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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平台应用研究

2020-12-10白雪桐王秋云陈颖

网络空间安全 2020年10期
关键词:区块链

白雪桐 王秋云 陈颖

摘   要:区块链技术目前已经成为“新基建”范围中重要的一环,互联网法院的出现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天然优势,加快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发展迅速,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在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等领域的应用已经十分广泛,但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障,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等问题也急需解决。

关键词:区块链;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司法存证

中图分类号: TP399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使得司法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依赖程度加大,何家弘教授曾预言: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以2018年为例,全国民事案件超73%涉及电子证据,现在看来,这个时代已经来临,人们的日常生活时刻在产生大量的电子数据信息。

2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背景

2.1 电子数据存证面临的问题

电子数据由于其本身来源途径唯一且不可替换,脆弱无比,传统的存证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中心化单方存证,依赖存储介质,容易导致电子数据丢失、被修改和伪造,诉讼中出现的电子证据质量参差不齐,在证据认定的过程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难以保障、认定困难,对于在审案件的事实认定无法起到决定性作用。正因为这些缺陷,自2012年新民诉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已过去8年,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庭审中的采信比例仍然非常低。

2.2 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可行性

在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利用区块链技术所存储的电子数据,审理了一起互联网侵权案件,并在之后正式上线运行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证据存证更好地为审理案件服务。随着对互联网技术的研究逐渐深入,人们对区块链技术的认识不断加深,其天然的技术优势被深度挖掘和利用,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景,众多的“区块链+”模式正在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法院的推出以及电子数据在当前社会作为证据大量出现,外加传统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固有的一些弊端,催生了“区块链+司法”的应用模式。

2.3 区块链技术对于司法存证的作用

区块链技术可以理解为一种记账方式,它是基于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网络共识、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构成的新型应用模式,其优势是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且低成本、安全可靠。这些优势能够解决传统司法存证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证据最重要的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电子证据平台保证了证据“载体”的真实可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链上证据不被篡改,同时区块链技术将法院、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联系在一起形成“联盟链”,联盟链中的节点达成共识,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为电子证据的“三性”相互背书。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能够优化司法存证的各个环节,保证电子数据的公开透明以及安全性,提高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效率,同时提高电子证据在庭审过程中的采信率。

本文主要通过对比杭州、北京和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目前的司法区块链应用现状,介绍三家不同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以及互联网法院对于区块链存证的相关管理规范,了解区块链存证在诉讼中的参与流程,探讨目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式,展望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的未来。

3 互联网法院推动“区块链+司法”快速发展

3.1 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

在“法律+科技”深度融合的大背景下,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司法实践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在2018年,杭州成立我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利用互联网技术将案件的起诉、受理、审判、调解等诉讼活动全部转移到线上进行,同时上线我国首个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随后,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分别上线运行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天平链”和“网通法链”。三家互联网法院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的接入和使用都出台了各自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除了三家互联网法院,基于区块链技术支撑的电子证据平台在吉林省高院、山东省高院以及郑州市中院等法院也都上线。

3.2 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分析

对比三家互联网法院,其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网络购物、服务、产品责任类合同纠纷;二是网络金融借贷、借款类纠纷;三是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或权属纠纷;四是互联网域名权属纠纷;五是网上人身、财產类侵权纠纷以及网络公益诉讼、行政诉讼。从受案的类型来看,主要是与互联网有关,而证据类型也主要是以“电子数据”为主,印证了当前信息化时代人们的生活习惯对互联网的极大依赖性,这种生活方式下时时刻刻都在产生大量的电子数据。利用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互联网法院在诉讼中可以极大地提升审判效率,法官能够更快地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3.3 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的应用现状

三家互联网法院使用的电子证据平台的区块链种类为联盟链,各节点由国家机关、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的区块链一级节点目前有13个,主要由北京高院、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组成,这些一级节点参与天平链的共识机制,并对数据进行校验和记录。二级节点有7个,主要是百度、京东等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天平链共识,只进行数据的校验和记录。天平链实时公示在线采集数据数已达2,000多万,区块高度600多万。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与“天平链”类似,由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CA、法院等作为重要节点,社会组织机构作为接入用户,共同组成“联盟链”,杭州互联网法院根据用户需求将司法区块链分为三种:版权链、合同链、金融链,分别有不同的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支持,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将数据上链,目前其司法链业务数据区块总数已达7,000多万,存证总量接近10亿。根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27日,“网通法链”存证总量已达2,000多万,关联审理案件数量345起。

4 区块链司法存证模式对比

根据以上数据的比对分析,能够反映出当前电子数据有着庞大的数据量,且人们对于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需求也在快速增长,区块链存证的优势在逐步显现,人们对于区块链的认识也在加深,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作为第三方已经成为互联网法院诉讼程序的重要参与者。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当前区块链存证流程有三种模式。

4.1 区块链司法存证的理想模式

区块链司法存证的理想模式—“真链”。这种模式使电子数据在被法官认定为案件依据之前,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从电子数据产生到作为证据出示的整个流转过程都有参与,真正做到数据信息同步上链,整个流转过程真实可信,使司法机关能直接确定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20年1月公布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是电子商务领域首例交易过程全流程上链的诉讼案件。案中,被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原告租用手机,双方签订合同,争议发生后,原告请求被告依据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案件审理的特殊之处在于,该电商平台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接入用户,通过该平台进行的所有交易行为全部自动上传至司法区块链进行存证,真正做到交易全流程留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当纠纷发生后,互联网法院能够通过技术手段直接验证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同时审查其他相关联的证据,综合整个证据链对事实做出认定,简化诉讼流程的同时,更加高效合理的解决纠纷。

具体存证流程:(1)接入用户(如电商平台)在该电子证据平台进行注册和实名认证,由平台审核身份信息;(2)用户电子数据信息产生,这些数据和用户的身份信息通过加密算法生成对应哈希值;(3)由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进行数字签名生成可信时间戳,记录电子数据生成时间;(4)通过自动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生成最终的数据区块哈希值。电子数据上链完成,最终的区块数据包括区块高度、电子数据的哈希值、最终生成时间都公布在网站。电子数据产生的同时便被转换为哈希值,被记录在司法区块链,该哈希值是电子数据的“数字指纹”,具有唯一性,这是区块链技术最大的技术优势。

4.2 电子证据与取证过程同步上链

区别于第一种模式,第二种模式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区块链存证第一案”的存证方法。该案为一起互联网侵权案件,原告通过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对侵权网页进行抓取、识别,在整个过程中,区块链程序都会对相关操作流程记录,并生成记录过程哈希值,最终将获取的电子数据打包生成对应哈希值,上传至司法区块链。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证据,由法院对哈希值进行校验,作出认定。

这种模式从取证开始,区块链存证平台就开始参与,但也是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区块链存证平台再介入进行取证,取证过程被全部记录,与获取的电子证据共同上链。

4.3 电子证据在取证后上链

第三种模式为在侵权或纠纷发生后,对于案件所需的电子证据,由平台接入用户调取相关数据上传至区块链存证平台,或者是经过公证处公证形成公证文书,公证处或者接入用户作为联盟链重要节点,将有关文书上传至平台,直接用作诉讼证据,交由法院认定。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腾讯公司若为电子证据平台的接入用户,可以向腾讯公司调取先关聊天记录,由其上传至平台。

4.4 区块链司法存证面临的主要障碍

电子证据平台有区块链、电子签名、可信时間戳等技术的支持,可以保障链上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保证电子证据在上链后不被篡改。而对于后两种模式,上链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保障是当前面临的关键性障碍,这些数据的来源、上链前的流转过程等都可能无法查清,上链前是否被篡改也无法保证,当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在上链前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时,区块链载体的真实性已毫无价值,而法官是否会因为“证据载体”的真实性而直接推定证据的真实性,导致错判,进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5 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提高的有效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对事实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证据的“三性”审查是判断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主要依据,对于电子数据还要求保护其完整性。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主要考察的是电子数据的内容之间是否具有联系,与采用哪种存证方式无关。电子证据合法性要从多方面认定,如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是否合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来源可靠,保存完整,这就要求除了取证的方法和主体可靠外,还得保证电子证据的载体真实可靠,电子证据从产生到被法官认定的整个流转过程真实可信。

5.1 加强互联网法院对平台接入用户的审核管理

为了尽可能保证基于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规性,三家互联网法院针对上线运行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规范。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天平链应用接入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电子数据存储和使用的规定以及可信电子证据平台接入与管理的规定。对比三家规定,共同点都是对证据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第三方和接入用户进行严格审查,提高接入门槛,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和平台接入方的软硬件设施、系统环境、监管能力等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建立了严格的评价体系,确保接入的第三方又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目前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联盟链的节点数量都十分有限,仅对一些权威可信的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开放。

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的管理,应当出台统一的管理规范,包括互联网法院和其他法院,虽然这些规范还是无法百分之百的保证电子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但依靠对节点的严格授权和管理,间接提高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5.2 加快区块链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

除了互联网法院各自出台的标准规范,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规定了电子数据原件应满足的法律要求;第8条从数据电文生成、储存、传递的方法,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以及判断发件人方法三方面审查作为证据的真实性。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证据规则》对电子数据的类型和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作了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第14条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网页博客信息、通信信息、电子文件等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其中,第93条和94条为新增条款,第93条规定了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的软硬件环境的真实可靠性,保存、传输、提取方法和主体的可靠性;第94条规定电子数据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确定其真实性,其中第二种情形为: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或确认的,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当前兴起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给予肯定,这也是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的肯定,但有相反证据出现时还是不能保证其真实性。

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领先于法律的制定,但技术的发展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需要有法律规则的限制和引导。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给立法、执法、司法工作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对于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部分,对区块链存证技术予以肯定;新《民事证据规则》第94条承认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具有一定的可采信。区块链技术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一定会更加的深入广泛,因此,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规对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提供限制和指引,明确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作为第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对于区块链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从立法的角度结合行业现状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引导“区块链+司法”良性发展。

5.3 “链”上电子证据与“链”下证据的结合

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是依靠单个证据来进行的,都需要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据和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孤证和伪证不能成为影响事实判断的决定性因素。电子证据上传至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是因为平台安全可靠,法官在认定证据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链上证据进行审查校验,另一方面还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如鉴定意见书、公证文书等进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采信,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的作用应当是在诉讼环节提高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5.4 加快监管体系的建设

此外,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各个节点的参与者虽然经过互联网法院进行严格的审核,但是当前我国区块链技术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第三方的业务能力以及技术水平不同,而目前上线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的各家法院选择的是不同的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为例,三种不同的证据链由五家第三方参与平台的建设,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以及法院对于第三方的认可度不同会降低存证平台的公信力。区块链的快速发展需要有完整的制度框架来加以限制,2019年1月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应对目前区块链市场的监管缺失。法院等机构也应当针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出台行业统一的监督管理办法和统一的技术标准,是电子证据平台更好地为司法服务。

6 结束语

“区块链存证第一案”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这个观点在现在以及将来都有很大的指导价值。技术推动社会的发展,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区块链+司法”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一次有益尝试,在未来有着光明的前景。2020年“新基建”范围首次明确,其中就包括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在未来,区块链与5G、AI、大数据等协同发展,在“法律+科技”大背景下,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发展和平台的建设会随着“联盟链”的扩大,节点的参与者增多,司法链会与区块链技术在政务、金融、医疗、旅游等领域的应用深度融合,使区块链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工作,使电子证据更好地在诉讼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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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白雪桐(1995-),男,汉族,山西晋中人,甘肃政法大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和关注领域:法学司法鉴定。

王秋云(1963-),女,汉族,甘肃兰州人,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甘肃政法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和关注领域:数字图像处理研究。

陈颖(1994-),女,汉族,甘肃张掖人,甘肃政法大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和关注领域:法学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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