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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应急水池定义与功能的研究

2020-12-14边归国肖毓铨王翔

能源与环境 2020年5期
关键词:设计规范技术规范水池

边归国 肖毓铨 王翔

(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福州 350003 2福建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福建福州 350003)

0 引言

自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我国相关部门和企业十分重视应急事故水池的建设,先后颁发了多部规定和标准;许多技术人员也相继开展相关研究。由于政出多门,所以在应急事故水池的定义与功能方面有较大差别。生态环境部门应立足本职,正确区分生态环境与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的关系,更好地履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通过分析我国有关应急事故水池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结合前期研究[1-3]的成果,进一步深入探讨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环境应急水池”的定义、功能与管理的要求。

1 应急事故水池命名与定义

目前,各部门、行业对应急事故水池的命名可谓五花八门。

1.1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合成氨企业环境守法导则〉的通知》(环办函[2014]979号)规定,合成氨企业应设置事故收集管道及“应急事故水池”。《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2016年》排查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环办〔2014〕34号)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在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中均规定,应按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文件要求,各类化工生产企业要有“事故池"或“缓冲池”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设施。没有收集、处置措施的,都要补充设计予以完善。对未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设计方案都要充分考虑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处理不合格的废水不得进入外环境。

1.2 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规定,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房配备有“事故水池”。《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821—2012)提出,选煤厂应设置“事故水池”。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T 50887—2013)提出,人造板工程废水处理应设置“事故池”。《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814—2013)分别对“事故池”和“事故水池”的容积提出要求。《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规定,石油库应设置 “事故污水收集池”。《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生产、储存或使用有毒有害等危害土壤和水体生态环境的场所,应设置“消防事故水池”。《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 50988—2014)规定:储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场所必须设置“事故池”。《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69—2016)要求,突发事故产生的废水应排入“事故水池”。《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2017)规定,采矿、选矿应设置 “事故收集池”。《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年版)]规定,“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要求,污水处理场(站)应设置“事故水池”,暂存非正常工况下超过进水标准以及当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产生的不合格的污水。另外还规定,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1.3 行业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规定,处理场(站)应设置“事故池”。《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规定,废水处理站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制革及皮毛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3—2010)规定,当调节池兼做综合废水“事故池”时,其容积计算应考虑事故排放的容量。《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 B04—2010)规定,在公路桥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桥梁桥面两侧宜设置沉淀槽(池),处理桥面初期雨水或蓄积危险品泄漏物。《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1—2012)规定,“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能接纳最大一次事故排放的废水总量。《制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1—2012)规定,制糖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可单独设置,也可与企业“事故池”合建。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15—2012)规定,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考虑设置“事故应急池”。《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30—2013)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池”。《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规定,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应设“应急事故池”。《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36—2013)要求,燃料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 “事故池”。《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41—2014)规定,采油废水处理厂(站)内应设“事故池”。《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48—2015)规定,“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能接纳最大一次事故排放的废水量。《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1—2016)明确主体工程包括“事故池”。 《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规定,印制电路板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池”。《磷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4—2018)规定,厂区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收集到全厂“消防事故水池”。 《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规定,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考虑物料泄漏量、消防水量和降雨量。《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规定,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考虑事故状态下最大液体泄漏量、消防水量和降雨量。《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9—2018)规定,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事故池”有效容积应按事故区域初期雨水量、消防用水量、物料泄漏量之和计算。《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2018)规定,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处置池”,“应急处置池”容积不应小于40 m3。

1.4 企业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Q/SY1190—2013)规定,二级预防体系包括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三级预防体系包括末端“事故缓冲设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规定,环境风险物质储罐及生产污水储罐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在现有储存设施不能满足事故排水储存容量要求时,应设置“事故池”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1.5 研究报道

由于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对应急事故水池的命名不统一,所以相关研究报道更加混乱。陈军海等[4]重点研究了“环境应急事故池”的管理,候建平等[5]将石油化工企业事故储存设施称之为“事故存液池”和“事故储存池”。 李运等[6]命名为“事故排放池”,孙继广[7]对化工厂“消防水收集池”的设计予以研究,周丹等[8]探讨了石油化工企业“事故污水池”的容积,王秀杰等[9]研究了油库设置“消防事故缓冲池”方案。文献[10]报道了化工厂区“事故废水收集池”的设计与应用,陈超等[11]探讨了电厂“事故污水缓冲池”的应用。邹彦明等[12]指出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事故存液池”工程设计的一些要点,徐文等[13]介绍了油田站库“应急缓冲池”的应用,陈慧茹等[14]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池”的设计及运行保障措施研究。还有“事故池”[15]“事故水池”[16]“事故应急池”[17]“事故应急水池”[18]“事故缓冲设施”[19]“应急池”[20]“应急事故水池”[21]“事故水缓冲池”[22]等 20余种。这些应急事故水池的命名不仅在文字上有差别,在设计和管理过程中也有许多不同。经实地调查,有些企业将消防水池与应急事故水池混为一谈,也有用初期雨水池代替应急事故水池或是把初期雨水池与应急事故水池合并混用等现象。

2 环境应急水池命名、定义与功能

2.1 命名

由于各自为政,在命名及定义上有较大差别,要求也各不相同,在管理职能方面形成交叉,更不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口管理。为了有别其他行业,综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研究成果,建议命名为“环境应急水池”。

2.2 定义

“环境应急水池”较为确切的定义为:企业和工业园区收集事故状态下排出的含有泄漏物以及施救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清净、降雨(雪)和消防等污水的水池。 “环境应急水池”的“环境”专指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应急”是指发生事故(包括污水处理场故障)期间临时使用、不能长期占用;“水池”专指用于事故期间收纳各种污水。

“环境应急水池”应具有设置永久性、使用临时性、储存暂时性、服务全厂(区域)性的特点,以及专一性、自流式、地下式、防腐、防渗、防火等基本属性。

2.3 功能

“环境应急水池”的主要功能是切断污染物与外部的通道,尽力将污染控制在厂区和园区内,防止泄漏物料和污水等污染外环境。生态环境部门所关注的“环境应急水池”专用于事故期间收纳泄漏的环境风险物质、降水(雪)、生产和消防污水等。“环境应急水池”一般设置在企业污水处理场(站)附近,以便于收集暂存的事故污水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并尽可能杜绝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2.4 管理

应正确区分生态环境与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的关系。借鉴企业厂界预警监控的大气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评估方式,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关注水污染第三级及末端事故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企业是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设“环境应急水池”,确保其容积能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业和化工园区的“公共环境应急水池”也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关注的建设项目。

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指导企业和园区不断完善防控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依法严格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水池”,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3 小结

“环境应急水池”建设是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统一“环境应急水池”命名,明确了“环境应急水池”定义与功能,厘清了企业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污染防治责任和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属地监管职责,为切实有效地建设环境应急防控体系,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打下了基础。

有关“环境应急水池”容积的计算方法和参数的选择、优化的探讨等,将持续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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