化自组织能力下降、文化景观存续与发展境遇严峻。这些问题在现实层面促成了乡村文化振兴的基本背景和出发点。

乡村文化景观的振兴可以看作是乡村振兴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也可以看作是从物质保护转向社会、精神层面的保护,乡村文化景观在为人类创造可持续物质生活空间方面举足轻重,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在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传递的过程中,人们的环境意识以及环境素养得到长足进步。

以人地关系为核心的环境教育实践,取代了以往单纯的制度设计以及片面的保护手段,通过对表层、中层、深层的乡村人地关系的深入研究,在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职能中增加环境教育职能,实现乡村文化景观的人性化保护。在管理中跳脱出传统的条例式思维,更注重通过引导、宣传的方式。多样的教学形式突破传统环境保护宣传的模式,开展各种室外实践教学,从而推动受教育主体在丰富的教学场所中感知周围的文化景观,了解并掌握相关的保护手段方法。通过政府以及民间组织的环境教育资金的稳定投入,能够确保保护工作持续运转,促进管理成效的实现,使文化景观的保护不再是政府层面的行政行为,而是落实在政府、村民及在校学生身上的责任,激发保护环境的自我意识。环境教育能够从教育的层面体现乡村文化景观的价值,成为公众认识乡村和自然的重要途径,在乡村文化景观中发挥着无可取代的作用,是促进乡村人地关系和谐且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中国环境教育事业成果斐然,但其发展较欧洲发达国家来看,制度建设仍乏善可陈,而当下乡村振兴的背景要求重新审视乡村人地关系,重新构建文化景观的保护与传承理论与实践体系,借助环境教育理论思想,从管理体系架构、立法体系及内容的完善,建立专业教学评估体系及监督制度等完善环境教育制度,使乡村中的受教育群体正确认知文化景观,产生保护的积极性,并运用正确的方法,以环境教育为手段,使带有乡愁印记的文化景观空间、优秀的乡村历史文化遗产,最终得以保护和发扬,实现乡村文化的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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