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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外扩张问题研究

2020-12-09胡东旭

西部论丛 2020年13期
关键词:中美贸易战

胡东旭

摘 要:知識产权是政府授予发明者和创造者的专有权利,以奖励他们对艺术和科学的创造和贡献。未经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通常被称为“盗版”。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环境的不断优化,我国的对外贸易额在不断增加,与美国的贸易量发展尤为快速,随之而来的是中美间的贸易摩擦也越来越频繁。在中美贸易战中,美国越来越多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在美国提起诉讼,借机保护本国贸易利益。同样美国法院也乐此不疲,对知识产权的境外保护有着逐渐扩张的趋势,因此分析归纳这一趋势,有助于我们应对来自海外的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中美贸易战;知识产权争端;域外扩张

引 言

《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和特别301条的实施,用以解决海外盗版活动,这标志着美国贸易政策的新开始。这两个条款使行政部门能够在美国领土之外,通过取消贸易利益和征收惩罚性关税进行单方面的贸易报复,以此来规范在美国境外进行的侵权活动。虽然301条款在防止盗版带来的贸易扭曲方面成效显著,但是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美国政府不受欢迎的域外扩张。目前,美国已经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赢得了国际支持。在美国谈判代表的敦促下,至少有两项国际贸易条约已纳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但是,美国如果继续将其法律强加于他国,这只会增加与他国的冲突,并让其他国家认为美国正在逐渐扩大其域外管辖权。

一、 知识产权问题的背景

知识产权(IPR)是政府授予发明者和创造者的专有权利,以奖励他们对艺术和科学的创造和贡献。在国际上,目前尚无针对知识产权的通用注册,所有人必须在每个国家/地区申请保护。此外,各国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执行情况也各不相同。一般而言,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并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更高程度的保护。知识产权在美国一直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存在。例如,美国宪法第1条8款就将保护版权和专利的权力下放给国会。但是直到 1970 年,美国才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在国外的利益。多年来,美国一直对进口产品实施严格的边境管制,以防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二、知识产权的域外管辖

尽管美国一直在国内为知识产权提供高标准的保护,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是一个新概念。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美国法院管辖,或许是最有效的方法。因此美国利用《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和《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威胁要求其他国家实施和自己一样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此同时,美国也在利用其他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方法一:利用司法制度保护知识产权

传统上,如果海外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美国法并且造成损失,美国企业可以到法院起诉以作为救济的途径。例如,反托拉斯法就是如此,如果实际或预期的结果对美国市场影响很大,那么美国法院会将《谢尔曼法》应用于域外。该领域的第一起实质性案件是“United States v. Aluminum Co. of America ”案。该案以来,下级法院一直不强调“intent”的实际含义,仅要求琐碎的影响就可作为理由在反竞争案件中主张管辖权。法院的立场也反映在《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三版重述》所规定的行使管辖权的“效果原则”中。1995年,为了保护美国海外的企业,司法部发布了其《反托拉斯指南》的说明,明确表示对美国具有直接、实质性和合理可预见影响的海外行为可以向美国法院起诉。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法》已被裁定为域外适用。不幸的是,保护计算机程序免受侵权行为侵害的版权法被裁定为不可以域外适用。《版权法》域外适用要符合法规中的“规范商业”,即“由国会合法监管的商业”。这就表示即使该规定对美国产生不利影响,美国法院也不能域外适用版权法。专家指出,国会规定商标法可以域外适用,但是版权法却不可以域外适用,是因为两套法律寻求服务于不同的公共利益。商标可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商标法》 的域外适用仅仅不让外国使用本国商标,而不是产品本身。而版权所有者有权限制其作品的传播,因此《版权法》的域外适用将剥夺外国市场上被他国法律保护的有用信息。

方法二:利用多边协定保护知识产权

美国保护其知识产权产品的另一条途径是多边条约。美国商业团体开始意识到,虽然在双边基础与单个国家进行谈判是有效的,但在多边条约中规定共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会更加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起源于19 世纪,但是早期的条约,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没有有效争议解决机制的。最近新制定的条约,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与《TRIPs协议》比旧条约有了显着改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IPR条款规定了更高的保护标准,可是这种区域协议不适用于其他地区的国家。TRIPs协议是重大改进,其成员众多,并且规定了更加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TRIPs可以称之为世界上第一个强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义务的条约。美国是《TRIPs协定》的坚定支持者,它一度认为世贸组织是解决贸易问题最有希望的机构。

三、结论

以上是美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努力。但是这种方法是有问题的。不同的传统对知识产权产品有不同的基础和态度。域外管辖是一个国际问题,尽管“学说理论”已被国际勉强接受,但是一些国家不满并抗议美国法院对其领土的侵犯。例如英国于 1980 年颁布了《贸易利益保护法》,以“重申并加强英国的防御措施,以抵抗其他国家单方面实施其经济和商业政策的诱惑。该法规规定只要这些命令具有域外效力并损害英国的商业利益,就禁止英国遵守外国当局的命令。它还禁止英国法院执行外国裁决和判决。目前为止至少九个国家已经颁布了禁止性法规,采取了类似的报复行动。此外为了应对美国域外管辖,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制定阻却立法 ( the blocking statutes) ,不执行美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关命令、判决,也禁止本国的人遵守美国具有域外效力的措施,并且还发展出管辖美国人的管辖权制度。在反对美国域外管辖上,我国与其他国家存在共同利益,可以而且应该共同合作。而且,目前我国现行法的域外适用规则尚未体系化,整体趋于保守,以防御为主,进攻性不足。国家如果需要充分保护其利益,保持对国际事务的适度介入,保持拥有对他国法律挑衅的合法报复与反制权利与能力,就需在本国法律体系内构建积极进取型的管辖权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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