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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从制度上推动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突出问题

2020-12-10琳琳

人民之声 2020年8期
关键词:常务委员会设区工委

7月29日,《广东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今后,职责任务不够明晰、人员配备不够到位、工作运行不够规范等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望从制度上得到推动解决,促进人大街道工委找准定位、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和开展工作。

据悉,目前,我省474个街道中有473个已设立人大街道工委,在联系服务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和完成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交办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条例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体制、工作定位、具体职责、自身制度建设、组织和经费保障、增强监督实效、探索促进基层民主、建立健全联系机制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不乏亮点。

在组织和经费保障方面,对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任免方式、身份要求、任职回避以及内设办公室和工作人员配备等作了规定;明确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职责;要求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增强监督实效方面,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开展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工作,应当贴近民生、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并加强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对监督结果的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鼓励促进基层民主,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代表、人民群众、街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街道工作以及民生实事等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协商,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建立健全联系机制方面,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同级工作机构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建立工作通报制度;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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