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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失效规则的司法适用
——对“阿凡提”著作权纠纷案的体系解释

2020-12-14钟淑健

法学论坛 2020年5期
关键词:阿凡提信赖行使

钟淑健

(山东建筑大学 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就“阿凡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以下简称“阿凡提”案)作出(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本案被评为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并被收录在2018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案件审结以来,尚未有学者对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专题研究,人们对本案研究价值的认识亦泛化在利益衡量、公平原则之中。其原因不仅在于权利失效规则理论研究对于司法实践关注不足,视域范围仍停留在形成权的法律适用研究方面;还在于本案适用权利失效规则的方式因权利取得的参与而与传统的权利失效表达有所不同,使人在检索时难于被发现;更在于目前司法裁判中普遍存在疏于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现象,使人难以识别本案是适用权利失效规则裁决疑难案件。本文拟通过体系解释方法解读“阿凡提”案适用权利失效规则的推演过程,探讨“阿凡提”案对于权利失效规则普遍、规范适用的重要意义,期望籍此引起对权利失效规则的更多关注和深入研究。

一、权利失效规则的引入

权利失效,是指相对方合理信赖权利人不再行使权利,则权利人不得再行使权利。该规则与权利行使自由制度相悖,是限制权利行使理念的体现。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法律之力,所以通常权利行使与否,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都属于权利人的自由。例外情况是,权利的设定不仅是为个人利益设立,而是出于社会生活之必要,则强制权利人行使,使其负有适当行使的责任。(1)参见李宜琛:《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即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时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和制约,适当地行使权利也是权利人的“义务”。这里的“适当”既包括行使权利的方式适当,也包括行使权利的时间适当。特定情形下,违反权利行使适当义务即适用权利失效规则。

(一)“阿凡提”案争议溯源

1979年,美影厂完成并在国内外发行木偶片《阿凡提-种金子》,曲建方担任美术设计。1981年至1987年,美影厂使用《种金子》中的阿凡提、小毛驴等人物形象由曲建方担任导演兼美术设计续拍了木偶片《阿凡提的故事》十三集。1979年6月起至2014年,曲建方持续以直接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等方式在多种媒介上使用阿凡提等美术形象。1996年7月,曲建方就木偶片《阿凡提的故事》中使用的阿凡提美术形象申请作品登记。2004年11月、2006年12月,曲建方分别以他人擅自使用阿凡提形象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在生效判决中认定曲建方对阿凡提系列美术形象享有著作权。2008年7月,美影厂以他人擅自使用阿凡提及毛驴形象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美影厂对阿凡提和毛驴的木偶形象享有著作权。2008年10月,曲建方起诉美影厂许可使用“阿凡提”动画形象的某银行,主张该银行未经许可使用阿凡提美术形象侵犯其著作权,美影厂被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09年1月,曲建方申请撤回起诉。同年2月,曲建方与该银行签订了授权使用“阿凡提”形象的合同。2013年11月,美影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电子出版社、曲建方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金。曲建方反诉请求确认其享有阿凡提、巴依老爷、小毛驴角色形象的著作权。

本案诉讼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著作权归属及是否构成侵权,其深层问题则在于本案中权利行使应否受到限制。“阿凡提”形象出自于美影厂制作发行的木偶片《阿凡提-种金子》,美影厂对于影片享有著作权。但曲建方在长达30余年的时间里持续使用“阿凡提”形象,且为“阿凡提”形象价值的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美影厂未表示异议,如果允许美影厂再向曲建方行使权利是否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美影厂享有的著作权是否会因此受到限制。

(二)权利行使限制体系之权利失效规则

法律体系分为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所谓外在体系,亦称为逻辑体系,系指抽象概念式的体系,“依形式逻辑的规则建构之抽象、一般概念式的体系”(2)参见[德] 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6页。。即法律是由概念、原则、制度所构成的,但其不是任意的、杂乱无章的堆砌,而是依一定的关系构成的完整体系,各个法律条文所在位置及与前后相关法律条文之间,均有某种逻辑关系存在。(3)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这是传统概念法学的法律体系观,其尝试建构一个概念严谨、逻辑清晰、结构科学的法律外在体系,并用以指导法官的法律适用。所谓内在体系,又称为目的体系,是指法秩序内在的意义关联。法律不仅“逻辑地”同时也“目的地”蔚成一个体系。价值标准或目的,透过体系化已被纳进体系中。(4)参见陈金钊等:《法律方法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59页。就外在体系而言,各国民法共同地从三个方面限制权利行使,一是权利滥用禁止,二是公序良俗原则,三是诚实信用原则。三个法律原则具有内在价值和目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规制权利人不当行使,明确权利人行使的边界,同时三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所以就权利行使限制而言,三者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在理解和适用过程中需用体系解释方法来厘清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与外部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与权利失效规则适用无关联,不再赘述,本文重点分析作为权利失效规则基础的权利滥用禁止和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违反诚实信用、权利滥用禁止的情形较多,反映在诉讼案件中的权利限制类型也各不相同,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权利失效,也称为失权。权利失效,是指权利人长期不主张或行使权利,甚或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或意思表示,使相对方合理认为权利人不再行权利使时,权利人不得再行使权利。在权利人以积极行为或意思表示加强相对方关于其不再行使权利的认识的情况下,权利失效属于权利人“前后行为相互矛盾”(5)参见[德] 拉伦次:《德国民法通论》,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页。的结果。“权利失效”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现代民法中有两层涵义:其一是权利人基于受指责的行为或者违反义务引起权利丧失,其二是因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人不得行使权利。前者一般由法律直接作出规范,后者则是“法官法”,(6)参见Piekenbrock,Andreas,Befristung,Verjährung,Verschweigung und Verwirkung.Mohr Siebeck,2005,S.154.即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依职权考虑是否允许权利人行使权利。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失效也被称为无信义地迟延主张权利,指的是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且有其他特别情事造成将来也不会行使权利的外观,以至于权利人嗣后行使权利为相对人带来不可承受之不利,因此行使权利得不到支持。通常认为,权利失效规则是由德国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的一项禁止权利滥用规则,(7)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162页。其作为权利不得行使的一种特殊情况,至今已经得到民法理论和司法裁判的普遍承认。在我国民法学界,既有对权利失效规则的一般性探讨,(8)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162页;杜颖、谢鸿飞:《论权利失效原则》,载《河北法学》1998年第5期;王洪平:《论权利失效规则及其法典化》,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2期;蒋言:《论权利失效的立法》,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2期。也有解除权适用权利失效的具体研究,(9)参见刘牧晗:《权利失效原则在合同解除中的适用》,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20期。还有对商标法中权利失效问题的专题研究。(10)参见曹博:《权利失效规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冲突与协调》,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3期。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多有对解除权适用权利失效规则的案件。

(三)权利失效规则的实质引入——本案的解决路径

本案一审判定美影厂与曲建方共同享有著作权,曲建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二审维持原判。但是分析裁判理由之后可以发现,一、二审的裁判思路存在明显差异。

一审法院从事实契约、行为不得自相矛盾的角度判定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认为在本案诉讼前的多年里,美影厂和曲建方均存在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双方彼此知悉并不表示异议。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从而形成了事实契约关系。从诚信角度出发,双方均不得在事后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主张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其一方所有,故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美影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上述理由看似无懈可击,实则既难使当事人服判,又经不起推敲。以此推理,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特别是侵权行为持续的情况下,就可以与相对人形成有权行使权利的事实契约关系。即权利人无明确让渡权利给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仅依时间经过、权利人未及时提异议就赋予了侵权人权利。与诉讼时效相比,如此裁判对于权利人更为严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并未丧失实体权利,义务人仅取得时效抗辩权。而一审裁判理由在未言明义务是否存在其他更值得保护的利益的情况下,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定时间经过之后即判定相对人取得实体权利,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否则无从解释其正当性。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在裁判理由上与一审法院存在实质上的不同。二审法院首先认定美影厂对“阿凡提”角色享有著作权,即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曲建方因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成果归属于单位,符合当时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进而认为美影厂在知道曲建方长期使用涉案角色形象的情况下,未表示异议也未启动救济程序向曲建方主张权利,此种状态已足以使曲建方信赖其可以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和支配相关权利,而且曲建方持续支配和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同样也对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内涵价值作出了贡献,据此确认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二审法院实际上适用了权利失效规则,即美影厂长期不行使权利,曲建方足以信赖美影厂不再向其主张权利,并且信赖其可以作为著作权人行使和支配相关权利,美影厂再向曲建方主张权利不应支持。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二审法院在未言明权利失效的法律后果,即美影厂不得再向曲建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又基于曲建方对于涉案角色的贡献和以往生效判决的认定确认其亦享有著作权,并以此为由认定曲建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美影厂在本案情形下,不仅不能向曲建方主张权利,而且曲建方还取得了权利。

二、权利失效规则体系的逻辑适用

由于我国民法理论对“权利失效”规则的研究不足,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权利失效规则的适用非常谨慎,除抗辩权外,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明确适用权利失效规则的裁判仅限于解除权。(11)持相同研究结果,参见王洪平:《论权利失效规则及其法典化》,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2期。一般认为,权利失效的基本要求是,权利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相对人正当信赖权利人不再主张其权利。(12)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156页。从这个表述上看,权利失效需要“时间因素”“情状要素”和“信赖要素”,三个要素之间存在相互牵连、此消彼长、协同作用的逻辑关系,其内在价值指向一致,是权利失效规则的体系构成要素。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不仅要判断三个要素是否各自成立,而且要根据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判断相对人是否具备需要法律保护的“信赖”条件。体系地而非割裂地解释和适用构成要素,是实现权利失效规则价值目标的本质要求。

(一)时间要素

德国民法将权利失效称为“因时间经过的权利失效”,可见时间是权利失效的必要要素之一。有观点认为,导致权利失效的原因之一是只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一定时间才可能引起相对人的信赖。或者说,时间经过本身就能够引起对权利保护和义务人信赖保护的比较,当这种此消彼长的比较达到一定比例,法官认为义务人的信赖更值得保护时,即适用权利失效规则阻碍权利的行使。分析权利失效规则体系构成要素间的关系可以看出,时间要素与信赖要素之间,时间要素的存在意义应当归结于对权利保护是否必要和信赖要素成立与否的判断。时间越长,权利保护的必要性越弱,相对人的信赖越容易产生,信赖保护越有必要。De Boor以价值提高请求权(Aufwertungsrecht)为依据论证时间对于权利失效的重要意义:通货膨胀发生时,为遭受通货膨胀损害的债权人之利益,有必要允许其提高债权的价值,以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分担通货膨胀引起的不利。如果债权人不主张提高债权价值达到一定期间,则表明债权人无需通过提高债权价值维持运营、解决困境,保护债权人的该项权利也就失去必要性。这种情况下,时间经过本身对于权利失效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相当长的期间,才能确定债权人不需要提高债权价值。(13)参见JW 1933,2276 ff.

就“阿凡提”案而言,30年的时间长到无人会质疑时间要素已经满足,但在30年间,权利失效规则需要的具体期间或者时间点缺乏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尝试提出可以确定时间长度的标准,有学者主张客观标准说,借助消灭时效的标准确定权利失效的时间;(14)参见MüKoBGB/Roth/Schubert,§ 242 Rn.337.也有学者赞成主观标准说,即理性相对人预期权利人不应当主张权利时,权利失效的时间要素成就;(15)参见OLG Nürnberg NJW-RR 2008,1156,1157.更多的观点主张综合判定说,即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权利失效的时间长度,权利的类型、权利人的行为和相对人的行为等都对时间因素产生影响。(16)参见Palandt/Grüneberg,§ 242 Rn.93.时间因素难以具体化、统一化的状况从另一方面表明其在权利失效规则体系要素中不再是关键性的因素,在没有引起相对人值得法律保护的信赖的情况下,时间经过本身并不能导致权利失效。时间要素的意义很大程度在于对信赖要素的判断,但其又并非相对人产生信赖的独立因素,只有与情状要素综合判断才对权利失效有意义。相对于情状要素,时间要素在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失效时仅仅起辅助功能。即在情状要素成就的情况下,相对人有充分理由信赖权利人不再主张权利,则不能因为时间短而排除权利失效。

(二)情状要素

权利失效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相对人值得法律保护的信赖,要求相对人有充分理由信赖权利人不再主张权利,该充分理由即为权利失效规则的情状要素。在权利失效规则体系中,情状要素的意义同样在于判断权利人的权利是否还有继续保护的必要以及相对人是否将因此产生信赖。时间要素与情状要素共同构建起通向信赖要素的利益衡量标准,一旦有证据表明相对人产生信赖且信赖值得保护,即信赖要素成立,权利失效规则的构成要素完备,相应的法律后果产生。情状要素通常表现为权利人的积极作为——先行为,其直接决定了相对人是否可以信赖,是确定权利是否失效的重要因素。在李元等诉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中(17)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天民初字第0074号判决书。,原告李元自2013年3月2日起即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原告在2013年11月现场看房时仍表示在考虑“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足以使被告合理信赖其不再主张解除权,且被告也基于此信赖在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即向第三方城市广场公司交付了房屋,原告的解除权因此失效。该案中,原告 “考虑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表示被认定为引起被告信赖的情状因素。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不足以引起相对人的信赖,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亦可构成权利失效的情状要素。例如1929年德国帝国法院的一个涉及商标法的案件中,原告作为“Dazella”的商标权利人反对被告将“Dazelle”作为商标使用,但在之后的11年间原告对于被告使用“Dazelle”作为公司商号并未提出异议。原告的行为使被告相信,原告只是反对被告将“Dazelle”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容忍其将“Dazelle”作为公司商号使用,即被告可以将“Dazelle”作为商号继续使用。(18)参见MuW,1929,166.在该案中,消极的不作为——不提异议是引起被告信赖的情状要素。本文探讨的“阿凡提”案亦是不作为构成情状要素的例证。本案中,美影厂明知曲建方在长达30余年的时间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阿凡提”角色形象,并通过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著作权人,不仅未提出异议,亦未对确认曲建方享有著作权的生效判决提出申诉,而且在曲建方起诉美影厂许可使用“阿凡提”动画形象的某银行案件中,也仅仅提出有限的异议,主张其对《阿凡提》影片及木偶形象享有著作权,曲建方不享有著作权,并无积极行使权利的表象。美影厂的上述消极行为足以构成曲建方合理信赖美影厂不会再向其主张权利的情状要素。

(三)信赖要素

权利失效规则的体系构成要素中,相对人的信赖要素的地位更为重要,是整个规则体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权利失效制度价值的集中体现,时间要素和情状要素均以信赖要素为存在目的。信赖要素是指相对人信赖权利人不再行使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将破坏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并致其受有损害(1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页。。由此,信赖要素包含以下三层意义:

1.相对人信赖。善意相对人基于行为人的外观行为而产生信赖和合理期待,并依诚实信用原则决定自己是否行为及行为的方式。善意相对人受到法律保护后,交易市场会形成一种交易秩序,不仅会提升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也会提升人们对交易的安全感。(20)朱广新:《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上的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故而,信赖虽然是人的内心过程,但对信赖的保护是民事法律活动对交易安全、效率和秩序价值的需要,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信赖本身具有保护价值。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呈现出权利人不再行使该项权利的状态,不特定第三人可能会基于对权利人不再行使权利状态的信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失于法律保护将动摇民事交往的基础和前提,权利失效规则即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形而产生。因此,与真正可以解释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和存在正当性的主要理由相同,权利失效规则也具有尊重社会交往现状,维持既定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21)参见王轶:《民法总则之期间立法研究》,载《法学家》2016年第5期。

2.相对人具有信赖利益。信赖本身具有保护价值,但法律并不保护所有的信赖,只有相对人方面具备值得法律保护的正当理由,即相对人具有信赖利益,法律才能将其纳入保护的范畴。如果相对人并未因信赖而作出相应的行为,或者其所处的状态并未发生改变,那么除非有其他特殊理由,该信赖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价值。权利人即使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之后其行使权利若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就不存在适用权利失效规则的基础。权利失效规则实际上是对权利人利益的减损或者剥夺,在相对人无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弱化权利效能,缺乏正当性,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初衷。

3.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权利人知道权利而不行使权利不足以成立权利失效,因为权利失效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值得保护的信赖,而不是惩罚“在权利上睡觉”的权利人。(22)不同观点,参见代贞奎:《请求减少违约金应当在原审中提出》,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8日。权利失效本质上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严重侵害,因此不仅要求相对人具有信赖利益,而且要求该信赖利益较权利人的利益更具有保护价值。在相对人没有通过行为对外公示自己的信赖的情况下,判断相对人是否值得法律保护的标准可以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否会为相对人带来较大不利,或者说不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将致相对人受有不可承受之损害。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对人基于信赖做出了某些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比如处分相关的财产(23)参见Salzmann,Andreas,Die zivilrechtliche Verwirkung durch Nichtausuebung.Muenchen 2015,S.113.或者销毁一些相关资料,(24)参见蒋言:《论权利失效的立法》,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2期。这时相对人的信赖就值得法律保护。德国法院在裁判中提出,相对人基于信赖而进行了经济上的投入或者其他处分对确定是否产生权利失效起关键性作用。(25)参见BGHZ 67,56,68;NJW 1984,1684.在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为经济投入或其他处分行为的情况下,法律若不对相对人的信赖行为进行保护,允许权利人嗣后再主张权利将为相对人带来不可承受的不利。所以,虽然权利失效不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有经济投入或处分,但是经济投入可以强化对相对人信赖保护的必要性,即相对人的经济投入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对相对人的保护就可能排挤对权利人的保护。所以从根本上讲,适用权利失效规则源于对相对人信赖保护的必要性,信赖要素是权利失效规则的核心要素。

“阿凡提”案件中,法院综合判断的主要案件事实旨在说明,曲建方不仅具有信赖利益,而且该信赖利益具有重大法律保护价值,即曲建方基于信赖进行了诸多智力、经济上的投入和权利登记、行使,提升了涉案角色造型的知名度和价值。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其一,长期积极使用涉案角色造型,曲建方在涉案角色造型创作完成后涉案影片公开发行前,即使用涉案作品在期刊上发表连环画和形象插图,后又持续以涉案作品对外投稿并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阿凡提等角色形象;其二,积极支配和主张涉案角色造型的著作权,1996年取得“阿凡提”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因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角色形象而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多次主张权利;其三,其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阿凡提等涉案角色造型作品拍摄的影片的获奖对提升涉案角色造型的知名度和价值作出了贡献。如果对于曲建方的上述信赖行为疏于保护,允许美影厂在曲建方30余年持续投入并提高角色造型的内涵、价值和知名度之后主张权利,则不仅会使曲建方遭受重大不利,而且有违法律制度鼓励民事主体创造价值、增加财富的理念,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三、“阿凡提”案对于权利失效规则适用的积极影响

“阿凡提”案对于权利失效规则适用的积极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一)创新了权利失效规则的适用方式

“阿凡提”案的复杂性使其与传统的权利失效案例不同,二审法院并未在分析权利失效的三个构成要件之后点明权利失效的法律后果,即美影厂对曲建方的权利失效或者不得再向曲建方主张权利,而是运用了确权吸收权利失效后果的方式适用权利失效规则。二审法院驳回美影厂对曲建方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的基础是曲建方与美影厂共同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的支配性、完全性吸收了仅具有相对性、有限性的权利失效效果,即曲建方享有的著作权的效力强于权利失效的后果,依据该权利足以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而不必再强调美影厂的著作权对曲建方失去效力。正是基于此,“阿凡提”案很长时间以来未被识别为权利失效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

或许有人会提出质疑,认为本案未提及“不得再行使权利”、“权利失去效力”等可以表明权利失效法律后果的表述,以之作为权利失效规则的案例过于勉强。笔者不以为然。首先,二审法院确认美影厂对涉案角色造型享有著作权在先,这是适用权利失效规则的前提。若延续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认定美影厂和曲建方基于双方合意而共同享有著作权,本案就不存在适用权利失效规则的余地。二审法院虽然最终也认定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但因有先后取得权利的区别,所以存在权利失效规则的适用空间。其次,从裁判理由的论述来看,二审法院确认美影厂的著作权后,开始论述时间要素、情状要素,然后重点突出信赖要素,认为“此种状态已足以使曲建方信赖其可以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和支配相关权利”,接着表明该信赖值得法律保护,即“曲建方持续支配和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同样也对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内涵价值作出了贡献”。至此,上述论证的结论就应当是,若允许美影厂再向曲建方主张权利,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权利失效的法律后果圆满达成。最后,二审法院在完整论述了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之后笔锋一转,认为“此种情况下若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归属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显然会导致权利失衡,也有违公平原则”,从而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的结果。上述说理不影响权利失效规则适用的原因在于,即使不确认曲建方享有著作权,二审裁判说理的唯一结果也是驳回美影厂对曲建方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扩大了我国司法适用权利失效规则的范围

关于权利失效规则的适用权利类型,在比较民法上,特别是权利失效理念起源的德国学者认为,所有的主观权利都可以适用,(26)参见MüKoBGB/Roth/Schubert,§ 242,Rn.331;[意]萨瓦多尔.帕蒂:《论权利失效制度》,徐铁英译,《四川大学法律评论(第16卷)》,第182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页。也适用于任何可以对他人“行使”的权能,(27)参见Palandt/Grüneberg,§ 242 Rn.甚至公法上的权利也可以适用权利失效规则。(28)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页。民法上的权利失效规则适用于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阿凡提”案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权利失效规则的权利仅限于形成权(解除权)和抗辩权(诉讼时效)。这种情况与权利失效规则的体系地位极不相符,因为权利失效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权利人行使权利均得遵守诚实信用原则。(29)参见王洪平:《论权利失效规则及其法典化》,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2期。

我国对于形成权尤其是解除权适用权利失效规则已有较多案例,对于抗辩权的权利失效规则适用更广于形成权,只因未有学者研究而被忽略。与形成权和请求权不同,抗辩权自身具有功能上的防御性和期限上的永久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了时效抗辩权适用权利失效规则的两种形式:一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一审未主张时效抗辩权的,二审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前一种适用形式将情状要素限定在债务人具有同意履行义务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先行为,如若根据该规定的旨意做扩大解释,即存在其他使债权人正当信赖债务人不再行使时效抗辩权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同样符合上述两种法定情形的理念和价值取向,符合稳定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

请求权是民事主体的重要主观权利,对民事主体的影响范围更广,影响程度更深。从权利失效规则在德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来看,较早承认请求权可以适用权利失效规则的是债权人因通货膨胀取得的价值提高请求权。(30)参见Salzmann,Andreas,Die zivilrechtliche Verwirkung.Muechen 2015,S.113.在我国,理论和实践都缺乏对请求权的权利失效问题的有效探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绝大多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且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对较短,权利失效对于请求权在实践中的意义受到限制。然而对于请求权而言,权利失效在我国并非没有适用空间。权利失效虽然需要时间因素,但是具体需要多长时间并不确定,权利失效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情状因素和信赖要素,特别是权利人的行为。如果引起权利失效的情状因素和信赖要素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经过之前就已经发生,那么该请求权在诉讼时效经过前失效。诉讼时效经过之后,理论上也可以发生权利失效,这时权利失效的实践意义虽然大大降低,但并非完全失去意义。因为时效抗辩权需要权利人主张法官才能够适用,而权利失效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规则,在权利失效的要件事实满足后,法官得依职权适用权利失效规则。

“阿凡提”案是针对原告的侵权请求权适用权利失效的案例,弥补了我国司法适用请求权失效的空白。自此,法院可以参照本案谨慎审查权利失效规则的构成要件和基础条件,逐渐扩大请求权权利失效的情形,探索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适用权利失效的情形,为权利失效规则的司法适用提供更丰富的案例,为民法学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提供更有价值的素材和样本。

(三)突出了权利失效规则中信赖要素的中心地位

权利失效规则确立的实质基础是对权利保护必要性与相对人信赖保护必要性的价值衡量,所以在权利失效规则体系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不是时间的经过,也不仅仅是权利人的不作为,而是权利人的不作为或积极的行为所引起的相对人的信赖,即相信权利人不再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失效规则体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相互牵引、彼此促进,权利失效的后果依赖于各个要素的强度和数量共同作用。时间越长越容易产生信赖,对情状要素的要求就降低;相反,引起信赖的情状要素越强,时间重要性越弱。时间要素和情状要素彼此作用的共同指向是:相对人是否形成信赖、信赖是否合理、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即信赖要素是权利失效的核心构成要素。因此,德国帝国法院早在Mitin-Lintin案的裁判中就提出,在判断原告的权利是否失效时,要综合各种因素判断被告是否值得保护。(31)参见JW 1933,53 ff.权利失效必须有权利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之事实,并有特殊情况,足使义务人正当信任权利人已不欲其履行义务,致权利之再为行使有违诚信原则。(3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1页。信赖要素即为促成权利失效的附加因素、特殊情况。“阿凡提”案最有价值的是对信赖要素的论证,令观者明了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不仅仅是因为其30余年不主张权利,而是因为若允许其权利主张,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阿凡提”案件中,二审法院在分析论证中,将笔墨重点放在能够引起曲建方信赖其可以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和支配相关权利的事实方面,即持续使用涉案角色造型,积极进行权利登记、支配和主张,积极为涉案角色造型的价值提升持续投入人力物力。较涉案影片公开发行时,曲建方的利益状态因上述信赖行为发生了重大改变。即使本案审理时未有生效判决认定曲建方享有著作权,本案支持美影厂关于曲建方对于涉案角色著作权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会使曲建方遭受重大不利,甚至是不可承受之不利,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阿凡提”案的意义和影响在于,不仅开请求权适用权利失效规则之先河,而且让人深入领会权利失效规则的真谛,为今后司法适用权利失效规则指明了司法适用重点。

(四)引发对“得权”的思考

“阿凡提”案最终以确认曲建方和美影厂共同享有著作权的方式终结了权属之争,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应然而生: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致使权利失效后,相对方何以取得权利,即“失权”的相对面“得权”如何产生?

权利可因失权而消减,也可以通过“得权”(Erwirkung)而产生。作为失权的对立物,德国司法实践一般在两种具体情形下适用“得权”:一种情形是请求权上的抗辩权失效,该请求权得以重新实现。另一种更为广泛的适用情形是,如果债务人过高地计算他的义务,而债权人已经信任了这一点,那么就可能发生债权人得权现象。此类情形主要发生在劳动法领域:雇主多年来一直向雇员支付高额工资,创造了某种信赖事实,雇员已经根据这个数额调整了自己的生活水准,那么雇员收取超额部分工资的利益在将来还能得到保护。但是如果雇主考虑到未来有利的经济形势,给雇员们支付了一笔津贴,那么雇员就不能信赖这种津贴会继续支付下去,因为这里就欠缺上述“创造信赖事实”的要件。此外,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强调,即使具备了得权的要件,也不一定非要支付过高计算的定期金不可;相反,只要补偿受领人因信赖计算的正确性而已经遭受和还将遭受的不利能获得救济就可以了。(33)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120页。

从以上论述可以归纳出得权的构成要件亦有三:一是时间要素,即当事人不行使权利或者为给付持续一定期间;二是情状要素,即当事人不行使权利或者为给付,足够引起相对人信赖其不再行使权利或者给付将持续下去;三是信赖要素,即相对人信赖,并且其因该信赖而处境发生了变化。得权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的权利失效或者原有利益转移,相对人的权利得以重新实现或者取得权利。对比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得权理念同样源自于诚实信用原则,核心要素是相对人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二者实则是一体两面。权利人或者原利益保有人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信赖需要法律保护,那么权利或者利益转移到相对人一方,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权利人或者原利益保有人再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或利益将不被支持;相应地,相对人取得权利、利益或者其权利得以重新实现。

“阿凡提”案中,美影厂在先取得涉案角色造型的著作权却长期不向曲建方主张权利,曲建方足以信赖其不再主张侵权请求权,美影厂对曲建方的请求权失去效力。曲建方因该权利失效相应地取得利益,即继续使用涉案角色造型且不构成侵权,无需支付费用。但是,如果本案仅至于此,那么对于曲建方的保护仍然是不够的。曲建方多年以来,不仅自己使用涉案角色造型,进行了权利登记,而且还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还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并获得生效判决确权。即曲建方的信赖利益不仅需要通过权利失效规则加以保护,而且需要以更强有力的、更广泛的权利取得方式——得权来保护。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本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确认美影厂与曲建方共同享有著作权,曲建方的利益得到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权利失效是理论和实践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构建的民事规则,其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虽然我国学者对于立法是否应当承认权利失效原则存在争议,但是司法实践已经适用权利失效规则,而且其适用范围将因“阿凡提”案而不断扩大,其影响也将更加深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私法对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等的追求,另一方面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权利丧失问题,鉴于此,我国理论和实践应当对权利失效规则给予更多的关注。另外,在权利失效规则司法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私人自治原则,权利人有行使权利或者不行使权利的自由。在信赖保护基础上构建的权利失效规则实际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对权利人权利的入侵,因此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权利失效规则是辅助性的。权利失效属于非正常的救济途径,具有“谦抑性”,(34)参见Salzmann,Andreas, Die zivilrechtliche Verwirkung. Muechen 2015,S.95.在适用权利失效规则之前不仅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谨慎审查成立要件,而且要考虑是否只有通过适用权利失效规则才能达到利益平衡。例如,是否可以允许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通过给予相对人损害赔偿等方式救济相对人的利益。只有通过其他通常救济途径仍然无法衡平当事人利益时,才考虑是否适用权利失效规则。既要促进权利失效规则发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权利滥用的制度功能,又要“从严认定,以避免软化权利效能,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之道德趋于松懈”(3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 292 页。,使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趋于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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