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研究
2020-12-11殷文静
摘 要 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正在深入展开,各类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的已经予以认可。当然,电子证据也有着自身的特点,其呈现出虚拟性,而且容易受到破坏,因而在对电子证据予以使用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就是其真实性。本文主要针对电子证据展开深入分析,阐述其具体的构成,重点探究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的相关规则。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电子证据 真实性 认定
作者简介:殷文静,扬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37
当前时期,国内科技发展的速度持续加快,网络已经在各行各业中得到应用,对大家的工作、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正因如此,所以国内的诉讼法正式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类别之中。当然,电子证据运用的时间并不长,存在的问题是较多的,尤其是在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保全、判断的过程中尚未有统一标准作为依据,对于广大法律工作者来说,当下的主要工作就要对此展开深入研究,寻找到行之有效的改善之策。
一、电子证据的构成
国内的一些法律条文中将电子证据表述为网络交流、电信交流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对其构成予以分析可知,主要涵盖了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具体来说,电子数据指向的是在电脑、收集、U盘之类的载体中存储的各种数字信号;电子证据指向的是各类电子数据应该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而且和案件是相关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电子数据必须要保证其来源是合法的,当电子数据真正满足相关要求,方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在这个时候,电子数据才真正转变为电子证据。[1]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一)高科技性和专业性
从本质来说,电子证据呈现出无形特征,若想使得其传输、存储目的切实达成,必须要选择合适的存储介质,当下常用的包括手机、电脑、硬盘、U盘等,这些介质拥有较高的科技性能,可以实现大容量存储,而且传播速度也是较快的,这些均是电子证据的优势所在。大家在工作、生活中保留传统证据的意识并不强,但电子证据的存储则相对简便,而且可以长时间保存,因而在近几年的民事审判中,对电子证据的使用越发普遍。当然,这对民事司法工作产生的影响是较大的,在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质证时,必须要保证设备、技术能够满足需要,而且要对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是较大的。
(二)脆弱性
从传统证据的鉴别来看,难度并不是太大,比方说对书证予以鉴别时出现撕毁、篡改之类的情形,由于痕迹较为明显,所以很容易察觉。在对传统证据予以鉴别时关注的重点是笔迹、原件等,真伪判断较为简单,所以说,传统证据是相对稳定的。然而电子证据则不同,其对信息技术的依赖性是较强的,对电子证据进行存储、传播时,产生影响的因素较多,除了存储介质具有的稳定性外,病毒攻击、远程篡改等均是不可忽视的,而且这些影响是难以发现的,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呈现出一定的脆弱性。
(三)形式多样性
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呈现时,电子介质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其展现形式并不固定,截图、打印以及多媒体等均能够达到呈现目的。相较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显得更为直接、生动,可以将案件实情更为清晰的再现出来。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在法庭中,要对电子证据予以转换,获得固定证据形态,简单来说,应依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来进行转换,并保证证据形态符合法定要求。对电子证据予以展示时,证据形态应该可见,或是通过物质形态呈现出来,如果电子证据并非是文档,而且容量较大的话,则要选择适宜的介质予以展示,在此过程中必须要确保篡改、擦除等情况不会发生。用户的相关资料被保存在网络服务商处,如果出现纠纷的话,则可通过申请获取电子证据。在我们国家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如果证据发生丢失的可能性较大,而且无法重复获取,诉讼参与者可直接提请证据保全。当然,即使权利人并未提出申请,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主动进行证据保全。在现阶段,电子证据的应用已经较为普遍,怎样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权利人提请后,或是法院认定有必要时,则要依据证据特点来对其进行备份,在此过程中,技术专家的作用应该充分发挥出来,采用合适的技术对隐藏、删除的相关信息予以恢复,如此可以确保证据保全目的切实达成,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权益可以得到切实保证。[2]
四、我国电子证据的发展现状
经过对大量的信息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近年来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我國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情况来说,就以在电子证据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收集短信为实例,裁判文书网上与民事诉讼案件手机短信案件涉及到大约三十万个,在2012年之前,每年相关案例数量还达不到五百个,但是在2012年之后,案例数量呈现出了急剧增长的态势,截止到2018年,全年相关案例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万八千多件。而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根源不仅是因为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将电子证据正式划分到了案件证据范畴之中,并且也因为受到了科学技术水平快速发展的影响。总的来说,现如今我国为了保证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最为重要的就是需要在学术界、司法界制定出详细的、统一的电子证据相关法律,并且还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以及完善的电子证据理论基础。就当前司法界实际情况来说,在针对传统证据“三性”的分析已经达到了较为成熟的状态,但是电子证据的“三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证据资格特别是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并没有加以确定。
五、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难点分析
(一)来源、内容是否真实的不确定
利用电子证据来评判真实性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下面两个层面:首先,来源的真实性。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中,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人们的沟通和交流更加的便捷,并且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与此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新的问题。其次,内容真实性。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脆弱性,电子证据与以往老旧模式的证据相比较来说,在被人修改之后往往不易被察觉,电子证据在形成、保存、传递的过程中都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无法加以根本保证。
(二)鉴定技术各地区发展不均
尽管就技术鉴定方面来看,电子证据不管怎样被更改,都可以运用专业的科学技术来进行判断,也就是利用鉴定技术能够准确的判断出电子证据是不是真实可靠的。但是当下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针对鉴定机构怎样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相关法律条文,现有的《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和《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两部,也只是单纯的针对电子邮件、数据库数据这两个方面,并且技术规范中只是针对原则性进行了规定,再加上国家各个城市、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存在明显的不统一的情况,所以导致各个地区鉴定机构的综合实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六、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
(一)通过来源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方法
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中有很多为电子证据,这些证据的来源途径较为多样,常见的包括案件当事人、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网络服务商等。在这当中,第三方机构呈现中立特征,而且拥有较强的技术条件,其提供的电子证据是相对完整的,因而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是认同的。公证机构提供的电子数据已经在公证机构中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而且获得了证明文书,因而法官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条款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在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可以将其视为电子证据,此类电子证据相较于一般性视听资料在证明力方面是更具优势的。鉴定机构也可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通常是法院将相关的电子数据委托给专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处理,当事人也可提请鉴定。鉴定机构在获得鉴定委托、鉴定申请后,按照既定流程完成电子数据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这样就可使得电子数据具有一定的证据力。电子证据的产生、保全与网络、信息技术是直接相关的,而相关的技术支持则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从网络服务商的角度来说,全部的网络交互数据均是要予以备份的,所以其提供的电子数据是十分完整的,真实性较高,能够得到法院认可,在对民事纠纷予以解决的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旦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相关电子证据出现下列情况的话,依据规定,法院必须要对其真实性予以核查,一是证据内容不完整,或出现相互矛盾;二是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子整个被修改;三是法院认定必须要重新进行审查的电子证据。[3]
(二)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全面审查方法
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时,除了要通过来源来对其真实性予以判断,还可对其展开全面审查,进而确定真实性。全面审查可以采用的方法是较多的,鉴证审查法、专家审查法、对比审查法均有各自的优势。在对鉴证审查法予以应用时,应该将电子证据交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别,对其产生、保存以及转移展开细致分析,进而确定是否真实。而专家辅助审查法所针对的审查对象主要是经过鉴定的电子证据,如果当事人或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鉴定结果存在疑虑,则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申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由专业人员对电子证据的鉴定结果进行检查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看法和意见。对比审查法不仅包括电子证据与原始数据之间的对比,以及对电子数据产生、保存、移动、展示等全过程的审查,还需要将电子数据与案情的因果、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等實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确保各项对比审查结果没有漏洞以及矛盾之处,才能将电子证据作为民事案件的判断依据。[4]
七、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技术与人们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使得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在不断提升,这就需要相关法律工作者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和审查体系进行不断完善,从而推动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并促进我国法律体系公平、公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宋洁婷.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4):83-84.
[2] 张雯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研究[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20(02):94-99.
[3] 倪晶.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02):55-63.
[4] 吴哲.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真实性[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03):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