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有色冶金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中的应对措施
2020-12-10杨玉辉
杨玉辉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1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总体现状
农民工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目前建筑业农民工从业人员有5000余万人,是推动建筑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不利因素影响,近年来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上访讨薪问题时有发生。据统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存在以下突出现状问题,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除社会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也存在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关联;二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度;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利益链条过长,管理不规范,加剧了处于末端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难度。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因错综复杂,在农民工欠薪根源、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存在不足。所以国家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2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具体问题
一是部分案件被告为同一个人或者同一公司,在产生纠纷后,极易产生集体涉诉信访;二是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三是较多用人单位无规范的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对双方权利义务各执一词,相关证据有限,处理难度大;四是施工方层层分包,随着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先期不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而有总承包方先行垫资,达到约定条件后,才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总承包方资金压力大,只能通过下压分摊的方式,下压给各个分包,继而逐步转嫁到底层的农民工头上工资拖欠环环相扣;五是工人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不连续,无法及时或缴纳保险滞后,工伤事故发生后,相关各方推诿扯皮;六是用工单位信用等级体制和处罚机制尚未建立,违法用工,随意欠薪现象严重。
3 包工制是建设工程领域的欠薪根源
农民富余劳动力在建设工程领域长久面临劳动合同很难签订,多数根本没有书面的证明材料,支付工资现金支付;一旦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职业病、工伤等情形,则直接面临农民工工资追讨难、认定难、索赔难等问题,深究是根本原因都可以归结到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承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联营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说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是建设工程领域建筑业农民工陷入权益保护困境的根源。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举其一种就是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中标施工项目后,将整个项目施工整体转包或是肢解项目违法分包给多个公司或个人来实施具体生产任务。因为存在工程的层层转包,工人招募和管理最后全落到包工头一级。所以绝大部分工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并不直接发生关系。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包工头"结算的“工程款”,再由"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靠口头协议和乡土人际关系来维持。当前,国家各部委在建设工程领域法规和相关规章条例明确规定,大力推行和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别发包,禁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中标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建的工程肢解后再分包。依此上述理解,建设工程领域层层分包、转包是违法行为,现实中的各方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层层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
4 对工程分包商的重点审查和考察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工程,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给具有施工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但除总承包合同中专门约定的分包工程除外,其它工程分包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否则该分包合约为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承建的工程主体结构部分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肢解后再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就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就说所分包的工程质量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单位所完成的工程质量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代发。
在遴选或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应当对潜在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预审查和考察,资格预审查和考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投标单位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②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履行分包工程的能力,包括分包公司的各项资质等、财务状况、技术能力、施工经验、自有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营状况、商业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数量和储备;③投标单位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是否有工程失信,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者处于破产状态;④投标单位是否有串标、骗标和其它严重违约等的行为;⑤投标单位是否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员工职业健康事故或者质量事故情况,且在12个月内是否发生过一般安全工亡事故;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的资质证书;⑦投标单位是否在招标投标数据库中存在不良记录或者列入了承包商负面清单;⑧通过线上和线下调查投标单位是否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⑨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在工程分包时,依据工程招投标法律要求,应先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筛选不符合投标要求条件的投标单位,然后再对分包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确定3名分包单位,优先选取第1名为合约分包单位。
5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对措施
(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要求属下分包企业必须依据法律规章与所录用的务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将务工农民工的花名册、务工农民工劳动合同、务工农民工身份证信息,技能证书和银行卡信息等汇总上报总承包劳资部门登记,总包单位并做好实名登记及时依据身份信息办理门禁卡,作为进出现场的依据。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办理门禁卡和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用工单位应每月对用工信息进行更新,并在月底将更新信息随工程款一起上报。直接用工的企业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和出勤情况,并于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经农民工核对无误后,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每一个务工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后,与当月分包工程进度结算等材料综合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发放农民工工资。
(2)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多处农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按照《条例》要求,明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维权电话、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等基本信息,明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还应定期在告示牌上将收集并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公示。
(3)规范工资支付方式。为减少工资发放过程的中间环节,分包单位必须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管理部门,按照上报并核实的农民工花名册、工资支付表和银行卡信息,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打入农民工本人银行卡或者社会保障卡中,发放工资完毕后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劳资管理部门存档。
(4)建立工资支付相关机制。建设单位层面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参加的企业矛盾协调小组,平时发放过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平时可以主动要求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5)履行工资支付各方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分包单位应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6)确保工程款的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或减少垫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施工过程的进行审报进度款申请单,结算支付的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7)配合政府部门执法检查。政府部门对农民工欠薪案件调查取证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材料。如被责令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劳动报酬,改正违法行为,绝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处罚。
6 结语
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来制定并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责任清单,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施工总承包单位内部的日常巡视检查力度,强化违反《条例》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条例》规定的法律制度得到普遍遵守执行,依法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