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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

2020-12-11杨伟航

缔客世界 2020年8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效力权益

杨伟航

(中共张家口市委组织部 河北 张家口 075000)

引言

在对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进行分析和研究时,要认真的看待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基本权利的各种纠纷以及矛盾,结合有关基本权利相关案例来明确主要的工作重点以及工作要点,并且还需要认识到当前社会变革中利益协调的增长程度,对宪法进行正确的解读以及分析,从而凸显宪法神圣和权威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结合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困难,正确地认识和强化宪法的基本权利,不断地扩大效力的范围,从而实现宪法的规范化处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有序进行。

1 宪法的基本属性

1.1 直接效力

宪法的基本权利效力主要是指基本权力的价值和在实际中所展现出来的效果,是对国家行为和公民以及其他组织行为的限制性和约束力的重要表现,宪法的基本权利不仅具备直接的效力,也是当前大多数国家宪政的表现。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要根据宪法中的内容进行明确的指示,结合宪法本身的效力来明确法律权益的基本属性[1]。从多样性的角度来看,宪法的基本权利作为司法判断的重要基础以及依据,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已经成为宪政的规范性要求了,宪法基本的权益的直接效力是要由宪法内容作为主要的依据,并且各个社会组织和团体都要以宪法为主要的活动基本原则,充分的维护宪法的尊严,使得宪法实施的职责能够在有效的提升。在实际工作中,要以宪法规范作为主要的基本权利,展现出直接的效力,使得宪法依据能够发挥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特征。对于宪法的基本权益来说,在直接效力方面经常会存在诸多的误解,比如一些宪法基本条例,被普通化之后丧失了其适用性的效力,就给人们的日常分析工作带来诸多错误的观念,宪法本身的效力和法律权益属于宪法基本权利的范畴中,是不能通过具体化而失去其基本价值和作用的,从宪法本身的特点来看,宪法属于国家的根本法,是最高阶级的法律,其中所产生的法律效率是非常高的,在根本性保证方面能够和公民的权益保持一致,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公民权益的保障性内容,如果并没有保障性和分权确立的社会阶层的话,那么就无法凸显出宪法的作用以及价值,宪法的基本权利的效力是宪法本身效力在权益方面的重要体现。

1.2 法律权利

法律权益和宪法的基本属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必须要具备行为的可能性,还要具备请求履行与权益相对的义务以及能力,当一些权益受到侵犯时,要进行充分性的保护并且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能力。对于诉权来说,需要在主观上形成法律上的效力,对于任何的权利判断来说要进行充分性的调整以及优化,如果并没有作为实证性论点的话,那么不能称为一项权利,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将法律和审判进行有效的联合,在法庭上得到有效的承认[2]。以英国的法律为例,它充分的体现出了“无救济即无权利”的特征,一个付诸于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谈不上任何的法律权益。在宪法基本权益中,属于法律权利的重要性表现需要从权力入手实现程序化机制的有效融合以及发展,对于违反其中的行为要终止救济,从而充分的展现出权利的效力。

2 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特点

2.1 广泛性

对于宪法的基本权利来说,不仅约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还规范了国家权力行使的重要范围,对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也进行了广泛性的约束以及管理,基本权利效力,在确保广泛性的基础上,将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进行全面地突出,划分为公民个人资质的领域,排斥他人和国家权力的干涉中广泛性的特征及包含作用主体的广泛性,还包含了一切形式国家权力主体和非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内容方面还具备广泛性的特征,从政治、社会、经济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从而使得我国社会能够获得平稳性的发展[3]。

2.2 具体性

在我国的宪法中,具体并不是抽象性的权利宣言,而是具体在日常工作和社会生活中。比如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来说,对于国家权利和其他公民来说形成了良好的效力,在日常生活中不仅可以涉及到任何一个公民,还可以对任何时间发生的事件进行全方位的感知以及分析,从而提高宪法的威严性,能够对人们的日常生活经有效的指导以及引导,防止在日常生活中出现违法宪法问题的发生[4]。

2.3 现实性

宪法是来源于现实生活的,能够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进行良好的引导以及指导,从而解决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以及问题。宪法的基本权利,具有未来志向性的属性,实现各种立法活动统一性融合,以价值和效率为主实现立法过程和效果的优化性调整宪法。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的特征,是各个法律中各个具体形态的重要表现形式,和各个法律中的基本利益是相互协调和有效融合的。

2.4 可诉性

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要进行基本权益的有效性约束,但是在实际实施时所遇到的纠纷以及矛盾也是比较多的,所以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要结合宪法的主要特点,实现有效的融合以及发展,从而多方位地满足实际工作需求以及工作要求。在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规范性的程序来进行解决,基本权利的效力是大多数国家宪政的重要表现基础,任何宣称基本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来获得帮助,在我国各个教育权受侵犯的议案,充分的体现出了基本权利的可诉性特征。

3 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

3.1 国家权力方面

宪法的基本权利效力体现在国家权力方面,随着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在国家和社会二次元发展的背景下需要维护基本的权利限制和抵抗国家权力很有可能会带来的侵害,在国家权力侵害重要维护自由和发展的价值维护人的基本尊严,在基本权利维护工作中,不仅可以从宏观性的角度确定国家权力活动的重要基础和重要表现形式,任何一个具体的活动都要以宪法最为主要的标准,起到一个重要的约束和管理作用。比如对于公民的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需要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以此为基础,实现有效的管理以及约束,防止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任何损伤情况的发生,从而为后续宪法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5]。

3.2 私人活动方面

宪法还对私人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在传统基本权利理论的基础上,基本权益只是针对国家权力方面的抵御性性质和主观权的表现界定和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自治领域在不断的扩大以及延伸,另外私人在自制领域方面出现了诸多的矛盾以及问题,甚至还会出现侵犯基本权利的问题,所以宪法在效力实施过程中,通过这一矛盾进行不断创新以及调整。从基本的观念发生变化来看宪法的基本权利还适用私人之间的活动约束,对公民基本权益侵害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非权利主体都可以进行基本权利有效管理以及控制,比如对于传统民法中的契约绝对自由和过错责任来说,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按照基本权利效力的要求,对这些原则进行了限制性的管理。宪法的基本权利是客观体系价值的重要表现形式,任何的活动和范围都需要在此范围中进行良好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在后续社会发展中出现较多的问题以及困扰,从而对私人活动进行良好的管理以及约束。

3.3 社会生活

在社会生活方面所展现出来的效力也是非常明显的,对于基本权利来说,主要是指公民的有效性参与和其他的社会活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性调整,在宪法实施过程中起到了一个重要的约束作用,从而防止在资源配置和使用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结合的重要基础和形式,在国家和公民积极行为中需要实现基本的效力,比如劳动权和教育权等等,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需要想等平等的教育资源以及社会资源,或者是获得工作岗位中的救济以及报酬等等,从而主张在社会方面的重要表现形式,并且这些权利需要受到来自政府的承认和激烈响应,从而在个人活动中得以全面的展现以及发挥。

4 对基本权利效力实现的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宪法本身概括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保证宪法功能的稳定性发挥,更加贴合与实际工作需求以及工作要求,另外还需要制定与之匹配的司法保障体系,防止在公民权益方面出现损伤的问题,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来保证实际工作的有序实施。

5 结束语

在我国法治社会建立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有效了解和认识,结合宪法实施过程的一些矛盾以及问题,提出有效的优化方案以及调整方案,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公民的主动权,并且结合宪法的特征来提高后续管理和约束的威严,推动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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