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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辨析

2020-12-11张超宇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30期
关键词:物权法宪法

张超宇

摘 要: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衍生于民法平等原则,其内容含于《宪法》有关要求。针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错误主张是对物权法中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其实质是对宪法文意和法意的曲解。立足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的辨析,对《宪法》中有关条款做深层次解读,用以证明和强调国内法律体系中公有物权和私有物权享受平等的保护原则,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提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且能够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保障性作用。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宪法》;公共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0-0151-02

有关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的争议来自社会主义《宪法》对“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强调。较主流的一种观点为,物权法中废除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均被明确指出的上述原则,因此是对《宪法》内容的一种违背。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已实行多年,但有关其合宪性的争议仍然存在,二者间的关系并未得到明确的解释。解决物权平等性原则的合宪性争议,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理论完善,排除物权法立法困境,同时也是维护平等保护原则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作用发挥的必然之举。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

简言之,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即物权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上平等,在受到侵犯后,享有国家立法的同等保护,包括国家物权、集体物权和个人物权。物权法以平等保护原则为核心指导思想,也是其立法根本,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独特性,同时也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秩序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上剖析,可分为三个层面进行理解:第一,物权主体具备平等的法律地位。物权主体构成复杂,但无论何种主体,均受到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民法在法律上赋予国家公民的同等地位,在法律活动中一视同仁各类民事主体。以此为背景提出的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也充分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尤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其得到国家的立法保护,并在法律地位上与公有财产保持对等[1]。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全部经济体制均在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保护范围之内,同时在法律范畴内,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同等的法律权利。第二,以平等原则作为解决物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发生权利纠纷时,无论当事人为国家、集体或个人,均有权提出法律诉讼请求。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执行之前,发生于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形式之间的法律纠纷,一般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处理,而国资监管部门本身即为法律纠纷的当事人,其并不能担任裁判的角色,因此之前的处理方式并不合理,也有失公平。平等保护原则赋予法院财产纠纷的裁判权,将裁判角色与当事人角色独立,以便平等处理来自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诉求。第三,物权被侵害的主体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任何处于合法范围内的财产均实行同等的保护。无论公有财产或私有财产,当其受到侵犯后,物权主体有相同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和法律援助,以此来恢复被侵犯的财产及财产权。另外,物权主体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也相同,在处理法律纠纷时不存在区别对待。若纠纷处理过程,对不同物权主体采用不同的方式,或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此种做法就违背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对《宪法》“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深层解读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文本含义

1.文本含义解读。解读宪法的文本含义是最基础、最常见的方式,不同语境下,宪法的解释方法不一。一是《现代汉语词典》对“社会主义”的概念给出两种解释方式,分别为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照《宪法》序言中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说法,可以断定“社会主义”等同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二是《现代汉语词典》将“公共”一词划分为属性词,其含义为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反观《宪法》第12条第2款,可认为“公共”即国家的、集体的。三是“神圣”在现代汉语中意为不可亵渎的,极其崇高的,其是对“不可侵犯”程度的强化。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下简称《宪法》原则)的文本含义为:我国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是绝对不容侵犯的。由此看来,《宪法》原则并不存在文本含义分歧。

2.文本分歧辨析。对《宪法》原则的文本含义分歧主要出现在“财产”一词含义的理解上,不同法律体系体系中有关“财产”的内涵均比较广义,很難对其边界有清晰的划定。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争议的提出,势必将“财产”二字等同于一种权利,由此引发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权利”不可侵犯的认知。国内民法界并不采纳将“财产”归为一种权利的主张,例如梁慧星教授提出财产与构成财产的权利相独立,承认财产的独立性有利于法律的便捷化解读,民法中对财产的规定与权力的客体相类似,包括夫妻财产、继承财产等[2]。因此从民法角度上对财产进行解读,其实质为一种权利客体,财产与财产权之间形成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二者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在《宪法》原则中提到的公共财产,基于民法视角也只能被看作财产权的客体,相对于其他财产权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基于以上理论,有学者提出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宪法》,其目的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强调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公共财产的神圣、权威、不可侵犯,因此就有理由认为《宪法》原则的提出基于所有制角度,而非所有权。以此为基础,又可将《宪法》原则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

关于《宪法》原则的本含义的解读并未得到有效统一,因此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的辨析,必须还要找出更具说服力的佐证。

(二)“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含义

对《宪法》法意的解读即从其立法目的解释法律本身,立宪过程出现的法律草案、审议记录等资料,均有可能成为《宪法》法律含义解释的重要参考,也只有对《宪法》的法律含义进行剖析,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个人观念、利益需求对《宪法》的恣意解读。

1982年的《宪法》修订中明确指出,不同所有制中的宪法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特征,并避免因基本经济制度变迁而动摇政治制度的根本。但国家、集体和个人不同对象物权的区别化保护并不能从宪法地位及作用的区别化对待而得出。即便宪法有此特征,也不可忽视一个事实,即宪法的立法依据为计划经济体制,而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提出背景为市场经济体制。由此看来,在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之后,物权的区别保护已经失去《宪法》支撑。

另外,由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在《宪法》中具备不同地位而得出不同物权主体应区别对待的观点也很难成立。该观点的提出背景为所有制与所有权划等,其主张的是“有什么样所有制就有什么样所有权”的观念,将经济制度与法律制度混为一谈。而当所有制与所有权分别属于不同范畴时,所有制表示物质关系和生产关系,是经济基础;所有制表示法律关系,是上层建筑。二者间有所有制决定所有权内容的关系,又以何种所有权实现所有制的关系,但始终不包括一一对应的关系,这种观点在前苏联时期已经被推翻。

有关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的辨析也被国内学者所关注,例如,孙宪忠教授认为,基于马克思的说法,所有制与所有权之间存在实现与被实现的关系,但前苏联时期的立法观点为“非一即二”,这种观点也导致前苏联民法观点最终朝向极端化发展[3]。社会发展带动了民法理论的进步与完善,将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体集体所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现实矛盾日益突出,相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权之间的等同关系也更不具备说服力。

三、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合宪性辨析

目前,针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的反对观点主要有二,即公有财产保护论和私有财产保护论。

(一)公有财产保护论

公有财产保护论的核心观点为公有财产需得到区别化保护,显然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违背这一观点,将公有财产置于与私有财产同等的地位,是对《宪法》要求的违背。公有财产保护论的错誤观点产生于对《宪法》有关内容及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曲解。其中,《宪法》虽然强调公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但同时也提出了私有财产的保护方式,二者间的区别仅在于“神圣”这一程度描述词语的添加,该现象为国家意识形态造成。例如在资本主义国家,“神圣”二字多出现在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款中。《宪法》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虽然没有使用程度形容词,但并不代表其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力度存在差异,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同时得到合理保护,才是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任何一方被偏倚或忽视,都会引发严重的经济状态失衡[4]。另外,从《宪法》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中,也能看出对私有财产及公有财产同等保护地位的强调,如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其进行依法监管,以此明确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间不可割裂的关系。党的十六大中也明确指出,在毫不动摇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支持、引导、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要求相一致,同时也与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相一致。

(二)私有财产保护论

私有财产保护论将物权法本身等划定在私法范畴,相应的保护主体也为私有财产,该理论的拥护者认为物权法中的基本原则均需从私有财产角度进行制定,若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兼顾公有财产,其私有属性也就很难被体现了。在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物权法也归属于私法范畴,带有鲜明的私法属性。因此私有财产保护论认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仅针对私有财产,并不对其他财产普遍适用。在集中制经济制度管理环境中,私有财产保护论在某种程度上可发挥积极作用,如国家权利严重侵犯私人权利的情景,但这并不能证明物权法仅对私有财产适用。即便物权法归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属性的理解存在两层含义,即私法自治和民事权利保护,其也仅仅说明了民事权利被私法所保护,而不能否认对其他合法权利的保护。相应的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能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其与公有财产之间也为平等保护的关系。

结语

《物权法》的落实及平等保护原则的提出,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是对国家治理结构的一种完善。平等保护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和根本,充分体现出《物权法》的社会主义特点。从引发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争议的《宪法》“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出发,辨析其文本含义和法律含义,能够对平等保护原则错误认知的更正提供有效途径,完善《宪法》及《物权法》理论体系,促进平等保护原则的深度落实。

参考文献:

[1]  辛莉芳,王小英.浅议《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请求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4):56-57.

[2]  柳经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私法表达[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5):1-8.

[3]  柳经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私法表达[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5):1-8.

[4]  王成.民法规范的泛滥及治理——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为背景[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5):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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