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病理学鉴定在基层法医检案中的注意事项
2020-12-11张云龙范昱缪铖毓
张云龙 范昱 缪铖毓
摘 要 近年来,法医组织病理学鉴定在非正常死亡案件侦破中的价值日渐明显,基层公安机关也愈加重视法医组織病理检验工作。然而,在诸多法医鉴定实际中,检验人员往往不能理清组织病理学检验的应用范围,也不能严格地落实相关的操作规范,因而出现检验步骤不合理、不合规的情况,导致鉴定结论与案件真实情况出现偏差,使得其法律效力也相应减弱。本文通过论述组织病理学检验的规范流程和意义,结合实践案例,分析法医组织病理学鉴定在非正常死亡案件中的应用与价值,为今后的公安法医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法医学 组织病理学 司法鉴定 基层公安机关
基金项目:2016年度江苏警官学院科研项目“基层公安机关法医病理鉴定制度规范化与工作标准化研究”(2016 SJYZQ04),主持人:张云龙。
作者简介:张云龙,江苏警官学院;范昱,本文通讯作者,泰州市公安局,E-mail:916664826@qq.com;缪铖毓,靖江市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39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1]。法医病理学检验工作中,部分暴力性死亡案件除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外,还需要进行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以明确其死亡原因。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是运用组织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主要通过组织切片观察,解决只运用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等传统方法无法解决的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2]。
一、法医组织病理学鉴定的意义及目的
在基层公安实践过程中,单纯依靠尸体解剖,在部分案件中可以得出明确结论,但当暴力性死亡涉及伤病关系的鉴别时,仅凭解剖所见,却难以明确其在死亡发生过程中的具体作用,甚至导致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因此,完整系统的法医病理检验除尸体解剖外,还应当包含组织病理学检查。相较于尸体解剖检查,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更侧重于对死亡原因及机制的准确判断,包括无明显外伤者其自身疾病的致死机制、自身疾病者在暴力性损伤作用下的致死机制等。例如,交通事故死亡者自身存在大脑基底动脉瘤,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可因外界暴力因素致动脉瘤破裂、脑出血死亡,尸体解剖过程中如不进行颅脑检验或虽开颅却不行组织病理学鉴定,便只能见到头部或肢体的明显外伤,如颅脑骨折、肢体离断等,无法判断其自身是否存在原有疾病,分析死因时便不能科学判定其根本死因为机械性损伤或疾病猝死,抑或者是二者联合致死。法医组织病理检验能够使损伤、疾病以及死因分布规律的关系得到充分了解,避免、纠正误判,有力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调节各类刑事、民事案件,并为案件的准确处理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3]。
二、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也有着较大差异。以美国为例,法医病理学检验要求系统剖验,但普遍不存留大体标本(有研究价值者除外)。一般由病理医师根据案情留取10个左右组织块存查,需要时才做组织切片。脑髓及心脏都在当时切开,记录观察所见。脏器通常不测大小,计重量,并用电子计算机研究损伤痕迹特征业与凶器比对[4]。
近些年,法医学这一传统学科在我国有了较快发展,部分地区甚至率先运用先进数字化手段,实施虚拟解剖,获取更详细更准确的尸体信息,在不破坏尸体的基础上,对尸表和内部组织进行分析判断;在成像方面,近些年来核磁共振成像用的比较多,能对尸体状况能有进一步的了解。新技术的运用促进了法医病理检验的迅速发展,然而在基层公安机关法医工作中,新技术的运用并不广泛,虚拟解剖和CT设备的价格往往比较高昂,基层公安机关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缓慢,拖慢了法医工作的发展进度。组织病理学技术仍是当下基层公安机关进行法医检验的常用手段。
三、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的案件应用及价值分析
现根据如下几例真实案件的检验过程来分析组织病理学在非正常死亡案件中的应用与价值。
案例一:何某,女,13岁。2013年9月,何某出现发热、头晕、呕吐等症状,26日下午在父亲陪同下至医院就诊,初步诊断:“发热原因待查”,17:00左右,何某突发意识模糊、脉搏停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解剖检验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毒药物分析排除常见毒药物中毒死亡。经过组织病理切片分析,发现死者心肌组织炎性浸润区域合并心内膜、心肌束膜纤维性增厚,间质纤维组织增生,灶性心肌变性、坏死、纤维化。肺部急性肺出血、肺水肿,脑部急性缺氧性变性、脑水肿,其他内脏组织如肝脏、胰腺、肾脏、脾脏、胃肠等均有水肿改变和急性淤血。综上分析,死者系患间质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案例二:沈某,女,68岁。2013年11月,沈某被两轮摩托车撞伤,被送至医院救治,X线检查:“左侧髂骨骨折,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于28日上午死亡。法医解剖检验,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身体表面虽有外伤,但并不危及生命,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在解剖过程中,发现死者肾球囊壁慢性纤维性增厚,外层部分肾小球纤维化、硬化,间质小动脉壁轻度增厚,慢性间质性肾炎病理诊断成立。同时发现急性肾小管变性、坏死、蛋白管型形成等急性肾功能衰竭的病理改变。死者本身双侧耻骨骨折、腹部挫伤合并坏死性炎症、左下肢挫伤,上述多处复合性损伤可加重肾功能衰竭死亡。综上可以判定死者沈某系患慢性间质性肾炎基础上,双侧耻骨骨折、腹部挫伤合并坏死性炎症致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
通过上述两例非正常死亡的案件的分析可见,在部分由死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案件中,仅通过单纯解剖完全并不能直接发现致死原因,如案例一,通过传统解剖无法判明。有时可判断死者患有疾病但不能明确其死因及机制,如案例二,通过传统解剖可以判断死者可能存在自身疾病,但也无法做出准确的结论,只有通过法医组织病理学的微观检验,才能找到死亡原因。由此可见,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可以解决传统解剖所面临的死因分析问题,弥补其局限性,更为准确地判断死亡原因。
但与此同时,并不能否定传统解剖的积极意义,很多时候,组织病理检验与传统解剖是相互作證的关系,即在尸体检验过程中,通过传统解剖发现可能的致死原因,通过组织病理分析,来加强这一判断。
案例三:和某,女,30岁。2014年7月,和某因“停经9月余,下腹隐痛3小时”至医院就诊,初步诊断“G2P1孕39+2周头位分娩”。26日,医生对和某行胎头负压吸引助产,和某于分娩过程中情况欠佳,医生对其进行抢救,当晚20时左右,和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明死因,需要解剖分析。
根据法医解剖检验排除机械性损伤或机械性窒息死亡。在解剖中发现死者子宫左后壁近宫颈处内膜及肌层有一处撕裂伤,大小为8.0cm×4.0cm,伴肌层出血、血肿形成,大小为22.0cm×12.0cm×1.0cm,浆膜层未见破裂,左后腹膜出血,与血肿浆膜层粘连,出血范围为22.0cm×11.0cm。初步怀疑为撕裂伤引发的失血性休克,但需要组织病理的进一步佐证。组织病理检验发现心、脑、肺、肝、肾、脾、胃肠等器官组织呈失血性改变。结合解剖所见,分析死者系妊娠子宫内壁撕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由上述案件的检验思路可以看出,首先通过基础解剖发现端倪,再通过法医组织病理检验确认死因,二者相互佐证,共同确认死因,这也是现阶段基层操作实践中常用的思维方式,由此也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尸检流程[5]。
四、法医组织病理检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基层法医实践中,常常存在这两种问题,一是对行业标准不熟悉;二是对标准的理解往往存在偏差或者不能严格地遵守,自行变更或者省略一些关键步骤,往往会影响检验的结果[6],尤其在物证的提取、固定、包装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如解剖操作不当,解剖颈部时造成血管破裂污染颈部肌肉,影响肌肉损伤出血的判断;组织检材取材部位不对,没有取到病变或损伤部位,导致无法得出符合实际的病理诊断结论;脑组织取材后存放不规范,未与其他组织分开存放,造成检材的挤压形变;甲醛与水的配比出现问题,或肺脏等组织没有完全浸入福尔马林溶液中固定,导致检材腐败变质;单独包装的检材未标注取材部位、名称、左右位置等,造成物证检验的混乱。
面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首先,要加强基层法医的理论知识水平,基层公安机关要吸收专门的法医学人才,打造本领过硬、技术过硬的法医队伍,平时也要加强在职培训,加强交流,在实践中磨练技术、积累经验[7],除法医学人才队伍外,对其他如侦查、治安、缉毒等各类与刑事案件接触紧密的各个警种,也要定期进行专门的法医学专业培训、了解行业标准以免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因缺乏业务知识而造成法医检验的困难;其次,要严格规范检验标准,从取材开始,到检验结束,自始至终严格遵守公安部制定的相关标准,严禁偷懒省略步骤,尤其是2020年新的法医学解剖相关行业标注以来,更要及时加强学习,结合日常的工作经验,把最新的理念与最合理的应用方法尽快融入于日常工作环节中;最后,要树立正确的检验意识,从现场勘察到专门检验,都要按规定步骤操作,不可凭借主观判断,现场勘察要认真细致,为尸体检验做好准备[8],在当前公安新形势下,更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充分挖掘多种现代技术手段如网络侦查、视频侦查、大数据技术等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前景,综合进行分析研判。
五、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基层法医工作也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法医组织病理检验的作用也日益突出,作为一种已经得以广泛应用的技术手段,更要重视其规范化和标准化,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分析组织病理检验的实际意义以及实际操作中的不合理之处,呼吁重视组织病理检验,促进法医工作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 丛斌.法医病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6:1.
[2] 张云龙.基层公安法医病理检验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浅析[J].法制博览,2017(26):50-51.
[3] 马贤慧,梁鸿儒.关于基层法医病理检验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34):139.
[4] 贾静涛.美国的法医病理检验制度[J].法医学杂志,1987(01):43-47.
[5] GA/T 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S].
[6] 刘仲卓.关于基层法医病理检验的思考[J].特别健康,2017 (09).
[7] 王红健.对基层公安法医队伍建设的思考[J].法医学杂志,2015(04):314,316.
[8] 冬冰,沈煜恺.他杀伪装自杀的法医学分析[J].广东公安科技,2016(01):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