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软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
——以北京市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为切入点
2020-12-11张鑫莉
张鑫莉
(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西安 710000)
问题的提出
2020年7月29日,昌平法院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波等42人寻衅滋事案。该案的宣判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这是自《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北京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对软暴力的概念、表现形式、相关刑责等进行了规定。
该案的宣判使得网络软暴力这个话题又一次被广泛关注与讨论。其实近年以来,各种由网络软暴力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很多纠纷甚至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极大影响。而我国当前却并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当务之急便是研究当前网络软暴力现象的治理困境,并提出相关建议,引导我国网络环境的良性发展。
网络软暴力的概述
“软暴力”一词首次在法律文件中出现,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当时表述为“滋扰型‘软暴力’新型犯罪”,但并未对“软暴力”作出界定。2019年4月9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软暴力”的相关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网络软暴力规制现状及不足
目前我国只是简单地对网络行为列举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与互联网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详尽,网络软暴力行为在规制过程中还有很多困难。
侵权主体认定困难。在对网络软暴力行为进行规制时,若想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首先就要明确侵权主体。网络软暴力行为的侵权主体通常就是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然而现实中,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导致侵权主体相关信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一点更多的体现在网络用户主体上。因为很多时候网络用户可以匿名进行网络活动,或者使用其他较为隐蔽的手段隐藏个人信息。因此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行为,在对侵权者进行调查取证时就会十分困难。
侵权责任承担不明确。在造成损害后果之后,侵权主体需要承担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且由于互联网开放性、空间性的特点,侵权主体造成的损害往往会有不同形式的表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就需要十分详尽地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等等。但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利用互联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于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承担标准都不够明确。
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软暴力规制的完善
推动网络实名制的实施。虽然我国早已开始实施网络实名制制度,但仍没有达到全面覆盖的程度,因此对侵权主体认定造成了很大困难。但是侵权主体认定却是对网络软暴力行为追责的前提,因此必须要大力推动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推动其覆盖范围。对于普通的网络用户而言,当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后,就会意识到其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一切行为都是需要自己负责、自己承担责任的,就会提升其责任感。且即便其在网络平台上实施了网络软暴力的行为,在对其进行追责时也会减轻对主体认证的困难,节省司法资源。
明确网络主体侵权责任承担。网络主体侵权责任的承担其实包括承担方式、承担内容、承担标准等各个方面,而我国当前对其并没有十分完善、详细的规定。现有的规定也并不细致,因为现实生活中其实存在很多复杂情况。比如若某个网络平台并没有进行网络实名认证,那么在追查具体的网络用户时就会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是否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若因网络平台的影响力而使某件事情引发巨大舆论压力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害,但并不是由具体的某个网络用户引起的,而是出自网民群体的自发讨论,那么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实际中的网络软暴力表现形式更多,情况也更加复杂,因此必须要更加细致地完善网络主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任、内容等。
注释
[1]北京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42人获刑.中国网. https://www.360kuai.com/pc/9f02f84842eb922d9?cota=3&kuai_so=1&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2]参见《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
[3]参加《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