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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豁免权制度也需与时俱进

2020-12-10

人民与权力 2020年6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实施办法司法机关

一是赋予主任会议相关“许可权”。根据目前相关法律,主任会议本身并不是一个行使权力的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它有必要享有一定的实体性权力。因为常委会会议一般相隔两个月举行,而代表涉及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突发性,司法机关申请对涉案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都是处于闭会期间。如果针对每次申请都要马上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可能性并不大,而主任会议要组织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也需要以一定的实体性权力为前提。因此,建议在常委会闭会期间,由主任会议审查和决定代表权豁免问题,并及时报常委会会议备案。

二是出台具体的代表法实施办法。如果人大仅凭司法机关的一纸申请,就同意对某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话,未免不够严肃和慎重。建议设置一个必要的前置程序,即首先由主任会议听取司法机关的有关申请,然后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了解人大代表是否有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因有某种行为而受到法律追究或者打击报复的情形,这样一来人大代表的豁免权制度才更能接地气、落实处。从多年的实践看,涉及人大代表的相关案件不能说一个个都是“铁案”。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代表法实施办法,对在什么情况下应予许可、什么情况下不予许可进行明确规范。另外,在设置有关许可程序、对司法机关进行“约束”的同时,明确不许可后的“救济”渠道。即如果人大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相关司法机关不服的话,如何进一步处理,等等。

三是加大对乡级人大代表的保护力度。乡级人大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中组成人员最多、离广大人民群众最近、最了解并最能反映民意的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离矛盾最近,直面的问题最多,也因此最容易受到伤害。进一步加强对乡级人大代表的保护理所应当、势在必行。建议尽快修改相关法律,补充完善在司法机关对乡级人大代表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前,必须得到乡级人大主席团许可的程序,保护代表依法履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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