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用缺失的根源及治理制度探究
2020-12-09张淼
张淼
摘 要:对于经济主体信用状况而言,税收信用是主要衡量指标。然而当前我国税收信用严重缺失,其根源错综复杂,不完全归因于某一个主体,而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问题。对此,本研究作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深入分析了当前税收信用缺失的根源,并提出针对性有效的治理制度,以此来优化我国税收信用现状。
关键词:税收信用;缺失;根源;治理
据调查得知,2019年税收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中,全国税务部门共检查出补税款入库2141亿元,同比增长25.14%,占税务总收入的1.67%[1]。百万级以上的案件共有7417件,同比增长10.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查处共8014件,查补入库收入114亿元;各类发票违法案件10.2万起,查获非法发票6587万份,犯罪嫌疑人共抓获5974人;查处违法企业10.1万户,非法发片542万份。在当前税收征管与稽查力度较大的情况下,涉税违法案件及金额如此巨大,逐年增长趋势明显。虽然我国当前税收制度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为犯罪分子创造了条件,然而追踪溯源,纳税人纳税信用缺失是根本所在。因此,新经济常态下怎样构建符合我国现状的税收信用治理制度,寻求针对性、可操作的措施,确保依法治税工作顺利进行,是当前税务机构及工作人员重点思考的课题。
一、税收信用缺失的根源
(一)税收信用立法建设滞后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税收立法程度较低,且存在各种缺陷与盲点,纳税人失信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我国共设置有十八个税种,其中只有三个通过了人大立法程序,剩下的均是职能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或暂行规定,如此税收执法权威性、刚性较低[2]。同时,这些法规条例频繁修改与变动,这无疑是增加了税收执法工作难度,使得偷税漏税等行为有了可趁之机。再加上税收信用法治体系得的缺失造成失信纳税人并未得到惩罚,更加肆无忌惮,而诚实纳税的人却难以从依法纳税中获取直接受益,有的甚至影响了应得利润。在失信获益的错误引导下,有的纳税人甚至依法纳税的人最终走上了偷税漏税的道路,投机取巧,严重危害到了国家的利益。
(二)信用体系社会基础较差
当前,个人和企业在守信意识方面还有待增强,各种失信、造假行为屡见不鲜,信用缺失越来越严重,不利于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如此社会形势下,纳税信用建设则是步步维艰,难以有效解决税收失信的问题,骗税、漏税等行为成为了一种常态,导致国家流失了大量税款。2020年3月,税务总局在“褒奖诚信、联惩失信”新闻会议上提到,2020年1月—6月,全国税务机构共对6.24万户涉嫌骗税虚开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挽回骗取出口退税金额高达56亿[3];確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258万份,税额高达458亿元。这一系列数据不仅表明了我国税务稽查水平的提高,而且还反映了税务违法行为较为恶劣,涉案金额巨大,不利于我国税收稳定。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密切相关,因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纳税人对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税收信用体系不够信任,更难以诚信、依法纳税。
(三)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对纳税人具体经营情况予以了解的过程中,税务机关难以发挥出良好的作用,较为劣势,而在掌握办税程序和税收政策上,纳税人则处于劣势地位,这种情况造成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不信任彼此,且处于对立位置,在征纳双方的博弈过程中必定会降低效率。纳税人在自身信息的掌握方面仍有极大的垄断性存在,若是纳税人有意隐藏自己的某些私人信息,税务部门便不能将其了解到。若是税务部门在获取这些信息上不愿意投入更多的成本,那么在管理纳税人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就不能位居优势地位。不高的管理水平必定会为纳税人偷税漏税提供机会。而在掌握办税程序和税收政策方面,纳税人则处于劣势地位,若是办税程序和税收政策变化性和复杂性较强,会带给纳税人诸多不便,纳税人便难以自觉遵守税法,同样对形成优良纳税信用极为不理。在“互联网+税收”的不断发展下,尽管纳税人在获取信息方面有所发展,但纳税人仍会刻意隐瞒信息,同时就这种不主动提供真实信息的行为,并未将惩罚机制形成,严重降低了系统中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
(四)纳税信用评定制度守信激励不足
构建纳税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我国取得了诸多成效,例如西安将2014年颁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4]作为出发点,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此文件对涉及税务内部信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以及外部信息的指标体系予以了确立,更客观、全面地评价了纳税人的信用情况。但同时,文件中确立的评价办法仍有一些缺陷存在,对评价结果的应用效果以及可信度造成了影响。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可以鼓励具有良好信用度的企业,但一些激励手段通常不能发挥良好的激励作用。就具有良好信用度的纳税人的激励措施,信用等级为A、B级的纳税入,每分别次可以领取三个月和两个月的增值税发票,两个等级的纳税人所享受的便利差不多,难以激励B级纳税人将自身信用等级提高[5]。除此之外,国税总局于2016年3月颁布相关工改,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程序取消,但5月份,又规定B级纳税人也能享受此便利,到12月的时候,C级纳税人也能享受这一便利,也就是增值税发票方面的便利涉及到了诸多纳税人,同样也不能给予纳税人激励。而就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其他优惠措施大多是优化纳税服务,随着我国税务机关服务能力与意识的持续加强,使得涉税业务办理以及审批等优势被弱化,激励效果越来越不明显。
二、税收信用缺失治理制度
(一)增加法律保障刚性
现阶段,我国信用法治建设领域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税收信用要基于社会信用构建,不断健全社会信用立法框架,立足于税收征管法等进行修订,明确相关原则,对各个部门在共享涉税信用信息方面的义务。对此,可将西方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6]作为参考,对信用相关的评估、记录以及使用的组织行为和机构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就税收信用管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请,由其审议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税收信用立法层级提升,使立法刚性增强。
(二)深化纳税信用社会环境建设
对于有效治理税收信用缺失问题,其关键在于社会信用大环境的支撑,只有在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下才可妥善处理。治理税收信用缺失不仅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而且还能够借力于社会信用体系。所以,在治理税收信用缺失时,可将其纳入到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互相配合,共同发展。社会信用建设应高度重视信用交易,引导社会大众养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理念,确保人人在社会与经济中诚实守法,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在这一大环境下,个人及企业诚实纳税和守信经的意识实现了加强。同时,将信用作为主题,开展法治观念教育,并在构建道德约束环境的基础上,形成违法必究、有法可依的环境。
(三)提升税务机关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其一,构建税务执法和审计内外监督机制,对执法自由裁量权及随意性进行抑制。对内应注重重点岗位、环节与关键人员的风险管理,细化分工、明确责任、简化执法程序、密切内部衔接,全程、全方位监控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稽查等各个执法活动。同时,增加外部监督渠道,地方政府、纳税人、社会舆论均可监督税务工作。
其二,对纳税服务进行全面的优化,促进税收征管质量以及效率的提高。对于纳税人诚信纳税而言,其前提在于优质、便捷、高效率的税务服务。如税务机关可开设多渠道申报方式、实行“一窗式”管理、优化办税流程、健全法律救济等对纳税人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促使纳税人建立纳税信用。
其三,规范用税行为,使得纳税人心甘情愿纳税。对于税收而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本质所在,对此政府必须科学合理、按规用税,尤其是增加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投入量,只有这样纳税人才能够感受到自己纳税的价值,进而诚信纳税。对此,政府对外公布预决算,使得税收使用始终处于阳光下。同时,政府尽力提高用税的效率,以有限的税收收入为社会大众提供最优质的、最丰富的公共物品及服务,使得纳税人切身感受到所交税款的效益,进而实现征纳双赢的战略目标。
(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纳税信用不只是遵从税收法律,还应遵守道德行为准则。纳税信用核心指的是信用,存在着基因特点,不遵从纳税会从思想、行为等角度“遗传”下去。因此,对于税收信用缺失,纳税人信用状况是主要影響因素。而治理纳税信用则为税收信用治理的重点。
其一,平衡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直以来,我国始终注重税收的得无偿性、固定性与强制性,对于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保护较少,久而久之,纳税人契约精神、诚信意识越来越淡薄。所以,在税收信用缺失治理中,需增强对纳税人相关权利的保护,尤其是让诚信纳税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与回报,在社会上广泛推广权利、义务并重的税收理念,并制定相对应的行为标准。
其二。增加逃避税稽查概率和税收处罚力度。大多数纳税人肆无忌惮偷税漏税,不只是诚信意识薄弱和“厌税”情绪,逃避税稽查概率低、处罚力度小是主要原因。对此,税收信用缺失治理的关键在于增加逃避税等违法行为的稽查力度,并严厉处罚,并不只是单纯的宣传与教育即可。
(五)加强联合激励与惩戒措施
治理税收信用缺失中,应制定严格税收信用评价、激励与监督机制,不得一味地依靠税务机构。要积极扭转纳税信息主要依赖税务机构收集的局面,建立健全社会征信制度。基于不同纳税对象,对评价指标进行科学设定,税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信用评价标准,全方位、科学合理评估企业与个人守信情况。当地政府将税收信用纳入到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评价标准中,针对逃税漏税的一篇否决,确保税收信用能够在诚信建设、经济发展等方便展现出良好的作用。对于不良税收信息记录的个人、企业,税务机构应根据要求增加稽查次数,在涉税资格认定、退税申请等事务中进行一定的限制,如在房屋租赁、贷款授信、注册登记、出国离境、教育申请等方面进行限制,促使失信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结 语
对于税收信用缺失治理,我国才刚起步,路漫漫其修远兮,只有健全税收诚信制度,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在诚信法治环境构建中增加政策支持力度,并科学惩戒诚信缺失行为,提高偷漏税的成本,促使纳税人诚实、依法纳税,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学军.建立完善自然人税收信用管理机制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9(11):38-39.
[2] 罗亚苍.“枫桥经验”与税收信用治理的历史耦合和发展变迁[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32(04):8-15.
[3] 张天敏.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和对策[J].现代企业,2018(10):86-87.
[4] 刘梦雨.筑牢税收信用体系 助推依法诚信纳税——访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J].中国信用,2018(07):11-13.
[5] 李进都,王莉,汤晶晶.国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做法及启示[J].税收征纳,2018(02):55-56.
[6] 王磊,闫帅,武博,张利.基于权利与义务对应关系下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研究[J].中国商论,2017(33):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