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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帝”及其反映的周人天命观

2020-12-11唐明亮

关键词:先王礼记天命

唐明亮

(南通大学 文学院,南通 226019)

“帝”是殷人、周人经常提到的概念,它在殷周两代治国理政的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论证统治合法性的问题上,殷周两代的统治者都将帝的命令(天命)作为依据。殷人在阐释“帝”的概念时,与“天”、“祖”联系起来。周人继承了殷人的天命观,但对“帝”的理解和制度建设上与殷人有异。殷周之际“帝”的语义转换及制度变革,反映了周人怎样的天命观?周人是如何在政治制度建设上反映天命的?目前学术界就这一问题尚未有过深入探讨(1)日本学者白川静曾提出,帝、禘、嫡三字字源、语源相同,三字字源构造反映出殷周之际的思想观念。见白川静著、袁林译:《西周史略》,西安:三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晁福林先生提出,嫡长子之制,即反映出周王与天(帝)的关系,是宗法制度父子关系的投影。见晁福林:《先秦社会最高权力变迁及其影响因素》,《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193-194页。叶林生谈到了帝与禘祭之关系,认为甲骨文中的“帝”作禘祭使用,在神本文化向人本文化演进的过程中,才逐渐用于祭祖。见叶林生:《释“帝”》,《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第313-314页。以上研究成果或注意到帝与嫡、禘的语源关系,或注意到部分语词、制度对周人观念的反映,颇有新意,不过皆有言之未尽之处,这正是本文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周人对“帝”与“天”、“祖”的关系,以及“嫡(適)”、“禘”几个概念的理解来回答以上问题。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帝”与“祖”、“天”的关系

周人对于商文化是有继承的,为了说明周人的思想观念,有必要先谈一谈商人对“帝”与“祖”、“天”关系的认识。

周人亦好由万物而联想到人事,《诗经》中“兴”的表现手法就是这种联想的体现。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常棣》一诗,“常棣之华,鄂不韡韡。凡今之人,莫如兄弟。”这首诗即以常棣之花萼与花蒂关系来类比血缘关系。殷、周两族居地相近,纬度相同,他们生活环境中所见的生物也大体相同。故周人以植物的花萼、花蒂来比喻血缘关系,其文化渊源应来自殷人。《论语》中提到: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6)④ 刘宝楠:《论语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1、119页。又: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④是殷周文化相承,且好以植物比喻人事之证。王、郭以花蒂释“帝”之本义是可信的。“帝”由花蕊所生之蒂,即花之所生,引申为人之祖先。故殷人往往将“帝”等同于“祖”,如祖甲又称帝甲,或两者连用,如帝祖乙、帝祖辛、帝祖丁等等(7)司马迁:《史记》,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2-104页。。不过,殷之先王只有在死后才被推尊为帝,因为殷人认为帝是天神,不会出现在地上。祖先死后升天,于是就变成帝了。因此,帝也就是祖先神。

在祖先神的“帝”之上,还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他的另一个名字叫做“天”,或也简称为“帝”,但祖先神是绝不可妄称“上帝”的。上帝常常发号施令,人间的统治者都必须听命而行,“帝命不违,至于汤齐”,“上帝是祗,帝命式于九围”(8)孔颖达:《毛诗正义》,台北:艺文印书馆,2007年版,第801页。关于《商颂》的创作,毛诗以为商诗,韩诗以为宋诗,王国维以《商颂》多用周人成语,持宋诗说。见《观堂集林》,第113-118页。其说可信。《商颂》虽用周语作成,但其关于“帝”的观念,与周人不同,应当出自商人的思想观念。。上帝与祖先神皆可称“帝”,二者又有怎样的关系呢?从殷人为祖先创造的神话中可以看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9)孔颖达:《毛诗正义》,第793、409、536页。,“有娀方将,帝立子生商”(10)见《诗·商颂·长发》。“帝立子生商”有二解,郑玄、孔颖达、朱熹认为是上帝保佑契,使贤而生有商国也。见孔颖达:《毛诗正义》,第800页。朱熹著、赵长征点校:《诗集传》,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27页。高亨认为此言契是上帝的儿子,见高亨:《诗经今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531页。结合“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句意的理解。。原来殷人的先祖,是受天之命,为天所立的。殷人创造这样的神话,为的是在天(上帝、帝)与祖先神(帝)之间建立起一种君臣关系。殷人的祖先神是天之臣,因此受天之命统治下民,他的命令也就代表天命了。盘庚在劝说殷人迁都时也是这么说,“先王有服,恪谨天命”,“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绍复先王之大业。”(11)⑩ 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23-224、343、343页。祖先死后,升天为帝,回到上帝身边,与上帝一起保佑殷人。因此,只要认真祭祀先祖,殷商的天下就可永保。殷人将这一天命观作为一种宗教,全体信仰,商王本人也是信徒。《史记》所引商纣“我生不有命在天”之语,亦当原自商人的天命信仰。

周人本不信仰天,至少是不信殷人的天命观。论据有二:其一,殷人认为天只会保佑自己,不会给自己降灾。但周人认为天也会降灾的,“弗吊天降割于我家,不少延。”⑩“降丧饥馑”,“旻天疾威”。其二,殷人认为天命即祖先之命,是可知的,永远会保佑自己,但周人却表示怀疑,“弗造哲迪民康,矧曰其有能格知天命”,“天命靡常”。

周人虽不信天命,但为了统治人数众多的庶殷,不得不被迫接受殷人的信仰,并利用它来管理殷民。所以周公作诰,是有两套话语体系的。凡怀疑天的,都是对自己人说的。凡申述天命的,都是对殷人说的。并且周人每每引用殷人天命观的理论,来论证自己取商而代之的合法性。“今予发,惟共行天之罚”(12)②⑥ 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第288、400、395页。,“我受天命”②,“上帝既命,侯于周服”(13)④⑤⑧ 孔颖达:《毛诗正义》,第535、567、544、397页。。周公告诉殷人,周王也是受天之命来统治天下的,这与殷人的天命观是一致的。不过,在认识天以及周之先王与天的关系时,则与殷人有异。其一,周人将“帝(上帝)”视为天神,是“天”独尊的称号,是不可亵渎的。绝不将先王称为“帝”,而只称谥号;其二,周人认为,帝的活动范围更加扩大,不只是在天上行走,还常常降临人间。他在地上行走,留下脚印,“履帝武敏歆”。他在人间巡查,为众民选择合适的统治者,“乃眷西顾,此维与宅”④。甚至直接干预人事,废黜或帮助地上的统治者,“上帝临汝,无贰尔心”⑤;其三,上帝为何要帮助周人,推翻殷人的统治呢?殷人既已自称是上帝之臣,周人便不好再这么说了。于是他们变换了一套说辞。周人认为,周之先王与“帝”的关系不是君臣,而是父子。“诰告庶殷,越自乃御事,皇天上帝,改厥元子”⑥,周的统治者明确告诉殷人,我是上帝的元子,因此周王称“天子”自是顺理成章的事,这在殷之先王那里是绝对不敢的。为了证明自己是上帝之子,周人也模仿殷人编造了一套神话。“厥初生民,时维姜嫄……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载震载夙,载生载育,时维后稷”(14)见《诗·大雅·生民》,“履帝武敏歆”一句,各家虽对“敏”、“歆”的解释不尽相同,但对于“武”皆训为“迹”,姜嫄履帝之足迹而生后稷,亦见《史记·周本纪》。。周人的始祖既是姜嫄与上帝所生,自然是上帝之子了。因为是上帝之子,所以周人的统治不仅是在执行上帝的命令,而且是上帝事业的延续。“王来绍上帝,自服于中土”,孙星衍疏:“绍,继也。”⑧如此改造殷人的天命观,则周人与上帝的关系就更加亲近了,他们的统治也就更加合法了。

二、“帝”与“嫡(適)”

在位的周王固然是天之子,但他的众多子嗣中又有谁能继他为天之子呢?殷人没能很好地处理这个问题,因此酿成了九世之乱。周人为此做了一番工作,这就是嫡长子继承制。周人立嫡,亦源于其对祖先与上帝之关系的认识。

嫡,《说文》:“孎也,从女,啻声。”段注:“嫡庶字古只作適……凡今经传作嫡者,盖皆不古。”(15)⑩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620、71、85页。故“嫡”本写作“適”。《说文》:“適,之也,从辵,啻声。”又“啻,从口,帝声。”故適亦从“帝”得声,“之”为形符,“帝”为声符。

这里不得不谈一下关于形声字声符的功能问题。目前,文字学家虽对声符的功能有不同的看法,但一种普遍的观点是:1.形声字的声符都具有表音功能;2.部分形声字的声符,不仅有表音功能,且兼有表意功能。形声字声符的表意功能之说,最早源自宋代王圣美的“右文说”,沈括《梦溪笔谈》记其说:“王圣美治字学,演其义为右文。古之字书,皆从左文。凡字,其类在左,其义在右。如木类,其左皆从木。所谓右文者,如戋,小也,水之小者曰浅,金之小者曰钱,歹而小者曰残,贝之小者曰贱,如此之类,皆以戋为义也。”(16)沈括:《梦溪笔谈》,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26页。故所谓“右文”,实则为说明形声字声符对形符的修饰限定功能。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继承了他的这一观点,因此也通过归字体现声符的特点。如:

谦部第四“拑”:“以手曰拑,以竹籋拑曰箝,以铁钻拑曰钳。”(17)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42、633页。

声符的表意修饰功能,虽然并不适用于所有形声字,但对于部分形声字却是适用的。而形声字的大量出现,正是在西周、春秋时期(18)此为裘锡圭先生的研究结论。见裘锡圭:《文字学概要》,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2页。。周人对于形声字的创造,能够反映出他们的思想观念。“適”正属于这样一类形声字。

首先,“適”从“之”,《尔雅·释诂》:如、適、之、嫁、徂、逝,往也。郝懿行义疏:“適者,之也。之者,適也。”(19)⑥ 郝懿行:《尔雅义疏》,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17-18、47页。段玉裁曰:“逝、徂、往,自发动言之,適自所到言之。”(20)⑤⑦⑨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71、124、58、375页。故適、之、徂、逝,虽然皆训为“往”,但徂、逝表示“去往”(go to),而適、之则表示“到达”(arrive)。

其次,“適”表示怎样的到达呢?则声符“帝”进一步明确了它的含义。“適”以“帝”为声,特指上帝的到达。因此,“適”既可以表示动词“到达”,亦可表示“上帝”,到达人间的“上帝”。这正与周人对上帝活动范围的认识相一致。“適”作为上帝之子,受天命来到人间统治万民,也就具有了上帝的神性。因此,立“適”是为了给继位者定名,确立他与上帝的父子关系。正如我国藏族的信仰,既要有灵童转世的宗教理论,又必须要有金瓶掣签的制度来明确转世灵童的身份。经过立適的制度,便确立了由適长子继位为王者的“天子”身份,强化民众对周王神性的膜拜信仰。

“適”的创造,使周王与上帝有了相等的神性。亦使从“帝”得声的形声字,衍生出“相等”的引申义。通过其他以“帝”为声符的字可以进一步印证这一点。

1.“敌(敵)”。《说文》:“敌,仇也。从攴,啻声。”亦即从“帝”得声,段玉裁注:“相等为敌。”⑤《尔雅·释诂》:“仇、敌,匹也。”又云:“匹,合也。”郝懿行义疏引郑玄《周礼》注曰:“合,同也。”⑥故“敌”有相等、相同之意。又由“相等”而引申为“相对”。

2.“啻”。《说文》:“啻,语时不啻也。从口,帝声。”段玉裁注:“《仓颉篇》曰:‘不啻,多也。’不啻,多之词。”⑦不啻为多,则啻表示“少”或“相等”之意甚明。《秦誓》:“不啻如自其口出,是能容之。”孙星衍疏:“不啻,不但也。”(23)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第555页。“不但”,即“不仅”、“不只”,“仅”、“只”这类副词的用法都是由“相等”之意引申而来的。段玉裁曰:“唐人文字‘仅’多训庶几之‘几’。”⑨即“差不多”、“相等”,是得其本义。故可知“啻”亦表示“相等”。就声母而言,“啻”为舌上音,“帝”为舌头音,古舌上音与舌头音同,故啻在上古音中读若帝。“不啻”一词,虽不见于金文,但其用法一定是源于周初形声字“啻”。

由此可见,嫡、適、敵、啻四字在语源上是相同的。在金文中“敵”亦写作(啻)。作敵,见《簋》:“俾克氒啻”⑩,又见《疐鼎》:“攻战无啻”(24)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第2册,第1403页。。故四字在字源上也是相同的。

综上,西周时期,嫡、適、敵、啻四字,语源、字源皆同,其本义为“到达人间的上帝”,而“到达”、“相等”、“相对”皆为引申义。本义与引申义共用一字,在上古汉语的书写中是常见现象,如“要”之本义为“人体的腰”,引申义为“关键”、“重要”,上古皆写作“要”。后产生古今字功能分化,本义由今字“腰”表示,引申义由古字“要”表示。嫡、適、敵、啻作为同源字,啻为古字,嫡、適、敵为今字。经过一段时间的演变,产生了古今字的分化。其本义“人间的上帝”由今字“嫡”表示,因为立適是要通过立王的正妻来确立的,故从“女”。其引申义“到达”由今字“適”表示。其引申义“相对”由今字“敵”表示。其引申义“相等”由古字“啻”表示。相对于一般的古今字,“啻”的古今字义项分化较为复杂,这是我们不易觉察它们之间关系的原因。

周人表示与“相等”相关的字,多以“帝”为声符,恰是源于周人在思想观念上,将人间的“適”在神性上等同于上天的“帝”所致。

周人通过立適制度神话王权之后,还有一些不安。因为他们从历史出发,看到这种信仰是不可信的,担心后来的统治者也迷信这套神话,从而犯了与商纣王一样的错误,不关注现实政治,而把一切都交给上帝来保佑。面对周代继位的统治者,编造这套理论的人不好直说关于上帝的理论是迷信的,而采取了比较委婉的说法。“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25)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第87页。。《孟子·万章上》引《泰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26)焦循:《孟子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46页。。这些都是周人的理论,是对嗣位之周王的告诫:你既受天命为“適”,便是降临人间的上帝了,也必须要按照上帝的方式来统治万民。而上帝统治万民的方式,就是顺从民意,体察民意。那么作为人间的上帝,周王也必须要倾听民意。周人的统治理论,一方面表示了他们需要利用天命来维护统治;另一方面,又表现了对天命的不信任,是历史理性的体现。刘家和先生总结其思想说:“周初周公等人所发现的,从直接层面来说,只是关于政权转移的道理或理性。不过,这种转移是当时历史变迁上的大事,因此,可以说这是周公等人对于历史发展自身的理路的新认识,是中国古代对于历史理性发现的开端。”(27)刘家和:《论历史理性在古代中国的发生》,《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2期,第21页。历史理性的生发,表明周人在天命观的认识上较殷人有了很大的进步。

因此,“適”的确立,一方面为周王确立神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嗣位的周王要明白作为上帝之子的保民责任。随着周王室统治巩固,政治影响不断扩大,这一思想逐步覆盖了周文化所辐射的广大范围,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认识,也是战国诸子思想的理论源泉。《墨子·尚同》:“古者上帝、鬼神之建设国都、立正长也,非高其爵、厚其禄、富贵佚而错之也,将以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寡、安危治乱也。”(28)孙诒让:《墨子间诂》,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86页。《荀子·王霸》:“汤、武者,循其道,行其义,兴天下同利,除天下同害,天下归之。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赏贤使能以次之,爵服赏庆以申重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潢然兼覆之,养长之,如保赤子……是故百姓贵之如帝,亲之如父母,为之出死断亡而不愉者,无它故焉,道德诚明,利泽诚厚也。”(29)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25页。这些思想都源自周初的天命观。

嫡长子继承制通过确立正妻来选定,故从女。引申之,“嫡”又训为“长”、为“正”。《尔雅》:“长妇为嫡妇。”郝懿行:“嫡,正也。”(30)郝懿行:《尔雅义疏》,第466页。遂失其本义。“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经由分封制度的助力而推广至周代各级封君,遂成为一种普遍的继承法则。故周代各级封君之正妻所生之长子,皆可称嫡长子,愈发使嫡之本义不明了。

三、“帝”与“禘”祭

周人既利用殷人的信仰,向殷人说明周之先祖是上帝之子,受天命而来统治他们,犹嫌不足,还通过仪式来强化殷人的信仰,使之永志不忘。这个仪式,就是禘祭。

关于禘祭的具体情况,自汉以来留下不少记录。但这些文字材料内容杂乱,相互抵牾,历代学者据此所作出对“禘”的推想也莫衷一是。至清乃有诸多古礼考证之作对禘祭作专门研究。故先采取倒叙的方式,追溯历代关于“禘”祭的考证。

清人专门讨论禘祭的著述有:万斯同《禘说》八篇、惠栋《禘说》、秦蕙田《五礼通考》、刘逢禄《禘议》、朱骏声《禘说》、胡培翚《禘祫答问》等。另外王夫之《论语释故》、毛奇龄《论语稽求篇》、刘宝楠《论语正义》、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也都提到了对禘祭的解释。以上著作所引论据不出宋元人所搜罗的史料范围,其论证结果基本上是在宋元人的观点中择取一家,或者是对前人观点的总结。各家对禘祭的对象、主祭者、时间等问题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三种意见:

1.认为禘祭仅一种,是天子祭祖之礼,为天子专属。

2.认为禘祭有两种,有郊禘之禘,有禘祫之禘。

3.认为禘祭有三种,殷禘(31)关于“殷禘”之意,有两解。一解“殷”为“殷商”之“殷”,意指从殷商沿袭下来的时祭。见《礼记》的《祭义》、《祭统》、《郊特牲》等篇。一解“殷,盛也。”意指周代三年一次的盛大祭祖之礼。见《公羊传·文公二年》何休注,徐彦:《春秋公羊传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2007年版,第165页。又见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5页。、吉禘、天子之禘。

以上观点皆远祧郑玄,郑玄论“禘”之依据,除了一条出自《公羊传》以外,其他论据均来自《礼记》,姑结合《礼记》,总结其观点如下:

1.关于祭祀对象

(1)禘为祭天之礼,合祭群先王而配食

《礼记·大传》:“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郑玄注:“凡大祭曰禘……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谓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皆用正岁之正月郊祭之,盖特尊焉。”(32)③⑥ 孔颖达:《礼记正义》,台北:艺文印书馆,2007年版,第616、592、577页。既用“皆”字,则先祖一定是周王的历代先祖,而不仅指始祖。

《礼记·丧服小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郑注:“禘,大祭也。始祖感天神灵而生,祭天则以祖配之。”③

此说又见于《国语·鲁语上》(33)徐元诰:《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59页。。据此,则以禘为祭天之礼,以群先王配食。郑玄《诗·商颂·长发》笺亦云:“大禘,郊祭天也。《礼记》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是谓也。”(34)⑨⑩ 孔颖达:《毛诗正义》,第800、734、616、650、751-752页。

(2)禘为先公先王之专祭

《礼记·明堂位》:“成王以周公为有勋劳於天下……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同之於周,尊之也。鲁公,谓伯禽。是以鲁君孟春乘大路,载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于郊,配以后稷,天子之礼也。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郑注:“季夏,建巳之月也。禘,大祭也。”⑥

据此,禘虽为祭天之礼,但仅有天子、诸侯始祖一人(或先公先王中的某一位)可以配食。故为专祭。

郑玄既以禘为专祭,便以祫为合祭。此说又见于《公羊传》。

《公羊传·文公二年》:“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35)徐彦:《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65页。故郑玄于《禘祫志》云:“鲁礼三年之丧毕,则祫于大祖,明年春禘于群庙……鲁文公以其十八年春二月薨,宣二年除丧而祫,明年春禘于群庙。自此之后,亦五年而再殷祭,与僖同,六年祫故八年禘。”(36)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扬州:广陵书社,2005年版,第1089页。此说之意,即在先公先王死后三年,丧除。于是在祖庙合祭先公先王,第二年专祭各庙。在之后五年内,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如此循环。因此,禘的地位低于祫。《诗·周颂·雝》序曰:“雝,禘太祖也。”郑玄笺:“禘,大祭也。大于四时(按:四时祭)而小于祫。”⑨

2.关于主祭者身份

(1)主祭者为天子

《礼记·大传》:“礼,不王不禘。”⑩则以禘之主祭者为天子。

(2)主祭者为天子、诸侯

《礼记·学记》:“未卜禘,不视学,游其志也。”郑注:“禘,大祭也。天子、诸侯既祭,乃视学考校,以游暇学者之志意。”则以主祭者为天子、诸侯。

(3)主祭者为卿大夫

《礼记·杂记下》:“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郑注:“记鲁失礼所由也。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也。鲁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献子欲尊其祖,以郊天之月对月禘之,非也。”孟献子为鲁国大夫,则卿大夫亦可为主祭者。卿大夫行禘礼,亦见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将禘于襄公,万者二人,其众万于季氏。”沈钦韩《补注》云:“此禘即是祭,不必定为大祭。改诸侯五庙,次及襄公之祢庙,而万舞不足也。所以不足,缘季氏亦有私祭召其众也。”(37)沈钦韩:《春秋左氏传补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349页。而郑玄则以为此处所记为僭越之礼。

可以看出《礼记》对“禘”的解释存在许多自相矛盾之处,郑玄作注是试图弥合《礼记》中的矛盾,将禘祭基本定为以先公先王配食祭天的一种祭礼。不过,有些地方,他连弥合的工作也做不成了。

《礼记·王制》:“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郑注:“此盖夏殷之祭名。周则改之,春曰祠,夏曰礿,以禘为殷祭……此周四时祭宗庙之名。”(38)②④ 孔颖达:《礼记正义》,第242、807、483页。《大传》称“不王不禘”,《王制》又称“诸侯宗庙之祭,夏曰禘”,是自相矛盾。

又《礼记·祭义》:“君子合诸天道,春禘秋尝。忘与不敬,违礼莫大焉。”郑注:“春禘者,夏、殷礼也。周以禘为殷祭,更名春祭曰祠。”②

《王制》与《祭义》两篇明言禘为时祭,或在春,或在夏,而不是三年一次举办的大祭。郑玄既采《公羊传》“三年一禘,五年一祫”的说法,因此宣称,周人将“春祠”谓之“春禘”、“夏礿”谓之“夏禘”的做法,都是袭用了殷人的祭名。此说尤不可信。《诗·小雅·天保》:“禴(陆德明《音义》曰:“禴,本又作礿。”)祠烝尝,于公先王。”毛传:“春曰祠,夏曰禴,秋曰烝,冬曰尝。”(39)孔颖达:《毛诗正义》,第330页。周人时祭,只称禴、祠、烝、尝,而不称“禘”。且既已改制,又何来袭用之说呢?

《礼记·郊特牲》:“飨、禘有乐,而食、尝无乐,阴阳之义也。凡饮,养阳气也。凡食,养阴气也。故春禘而秋尝。”郑注又云:“此‘禘’当为‘禴’字之误也。《王制》曰:‘春禴夏禘’。”④郑玄于此处又承认了《王制》的说法。

可见,《礼记》关于“禘”祭的记载根本就是一笔糊涂账,而郑玄以《礼记》为史料所作的解释也是混乱的。何故一书之内对“禘”的解释抵牾若此呢?不妨再采用顺叙的方式,将汉以前关于禘的记载梳理一遍。

禘祭在商代即有,甲骨文中写作“帝”。与天帝之“帝”同字,属假借字。其祭祀对象,除了先公、先王、先臣和各种自然之神外,还有对天神的祭祀。

《小盂鼎》:“唯八月……王各周庙……禘周王、□王、成王。”(41)⑧ 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第2册,第1522、1443页。此为合祭。此器虽阙文较多,可依其次序推算,以国号冠王名之“周王”应指开国之“文王”,则阙文“□王”指“武王”。

《刺鼎》铭:“唯五月……王禘,用牡于大室,禘邵(昭)王。刺御,王赐刺贝三十朋。天子万年,刺对扬王休。”⑧此为对昭王的专祭。此器更加明确,禘祭的主祭人和祭祀对象为周王,印证了《礼记》“不王不禘”的说法。

《鲜盘(簋)》:“唯五月既望戊午,王才镐京,禘于昭王。”(42)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第7册,第5469页。其所禘对象为昭王。

从以上金文中可以看出,西周时期的禘祭只是对周之先王的祭祀,排除了其他祭祀对象。周人既认为历代周王是上帝之子,也就有了上帝的神性,是人间的帝(適)。故周王虽不称帝,其子孙皆视其为帝,祭天之礼自然也是适用于祭祀祖先了。故周初禘之本义,就是对周之先王的祭祀,或者是以先王配食祭天,以强化周代臣民对周王神性的信仰。至西周中后期,禘祭又作为一种荣誉由天子赏赐给群臣。

《大簋》:“唯六月初吉丁巳,王在郑……曰:‘用禘于乃考’。大拜稽首,对扬王休,用作朕皇考大仲尊簋。”(43)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第3册,第2348页。

此为周夷王时之器。禘祭由天子祭祖之礼,降格为臣子祭祖之礼,应与王室地位衰落有关。如春秋时,晋文公向周天子请隧,亦在王室大乱之后。虽未获准,但可以推想王礼下移一定与王室地位的衰微有关。《史记·周本纪》载:“懿王之时,王室遂衰。”(44)司马迁:《史记》,卷四,第140页。而夷王距懿王又历二王,周室愈衰。故王礼地位亦有所下降,但诸侯仍需周王恩准方可使用。

至春秋时,周礼所传承下来的观念尚存,《国语·鲁语上》:庄公如齐观社。曹刿谏曰:“天子祀上帝,诸侯会之受命焉。诸侯祀先王、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45)④ 徐元诰:《国语集解》,第146、544页。但诸侯僭越不断,连季氏都可以“八佾舞于庭”了,故祭天之礼已不为天子所独享。秦穆公十四年,秦晋交兵,秦虏晋惠公,“令于国,齐宿,吾将以晋君祠上帝。”(46)司马迁:《史记》,卷五,第189页。而上帝亦不仅独佑周王,各国诸侯皆仿周人的理论,构建其祖先与上帝之关系。《国语·吴语》:“吴王还自伐齐,乃谇申胥曰:‘昔吾先王体德明圣,达于上帝……今天降衷于吴,齐师受服。孤岂敢自多,先王之钟鼓,实式灵之。敢告于大夫。’”④诸侯既自认其祖先亦能达于上帝,故亦有禘祭,见诸《左传》的有鲁、晋两国。

闵公二年:“夏,吉禘于庄公,速也。”杨伯峻注:“禘,大祭也,郊祭、终王、时祭皆得禘名。此所以名吉禘者,盖古者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致新死者之主于庙,因是大祭以审昭穆,禫而即吉也。”(47)⑥⑧⑨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87、352、1748、1131页。

僖公八年:“秋,禘,而致哀姜焉。”杨伯峻注:“合祭鲁之先祖,以昭穆列哀姜之主于庙。”⑥

昭公十五年:“十五年春,将禘于武公,戒百官。”顾炎武《补正》云:“此乃时禘,《记》所谓‘春禘秋尝’之禘,而非五年大祭追远之禘也。”(48)顾炎武:《左传杜解补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96页。

定公八年:“辛卯,禘于僖公。”杨伯峻注:“禘为合祭群先公之礼,宜于太庙行之,此于僖公庙行之者,杜《注》谓因顺祀‘当退僖公,惧于僖神,故于僖庙行顺祀也’。或谓禘祭仍于太庙,此谓于僖公者,犹闵二年传‘吉禘于庄公’,为庄公也。说亦有理有据。”⑧

以上《传》及各注本所言鲁之禘祭,或曰禘,或曰吉禘(注家则或曰春禘,或曰大禘);有专祭,有合祭,有夫人配食;或在春,或在夏,或在秋;主祭者有国君,亦有大夫。可见,禘在鲁国几经改革,已为乱制,非周初之原貌了。即令汉儒亦不得解。

又襄公十六年:“冬,穆叔如晋聘,且言齐故。晋人曰:‘以寡君之未禘祀,与民之未息。不然,不敢忘。’”杨伯峻注:“禘祀,即致晋悼公之主于太庙之吉禘。”⑨晋之禘祭如何?晋悼公以襄公十五年薨,十六年晋平公继位,而称“寡君之未禘祀”,故其禘祭一定是祭祀悼公的。杨说为是。据此推测,晋国之禘祭或仅祭祀上一代国君。由此观之,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应当都有禘祭,因改制不同,各国禘祭的对象、时间等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又间有大夫僭越诸侯而禘祭,遂为乱制。各国史书关于禘祭的不同记载经过传抄,至汉被汇集于《礼记》之中,故有错乱杂出,抵牾甚多之史料,皆因不得“禘”之本义所致。

四、结语

纵观周人对“帝”的信仰,实则出自对殷人天命观的被迫接受,用以统治殷人。周人接受殷人信仰之后,在理论和制度方面都加以改造和强化。理论上,周人将最高统治者与天的关系,由君臣而变为父子,从而神化王权。制度上,周人在王的诸子中选出了“嫡(適)”,也就是人间的上帝。并确立了嫡(適)长子继承制,使之成为全社会继承法则。仪式上,又将殷人之禘礼,变为专祭先王的祭祀,以强化民众对“天”和“天子”的信仰,承认周人所受之天命。周人的统治策略,是历史理性与天命信仰二者张力的体现。随着王权的衰落,各国走向不同的发展道路,各种制度都逐渐被僭越,遂成乱制,天命的信仰也发生了动摇。这一系列社会变革,从周人对帝、適、禘等字的构造及概念的理解中,可以看出一个线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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