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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与检察诉讼的衔接探讨

2020-12-12乐茜

缔客世界 2020年1期
关键词:行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乐茜

(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101500)

引言

监察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行使监察权以维护法制社会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监察委员会有全国最高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和专门监察委员会。最高监察委员会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它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监察厅和其他机构。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分会,自治州和省辖市监察委员会;县、市、自治州和省辖市监察委员会等,专门监察委员会是指军事监察委员会、铁路运输监察委员会等在特定组织系统设置的监察委员会。

1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性质

国家于2017年初次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旨在改革中国监察体制,并成立了监察委员会试点。从法律角度来讲,监察委员会具备侦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有权对嫌疑人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展开具体调查,同时,能够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监察。201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指出中国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职责和依法履行本机构职责的方法,同时,指出监察委员会和各司法机关的关系,这标志着中国监察体制改革已初步完成,成功建立了“一府一委两院”机制[1]。以前由检查机关所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先由监察委员会来执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察委员会已完全替代了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由最高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和专门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和专门监察委员会既要接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同时,又接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这样方能确保监察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行使监察权。

其次,法律还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应遵守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察权、调查权与侦查权,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二,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各级监察委员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监察委员会的总任务是通过行使监察权调查涉嫌叛国、渎职、贪污腐败、分裂国家以及其他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令统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和社会主义正常秩序[2]。

2 监察机关和各司法机关的辩证关系

从微观视角来看,监察委员会和公安机关的关系表现为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这是由法律政治导向所决定的,在具体办案工作中,必须依据法理,充分体现这一关系。中国公安机关是担负社会治安、保卫职能的专门机关,主要是对各种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边防治安和交通治安,依法做好各机关、企业、工厂、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的安保工作,并负责同治安灾害作斗争和预防犯罪等。

虽然监察委员会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性质不尽相同,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工作程序以及管辖案件各具差异,然而,在办案过程中,两种联系紧密。简而言之,在办案过程中,监察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均能发现部分案件内容属于对方的管辖,例如监察委员会在查案过程中所调查的嫌疑人非职务犯罪行为就属于公安机关所管辖的案件,而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了职务犯罪行为,这就属于监察委员会所负责的工作,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将案件移送给对方。而且,许多案件内容存在交叉性问题,对此,监察委员会必须和公安机关合作完成办案工作。因为中国监察委员会成立不久,人力资源和专业技术难免存在缺失,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虽然当前由监察委员会来行使案件调查权与监察权,其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协助行使调查权,这也体现了监察委员会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制约、相互合作关系。从辩证视角来看,监察委员会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制约关系并非互相设置障碍和互相推卸责任,而是共同做好办案工作,公安机关会采用科学有效的侦查手段来全方位辅助监察机关做好案件调查工作[3]。

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是促进纪检监察与监察诉讼有机衔接的关键因素,在完成中国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原来由检察机关所查办的贪污受贿、渎职失职和防止职务犯罪等工作经过整合后由监察委员会进行侦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察委员会就完全代替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会互相合作,共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从辩证视角来看,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互相监督关系。中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监督权,有权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监督,对监察委员会也不例外,其监督权和检察权一致,可以说检察权统一属于法律监督体系,行驶权能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监督工作实质。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的过程,协同监察委员会审查公诉案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和是否起诉的决定,及时纠正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互相制约,这一关系在监察案件刑事诉讼程序最为常见。

监察委员会和审判机关的关系非常紧密。目前,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主要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秉承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4]。对于一个具体案件,并非任何一级法院都可以接收审理,它有着严格的管辖制度。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必须由监察委员会出庭作证,同时,人民法院须认真核实证据的充分性与真实性,这样方能确保审批结果的合法性。

3 如何实现纪检监察与监察诉讼的有效衔接

从根本上讲,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给与犯罪人以应有的惩罚活动。比如某村发现一具尸体,公安机关就此案立案侦查,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证明了犯罪分子就是某人。然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情况与收集的证据材料提交给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予以批准逮捕。监察委员会再经过进一步对案件查证核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技能型严格的审理后,得到正确的判决。根据判决结果,由司法机关执行判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国家法律实质,规定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

实现纪检监察与监察诉讼的有效衔接,必须处理好监察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公安机关是执行法律,特别是执行刑罚和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关之一。国务院设有公安部,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公安厅(局);地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分局(处);县、自治县设有公安局;县、自治县、市辖区在辖区内的市镇、街道、交通沿线和社会情况较为复杂的农村以及边远地区设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既有严格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此确保能有效执行法律。

另外,促进纪检监察与监察诉讼的有效衔接,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管辖制度。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等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人民法院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5]。监察委员会应依法提供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检验证据的真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 结语

综上所述,实现纪检监察与监察诉讼的有效衔接,必须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的作用,健全中国监察体制,明确监察委员会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性质。监察委员会应依法行使调查权和侦查权。此外,必须处理好监察委员会与各司法机关的关系,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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