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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以“装修污染案”为视角

2020-12-14陈竞竞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链家侵权人因果关系

陈竞竞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装修污染案”中的因果关系概述

(一)如何认定装修污染案

1.“装修污染案”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装修污染案”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侵权案件,其最突出的一点表现在污染行为的独特性,它不同于传统的由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引发的环境侵权案件,“装修污染案”属于科学不确定型环境侵权案件。在法律层面上,侵权行为与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往往难以界定,这也就决定了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如何认定甲醛等一系列装修污染物与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环境侵权案中的因果关系可定义为:由于不可量化的污染物的介入,在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成立的某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1]

“任亚男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案中,刘志俭(任亚男之夫)委托北京中测华科环境监测中心对租赁房屋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室内空气中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的浓度超过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标准值,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甲醛标准值≤0.10,检测结果0.1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标准值≤0.60,检测结果 0.72。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在甲醛浓度为0.13mg/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浓度为0.72mg/m3,苯、甲苯、二甲苯均符合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与急性髓系白血病(M4 型)的发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为本案的焦点。

2.科学不确定型环境侵权案因果关系的特征

(1)污染因子不可量化

本案中污染因子可界定为甲醛、TVOC、苯、甲苯、二甲苯等一系列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通过外部环境作用于人体,进而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2)环境侵权案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存在科学技术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类似这样的污染因子种类会越来越繁多,这也给认定因果关系带来了挑战,因为此类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要依赖于化学知识和医学知识等一系列学科知识,而不仅仅是从法律层面进行界定,因此科学技术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二)对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案件所涉法律条文进行梳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相继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对其如何适用做了详细的说明:被侵权人首先要对具有因果关系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不能承担初步证明责任的,不得进行因果关系的推定,这也就意味着初步证明责任的承担是进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因果关系的推定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即使采用此种判案方法,也无法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的说理认证。

在“任亚男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任亚男所居房屋的租赁期自2015年7 月26 日至2016年7 月25 日,其在2015年6 月16 日被确诊为怀孕,2015年 9 月确诊为严重贫血,2015年 10 月 22 日被确诊为白血病,中间历时三个月,房屋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对任亚男的白血病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都成为本案的焦点。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是司法鉴定中心以所涉内容超出鉴定范围为由拒绝,之后,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以同样理由拒绝受理,虽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但不难看出,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缺乏充分的论据支撑,导致本案争议较大。

二、科学不确定型环境侵权案因果关系认定

综合以上案件,在科学知识无法为因果关系的认定给出答案,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划分举证责任以及采用何种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

(一)举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以及《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被侵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排污行为、被侵权人受到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性。而侵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污染行为或者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

在“任亚男与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任亚男作为本案的被侵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链家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房屋中甲醛超标等侵害行为、本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侵害、甲醛超标与本人罹患白血病之间存在可能性。因此,为了证明链家房产经济有限公司提供的居住房屋内甲醛超标,任亚男提供了以下证据:由北京中测华科环境监测中心对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 等项目的检测报告;为了证明自己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遭受侵害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医院确诊为白血病的诊断报告、住院记录以及医药费等一系列费用清单;为了初步证明甲醛含量超标与白血病之间的可能性,提供了以下证据:从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下载的《甲醛基本知识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书面证明文;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下载的《住宅空气调查》一文,以证明TVOC 损害肝脏和造血系统;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第 153 号公报及互动百科(www.baike.com)甲醛诱发白血病搜索词条信息;任亚男为证明若甲醛超标则相应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提交的三份法院判决。链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该案的侵权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甲醛超标与患者罹患白血病之间不存在相关性:链家公司为证明目前国家公布的相关文件中仅有苯是明确会导致白血病的化学污染物提交《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链家公司为证明任亚男所患疾病与链家公司代理出租的涉案房屋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与任亚男从事的职业具有因果关系,提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的通知》《餐饮服务业空气污染调查》《餐饮业油烟污染与治理》;链家公司提交北京市海淀医院急诊化验检验报告及房山区第一医院“就医指南”栏目下“健康体检”中的网页文章《血常规的检查》,对比海淀医院急诊化验报告所列的血常规检查各项目正常范围参考指标,2015年9 月2 日,任亚男的血液检查结果所反映出其血红蛋白浓度(HGB)、红细胞计数(RBC)、白细胞计数(WBC)、血小板计数(PLT)的检验结果均明显低于正常指标,可以证明其于2015年9 月2 日时已经具有明显的白血病患病症状;在租赁期限为2014年7 月13 日至2015年7月12 日,承租人毛阳燕租住涉诉房屋居期间,链家公司未曾收到其关于涉诉房屋空气存在异味或者毛阳燕身体出现不适的反映等。一审中,法官在查清事实和认定证据的基础上,认为虽然任亚男所居住房屋存在甲醛超标以及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超标的问题,任亚男在居住两个多月后,被确诊为白血病,任亚男应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初步的可能性提供证据,考虑到白血病病理的特殊性,在现有科学水平和医疗知识下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加之被侵权人知识、资金、信息等各方面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要求任亚男提供初步证据。从本案事实和证据看,第一,原告提交的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是在房屋封闭12 小时的条件下检测的,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检测结果甲醛和 TVOC 浓度超标的程度也是很轻的;但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对所居住房屋开窗通风,甲醛和TVOC 浓度会迅速显著下降。一般人长时间停留在连续封闭12 小时的房间环境中的情况本不常见,任亚男入住时间为夏季,常理上通风应较为频繁,其在诉讼中陈述入住后感觉房屋内有异味,怀疑是整体墙面的大衣柜产生,如所述属实,那么其开窗通风的频率应是更高的,再加上正常的日常外出活动,故其实际上受到房屋内甲醛和TVOC 浓度轻微超标的影响机会并不大。第二,从任亚男的丈夫租赁该房屋至任亚男确诊白血病时间仅两个多月,时间很短,而在确诊之前任亚男的血液等检查已经出现异常,正因为异常情况引起医生的高度怀疑,才有做进一步骨髓等针对性深入检查的必要,对于白血病而言,确诊之日并非疾病产生之日,在确诊之前疾病已经产生。考虑任亚男在极短时间内患病的时间因素、房屋中甲醛和TVOC 浓度超标的较低程度、检测结果显示的伴有基因异常的患病情况,难以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较高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可能性。第三,任亚男夫妻系与他人合租整套房屋,在其入住时其他房间已有租户租住,并未发现在该套房屋中的其他人身体不适的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任亚男所患白血病系由于租住房屋内甲醛和TVOC 浓度轻微超标导致的可能性是极低的,结合上述事实和证据,链家公司已完成举证责任,原审法院未支持任亚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告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申请二审,二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在类似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要依赖于科学技术或涉及多学科知识,被侵权人往往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救济自己的手段,但是,鉴定报告往往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例如鉴定结构的资质、鉴定能力与鉴定方法与程序。

(二)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可定义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或者被告提供的证据应达到何种证明力,法官才可依据该证据认定该待证事实,并且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如果举证责任主体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弱,就会使得该案处于事实不清或者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证明标准是法官断案的依据,也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有必要从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两方面来讨论证明标准。首先,被侵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资金、技术等各方面举证能力较差,为了降低被侵权人举证的难度,因此,《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被侵权人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某种相关性,而非因果确定性,被侵权人只需要提供某种医学上所证明的关联性结论即可。侵权人往往资金实力雄厚,科研能力较强,获得有关信息的渠道也比较广泛,所以,被侵权人能够有能力承受较高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侵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反之,就要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证明标准,导致各法院在对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上存在偏差,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该类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有较强的科学依赖性,法官缺少相关的专业知识,必定要依赖于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具有自身的狭隘性,进而导致法官无法准确地做出判断,以此,就被侵权人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问题,有待于立法上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三)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指的是当举证责任主体提供相应的证据后,法官依据经验法则或进行价值判断来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在介绍国外有关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的基础之上,为我国确立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1.我国就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立法上并无统一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以及《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对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被侵权人应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初步的举证责任缺少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证明标准不统一,除此之外,《环境侵权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应就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证明责任,何为“关联性”,如何界定“关联性”,立法上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法官断案时,常常会因为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因果关系推定是证明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因果关系推定是指侵权人不仅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还有证明其间的关联性,侵权人要对不存在关联性进行举证,如果侵权人不能对无关联性举证,则就推定因果关系成立。[2]因果关系推定目前已经被很多国家所采纳,但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使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明方法来得出是否有无因果关系,在裁判文书中也往往无法进行充分的说理。因此,由于相关的立法对此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使得在类似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的过程中缺少可操作性。

2.相关的学术研究匮乏

目前,国内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上存在三种主要学说,分别是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学说以及“二元制”证明标准学说,但是,对于本案例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却缺乏相关的理论研究。

在“任亚男与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链家房产经纪公司的出租房甲醛超标与被侵权人任亚男罹患白血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目前学术界并没有明确的定论,即使法院判定因果关系不存在,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学术理论支撑,导致原告方对判决不服,引发后续的二审甚至再审,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在查阅国内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务中具体的操作,寻找适合新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

3.国外因果关系推定的认定方法

(1)盖然性学说

盖然性学说包括事实推定学说和优势证据学说。事实推定学说是指被侵权人只要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的可能性即可,侵权人要提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就要承担败诉之风险,事实推定说对于被侵权人的举证要求较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被侵权人保护。优势证据说是依据双方所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来判定因果关系,优势证据学说要借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3]

(2)疫学因果关系说

疫学因果关系学说主要应用于群体性公害事件中,目前以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主流国家。英美法系等国将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应用于环境诉讼过程中。美国法院在认定致害物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上,采纳相关专家所依据疫学统计、生物鉴定、致害物本体的结构研究来证明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实质上是一种推定,[3]当致害因子与疾病之间无法从医学、病理学等方面得出确定理论时,但只要存在高度盖然性,就可以肯定因果关系。一方面,这样减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判决的公信力和公正性,但另一方面,该学说存在局限性,由于受制于统计样本的特殊性,使得疫学因果关系说只适用于群体性的公害事件,不能应用于个体受害案件。

(3)间接反证说

间接反证说指的是不要求被侵权人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进行肯定的证明,只要求对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的某些事实加以证明,然后根据社会经验法则推定其他有关的事实成立,间接反证说减轻了被侵权人在举证方面的责任,更加公平合理,但是也存在着举证标准混乱等局限性,原告究竟要对哪些事实进行举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以上的三种学说各有利弊,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来完善我国的相关理论学说。

三、完善该类因果关系认定方法的建议

科学不确定型的环境侵权案中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该由侵权人承担,但是在此之前,被侵权人应该就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具体从原告和被告两方面进行阐释。

(一)明晰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在科学不确定型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案件具有高度的科学技术性与复杂性,被侵权人的举证能力往往处于薄弱地位,因此有必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移转给侵权人,而是被侵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初步的相关性,而非确定的因果性,被侵权人对污染行为的证明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4]对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明低于高度盖然性标准,被侵权人可以提出有关的流行病学的依据来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关性,如果被侵权人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十分薄弱,而侵权人提出证据反证因果关系不存在,则可以认定因果关系不成立。除此之外,法官可以根据专业鉴定报告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来做出判定。在“任亚男与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得出了患者罹患白血病与甲醛房之间并没有相关性。被侵权人任亚男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使法官确信两者之间具有相关性的“初步盖然性标准”,被告提供的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比较充分,法院据此认为白血病与甲醛房之间不存在相关性。

(二)统一被侵权人的证明标准

被侵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何为法学意义上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在时间和空间方面存在的某种联系,时间上的关联性要求污染行为发生在前,损害后果在其后,空间上的关联性是指污染因子通过在外部环境作用与人体,继而对人体产生伤害。[6]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使法官相信存在大致可能性时,就认为已经达到初步的证明标准。

(三)确定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明方法

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并无明文规定,目前世界上已经形成了三种通说,分别是“盖然性说”“疫学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说”,[9]在“任亚男与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缺少白血病与甲醛房之间存在关联性的直接证据,法官依据该案事实发展的先后顺序,患者确诊为白血病与租住甲醛房时间上间隔很短,考虑到白血病的特殊的患病机理,因此,否认了因果关系的存在。

(四)比较原被告证明方法的可靠性

如果原被告双方获取证据的方法是不同的,那法院可以根据证据来源的可靠性来判定哪一证据的证明力大。比如“队列研究方法”明显优于“生态学研究方法”。[7]

(五)比较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的研究方法相同或者类似,则要比较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来源的权威性,应从鉴定机构的权威性、期刊的权威性、以及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性等方面考评。[5]在“任亚男与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一案中,原告方提供的从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下载的《甲醛基本知识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书面证明文、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下载的“住宅空气调查”一文,以证明TVOC 损害肝脏和造血系统、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第 153 号公报及互动百科(www.baike.com)甲醛诱发白血病搜索词条信息等证据,被告声称该文章并非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无法证实该份文章中内容的真实,称该份证据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一篇新闻报道,未表明文章来源、作者,而且并非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故无法证实该份文章中内容的真实性。对于互动百科上的信息,该份证据未表明文章来源、作者,系他人编纂整合而成的不具备客观真实性的文章,无法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即便该份文章内容真实,也与本案亦不具有关联性。法官以此认定因果关系不存在。

在我国并无相关立法的背景下,新型环境侵权案件应采用因果关系的推定的证明方法存在必要性:第一,由于科学不确定型环境侵权案件依靠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很难得出确定性的结论,加上被侵权人认知等方面的局限性,被侵权人很难从始至终完完整整地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责任,因此,在相关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因果关系。第二,在很多类似案件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很难得出确定性的结论,往往在涉及多学科知识的背景下,尚无统一的科学共识,这就更加需要借助因果关系的推定来判案。

综上,在审理具体的案件的过程中,也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不同的案件进行不同的分析,有关的立法也应该尽快出台,这样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地对科学不确定型环境侵权案做出判定。

结语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科学认定该类案件的因果关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目前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有关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关类似案件的解决表明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在实践运用中的效果比责任倒置突出。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在立法上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在“任亚男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法官认为原告任亚男应承担证明初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原告提出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患者罹患白血病与甲醛房之间存在某种相关性,侵权人对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进行举证,而不是以施害人负担否定因果关系的责任倒置方式取而代之。法律上确立因果关系推定后,还要注意其在我国司法中的具体操作。我国应出台统一的证明标准,防止证明标准混乱化,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进行因果关系的推定时要遵循相应的逻辑和步骤,应该从时间、空间和污染物三方面进行推理论证,注意不同类型的纠纷适用不同的推定理论。逼着期待上述思考能为我国当下处理科学不确定型的环境侵权案件提供相应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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