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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功能目标及其支撑逻辑*

2020-12-10周荣华

关键词:协同制度经济

周荣华,陶 雯,韩 磊

(1.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江苏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13)

从表面上看,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改革是为了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而内在的真正要义是更好地体现它的经济意蕴、实现它的功能目标。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拥有多重意义蕴含,作为一项基础性经济制度,最基本的当然是其经济意蕴,主要包括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等内容。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功能目标则是这些经济意蕴的外在表现。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要具有这些功能目标并使其处于科学合理状态,必须在制度的设计、改革时顺应政府与市场、安全与效率、管理与服务等关系的平衡逻辑,使这些关联关系定位准确,作用能够有效发挥;同时还要遵循制度的协同逻辑,使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只有进行这样的构建,才能使平衡逻辑、协同逻辑与功能目标融为一体,并形成支撑,使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义理合乎逻辑、目标科学准确、结构匹配协调,便于操作实施,并能够取得预期效果。

一、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功能目标

制度是规则,具有一定的外在形式,内含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拥有特定功能目标。企业设立登记制度通过框定经济内涵,形成经济意蕴,获得自身规定性。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经济意蕴是这一制度蕴含的经济意义、价值内涵,功能目标则是经济意蕴在这一制度作用指向状态方面的表现。为此,要使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拥有这一性状,必须在设计、改革这一制度时对其布设或优化功能目标,赋予或改进经济理性。根据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经济意蕴,这一制度的功能目标主要有支持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秩序三个方面。其中,对基本经济制度的支持是经济制度体系内部关系的表现,相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而言更为深层,并且兼具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对经济秩序的维护是面对经济现象的直接功能,主要侧重于经济意义。

(一)支持基本经济制度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与其他经济制度存在密切关系,其中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最为突出。

1.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支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依据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拥有支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功能,这是由基本经济制度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在经济制度体系中,对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予以规定的制度体现社会经济秩序中的所有制关系,这一关系在生产关系结构要素中处于决定地位,因而这一对生产关系做出最基本规定并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制度被称为基本经济制度。“所谓基本经济制度就是指一个社会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它是经济关系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最基本的制度。”[1]虽然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概念,但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处于决定地位的制度形态是与经济体制共生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这种地位特性决定了它与其他经济制度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例如,所有制支配交易制度、分配制度。“在经济制度方面,马克思主义特别强调,在所有制关系和交换关系、分配关系之间,所有制关系起着基本的决定的作用。这种观点与当代制度经济学对产权关系的重视程度是一致的。可以说,所有制关系或产权制度构成经济制度环境的一个基本要素,它决定着其他种种具体的经济制度安排。”[2]28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作为经济制度体系的子项制度,与这个体系中的其他非基本经济制度一样,由基本经济制度决定。既然处于被决定的地位,那么自然要体现、服务于决定性的制度。所有制、产权制度决定经济体企业所有权结构格局,企业设立登记制度通过控制企业市场准入、安排企业产权,体现基本经济制度要求,服务于基本经济制度运行,达成所有制结构目标。

2019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由于分配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受制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受制于所有制关系,所有制在逻辑上先于分配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因此在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架构中,所有制居于基础地位。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不仅通过所有制关系间接蕴含分配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而且直接对分配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发生这样那样的支持作用。

2.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支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历程

纵观我国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建立、改革与发展变迁过程,可以看出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始终支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改革与发展。

一是支持公有制的建立和巩固。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成分减少私营经济占比。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中,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改造,改变经济结构,降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比重,形成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据绝对优势的单一公有制经济结构。[3]这一阶段,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成并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要求,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与企业注销等管理制度一同发挥作用:清查、整顿、规范私营企业登记与管理;停止办理流通领域中从事重要行业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开业登记;关、迁、并、转其他私营工商业;取缔非法经营、清理无照经营企业,补办经营户登记手续;设立国有集体企业,建立企业登记档案;等等。

二是支持非公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基本经济制度的单一公有制结构被突破,非公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得到允许。为此,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积极响应,出台个体经济发展政策规定,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放开私营企业市场准入,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978年至1993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处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保障国家计划,以监管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阶段”[4]。

三是支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紧跟基本经济制度的调整,加大放开对非公企业的准入力度并对其进行监管。通过出台《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修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规章,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新一轮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中的很多改革举措都是围绕进一步发展民营企业、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公平待遇的。

四是支持基本经济制度的新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意味着下一阶段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对基本经济制度的支持除体现、服务于所有制结构要求外,还突出体现在收入分配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化上。例如,在企业准入方面,非货币、实物资本随着劳动雇佣资本的逐步展开而将得到更多认定,更多参与分配;信用承诺将得到进一步扩展等。[5]

(二)促进经济发展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拥有基本经济制度意蕴,拥有支持所有制关系和产权格局的功能目标。而这一意蕴、目标的实质也是促进经济发展,这是因为基本经济制度取决于经济发展需求,基本经济制度取舍最终受到生产力发展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涉及的最为基本的、也是最为关键的方面就是经济发展问题。”[6]

那么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为什么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呢?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起到决定性作用。制度的供求、创新和变迁都与经济绩效密切关联。经济的持续增长依赖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即释放、转移利用效率低的制度安排中的资源到利用效率较高的制度安排中。资源的优化配置依赖于有效激励。新制度经济学尤其强调所有权对生产效率的重要性,认为所有权的排他性把所有者如何使用财产和承担这一选择的后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激励着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用于最高价值用途,实现经济理性。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具有资源调动功能,好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注册资本和经营场地许可等制度的改进,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经济成分企业设立登记,为前登记制度(1)这里的“前登记制度”是指改革前的,尤指本轮改革前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下受到压制的部门提供发展机会,使更多的资源进入市场,投入生产;通过注册资本和经营场地等产权制度和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安排,在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激励技术等创新,向外移动生产可能性曲线,增加产出与积累。[7]

经济发展需求只有转变为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内在功能价值,才能促进经济发展。而这种转变依赖于改革主体的适应性调整。改革开放以来,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变迁,都是政府主动适应经济发展需求而采取的制度优化配置、降低制度交易费用的举措。企业设立登记制度通过产权界定、人力资本限定、交易支配和风险分担等方面的设计,适应了经济转型和发展的现实需求,很好地发挥了企业的“主导”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8]71-74我国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改革发展的历程表明,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变迁演进是对经济发展需求的主动适应: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需求出发,为乡镇企业进行设立登记;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需求出发,为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进行设立登记;从发展外资经济需求出发,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设立登记;从满足大众创业需求出发,实行简化便捷的企业设立登记;等等。经济发展的需求牵引着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运用改革赋予自己的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实现着经济绩效。

(三)维护经济秩序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制约、服务于经济秩序,从而拥有维护经济秩序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秩序主要是指市场秩序。影响制约市场秩序的因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市场主体是主要因素。“市场秩序是由市场主体地位决定的”[9],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具有规定市场主体、赋予市场主体属性的功能。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直接规定市场准入秩序,好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使企业设立登记规范有序,使市场准入秩序保持良好;反之,则无法体现和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规范经济秩序的功能目标。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虽然管控的是企业设立环节、市场准入阶段的秩序,但这一制度在这个环节、阶段设定的意义蕴含必然会在企业运行和市场活动中表现出来,即企业主体属性、准入的条件状况必然影响市场行为、市场结构等秩序。例如,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准入状况决定市场结构秩序,对信息不对称行业的准入状况决定市场行为秩序等。正因如此,对自然垄断行业在企业设立登记时会限制新企业进入,以保障行业少数垄断企业的低成本优势和服务质量,避免新企业进入造成资源浪费和市场秩序混乱;对信息不对称行业实行市场准入管制,在企业设立登记时要对试图进入者进行必要的特殊审查,防止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混入和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对于涉及特定公共服务的领域,则需对试图进入的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与管理,防止不合格者进入后引起服务质量的下降,搅乱常态化的服务秩序。

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平衡逻辑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要充分体现自身经济意蕴,实现自身功能目标,必须具有相应素质。这些素质的具备,必须通过平衡政府与市场、安全与效率、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才能达到。只有体现这些平衡的关联逻辑,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才能获得满足功能目标的内在规定性,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秩序的功能目标来说,尤为如此。

(一)政府与市场的平衡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规范的是市场准入事项,这一制度的安排以及实施都由政府承担,因而政府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定位决定着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性质状况和实施状态。企业设立登记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不同定位决定了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不同定位,因而反映到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中企业的准入状况也是不同的。

1970年代末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是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阶段。这一阶段我国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计划经济框架中引入市场机制。政府虽然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但其发展的空间受到限制。1979年3月,国家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当年年底全国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31万户,到1991年年底才达到1416.8万户,私营企业10.8万户。[10]5这是由于1982年修改的宪法只是肯定了劳动者个体经济的“补充”地位,因而工商登记是予以限制的,直到1987年才取消了个体工商户雇工人数的限制。

1992年到2013年,是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强,市场之上的政府调节,或者说“基础”之上的政府本体作用逐渐被转换,权力逐渐被让渡,职能逐渐被调整。与此相应,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也进行了调整,侧重于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发展。“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登记注册、市场准入、参股方式、业务扩展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10]6

2013年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之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发挥更好作用。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政府致力于简政放权,着力消除资源市场配置的制度性障碍,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因此,这一时期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改革采取了较宽的“放开”,大幅简化了审批流程,大力推进注册办理便利化、信息化,体现了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定位与走向。

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恰当定位,明确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和政府作用的边界,使政府与市场处于平衡状态。这样就能准确把握政府规制的对象,选择优化的规制措施,就可以使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内含合理尺度,适度把握市场准入,更好实现自身的功能目标。[8]182-187

(二)安全与效率的平衡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具有保障交易安全和经济效率的双重功能。这两种功能在最终目标上应是一致的,但在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框定这一关系和实施时,常常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矛盾的。保障了安全常常妨碍效率,注重了效率常常有碍安全。例如,高额注册资本的规定,使企业经营相对安全,但资本在企业设立时全部到位,不仅筑高了准入门槛,还会使企业在设立初期或较长一段时间内闲置资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降低了企业设立成本,但给交易安全保障留下了缺口。因此,在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平衡好安全与效率的关系,有利于提高这一制度的质效。处理两者平衡的方法,是在兼顾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效率最大化。具体措施是,通过安全保障的后移,在企业设立登记后的环节强化安全,将设立环节的安全释放到后续管理环节予以封闭。本轮改革(2)这里的“本轮改革”是指2014年以来的这轮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改革。正是掌握了这一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安排规律,采取了宽进严管的办法,通过企业设立登记端的“放”、企业运行端的“管”和“服”,实现了在更高效率基础上的安全与效率的平衡。

(三)管理与服务的平衡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蕴含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管理与服务。虽然许多国家对企业设立登记采取简便的办法,弱化了管理(监管),但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总是蕴含或多或少的管理。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核准和公告环节,都具有管理属性,企业设立登记所形成的信息,是企业“经济户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企业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设立登记在实施管理功能的同时,政府也在提供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服务主要表现为信息集散。通过企业登记制度,国家集中了企业登记注册的信息,再将该信息发布、传递给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借此了解企业设立及经营情况,以此作出经营上的判断,从而实现交易安全。”[11]申请人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登记机构无特殊原因必须当场受理,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则要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实施“互联网+政务”及相应的改革后,通过网上受理更方便申请人,更体现了服务性质。

不同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蕴含不同的管理与服务理念。前登记制度,强化企业进入市场的严管,服务意识相对淡薄,企业设立的条件苛刻、程序复杂,采取严格的实质性审查。这种管理与服务的失衡加大了企业设立登记的成本,制约了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质效,使制度本身存在很多硬伤,功能目标无法较好地全面实现。本轮改革淡化了企业设立登记环节的严管,强化了服务,例如“一窗受理”、全程服务,“不见面审批”或最多跑一次,“先照后证”中的“双告知”等。本轮改革的鲜明特色之一是引入了信用管理,将其理念蕴含于制度之中,运用信用管理圈紧企业设立登记环节放松管理而出现的安全缝隙,同样通过信用管理强化对企业运行等环节的管理,将企业设立登记环节释放的信用,在后续环节加以保障。[12]信用管理是集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管理,是平衡了管理与服务、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在服务政府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本轮改革强化了准入端的服务,较好地平衡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这也是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的方向。

三、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协同逻辑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功能目标受制于这一制度所在系统(体系)的制度结构关系,协同的结构关系有助于其功能目标的体现和实现。制度协同具有自身逻辑,企业设立登记制度遵循这种逻辑并以这种逻辑作为实现自身功能目标的保障。

制度或制度体系具有结构性,单个制度与其他关联制度存在互动关系。如果将制度体系按功能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制度环境、特定或具体制度和实施机制,这几个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需要相互协同的。[2]27-30制度协同理论认为,制度协同由制度非均衡引发,通过改进原制度或创设新制度形成新的制度结构体系,从而达到制度均衡,这一进展过程是制度协同的过程。“协同的过程表现出从非协同的状态朝着新的协同状态的演进,是现行制度安排或组合被一种新的高产高效的制度安排或组合所替代和超越。”[13]30制度与制度相互嵌连、相互作用,单个制度的效能是在整体作用中体现的。“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嵌在’制度结构中,与制度结构中的其他制度安排内在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存在着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紧密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讲,单一制度安排的效率不仅与这项制度安排本身有关,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程度。”[13]113运用制度协同理论分析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显而易见,我国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特别是前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制度协同缺乏、相互匹配不协调,因而实际效率与预期甚不相称。

(一)制度的价值协同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作为正式制度,是主体安排设计的。而制度安排设计,不仅是条文的制定,创制制度形式,也是制度的意义加载,形成制度内涵。据此,可以将制度设计分为思想设计和技术设计。其中,思想设计的一个方面是赋予制度以理性,而制度理性包括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14]“工具理性是基于对‘存在是什么’的认识,故与责任伦理相联系;价值理性则是基于对‘存在应该是什么’的认知,故与信念伦理相联系。从具体角度看,制度的设计与创制是一种工具理性行动,具有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形式合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15]制度安排应重视制度的思想设计,赋予制度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使制度蕴含相应的规制内涵、文化理念、伦理道德,蕴含相应的规制措施、理想工具等。

以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分析我国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在工具理性方面不是尽善尽美,仍有许多努力空间;在价值理性方面不足较多,教训深刻。例如,前登记制度规定注册资本的数量,并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一些企业设立申请人无法筹集相应资金作为注册资本,便弄虚作假,伙同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骗取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在企业注册设立后抽逃资本金。又如,企业经营场所不合制度规定,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蒙混注册登记。此类现象不一而足。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设置高门槛,试图强化信用蕴含,保障交易安全。由于这种制度安排存在脱离经济发展实际和企业申请人能力的缺陷,事实上助长了弄虚作假,损害了市场信用,妨碍了交易安全,损害了经济效率。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这种不当赋意,客观上编织了价值漏斗,使这种制度出现了包含逆向选择的价值非协同。

本轮改革虽然克服了这一制度的价值蕴含逆向选择,但仍然存在设立登记制度与后续监管制度价值蕴含的非协同风险。因为本轮改革在企业设立登记环节释放了大量信用,需要后续监管制度将这些价值予以加载蕴含。如果相关制度安排忽略价值协同,则会出现管不住的问题,这样会使前端的改革成效大打折扣。

从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价值协同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制度安排应特别关注制度自身价值内涵的一致性,能够始终锁定价值意义,不至于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背价值本义现象;在制度安排中,一种制度必须与其相邻制度具有共同价值赋予,必须保持内在价值一致性,能够实现价值互补、互强。[16]

(二)制度的结构协同

制度的结构可分为三类:本体制度(特定制度自身)内部制度之间的协同、本体制度与相邻制度(作为本体制度的环境制度)的协同、本体制度与实施机制的协同。

1.本体制度内部制度的协同

规范某一事项或行为的制度大多是由多个子项制度构成的,这些子项制度之间应存在协同关系。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是一个由多项制度同构而成的结构体,名称制度、注册资本制度、营业场地规定、经营范围规定等都是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核心子项。这些内部制度存在着相互影响,甚至相互规定的关系。例如,名称制度与注册资本制度,企业名称中体现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与出资相关;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不同,体现名称中所标示的责任不同。组成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子项制度相互协调匹配,才能使这一制度成为好的制度。

2.本体制度与相邻制度的协同

特定制度总与一定的制度存在外部联系,以相邻的制度作为自身的制度环境。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作为正式制度,不仅与非正式制度存在密切关系,而且与其他正式制度,特别是其他经济制度存在密切关系。如果将经济制度体系中与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直接相关的制度分为上位制度和下位制度,其中,上位制度是指决定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经济制度,下位制度是指受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决定的经济制度,那么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与其他经济制度运行的逻辑关系便有决定与被决定两种性质,具有向上位运动与向下位运动两个向度。从总体上说,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维护支撑上位经济制度,统摄牵引下位经济制度。与上位制度协同,主要是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切合并对其支持;与下位制度协同,主要是与相关市场监管制度的协同。本轮改革放宽准入门槛,简化程序,实行“宽进”,对企业后续的管理安排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实行“年报”和随机抽查;而前登记制度与之匹配的是“年检”和“拉网”式的巡查等制度。在制度协同方面,虽然本轮改革消除了前登记制度存在的一些与相邻制度非协同问题,但这种非协同的问题并没有根除,特别是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只有从根本上消除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这种非协同问题,制度的整体效能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3.本体制度与实施机制的协同

特定制度的完整设计,包括实施机制的设计。制度的实施机制是指为制度的实施而设定的制度化了的方法、方式体系,是特定制度实施的推进力量和稳定程序。这一机制大多具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制度与它的实施机制之间存在着协同关系。如果遵循这一逻辑,那么制度的实施便拥有良好的基础。前登记制度之所以实施效果不够理想,与其实施机制设计存在必然联系。例如,对企业登记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企业登记部门并不完全拥有相应的手段,常常停留在资料的审查上,既不能掌握真实的情况,又耽误登记时间。本轮改革设置的实施机制放弃了无法落实的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通过企业设立申请人的信用承诺和相关公示保障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三)制度的实施协同

特定制度安排不仅包括制度文本设计的完成及发布,而且包括向实践的转化、对原制度的代替、在对象领域的实际运行。制度的实施协同是制度实施机制运行的协同,是制度运行、发生规范作用过程中各要素之间彼此依存和自动调节的状态。这个环节是制度实际效果显现和验证的节点,是制度现实化的过程。这个环节如果不能有效进行,则制度功亏一篑。而前登记制度在这方面也存在严重不足。

制度的实施协同包括主体协同、主客体协同和工具协同等方面。

1.主体协同

主体协同表明的是登记主体精简,主体之间相互协作,行为高效。前登记制度实施主体“碎片化”,登记部门内部设立多个窗口,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登记,不能产生协同效应。企业设立前置行政许可部门多,企业设立申请人要在多个部门之间往来,多证多号使登记主体分裂。本轮改革使多个市场监管部门合而为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实施使多号合一、多证合一,聚合了登记主体,“先照后证”改变了登记主体关系,“双告知”体现了主体间的合作。登记部门内部进行部门融合,不同的窗口、平台办理同样的事项业务。

2.主客体协同

主客体协同表明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目标价值一致,行为合作。前登记制度实施中,主客体目标价值常常相悖,行为对抗,主体审查客体,严控严把准入关,一些客体采用应付态度,甚至弄虚作假,试图蒙混过关。本轮改革以创新创业、放开搞活为导向,增强主体服务意识,主客体目标价值一致,合作效应明显。

3.工具协同

工具协同表明的是制度实施所使用的工具、手段、方法、途径贴合实际,配套互补。前登记制度贯穿“严”的精神,实施的工具并不丰富,因而“管”不住。本轮改革体现“简”的精神,实施的工具较多,除形式审查外,还有信用承诺等方式,办理中采取“互联网+”等途径,将企业设立登记管理转变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更多地体现服务精神,这些方式相互衔接,效果凸现。

由此可见,本轮改革遵循了制度主体协同、主客体协同和工具协同逻辑,实现了企业设立登记的便利化,有效保障了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功能目标。因此,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仍需遵循这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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